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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理学、刑法、民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

一、法的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规定了权力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发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发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5、法与道德的关系

(1)共同点: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

济基础决定;

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两者都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2)区别:第一,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

态范畴;

第二,产生条件不同。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 1

一般无需专门人员和机构制定颁布;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法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

件,明确、具体,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概括、笼统和抽象;

第四,内容不同。法律规定了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的统一,道德

主要侧重于义务;

第五,调整范围不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

界,道德的范围更为广泛;

第六,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

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道德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自我强制,自觉,社会的组织,提倡才能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这种意志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的自觉守法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划分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准主要有两个:

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按照调整的方法划分法律部门。

(3)我国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

4、社会主义法与政策的关系

联系:(1)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相同点:社会主义法与我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一致的,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历史使命、共同的指导思想。同时两者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不能离开党的政策,在贯彻与执行党的政策时,也应注意遵守法律。尤其在改革中,两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区别:(1)制定的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

(2)实施的方式不同

2 (3)表现形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同 (5)稳定程度不同

5、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能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6、社会主义法与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内部的民主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3)社会主义法还通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来巩固人民民主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制

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法治

1、法治国家的概念: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

2、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从总体上讲,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2)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这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3)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的统一,这是法治国家的保证

(4)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是法制国家的文化基础

刑法学

一、犯罪

1、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

3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危害行为的概念:它是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

4、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5、刑事责任年龄:

(1)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6、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7、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

(2)合法性条件:一是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就是说必须有目的的正义性。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三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紧急避险的条件:

(1)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二是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2)合法性条件:一是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二是必须是用其他方法不能避免。三是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所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四、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有三种类型

4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3、犯罪未遂概念: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4、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显著标志。

四、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条件:

(1)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尽管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等可能各有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连,有机配合。

(3)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五、刑罚的种类

1、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予以消灭,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也成为极刑。

3、我国对死刑做了限制性规定 (1)从条件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2)从犯罪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3)从核准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4)从执行制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4、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5、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具备的条件:(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缓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缓刑具备的条件:

(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5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将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7、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对象条件。适用的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限制条件。

(3) 实质条件。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对其予以假释。

民法学

一、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核心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等价有偿原则

(4)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6) 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合同型联营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公民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取决于年龄和精神状态。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a、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围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

1、民事行为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而实施的行为。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

2、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6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 必须以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4、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

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5、代理的法律特征

(1)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2)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识表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四、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有损害行为的存在 (2)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 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的,称为原始取得。

(2)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的,称为传来取得。

3、财产所有权的丧失:财产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丧失。所有

权的丧失包括完全丧失和相对丧失。

财产所有权可因所有物本身的丧失、所有权的转移或抛弃、强制手段、所有人死亡或解散等情况而归于丧失

法学概论第九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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