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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旌德县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2017年版)

一、县农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负责全县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

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3.植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证的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旌德县植保站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农业部《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证书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二、检查对象

取得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单位或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 2.检查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3.检查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四、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调入、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七、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四)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八、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规定作出处理。

4.动物防疫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旌德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暨养殖监管

二、监管对象

全县养殖场、养殖小区、家庭牧场、散养户;基层畜牧兽医站。

三、监管内容

1.对从事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畜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2.基层畜牧兽医站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五、监管措施

(一)根据养殖规模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抽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对畜牧养殖场户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监测抽检等方式,对养殖场户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

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场户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组织开展计划性防疫监测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检,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等重点养殖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四)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六、监督处理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对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应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县畜牧局不定期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基层畜牧兽医站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七、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负责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内容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

2、种畜禽销售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是否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3、是否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1、检查时发现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畜禽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件不齐全,未完全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动物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负责全县动物诊疗许可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3、《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4、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监管措施

(一)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符合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诊疗活动。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 组织开展计划性飞行性监督抽检,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监测抽检等方式,对诊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诊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管处理

(一)加强监管,对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

罚措施。

(二)县畜牧局不定期对诊疗机构经营活动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诊疗机构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兽药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全县兽药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或个人、动物诊疗机构。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兽药制品。

四、监管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对养殖场户由监管兽医每周进行监督检查,县畜牧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检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

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管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和量化分级的主要依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水产苗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负责全县水产苗种许可证书的核发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人个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水产苗种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项检查。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针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证件、养殖设施设备、生产记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

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松果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核发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

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9.水域、滩涂养殖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负责全县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书的核发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人个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渔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渔业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项检查。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针对渔业生产单位的证件、养殖设施设备、生产记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松果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渔业生产中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发放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核发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

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0.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

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

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1.农业机械维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机维修经营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是否申请了续展。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的核发等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驾驶资格。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每年对已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一次,并核查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

4、驾驶证件是否在6年的有效期内,有效期满继续从事驾驶的

是否申请了续展。

5、是否仍在使用已经依法注销的驾驶证件。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台帐和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3.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本县范围内农药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范围内农药经营者。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农药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监管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

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药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县农委行政征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渔业捕捞环节的监管,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检查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负责全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捕捞的渔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件是否携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捕捞的渔船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渔船捕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捕捞的渔船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是否依法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从事捕捞人员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渔业捕捞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项执法。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针对捕捞从业人员证件、渔具渔法等内容。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渔业行政执法证。依法对渔业捕捞从业人员情况、安全措施、日常捕捞记录、捕捞范围和对象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捕捞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捕捞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渔业资源

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县农委行政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监管是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流转监管等内容。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农业站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乡镇农业站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抽取1-2个乡镇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

(二)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承包权益落实、纠纷调处、流转后用途等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抽检,主要针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地区,集中力量,限时完成。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总结报告。要求各乡镇农业站每年定期向县农委提交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4.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三、监管主体及监管机构

1、监管主体:旌德县农业委员会

2、监管机构:旌德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子管理站)

四、监管对象

本县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监管内容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六、监管方式

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七、监管程序

1、对原鉴定单位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通知给当事人。

3、予以受理的,组织成立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

4、制作现场鉴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八、监管责任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主要检验、加工、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二)质量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全县种子经营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监督检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在春秋两季定期开展全市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品种类别,组织开展计划性监督抽查。

(三)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种子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四)组织开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抽检情况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写出调查报告。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6.乡村兽医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村兽医登记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乡村兽医。

三、监管内容

(一)县畜牧局行政审批窗口在受理乡村兽医注册登记申请时,乡村兽医的执业资格真实性、身体状况和到岗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注册登记后,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接受群众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乡村兽医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接受公众对乡村兽医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管措施

将乡村兽医的执业行为纳入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促进乡村兽医的执业行为管理常规化、制度化。

五、监管处理

(一)对乡村兽医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管,核实相关资料。

(二)对乡村兽医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三)开展乡村兽医继续培训工作。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乡村兽医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从事乡村兽医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监管内容

1、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事故农业机械。

2、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是否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3、是否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

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经常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

2.从事农机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机事故工作的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县农委行政裁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8.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旌德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争议裁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负责争议裁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一)是否公示争议仲裁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是否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被当事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是否依法按规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三)是否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仲裁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四)是否公示争议仲裁裁决结果。对不服仲裁的告之3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办仲裁员对裁决生效后,是否督促争议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事后监管

(一)裁决后跟踪检查。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不依法自觉履行裁决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监督检查。落实跟踪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受理、审理、仲裁裁决、执行各阶段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

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仲裁裁决申请受理标准,是否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两人以上,依法合理调解,公正裁决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争议裁决评议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三)社会监督。县经管局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仲裁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争议仲裁申请受理、仲裁裁决的;因仲裁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仲裁裁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仲裁工作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保障措施

县农委(经管股)要高度重视仲裁裁决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

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五、县农委其它权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9.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是否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是否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书面委托。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

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70.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复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筹资筹劳原则: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筹劳的限额标准,村民每年人均筹资额、人均筹劳量不能超过限额标准。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监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按照受益范围划分,一般有三种情况:全村范围受益的项目、建制村中部分群体受益的项目、受益群体超出建制村范围的项目。

三、议事程序监管

(一)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

(二)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评议,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按照评议评估意见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四、方案审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方案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内、财政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

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严格复审,对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组织实施监管

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村民建设;按照当地规定需要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严格管理。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奖励或者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定期张榜公布。

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六、事后监管(验收检查)

1.组织验收:乡级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联合对建设完工的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出具初验报告。在乡级全面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筹资筹劳项目全面验收或者抽查验收。

2.项目资金审计: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3.农民负担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筹资筹劳是否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以及村级挤占挪用、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

七、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停止下一年度筹资筹劳。

17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安徽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负责全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货主。

三、监管内容

(一)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是否证物相符并符合规定。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是否来自封锁疫区,是否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是否染疫或疑似染疫,是否病死或死因不明,是否不符合农业部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

四、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五、监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对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据职能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检疫,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7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二、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六)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权力清单

护理部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卫生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背后

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网摘)

小麦粉监管细则

旌德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版
《旌德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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