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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4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

(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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