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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制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1 08:36:2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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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

李 强

2014年02月19日08:28

来源:《求是》

面对浙江民营经济早发先发、资源要素禀赋先天不足的状况,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摆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坚持政府自身改革先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既是浙江的成功经验,也是浙江一以贯之的自觉追求。在实践探索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简单的“放”与“收”的问题,根本的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运行中一旦偏离设置权力的本来目的,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导致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因此,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既然一切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做实以下几个环节。 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2013年,浙江省政府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推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选择性放权、形放实不放、明放暗收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在广度上做文章,就是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政府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做到不留死角;二是在深度上做文章,就是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制化、长效化,走出行政权力膨胀—压缩—再膨胀的怪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就是做好这两篇文章的有力抓手。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减政放权,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把行政权力纳入法制的轨道公开运行,接受群众监督。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全面清权。行政权力的根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基本依托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因此,清权要对照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群众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认真梳理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及行政权力。在清权过程中,既要摸清权力的总体情况,也要摸清每一项权力的情况;既要看权力是否合法合规,也要看权力是否合时合需;既要看权力运行的内容,也要看权力运行的程序;既要看权力运行的结果,也要看权力运行的效率;既要看权力行使,也要看责任承担。从而全面梳理出各项行政权力,掌握其法律依据、运行程序、行使效率及对应的责任。

减权放权。对梳理出来的行政权力,要具体分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直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的行政权力,予以严格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一律下放给市县;可以转移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予以转移;各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的行政权力,要统筹调整,理顺关系,防止推诿扯皮。通过分类处理,加快改变政府管得过多过泛,行政权力过于向上集中、呈倒金字塔配置的状况,保证该减该放的权坚决减到位、放到位。同时,各部门归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责,明确应该保留、必须保留的权力,保证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标准配权。对市、县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实行标准化配置,这样有利于建立统一市场。根据浙江的经验,副省级城市,行政权力相对多些,为一档;地级市,行政权力相对少些,为一档;县一级层面,可根据情况配置经济强县、经济一般的县、纯城区、城乡混合区、实行特殊财政体制的区5个标准模板。通过标准化配置行政权力,使各市、县、区有一个基本统一的、权责一致的行政权力架构。

按图行权。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着力减少运转环节,明确和强化责任,研究确定运行程序、办理期限和承办机构,编制履职流程图。履职流程图原则上按职责类别编制,但同类职责中存在关键性差异的项目单独编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依法编制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履职流程图的重点,是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

公开晒权。除了公开每项权力的授予依据、名称编号、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权力清单中的静态信息,还要实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民意征集、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平台具备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办、在线投诉、在线监察等功能,实现材料网上审核、环节网上流转、数据网上共享、过程网上监督。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法定权限和运行程序,为保证其科学有效运行创造了条件,但是防止行政权力的猛虎冲出笼子,还需建立健全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大量减权放权后,政府更多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监管的任务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事前审批是别人找上门,在机关看材料,鉴别把关;事中事后监管是自己走下去,到现场主动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要通过优化流程、创新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把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制度的轨道。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要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确定问责事由,把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政行为一起纳入问责范围。加强机关问责文化建设,在行政系统内部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浓厚氛围。

整合各类监督资源。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光靠政府自身力量远远不够,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各类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制度合力。针对权力清单中确认的行政权力,要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通过建立数字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等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全程监督、实时监控。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权力清单一经公布就具有刚性约束力,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行使清单之外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将被追责。同时,也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审核公布清单,确保权力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35年,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发展为经济大省,我们的优势始终在市场、在民间。这背后,则是浙江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对市场时始终秉持的自律与自警,是对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执著探索。1999年7月,浙江启动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1999年9月,上虞成立全国第一家行政服务中心;2002年12月,温州启动政府效能革命;2008年7月,富阳开展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现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则是这种探索的延续和深化。这项新的探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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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近年来,“权力清单制度”快速进入公众的视野。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的要求,中央政府在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上作出表率。

今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开了国务院6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共计1235项。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也在加快推行。2011年8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晒出权力清单,分部门自行清理、专班审核确认、权力流程再造、权力对外公开等阶段有序推进。今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该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46个省直部门的694项行政审批事项。

可以预计,未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即将提速。在此改革进程中,弄清“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行政权力”是法定的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进行的事项。

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社会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

我国行政权力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它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要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领导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法学界通常认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组织法来设定,非依法律、法规不能设定或变更,即实行行政机关职权设定的“法定主义”。

在我国,行政职权也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设定,应当有法定依据,主要是宪法和组织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如“三定规定”)等。

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都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但由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复杂性,权力范围模糊和多变性,给权力行使带来困难,容易出现滥用或超越职权、失职、缺位、错位等问题。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这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准确理解“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

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也为企业、公民提供便利条件。它类似于一种办事指南、行政规程或项目手册,目的在于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方便社会公众。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行政职权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使。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界定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主要执法职责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

权力清单内的行政职权比行政执法权范围更广,主要是权力行使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或活动,大致分为行政执法类、行政管理类、指导服务类和其他四类。

其中,行政执法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行政执行、行

政征用、行政征购、行政征收、行政规划等;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监督、行政救助、行政给付、应急处置、政府采购等;指导服务类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允诺等。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将行政决策也列入行政权力清单,似应归为行政管理类。由于国务院已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因此权力清单范围不包括“非许可行政审批”。

此外,权力清单制度还要求公布权责清单、明确运行流程。 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需要理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经济、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司法行政、监察、计生等部门管理职责,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跨部门的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负责。

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界定了相关部门的职权,这为理顺部门间的职权关系提供了依据。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也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关系。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外交、国防、海关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国税、外汇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等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按照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决定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事务的性质、范围、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性、公正性等因素,突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还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关系。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在探索中破解难题

作为一项新鲜事物,各地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才能破解。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使行政权的来源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还要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权力应依据职能配置的要求和精简的原则确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由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积极性,并服务于提高政府效能的目标。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清权”(梳理政府及部门职责);其次要“确权”(编制权力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其三要“配权”(对现有权力进行调整、优化权力流程);其四要“晒权”(公开权力清单和流程);其五要“制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可由本级政府提出,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还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本级政府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还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定变统一”,即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同时完善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和制度。

二是“点面结合”,既全面清理又突出重点,特别是要把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

三是“权责一致”,按照这一要求,在确立职权的同时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是“动静平衡”,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同时适当保持相对稳定性。

五是“上下联动”,一方面及时出台中央文件,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另一方面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地方特别是省级和较大的市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方面应有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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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 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4、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权责清单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清单,这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揭开权力的神秘面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目前在有些地区,群众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和政府会议,实地观察其决策过程,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会产生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广泛推行,让公民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且增强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实施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场基于中央政府内部动员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色彩强于法律色彩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自我改革,其功能和价值如下:一是推进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晒权,将权力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共政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公开;二是优化行政服务,权力清单制度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逐步提升行政权力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三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行政清单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效能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管理强调的效能,它强调的是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增强政府机关之间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遵从,使机关内外协调一致,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对某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省、市县级政府部门限期公布相关权利清单。为此,各省市在推行权责清单中做了许多的尝试和探索,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之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政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难免会让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这样容易导致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除此之外,网络上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据调查发现,江西余干市湖由于附近的夜宵摊点随意排放污水导致污染严重,该市市政管理局,物业管理局,环保局等各市政部门都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但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明,经常会出现权责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等社会现象,各地区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以来,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在简政放权上,权责清单明确了能做什么,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戒尺,责任清单给权利套上了“紧箍咒”,昭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谛,可以防止权实责虚、揽权推责,有利于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其次,建立权责清单是政府主动寻求监督,减少腐败的“自我革命”,可以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② 结合各省市有关权责清单的内容,挖掘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的内心真实想法

权力清单制度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始于2013年。《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各省市政府也先后对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实践,根据本地区的职权种类,名称,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编制了适合本地区的权责清单。但是,在具体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首先要在心理上去认可权责清单制度,因为权责清单让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多少会让他们感觉不适应,在推行这一制度之初,他们肯定会有很多的抵触心理;其次,在具体的落实方法和实践中,由于是初次尝试,所以这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成效不会特别明显。于民众而言,我国现在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高,权力参与意识不强,而且,权责清单制度在实行中

没有很好奖励和互动机制,民众的参与自然就不高,这样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调查走访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从而寻求到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实施机制。 ③ 了解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民众行政参与的方式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运用传统的方式方法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这不利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如果还是采用以前的公告栏方式来进行公示,其传播途径单一,传播效果不佳,不利于公众了解这一政策,从而不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参考和调查各地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创造性的设计出一套比较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网络和电视媒体传播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可用于表达民情与问题反馈的网络平台,集中开辟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渠道,且公民有权匿名对某行政行为或相关现实问题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公民普遍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回应,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一个奖励机制,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可以适当给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

其次,通过创设电视直播问政等新媒体方式,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使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直面公民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政府对相关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情况与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评定挂钩,以形成某种激励机制,督促政府履行相应职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 基本原则

一、实施主体与梳理主体相一致

首先,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地方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参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规定,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无中生有,职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立法机关对合法性进行备案

由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对于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较为熟悉,掌握权力的运行流程,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有利于较高效率完成行政权力的梳理工作。然而,由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该项行政权力的部门应该是各级立法机构。只有通过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法机构对于行政权力清单的确认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无法适应权力清单复杂变化的需要。一旦需要取消或调整,均需经过人大同意,如此的操作相当繁琐,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市要求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梳理机关,也是公布机关。然而笔者认为参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制可以既保证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保证对行政机关效率方面的影响可控。

三、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并非明确授权或委托取得,而是仅仅根据“三定”规定设定衍生细化而出。笔者认为这样概括性的规定由某部门负责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情形,并非在权力清单中所说的“法律依据”。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内涵和特征,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法性。既然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就应合乎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

第二,强制性。对政府来说,权力清单规范的是行政行为,清单之内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清单之外原则上是属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政府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开性。开列权力清单,不能秘而不发,不能只向政府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政府权力,而是除极少量必要的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的各项权力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做到“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各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第四,有限性。相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无限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授权下,以市场、社会优先为原则,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自行解决和做好的,政府就不必再设定管辖权。该制度时刻提示政府要有活动“界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博弈均衡是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占优策略均衡是指不管对方的策略如何自已的策略总是最优策略这样一个博弈的结果。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方法。博弈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专家及应用者,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纳什均衡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意义重大,要让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遵守的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均衡,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激励和动机。(思考:为什么贪官前仆后继?为什么“叛徒少”!) 值得注意的是:纳什均衡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如“囚徒困境”)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其标准又是什么?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要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既是博弈的规则,也是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法律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法律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

肖民茂《浅谈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主要从明确界定权责清单的概念、编制行政权责清单的重大意义、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如何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从理论上提出了应该要从程序上规制权责清单的梳理、审核和依法公示,并提出了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应该加强市政统筹并且接受各项监督。杨洪、冯现学《以编制权责清单为突破口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一文中以深圳市龙岗区权责清单的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围绕“全”、“简”、“转”、“控”、“实”、“严”这六个字来说明该区在以“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如何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孟庆国《省级权力清单差异性分析》研究指出各省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存在很多差异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1、对权力清单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

2、对权责清单的关系存在两种操作模式:权责合一和权责分明;

3、对权力事项类别存在两种划分;

4、对纳入清单管理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得出了权责清单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同模式的权责清单模式要区别对待,匹配足够的行政资源。张恩娜《权力清单制度视野下政府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中指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等,最后得出常态化、机制化推行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检验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的试金石。姜水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问题研究》认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厘清权力定位、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转变;其次,文章中指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权力善查是基础、权力论证是关键、权力优化是目标、权力监督是保障;最后,作者得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权责体系和权力公示方式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刘同君、李晶晶《法治政府视野下的权利清单制度分析》研究指出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强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利益调整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而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最终形成配置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利运作体系。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指出了权力清单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而且指出了权力清单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题、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

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才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最后总结得出这一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

从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从提出到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公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苦苦追求的目标,从各种学术会议上的专题研讨到各地学者的专文论述,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至今,学者们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责清单制度问题撰写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及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权责清单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设计出一套完整和可行的权责清单制度,主要针对权责清单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第二板块主要分析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通过调研和走访各地区的政府及部门对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当地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整合收集来的数据对比分析得出各地区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并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关于如何协调各地区,各市政部门高效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建议和办法。理论研究终归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从这一角度来讲,我们继续停留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新时期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就权责清单制度在具体实际推行当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探索,调查后发现国内关于这一方向的研究较松散,不成体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决定把该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

推荐第4篇: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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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记者今天从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了解到,为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检察机关要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就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或办公室,为完善办案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根据检察职能配置,同步优化整合内设机构。

三要依法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

四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办案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各个办案组织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案件集中管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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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五要研究不同部门如何协调推进主任检察官制度问题。依照诉讼、诉讼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检察职能的运行特点,科学设计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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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一、制度概述

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清单制度即将学校各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着眼于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于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

二、制度关键

清理

强调清理,是因为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就是要将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事务。

透明

没有透明度,权力就会处在混沌状态,对权力的监督也无从谈起。权力的公开当为普遍原则,不公开应是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接受民众监督。

执行

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渐规范,这个时候,就应该强调可执行、可问责。执行到位与否,关乎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成效。

二、制度意义 权力清单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清单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权力越界行为有了规范、制约、监督、查办、惩处的标准,有效减少了各种权力越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给各种社会行为留下了足够活动空间,权力清单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调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规范性,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可以对各职能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职权与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务流程进行合理的标准化,有助于构建权责统

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且无交叉的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致力于制度性授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权力清单是一种制度性授权,对事务的办理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等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可以改变我国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财政控制加权威影响的粗放式模式,加强对实际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促使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政府工作效能产生质的飞跃。

权力清单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遏制滥用职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抽象化、不具体,使制度机制形同虚设,相关的监督主体无处着力。推出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将会使监督主体有了明确的监督方向与具体内容,确保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推荐第6篇:护理部权力清单

护理部权力清单

1、负责护理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护理工作中、远期规划的制定。护理工作年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定期总结向院长、主管院长汇报。

2、制定护士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4、积极开展护理品管圈工作。

5、督导检查、指导各项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护理部主任: 主管院长:

推荐第7篇: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审核确认,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予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报县审改办审定。对经审定后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篇2:xx区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方案 xx区全面推行区委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区委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xxx党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x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区委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推进区委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不断提升区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厘清界定区委的职责权限。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和机制。处理好权力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做到公开与保密有机结合。二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注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突出特色,提高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经常性。三要坚持便捷可行的原则。既要有可操作性,实用管用,又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五是坚持改革创新 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文件,研究梳理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区委书记及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区委班子集体研究、逐项审定,按照全局工作类、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类、社会稳定类、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类等进行分类,依法依规对权力的主体、对象、条件、范围等进行明晰,编制并公布职权目录,列出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分以下几部分:

1.区委职权目录。包括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权目录。 2.区委领导职权目录。包括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的职权目录。 3.区委工作部门职权目录。包括区纪委、区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编办等部门的职权目录。

(二)规范运行流程

在依法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高效、规范、有序、透明的原则,围绕“怎样用权”、“权力如何运行”,对区委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程序进行研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晰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运行程序、目标要求等,做到权力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主要流程图有:

1.区党代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2.区委全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3.区委常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4.区委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5.区委副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6.区委各常委职权行使流程图; 7.区委各职能部门职权流程图; 8.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事件处置流程图;

9.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事项的权力运行、决策流程图;

io.其他重大事项职权行使流程图。

(三)公开权力运行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围绕权力运行过程和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向党员群众公开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和结果。 1.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其他党内规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责职权

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职责职权。

(2)“三重一大”事项

①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a.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xxx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b.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c.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d.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e.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f.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g.影响本全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h.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 i.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j.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a.区委管理干部的录用、任免、交流、调动、奖惩等事项; b.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c.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d.向上级党委推荐提任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 e.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a.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b.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 c.涉及户数在凡是涉及50户或200人以上的拆迁事项,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旧城改造拆迁事项;

d.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xxx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④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a.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b.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c.由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lo%以上的资金安排;

d.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 (3)其他事项

其他涉及面广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事件处置,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重大事故处置过程、结果;涉及大规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关乎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 2.公开形式

1234 - 推行自由裁量权限定管理。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管理,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先行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筹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事项进行限定,分类制作自由裁量权列表,按照种类、幅度、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等方面进行明确,限定主观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厘清责任清单。根据清理确认的本部门职责权限和岗位职责,编制责任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其中部门职责要从部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部门、站、所、队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对职权有交叉、边界模糊不清的事项,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众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厘清责任界限,明确划分本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职责事项;各站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从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几方面明确监管责任;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重点突出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危房改造、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各站所(部门)要从责任的角度,对以上四类职责进行分解,对职权、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工作任务要具体,要明确到具体的工作事项,表述要直观,不得使用概念性语言、概括性语言。

推荐第8篇:卫生权力清单

我科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共 2类,16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变更、效验、注销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类

1、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7、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8、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9、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10、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四、

五、

六、

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监 督 三 科

我科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共 2类,9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收回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行政处罚类

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3、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5、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7、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8、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9篇:“权力清单”背后

“权力清单”背后: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管住“政府的手”

本报记者 邓全伦 发自重庆

从中央到地方,正在打破权力“暗箱”。

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公布“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按要求,各部门将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这是权力清单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之中。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2014年年初,李克强在各级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这被舆论解读为中央政府申明依法治国和市场主体的决心。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此次晒出权力清单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部门,各地亦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3月30日,武汉市公布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浙江省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而早在2013年11月下旬,广州即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亮出权力清单的城市。 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所指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实上,这一改革已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着力最重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一年来,中央政府下放、取消审批事项达416项,任务完成过半。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承诺,“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 “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

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其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早在十几年前便已起步: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2002年开始,中央共进行了6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共取消20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尽管行政审批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看来,我国各级政府管理中干预过多,管制过严,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现象仍然存在,而简政放权往往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而要从根源上解决行政审批制度顽疾,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姚先国表示,相比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一轮改革不仅在密度和力度上空前加大,更是首次采用权力清单这一概念。这是富有新意而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举措,将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抓手和突破口。

权力清单是依据国家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力行使进行“确权勘界”。通过清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种类、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责任承担等。

“权力清单有三大特征,„规范、透明、追责机制‟。”姚先国分析说,此次改革的目的是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将之置于阳光下,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行事,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一方面,政府改革将激发市场活力。过去是有红头文件才可以做,把政府权力压缩在权力清单里后,其他的没有明确不能做的事情,将由市场主体、民众自己去定;另一方面,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管住政府之手,审批流程清晰透明,也就管住了腐败之本,遏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

“从提出简政放权,到公开权力清单,政府自身改革在加速推进,速度之快、透明度之高,大大超出预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聂高民亦认为,此次改革将对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从根本上确定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自我改革,建立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更事关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聂高民说,在经济进入增速换挡、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当前非常急迫的任务。

他表示,2014年7.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市场活力的进一步激发。从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来看,出口难以掌控,消费一贯平稳,清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制约了政府投资的空间,激活民间投资就成为能否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关键。

权力清单无疑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释放了深化改革的强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改革被放在第一位,“因为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等每一项改革都和行政体制改革有关系,如果政府自身改革不能有效推进,那么其他改革也就难以顺利进行。”

在汪玉凯看来,整个改革面临着很大的阻力。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一是政府本身。尽管未来7年的改革,还是以经济改革为前沿、重点,但在很多问题上,障碍不在于经济层面,而在于行政,“如果不改变700多万公务员的观念,不下大决心改革行政审批,不改变政府的部门利益,政府自身或将成为这次改革的阻力”。 “金鱼缸政治”的地方探索

在中央政府各部委自动“割肉”时,地方也在全力跟进,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 2013年11月21日,广州宣布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晒出权力清单的城市。

2014年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浙江省和江西省先后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也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45家省级行政机关清理取消行政职权1461项,同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3月30日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横向层面,界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责边界,实现一件事情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在纵向层面,划清省、市、县三级政府不同层级的权责边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运行规制。

同一天,武汉全面公开了权力清单,将55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从8197项减为4530项。该市负责人透露,6月份还将公布“程序清单”、“责任清单”。

事实上,多年来,国内各地在权力清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力图将公权力导入一个四壁通透的“金鱼缸”内,让其运行轨迹一览无余。

河北省无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2005年春,该省悄然启动被称为“对权力机关进行自我革命”的宏大举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

这项改革由一起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引发。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在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权力,收受贿赂高达4744万元,这个数字在当时列内地贪官之首。2004年该案被查处时发现,李友灿的领导以及外经贸厅的其他班子成员,竟无人知道李的手中握有汽车配额这个权力。

“权力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产生腐败。”河北省决策层决定在省内推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规定这些单位的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

随后不久,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出炉,时任邯郸市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这92项权力随即被汇编成目录以及运行流程图,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继邯郸之后,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布了市长的权力清单。四川成都、北京西城、浙江富阳等地相继启动了晒权力清单的试点工作,并在本区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 其中,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成都市不仅公布了市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还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河北省万全县甚至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为村干部开出了权力清单。

给外界更大惊喜的是,地方基层公权力“祛魅”的试验进程,还悄然从行政权力的自我革命,走向了党委权力的自律自省,标志着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2009年,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削权”县委书记。

试点之一的河北成安县,曾形成国内首份“县委书记权力清单”,明确规定县委职权50项,县委常委职权185项,县委书记职权27项。此外,成安将县委中效力最大的人事任免权作为突破口,实行了公开预提名制、认可度测评制、公开通报制等6项制度。

江苏睢宁县独创了议决权、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提出对于重点工程、规划的审批等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委常委会只保留否决权。成都武侯区则在四川省第一个明确提出取消书记办公会,形成了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多年来持续关注着上述地方在权力公开运行方面的积极探索。他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些探索无疑为今后全国性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这些基层试验充分证明: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或技术障碍,应尽快向全国推广;权力清单适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应成为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 权力清单仍有缩减空间

从2005年河北邯郸市探索性地在国内公布首份市长权力清单,到如今国务院集体亮出权力家底,在程文浩看来,无疑是一场“透明革命”。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国务院部门晒出权力清单确实透露出敢于从自身“割肉”的决心,但从目前清单的内容来看,仍有缩减空间。

此次国务院60个部门汇总的123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非行政许可审批374项,比重仍高达30%。事实上,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监管,成为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行政审批改革痼疾的温床。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比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难度还要大,很多社会组织直接靠这个吃饭。”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最大问题是审批过程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少,暗箱操作空间大。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不易;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增设却更容易,此消彼长,很难说行政审批改革的效果不被打折扣。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全面清理,而不是取消和下放,确实应该保留的,要纳入行政许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开列权力清单,让权力公开透明,自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要一环,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受访专家们认为,并非有了权力清单就能管住权力,如果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到落实,权力清单仍旧只是“一纸清单”。要切实发挥权力清单作用,应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做文章。 就广度而言,权力清单制度既要实现国务院部门全覆盖,还要在地方普及开来。国家应将政府权力清单公开纳入法治和责任轨道,要求地方政府列出公布权力清单的时间表,责令其限期公布,这是规范权力公开行为的关键。

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还不能算是完整的政府权力清单。应循此路线图,开列政府权力的完全清单。而权力清单的制定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同时应秉持“市场决定”原则,把宏观调整与行政审批职能严格分开。 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略性、扩张性。有人质疑:一个权力清单、一个流程图,就能给权力套上“缰绳”?因此就深度而言,关键在于监管。

如何加强监管?程文浩的建议是,尽快构建起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以确保中央放权地方后监督到位、制约有力,并严格控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

浙江省省长李强最近在《求是》杂志也撰文说,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光靠政府自身力量远远不够,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把各类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制度合力。

“权力的下放,绝不是一放了之,决不能一放就乱、一乱又收、一收又死。”李强说,政府管理方式要与审批权力下放、职权事项清理结合起来,重心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做到“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不能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留下大片“监管盲区”。 链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史

2001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 2002年5月

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在河南省焦作市举行,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 2002年6月25日

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2008年8月5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1年11月14日

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2012年8月23日

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胡非非 资料整理)

地方“权力清单”出炉记

2005年春

河北省启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 2005年8月

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在邯郸出炉,邯郸时任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2005年9月 郑州市政府公布“权力清单”,市政府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4122项。 2008年

浙江省富阳市8个部门在当地媒体晒出“权力清单”。此后,全市各部门均列出了清单,这是该市政府首次摸清自己的“权力家底”。 截至现在,7800多项权力已减少到2500多项。 2009年3月

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 2009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公布市级“权力清单”,涉及49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7437项。随后,成都市还陆续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 2010年7月

河北省万全县将“权力清单”向基层延伸,明确村干部20项权力。 2011年

宁夏编制县委书记“权力清单”。 2011年

北京西城区委公布“权力清单”,并规定市民短信举报干部滥用权力两个工作日内将获答复。 2012年2月

四川省首批14家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网上公示。 2012年8月

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 2013年8月

安徽省公布45个部门3814项行政职权,清理取消1461项。 2013年11月

广州“晒”出行政权力清单,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广州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公布“权力清单”的城市。 2014年1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3月10日

浙江省宣布该省今年6月全面公布省级部门“权力清单”,10月公布市县级部门“权力清单”。 2014年3月30日

武汉全面“晒”出权力清单,涉及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 2014年3月30日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推荐第10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含法制、人教、纪检)、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公平交易科(含消保、消协)、企业登记注册科(含企业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食品流通监管科、城关工商所、江河工商所、阳康工商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

2、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

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5、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共852项)

(一)行政审批(共5项) 1.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3)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2007.5.28)第2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11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17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臵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臵。

第20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006.8.27)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13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2007.5.9)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17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20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

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 1999.8.30)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9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12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14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15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32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4.2.20)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13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8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26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2011.3.30)第2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3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9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10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11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

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12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13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15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二)行政处罚(共728项)

1.经营者擅自销售、伪造、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意见‣(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第7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19条第

(一)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5.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3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5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7.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23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0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

10号1993.9.2)第8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1996.11.15)第9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2013.12.28)第90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1.26)第19条 第

(二)项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

(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起施行)第7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经营者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1993.12.24)第7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第26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19条 第

(三)项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第5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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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1.2.28)第7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22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7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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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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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60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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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28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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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39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0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直销企业申请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而未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11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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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5.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2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6.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3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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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27.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4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8.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

29

第46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5.11.1)第13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

第15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30.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8.10)第22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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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47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4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49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

3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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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5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49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

32

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33.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8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50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05.11.1)第9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4.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8.10)第51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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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11.1)第10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35.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4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6.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4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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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5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7.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6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8.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传销有关财物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7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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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40.违反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第24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第25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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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2.私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4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没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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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44.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45.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

(47-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31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二

十、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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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 2009.3.1)第1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47.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军服承制企业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军服承制企业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2009.3.1)第13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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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移交的。

48.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 2009.3.1)第1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9.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6.10.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23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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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2006.9.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6.9.12)第23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5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49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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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5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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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5.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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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6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24日公布)第26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57.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9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10.27)第37条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利 用 广 告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 宣 传 的 ,由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责 令 广 告 主 停 止 发 布、并 以 等 额 广 告 费 用 在 相 应 范 围 内 公 开 更 正 消 除 影 响 ,并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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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费 用 一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广 告 经 营 者、广 告 发 布 者 没 收 广 告 费 用 ,并 处 广 告 费用一 倍 以 上 五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61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63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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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61.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62.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63.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64.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65.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60-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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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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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6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1.15)第14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1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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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7.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1.15)第5条第10款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14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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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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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上海将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上海将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环节、过程、责任

2013年12月23日04:04来源:人民日报手机看新闻

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本报上海12月22日电(记者郝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21日结束的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表示,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

据了解,上海明年重点推进五项改革: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城乡一体融合协调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韩正表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要进一步体现“两高、两少、两尊重”。“两高”就是高效服务、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就是政府的办事效率、执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更高。高度透明就是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要依法更加公开、更加透明,要率先探索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两少”就是要少审批、少收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彻底下放,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可能减少行政性收费,严格规范征收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严厉查处变相收费、转移收费。“两尊重”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要遵循价格调节供求法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只有不断从人民群众创新创造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才能建成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23日 11 版)

第12篇:社区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浅析

社区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浅析

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矫正大队 邵鑫

引言:目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现阶段改革的主要任务及主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①。在此次政治体制改革当中,司法体制改革也被明确的作为改革的重要一环加以重视。在2014年9月3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中提出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制建设目标。十八界四中全会当中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称《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于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是实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此项工作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辖区内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响应中央政府,

①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向大会作了报告。 依靠“依法治国”以及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式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安全化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权力责任清单的来源与大致内容

1、权力责任清单的来源

权力清单制度的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已加紧进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编制和公开工作。而我们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公开“权力清单”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而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称《决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法治政府的各项具体要求,其中,关于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中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是实现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措施,也是加快政府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2、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内涵 权力责任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使其制度化、流程化、公开化。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程序,一是全面厘清政府权力的底数;二是明确权力清单,即在权力入单的基础上,编制权力目录和优化权力流程,确保权力只能在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内运行,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三是根据权力清单推进政府机构内部优化整合,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权力责任清单制度与矫正工作

从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看,矫正环节不透明,奖惩、管控权力运行不规范,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权力滥用,进而产生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等各种问题,从而导致再犯罪率升高,影响社会稳定。要公开矫正权力责任清单,推行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就要理清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各级矫正机构到底有多少岗位,每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相伴随的责任有哪些。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工作流程入手,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内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单位权力责任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依法予以取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力坚决予以调整,在此基础上把经过清理的各项权力列出权力清单,每项权力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细,编成权力责任目录并使其运行规范化、制度化。

二、权力责任清单制度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

在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依法依规、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分析每项权力的运行过程,找准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厘清各个节点的内在联系,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固化业务操作程序,科学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法步骤、时限要求与具体边界,使权力运行明晰化、规范化、便捷化。并在分析每项权力运行过程的时候,同时明确各项权利所长生的工作责任,做到权责对等、责任清晰,使权利和责任做到相互结合和统一。

在社区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定过程中,以及在制度的确立中应当遵循:第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第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便捷原则编制,能并联办的要并联办、能集中办的要集中办、能简化办的要简化办;第三,对于不合法、流程设计不合理的权力运行流程,要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内部流转环节,规范限制自由裁量,实行权力运行流程法定;第四,对于矫正工作当中,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各单位职权交叉的事项,采取沟通协商的办法协调指定某一个单位或部门牵头办理,并建立起固定的沟通联系流程与相应的联动机制。

在社区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定过程中,除了遵循以上四点基本原则外,在实践工作过程中,还需要结合以下工作要点:

1、社区矫正工作权力责任清单的公开与保密

按照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的工作准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司法行政系统应当依法公开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策权、执法权、审批权、处罚权等各项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将权力目录与权力流程公之于众,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下,使权力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在保证需要保密工作内容的保密性之外,接受社会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杜绝对责任不清不楚、权利胡作非为的非正常现象出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2、严格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底线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必须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原则,使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权的设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格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社区矫正又是非监禁式刑罚执行工作,这项工作的本身属性就要求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属性。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运行,都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要求。那么作为专业的司法行政机关,更应该同时也更有必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底线。

3、权利责任清单制度必须与问责制紧密联系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必须与实行问责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意味着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授权有法律、运行有制度、操作有规范、错误有问责是社区矫正工作权利责任清单制度应有的保障。

目前,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明晰权力的过程也是明确责任的过程,建立了权力清单也就同时明确了责任清单,具体的权利执行岗位的工作人员就会明确自身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界限,促使责任人更加审慎地对待和行使权力。所以,开展问责制度,可以强化行使权力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大违规和违法用权的成本,从而降低和减少权力滥用的几率。通过制度监督和有效问责,确保权力责任清单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才能保证权力责任清单制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把监督检查纳问责入权力责任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全程监督,对出现问题和责任及时发现、纠正和问责,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4、不断完善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能力

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既然作为一项制度的存在就必须拥有完善自身体系的能力和保障,应当由随着时间和形势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在这里作者提出可以将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当中的“PDCA” ①循环模式,引入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的实力工作当中去。

“PDCA”循环工作模式是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之中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所有工作的核心指导都是通过“PDCA”模式进行循环。

P-plan策划: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在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当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依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建立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关问责的目标与要求,简而言之是建立相关标准规划。

D-Do操作:根据已知的信息,设计具体的方法、方案和计划布局;再根据设计和布局,进行具体运作,实现策划中的内容。在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操作、执行过程当中,应当设立相应的矫正工作流程、工作细节、时间节点,并且开展实际工作运行。

C-check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找出问题。在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运行至少一个流程之后,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颁布的各类文件要求,对各项工作流程进行监测,对各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类似日常矫正工作的安全形势评估,但不仅局限于此)。

①PDCA循环是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戴明环。 A-action处置: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对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标准化;对于失败的教训也要总结,引起重视。这是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对于检查核查的结果分类处置,对于优势优点进行固化和巩固,变为长效工作机制。对于缺陷进行整改改进,如需要问责的进行问责,对于纠正后的流程措施,进行固化,等待下一次运行过后在进行评估检查。

借鉴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PDCA”循环,不仅可以运用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工作当中,同时也可以用于单位整体当中的各组成部分或单元当中,并且可以细化到每个工作环节、工作过正当中,从小到大,从细节、末端到整体形成完备的标准化方案。

三、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我国政府部门政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更应当积极响应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坚决彻底地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理念,坚守法治理念,发扬法律精神,运用法学素养,履行法定权限,运用社区矫正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切实体现社区矫正工作这一执法工作的法制性、严肃性、规范性,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安全化。

1、运用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但是由于目前还处于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各省不同地区各异的状态,再加上相关立法工作还在摸索和探寻工作当中,所以各省之间各地市之间有时各区县之间的工作情况都不统一。推进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差异问题,但在县区范围或地市级范围内可以做到工作的规范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工作的无差异,从而更加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运用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系统化。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各地域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此项工作自省司法厅到各地市司法局再到各区县司法局再到各司法所,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都存在各种差异,甚至就连各种法律文书、档案都各有不同。由于工作中的差别,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自上而下部门联动的系统化运行,凸显出许多的工作隔阂和障碍。因此,推进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对系统内各项工作、往来文书、工作要求做一规范和指导,消除以往工作机制中的隔阂与障碍,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自上而下的系统化。

3、运用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安全化。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是非监禁式的刑罚的执行,由于其自身开放式的监管性质决定了其本身就拥有一定的不安全性。一方面,是服刑罪犯本身具有一定再犯罪风险可能性,对社会安全稳定存在潜在危险;另一方面,对执法人员的职业安全也构成一定威胁,例如每年全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会出现多起因为未切实履行相关监管工作,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出现问题而引发自身的渎职问题,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推进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一个工作流程、工作行为,使不合法、不合规的工作状态从制度上消灭在萌芽和起始状态,从而使服刑人员更规范、更安全,同时也使司法矫正干警在工作发生偏离的起始阶段就能够进行纠正,从而拥有更加完备的职业安全保障。

当前,从党的十八大起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已经贯彻全党,同时也在全国人民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具体行动的指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权力与责任清单制度不仅是司法行政机关响应司法体制改革行动突破口,更是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承载起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司法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自身政治体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

第13篇: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路径构建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路径构建

【摘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职权法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权力法律依据的具体要求为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构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实现路径,要明确权力清单不等于依清单行政,统一行政权力事项标准,统一法律依据,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推进镇、街的行政职权清理。

【关键词】权力清单 法治政府 事项标准 动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及价值分析

地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的实践梳理。有关权力清单的内涵目前尚无统一的含义。有学者指出,权力清单是“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①。《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将权力清单制度界定为:“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②。权力清单内涵的表述方式各异,但其蕴含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其一,清单为权力清单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即行政权力在梳理、科学归类后以清单为载体,列单明细,对外公布。其二,权力清单的内容应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依据、主体及办理流程等。

从实践层面看,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试点、实践早在2005年业已展开。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率先晒出市长权力清单,明确市长拥有93项法定权力。③这一举措对全国推行权力清单具有示范意义。2013年西城区作为北京市唯一的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单位,开通“西城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对区县一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展开清理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权力清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颁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内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提供了统一模板和具体操作方式。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价值。第一,职权法定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法定、行政权力的运行法定、行政权力的救济法定。其中,职权法定是运行法定和救济法定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拥有、掌握的行政权力及其行使依据并不清楚。行政权力边界的模糊导致出现各行政机关职权交叉、互相推诿的局面,严重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效能。通过行政职权清理和权力清单制定,梳理、厘清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便于今后行政机关对照权力清单,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法行政。此外,有权必有责,权力清单中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将权力关进制度之笼。权力清单制度将行政权力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通过“晒权力家底”的方式,公开行政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权力清单一般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公众监督。权力清单制度集中体现了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要求,成功实现将权力关进了透明的制度笼子中,为权力套上了“紧箍咒”。

第三,有利于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制定权力清单,对权力进行削减、下放、整合,是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要求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对宜于由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将权力下放;权力清单制度为行政审批制度等多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新的契机,有效实现以政府权力的“减”换取市场活力的“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单”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为激发市场活力保驾护航。负面清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企业不该做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同为政府权力扎篱笆,通过明确政府职责和相关责任主体,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④。概言之,行政职权清理工作有利于简政放权,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是有效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良方。

有关行政权力法律依据的具体要求

形式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之一。如果在权力清单清理中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未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援引了错误的法条,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清理过程中,形式不合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法的名称表述错误、法条表述错误等情形。

第一,法的名称表述错误。在清理过程中,常遇到法的名称错误的情形。如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生物”两字漏掉,而误写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误写为《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法条表述错误。在法律已进行部分修改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因未及时更新,会出现错误援引旧法条的情形。如未引用新法的第十五条,而依然沿用旧法的第十条;法条表述未精确到条、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标明“第一款”,而仅列明第二十八条。

实质不合法。第一,法律冲突。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位阶高于法规和规章。纵向而言,下一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横向而言,同一位阶的法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在职权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种法律冲突,亟需解决。

一是上、下位阶的法律冲突。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为部门规章,下位阶的部门规章不得与上位阶的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的情形将造成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困惑。该问题在区住建委进行职权清理时无法得到解决,应当通过相关程序递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二是同一位阶的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同样以上述两部法规为例,二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二者针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项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抵触: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要“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而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一位阶的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将造成行政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难题。

第二,将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应当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如某市印发的《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因未对外公布,故不能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

第三,规范性文件违法为相对人增设义务。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时,为相对人增设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以行政征收为例,为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应遵循征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有违行政法治原则。

构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实现路径

明确权力清单不等于依清单行政。有学者提出“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观点,即“权力清单意味着不在清单之上的权力不能行使,即凡未列入清单的权力,行政机关均不得行使”⑤。该观点将权力清单与依清单行政等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诚然,权力清单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凡是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来行使该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权力清单之外就没有行政权力。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尚无法律层面的依据;二是权力清单不具有强制力;三是“清单之外无权力”无法反映出服务行政理念。

统一行政权力事项标准。权力清单是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将作为整体的行政权力进行分解、归类,细化为单一的行政职权事项。权力清理工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然而目前权力清单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区域内同一层级政府部门的权力事项千差万别。这种差异会使公众对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其公信力。各省、市以及上、下级政府应保持统一的分类标准。建议已经完成权力清单制定的部门按照此要求进行清理或修改,以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在理论上,要进一步研究行政行为类型化,为权力清单清理提供理论支撑。

统一法律依据,明确给付行政的法律依据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同一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应当相同,此乃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而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有关法律依据的标准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将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法律依据;而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设定权和实施权,应当从其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行政行为,则应当从行政行为的性质出发进行分析。侵益性行为是剥夺相对人权益或者对相对人苛以义务的行为,须有法律的授权,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侵益行政行为。给付行政又称受益行政,与侵益行政相对应,是“通过供给、保障以及资助等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⑥。有学者认为;“在法治的条件下,给付行政必须受法律保留的支配”。⑦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伴随着服务行政的发展,政府不再满足于守夜者的角色,而是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为公民谋福祉。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尽相同,其所提供的给付行政的种类、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例如北京市与甘肃省对同一行为的行政奖励的金额不同。在我国现阶段,给付行政尚无法实现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做出给付行政。笔者认为,在行政职权清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给付行政的法律依据除了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可以包括规范性文件。

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仅为行政权力的形式载体,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力清单的公布,解决的是行政权力“列单明细”的问题。权力清单应当随着行政权变迁而不断变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有必要。权力清单的内容应随着法律的立、改、废或者行政机构的调整而相应变化。一是因法律的立、改、废,权力清单需要相应调整。在该部门在进行职权清理时,某部法律合法有效,但是在权力清单公布后新法生效,旧法随着废止,这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二是因机构和职能调整而需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行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是我国“大部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旨在破解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不清、互相推诿等痼疾。因实施主体职能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的,应依据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行政权力取消。新公共管理运动要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有些行政权力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而逐渐取消,演变成社会权力。这时,权力清单的内容亦应随着调整。四是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承接。这时上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转移、下放给下级政府,两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内容都应当相应做出调整。综上所述,权力清单工作并非一劳永逸,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查漏补缺。

重点推进镇、街行政职权清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我国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乡镇和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因直接与公民打交道,承载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清理是清单制度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关乎该制度建设的成败。经笔者统计,省、市、县三级权力清理的速度远比乡镇要快。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倚赖自上而下的推动,乡、镇一级尚未全面铺开启动该项工作;二是镇、街的权力形式更为复杂,既有行政权力又有公共服务项目,很多行政职权的性质亟待予以统一界定。如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的初审、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初审等事项都掌握在镇、街手中。这些事项的初审结果与相对人的权益休戚相关。该初审权应当定性为便民服务事项还是行政许可的初审权,各地区做法不一。笔者认为,该行为如何定性,取决于镇、街的初审权是实质的审核还是仅负责材料的转移递交。如果镇、街仅负责将行政相对人的材料移交给相关部门,并未进行实质审核,则该项权力系受委托行使职权,其责任归属为受委托部门;如果相对人对其初审决定不服,应当以具有该项职能的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如果镇、街进行实质审核,则属于行政许可权的组成部分。此种情形中,镇、街的审核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权益,应以镇、街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未来,应当将镇、街行政职权清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予以推荐。

综上所述,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推行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回应,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权力清单制度的制度化、法治化。

(作者为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中法治河北实现路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FX046)

【注释】

①柳霞:“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光明日报》,2014年1月17日。

②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3/24/c_1114749180.htm.

③“反思巨贪案:国内首份市长‘权力清单’邯郸出炉”,《南方周末》,2005年8月26日。

④郭金超:“李克强详解三张施政‘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人民网,2014年11月10日。

⑤杨伟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义和落实”,《中国法律》,2014年第1期。

⑥⑦黄学贤:“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若干问题探讨”,《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⑧安徽省阜阳市编办:“安徽省阜阳市全面完成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2015年7月3日。

责编 /丰家卫(实习)

第14篇:浅析权力清单制度的路径选择

浅析权力清单制度的路径选择

摘 要: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能够及时监督政府的工作,将政府行为界定变的更加的清晰。权力清单制度成功打造出了一个透明和阳光的政府,在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监督考评机制,保证权力清单的可持续性,这样以来最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关键词:权力清单;政府权力;意义;路径选择;执行建议

权力清单,是指我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使用清单的方式将政府所行使的各项职能以及相应的权限,以多样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出来,让社大众知道;各级政府和政府必须完成清单上所展示出的职能,完成自己的职责,清单上没有展示的权力和职能不能行使。权力清单的主要公开步骤包括:首先,进行整合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权力,其次,要确保行政机关执行过程的规范化;最后需要公开政府职责权力、权限、执行流程和运行结果等一切有关政府的各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能够使政府权力的实施变得更加的制度化,使政府的权力限定变得更加的透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性一步,也促使了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1.建设法治政府。法制政府是我国所追求的重要一项任务,法制政府的构建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需要依据法律的要求行使各项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我们所理解的法制政府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限制权力的主体;二是行政权力的执行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使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变得明确,使政府行政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力执行范围。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个关键点,以清单的方式及时将政府权力的范围向大众公布。

2.建设廉洁政府。我国的贪污受贿情况十分的严重,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处于潜伏期。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的不完善,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被纪律检查机关所发现,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者和检查者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二,违纪的官员很好的处理了人际关系,其行为很难被揭发;三;纪律检查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受到了权力人物的阻碍。

3.建设阳光政府。政府权力执行的变得透明其实就是为了提升政府为人们服务的能力,这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也是和谐政府和人民关系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要求政府的权力范围向人们公开,其优点有两个:第一,人民可以根据权力清单来了解政府的详细权力,权力清单除了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外,其他的都需要以权力流程表的方式进行公布,清楚的显示出政府部门所负责的职责、运行流程、办理流程和时间等,以具体的行动向社会服务。第二,人民能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

二、权力清单的路径选择及实践过程

1.行政权力流程情况分析。以北京西城区的权力流程图为例,西城区的政府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制作出了两千多张的行政权力流程图,非常细致的绘制出各项的具体信息。

图一 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制定标准的流程图使各项权力变得更加的详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自由空间,使行政处罚变得更加的透明和合理。

2.权责制度的建立。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做到了最细化,并且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公布给社会大众。在法律的基础上明确分化每一位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甚至需要细化到对每一位人员的选拔、调动、奖励和晋升等,建立起权责制度。

3.行政权力与廉政风险的结合。在完成行政权力清单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等级制度。在网络上所公布的行政人员的具体权力之后好需要公布此项权力的廉政风险等级。详细的廉政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廉政风险最大,很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二级没有一级的风险大,但是也是相对于比较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三级的风险是最小的,不是很容易产生腐败权力的类别。

三、权力清单的执行建议

1.明确权力制度要求。权力清单的公布需要的不是享有权力的政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公开的内容,权力清单需要以法律为基准,追求权力的公正和合理。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有严格的清单内容制作出的流程和步骤,由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很广,所以需要具体区别于不同的等级,需要严格遵守自上到下、先易后难的顺序推进。清单是一项新的制度,公开权利清单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其中的要有求很多,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指出。

2.监督考评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之后,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评机制,其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是不是重视这项机制;第二,行政机关是不是严格遵守这项机制,确定出自己权力的范围;第三,行政机关是不是出现隐瞒这项机制的情况。

3.保证监督持续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需要长时间的进行,不是一项短期内和一次性完成的工作,必须确保其监督的持续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权力是不断变化的。行政权力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不断的变革,行政权力一直表现出的是容易变化的特点。这也就说明权力清单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权力清单随着行政权力的变化,而不断作出适应的挑战和改变。 通过很多次的试点方案可以知道,一次的清单公布是很简单的,一直保持权力清单的完整性和即时性是很艰难的。所以,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要时刻保持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特点。(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伟凯.论“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的哲学诠释[J].前沿,2011(22):15-19

[2] 郭华生.有限政府权力界限的多维解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2):23-25

[3] 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J].政治与法律,2014(9):12-17

[4] 程守燕.从“权利清单”到“责任清单”――对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划分的思考[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3)17

第15篇: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 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 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 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 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但权力清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 行政职权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概括授予或具体 授予的,并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 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 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一些不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如政策、规划等制定可暂不列入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

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地方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政府部门的 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 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如部门主要职责、不依法行使权力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等,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问责和责任承担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 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与建立责任清单一并推进。 厘清政府及其部门间的职权关系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部门管理职权,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 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或跨部门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行使。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 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等处罚权。

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国防、外交、国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 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 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 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省级各部门明确本系统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 据等标准;省市县政府要明确本级保留(直接行使、委托或下放下级行使)、权力职责边界、共同职权以及由上级决定等事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 督促检查。 把握好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无先例可循,要在以往改革基础上有所创新,坚持攻坚克难。

一是动静平衡。要根据法律立改废的情况、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 理机制,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可设定为许可和通过废止、依法确认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政府职责、改为告知性备案、转移给中介机构等方式取消。

二是协调配合。特别是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 按清单严格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不按照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条块结合。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目前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推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地方政府主要是推行部门权力 清单;有的中央部门尝试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少数地方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从长远来看,要探索推行中央部门的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 四是坚持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统一。权力清单,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业务手册或相对人的办事指南,实际上就是一张写满“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的 纸”。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不能简单将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等同起来,还要推动法治政府的其他制度建设。

第16篇:权力清单(网摘)

新华网评:\"权力清单\"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

2014年02月21日11: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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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原标题:新华网评:\"权力清单\"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题作了报告。他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李克强总理此次重申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这表明坚定不移推进政府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依法制权的决心和高度自觉,释入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改革和廉政建设的一个重大信号。

今年初以来的地方两会中,关于“权力清单”的提案、议案,再次成为媒体追逐、公众关注的热点。其实,此前,国内很多地区前期确实已在权力公开运行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很多地区已经在本地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前期的基层实践充分证明:“权力清单”适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应成为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公开运行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揭下权力的神秘面纱,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实践证明,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让百姓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使群众能够效地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同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政府体系上下层级、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泾渭分析,让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呈现在阳光下,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

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为此,要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从而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浓厚氛围。

权力清单的制作过程十分复杂,这项新的探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沈小平)

(来源:新华网)

李强:勇于自我开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2014年01月22日08:46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勇于自我开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加快政府自身改革被列为省政府八项重点工作之首。省“两会”一闭幕,省长李强就赴省级机关和富阳调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他强调,要从改革全局认识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勇于自我开刀,抓紧推进权力清单这项工作,把政府职权关在制度笼子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1月21日上午,李强先后考察了省建设厅、人力社保厅和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随后主持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省级部门权力清理工作和富阳权力清单试点情况,并就全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作出部署。

李强在充分肯定省建设厅权力清理、人力社保厅阳光政务、富阳权力清单试点工作后指出,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今年要着力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权力、我们有哪些行政权力、授予的依据是什么、保留的必要性有哪些,再进行确权、制权、依法用权。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制度的支撑性力量、市场的决定性力量、群众和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力量。

李强强调,要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职权关在制度笼子里。首先,职权配置要更加优化。要分析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逐项梳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其次,职权边界要更加清晰。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政府的职责应该是规划制定、制度设计、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六方面;理清部门、层级之间的职责边界,防止部门一边对责任“踢皮球”、一边对好处“抢蛋糕”。第三,职权运行要更加公开。职权内容和流程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事,着力打造省级网上政务大平台。第四,职权监管要更加到位。管理重心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制度,真正把该管的事管好。

李强要求抓紧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工作。省级部门要加快权力清理,并向社会公开。富阳要按照为全省作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抓紧各项工作,力争下半年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全省推开。(记者 王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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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权力清单不可少 权利清单也重要

2013年12月24日11:21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权力清单不可少 权利清单也重要

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日前表示,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12月23日《人民日报》)。

权力清单并非新鲜话题,很多地方的政府已经出台了厚厚的权力清单,明确了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的问题。

“权力清单”很必要,不可少,它既是权力流程图,清晰、准确地告诉官员,权力的范围、权力运行的程序、边界在哪里;又是“紧箍咒”,警示官员不可越界用权、违规用权、滥用权力。

我认为,恪守“权力清单”的必要前提是必须敬畏百姓的“权利清单”。由此及彼,仅制定“权力清单”是不够的,还应该向社会公布公民“权利清单”。

道理在于,首先,包罗万象的“权力清单”包括政府办事程序、执法流程等,很多群众是看不懂的,很难行使监督权,倒不如详细、清晰地告诉公民有哪些权利,怎么行使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样依法维权,法无禁止就是公民权利的边界与空间。

其次,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分析,权力敬畏权利,理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准则和政府行为的规范。

第三,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如果仅有“权力清单”而缺失“权利清单”,恐生权力的自傲与自恃。

希望各地在积极打造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制订规范百姓“权利清单”。(江苏 尹卫国)

第17篇: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制度及执行情况总结

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制度及执行情况总

篇1:权责清单自查报告

篇1: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报告

按照县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26)的文件精神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厘清我局各项行政权力,加快形成权力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我局对行政权力清单工作进行了认真清理,对照行行政处罚等8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机制和主要做法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运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清理联络员制度,确保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此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质量,落实了分管领导问责,由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召开局属各股室负责人会议,共同研究部署清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并督促按时、按质完成清理规范工作。还组织召开了负责清理工作的业务人员培训会,做到清理流程不缺、权力项目不漏。保证清理工作规范依法的开展和顺利完成。

(二)依法清理、积极推进、不留死角

1、股室自查,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摸底。为确保梳理对象全覆盖,我们将局属各股室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规范的清理。严格做到了不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首先由各业务股室针对行政职能对行政权责进行自查,分类、分项填报行政权责类事项清单表,其次分管领导复查,对各业股室梳理出来的权责事项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漏报错报。

2、清理权力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弄清权力界定,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逐一对职权归属进行了清理,要求相关职能办所逐一对照清理,对核实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保留,没有的予以删除,未列入的进行补充添加。同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等为依据,对照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8类清理事项的清理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并以清单方式列举,同时还要求将所有的认定依据留下纸质复印件,确保依据的真实。

(三)规范清理、务求实效

我局从行政设立的机构和岗位入手,依次进行清理,较为全面理顺各职权部门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明确工作推进的完成时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责任人、参与股室,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了我局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有章可循、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

1、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保留81项。无需取消、转移、整合的事项。

2、无需要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3、与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行政权力事项有13项。

“清权”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我局已按照行政权力清理的规范要求分类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通过清理,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力的要求及权限。今后我局在权力清理工作中还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特此报告。

安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15/4/19篇2:工作纪律自查自纠清单

工作纪律自查自纠清单

通过这次的纪律作风整顿,自己找出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积极性差,时间观念淡薄。存在卡点上班现象,个别时候出发后不能及时找领导补签出发条。

2、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不系统、不深入,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知识的全面、系统学习。导致业务素质成长不快。

3、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9月30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学校还狠抓教职工的个人自查。要求每个教职工全面反思个人在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工作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综上所述,我校严格按照xx市教育局开展此项活动的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围绕履行职能和责任落实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照各自担负的职责,对照广大群众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找准学校、个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自查的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归类,对学校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设定、责任落实的现状等进行系统梳理,提出整改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教职员工尤其是行政班子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能,为实现学校既快又好的跨越式发

篇2: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 晒清单 亮家底

扎实推进六权治本工作引向深入

——XX县推进权责清单制度经验典型材料 以“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六权治本”工作,是省委站在“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大部署,正在全省如火如荼开展。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推进“六权治本”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XX县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三步走”战略,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打响了“六权治本”攻坚战的第一枪。

第一步:盖好“房子”,夯实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基础 “万丈高楼平地起。”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同样如此,需要在准备部署阶段下大力气。首先,强化组织领导。由县委书记挂帅,成立了“六权治本”推进工作领导组,由领导组下设的政策法规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各单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抽调县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农委、审计局、工商局精干力量 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承担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有关具体工作。其次,制定工作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结合上级精神和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门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第三,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六权治本”领导组和下设工作小组的全体成员赴孝义市学习考察先进经验。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集中培训,对具体操作中的工作规范、政策口径、十项权力事项、模板、样表等进行详细解释,对工作中的重点和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为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同时,采取公布咨询电话、建立专项工作群等方式,搭建交流平台,以便随时帮助有关单位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二步:围好“院子”,抓住清理审核这个关键环节 建立权责清单就像围院子,围的不牢不实,梳理审核的不严不实,都容易产生大问题。一是坚持“三上三下”,全面梳理职权。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口径对权力责进行上报,工作组采取“梳理上报、一审反馈,修改上报、二审反馈,签字上报,三审确定”的“三上三下”工作方式,对

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最后各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和附表,为清理调整职权做准备。二是坚持职权法 定,逐项清理职权。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一致”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逐项进行清理、调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涉及多个部门的重新加以明晰,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衔接落实。同时,核查行政权力归类是否准确、名称是否规范、设定依据是否相符,最终形成权责清单确认书。三是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确认职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专家学者等,对各部门各单位拟保留的行政职权进行充分论证。由政府法制部门逐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提请县委、县政府确认。 经过清理审核,全县编制权责清单单位共46家,其中“零报告”单位6家。共确定保留职权事项2726项,其中行政许可205项,行政确认76项,行政处罚1996项,行政强制108项,行政征收46项,行政给付29项,行政奖励29项,行政裁决10项,其他权力227项。

第三步:过好“日子”,确保权责清单发挥强大约束力 房子、院子都盖好,就要住进去过日子。权责清单建立起来,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公布、运行和监督,真正发挥其强大的权力约束作用。首先,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与廉政风

险防控图。对各部门确认保留下来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的程序、时限和岗位,同时公布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和监督。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制作廉政风险防控图,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例如,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个阶段;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个阶段。其次,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登载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和具体内容,并公布反馈邮箱与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再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法依据和机构职能调整等变化,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及时调整并公布清单,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篇3: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区编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

XX区编办,按照上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一是谋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我办自1月5日起,制定下发《关于开展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单编制的主要原则、范围对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部署该项工作的填写方法、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等,并将相关材料和要求上传至政府会议通知系统,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起步顺畅。在各部门上报责任清单一稿时,我办业务科室围绕梳理部门职责、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四大主要内容,进行重点辅导,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让各个部门了解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目的意义、方法内容、注意事项和审核程序。

三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我办积极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突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这一重点,注重借机借力,将省级部门的责任清单和富阳市编制的责任清单模板发给市级各部门参考,严格按照省口径对各部门上报的具体事项逐项清理比对,现已基本完成一稿的审核工作。

第18篇: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邵晓斌

为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坚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之风,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本人综合素质,按照乡廉政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认真进行了自查,认真查找了自己思想和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了自己工作执行力、廉洁从政意识和狠刹不良风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人工作执行力及廉政执行情况:

1、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消除思想道德风险。本人除参加机关组织的定期学习外,还在业余时间自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重要论述,特别是重点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主动查找思想差距,努力改造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从严要求,思想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2、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乡机关工作制度,对照各项工作职责,坚持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决不采取推、托、拒的办法处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执行“八个方面52个不准”规定,努力提高廉政风险排查能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提高自

身综合素质,同时在业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好职责,规范行业管理、监督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做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存在问题

通过加强学习,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了一定效果,作风有了转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提高,但仍需加强改进:

一、理论学习的深度不够;

二、工作纪律时有松懈。

三、部分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三、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首先是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努力克服“学习没多大用处,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的想法,端正学习态度,不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防止借口工作忙不努力学习,学习决不敷衍了事。通过自查,使我认识到: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应以谦逊的态度、顽强的毅力抓好个人学习,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在实践中努力学习身边的典型经验,从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借助多种途径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真正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努力学以致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对自己严格要求,按时上下班,工作 中不推诿、扯皮,服务态度要热情,语言要通俗文明,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的模范,正确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严格程序,公正执法,努力做到不失职,不渎职,不以权谋私,不慢作为,不乱作为。

三是进一步净化外部环境。在八小时之外谨慎交友,自觉抵 制低俗,生活作风积极上进,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努力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纯粹的、高尚的人,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有价证券和吃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廉洁从政,高效运作,进一步净化外部环境,消除外部环境风险,为河埠乡社会经济的赶超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第19篇: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权力运行自查报告

邵晓斌

为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坚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之风,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本人综合素质,按照乡廉政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认真进行了自查,认真查找了自己思想和道德、岗位职责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了自己工作执行力、廉洁从政意识和狠刹不良风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人工作执行力及廉政执行情况:

1、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消除思想道德风险。本人除参加机关组织的定期学习外,还在业余时间自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重要论述,特别是重点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主动查找思想差距,努力改造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从严要求,思想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2、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认真遵守乡机关工作制度,对照各项工作职责,坚持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决不采取推、托、拒的办法处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自觉执行“八个方面52个不准”规定,努力提高廉政风险排查能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提高自

身综合素质,同时在业务工作中认真履行好职责,规范行业管理、监督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做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存在问题

通过加强学习,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了一定效果,作风有了转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提高,但仍需加强改进:

一、理论学习的深度不够;

二、工作纪律时有松懈。

三、部分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三、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首先是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努力克服“学习没多大用处,不学习照样能够干工作”的想法,端正学习态度,不满足于一知半解、浅尝辄止,防止借口工作忙不努力学习,学习决不敷衍了事。通过自查,使我认识到: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应以谦逊的态度、顽强的毅力抓好个人学习,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在实践中努力学习身边的典型经验,从反面教材中吸取教训,借助多种途径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真正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

养,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努力学以致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对自己严格要求,按时上下班,工作 中不推诿、扯皮,服务态度要热情,语言要通俗文明,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的模范,正确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严格程序,公正执法,努力做到不失职,不渎职,不以权谋私,不慢作为,不乱作为。

三是进一步净化外部环境。在八小时之外谨慎交友,自觉抵 制低俗,生活作风积极上进,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努力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纯粹的、高尚的人,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有价证券和吃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廉洁从政,高效运作,进一步净化外部环境,消除外部环境风险,为河埠乡社会经济的赶超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为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保障科技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根据市xxx《xxxxxx》文要求,现就我局今年开展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效能监察工作自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定了分管领导,明确了责任科室,并分解落实了目标任务。由办公室

具体负责推进落实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等的统一协调,并制定工作计划,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开展日常督查、对照自查和专题督查,对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利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重点监察,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准确无误、有力有效。

二、“两集中两到位”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的落实情况

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我局对专利广告出证许可,星火计划申报,新产品计划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市级科技计划申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申报审查,市级科技经费拔付,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火炬计划申报,创新基金申报,都江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等14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编制了流程,并报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和编码,目前,14项许可事项已全部进入政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纳入了统一监管。同时,针对我局窗口办理转报事项较多的实际,特别授权首席代表可对经审核转报的材料直接在窗口加盖局长签字印章转报,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及办事群众。另外,针对我局办理专利申请补助和专利授权补助服务事项数量较多,但又不属于许可审批事项的实际,我局也积极与成都市科技局、法制办、政

务中心加强衔接,争取尽快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统一监管。

三、行政审批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落实情况

市法制办已对我局所有的14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核确认和编码,并上网公布,对这些行政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运行过程真实公开。网上办件、咨询、查询、表格下载等信息服务真实有效,网上审批过程与公开流程一致。

现我局正对xx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申报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网上公示,方便办事企业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根据“xxxx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常年开展我市企业及个人的专利申请补助、专利授权补助的办理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落实情况

我局涉及假冒专利查处,根据法制办的统一要求,我局收集整理了查处的法律依据,制定了查处流程,并上墙公示,公布了投诉电话,确保行政处罚权力运行过程真实合法,运行结果及时网上公开。

xx镇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的行政权力运行行为,努力做到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xx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对近来行政进行情况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我镇由镇长亲自抓,分管副镇长切实负责,从党政办等相关部门抽调6人专门负责自查自纠。

二、自查情况

行政审批工作的基本情况

1、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排自查清理工作,确保对现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面、彻底的清理。

2、完成了涉及企业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细化规范工作。并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是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备案。并制定下发《xx集镇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细化内容的通知》将压缩后的3项审批项目规范细化内容通过窗口登记指南进行公开。

3、将行政审批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对清理调整保留的项目,编制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并进行了公布。

4、加强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的监管。我镇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确保这些事项不再实施审批。同时杜绝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和变相审批,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真实、合法。

5、推行“阳光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均实施“阳光操作”,内容、标准进行公开,避免“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设立举报电话,杜绝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职责明晰。所办理案件均属于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行为,对超出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均已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自XX年以来,我镇辖区内的2起违法超生户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已依法移送县法院。

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所有执法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在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之前,执法工作人员不参与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作出行政

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查处时均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所有立案案件经集体审理并做到查审分离。

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取证到位。行政案件的办理能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全面,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佐证,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全面,不避重就轻。

法律适用准确。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做到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不存在选择性适用法条以及增、减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文字表述准确,适用法律写全称。

自由裁量权行使正确。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镇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自由裁量公示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送备案制度,规定所有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必须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七日内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设置标准,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对于上级部门没有专门规定的,均在起

罚线以上作出,不作出低于起罚线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的情况,行政处罚亦不

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1、人口与计生服务、民政及社会保障等8个窗口单位均做到权力下放至服务窗口。每个窗口都由1-2名乡镇干部组成,确保到每个窗口都能实现“一站式办公”。针对行政审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开展初审、呈报、代理服务。

2、在全镇公开窗口单位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及办理程序。在服务过程中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突出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预约服务制度的工作制度,稳步实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化。

三、存在的问题

1、行业执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很好地落实优质服务标准、执法责任制和承诺服务制,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

3、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4、执法人员数量较少,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5、法制宣传形式比较单一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程序、实体的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行为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审批行为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是强化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依法审批的良好氛围。

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质量推进公共绩效管理和效能政府建设,巩固和深化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xx镇人民政府

XX年4月4日

*委 号

中共**乡委员会**乡人民政府

关于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和权力

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文件要求,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照XX年乡

镇综合目标考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细则,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在年初有安排部署、有分工意见,半年有总结、党政“一把手”有述职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

员变动后及时调整了机构成员;乡党委及时研究了反腐倡廉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了反腐倡廉有关会议精神;对有苗头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做到了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本单位在反腐倡廉方面未存在突出问题,未对社会造成影响。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5分。

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坚决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及时开展了《廉政准则》学习宣传活动,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主动报告了廉洁自律情况,并按规定报告了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存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单位干部职工未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处分和受到刑罚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8分。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创先争优、“勤廉双优”工作有安排部署,相关会议精神传达及时,按时开展了“双述双诺双评”;村督查员工作认

真指导,管理好,作用发挥明显,不存在督查员外出务工和在岗不履职的现象;年终组织了乡领导干部和村“两委”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开展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专项检查组在我乡未发现的问题。对展农村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作了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按时完成、效

果明显、相关制度健全完善。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7分。

推进农村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对《实施意见》进行了研究部署,对牵头、协办任务发文进行了明确;对县委《实施意见》中承担的牵头、协办任务细化分解,并结合实际落实到了具体责任部门。该项工作自查得分1分。

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情况。年终召开了民主测评会和并向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上报了测评结果,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100%以上,领导班子所有成员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5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和信息报送情况。按时向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上报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认真落实了县委、县政府及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上报党风廉政建设信息10条。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5分。

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

组织领导。①成立了党务公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

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将相关文件已报送县试点办;②制定并报送了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实施方案》、《职权清理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等相

关文件资料;③将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检查和考核。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3分。

宣传报道。①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②利用了公开栏、网站、橱窗、标语等形式宣传公开工作;③全年报送党务公开和权力公开信息共12条。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3分。

公开内容。①职权清理公开情况;②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③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组织生活会等思想建设情况;④基层组织设置、调整、表彰奖励、党费收缴和管理及党务工作经费投入、党员发展等组织管理情况;⑤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⑦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应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以上应公开的内容,已按要求全面公开的。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7分。

公开形式及平台建设。①因地制宜建立了固定公开栏公开平台;②灵活运用了文件、简报、会议、网络、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了公开。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2分。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①按照南党务公开办

6号文件确定的制度建设任务分工完成情况,已按要求制定和报送了相关制度性文件。②认真落实了县党务公开办出台的《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制度》、《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党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公开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员制度》、《登记管理制度》、《归档制度》等制度。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2分。

示范点建设。已确定1个村作为党务公开示范点,示范点建设推进有力。该项工作自查得分0.3分。合计得分6分。

XX年12月13日

涿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和透明运行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纪检委效能办:

我局根据县《关于迎接省市检查并上报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为了更好的迎接省、市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我局的监控机制建设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展进行检查,我局针对检查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局对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了部署,建立了健全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并确定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使工作领导机构能够在该项

活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了《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的通知》和《涿鹿县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的实施方案》,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三、我局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审核并重新编制了职权目录、流程图、查找出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及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都查找出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四、我局设立了专人对门户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今年来

共更新内容7次。

五、我局针对本单位涉及范围广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认真填写了本单位的《重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登记表》并报送县政府权力公开办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处进行了公开。

六、我局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部门核准后的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分发到各业务股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公开。

七、加强制度建设,重新修订了《涿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承诺制度》、《涿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暂行办法》、《涿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政权力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管理方案》等制度。

以上是我局关于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和透明运行工

作的自查报告。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第20篇:权力运行制度

一、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领导机制。

坚持把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之中。专门成立以局长赵振兴为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政法、发规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行政权力公开监督机制。

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有效监督之下。对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廉政行为和依法行政行为;对外,通过重点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局机关投资3000元建立四块24平米的高级不锈钢公开栏,绘制了10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目录及重点政务;投资7000元购置电子触摸屏,并投入使用,极大方便了群众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基层乡镇计生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组织8个乡镇计生办主任先后到唐山、邯郸等地学习先进经验,目前全县8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一站式”办公,有力推动了全县计划系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落实。

三、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是清理审核。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置权等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局班子连续两次进行清理审查,决定公开形式。二是编制职权目录。根据县批复职权项目,编制职权目录,标明职权名称、来源、依据,行使责任人及公开的要求。三是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载明行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办理时限、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等方式。通过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阳光政务、便民服务、群众满意、社会监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局面。

1、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学设定项目审办流程,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前臵审批条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2、认真开展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管理。一是重审权力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照省、市、县关于精减审批项目和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文件,认真开展“回头看”,对职权项目和流程图进行重审重修。重新修订后的职权项目要做到有据可查,流程图要简洁、明快,表述准确,对审核或审批环节要注明办理时限,为廉政风险点的查找打好基础。二是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要把行使的全部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和经验教训,通过“找、亮、问、审、核”五步工作法进行查找。风险点应主要集中在审核、审批、审签等易产生个人说了算,可能接受贿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易滋生腐败现象的环节上。三是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等级目录。要依据廉政风险点的多少和权力行使的重要性,以及权力行使的频率对清理出的行政权力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应把征地拆迁费的补偿、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作为A级风险的权力;把二胎准生证的初审、林业采伐审核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力和一般物品的采购作为B级风险的权力;信访、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等其他发生腐败风险较小的权力应作为C级风险的权力。四是科学制定预警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的廉政风险点,逐个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办法,原则上要求有一个廉政风险点就应该至少有一项预警防范措施与之相对应。要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对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对防范措施而言,廉政风险点在决策环节的,用健全的民主决策制度进行防范;廉政风险点在执行环节的,要着眼权力公开、权力分解;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要细化裁量标准,规范实施程序;属于监督不力的,要完善公开程序,适时动态公开;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五是加强廉政风险管理。通过实行廉政风险公开、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分析小组、建立干部管理台帐等形式,加强对廉政风险的管理,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是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及防范措施目录》对流程图进行修政和完善。在制作流程图时,把防范措施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加注在流程图中,同时用红色标示出A级廉政风险点,用橙色标示出B级廉政风险点,用黄色标示出C级廉政风险点,用蓝色标示出防范措施,方便群众监督;二是认真抓好动态公开。严格执行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填报内容,并按时在单位显著位臵进行公开。不断完善乡镇议事会等制度,逐步推行“会审会”制度。要积极依托电子政务进行动态公开,逐步推行网上公开、网上监督,三是不断强化载体建设,继续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的建设,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公开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开栏、明白卡等传统载体的运用。

4、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及时准确公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妥善运用“社会听证”、“新闻发布”、“问卷调查”等方式,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处理问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拓宽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域。加大教育、医疗、供水、供电等领域的办事公开力度,规范公开的程序和内客。

6、扎实做好乡村公开工作。一是着眼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及时公开中央出台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制度建设及政策措施;二是着眼维护群众利益,全面公开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集体资产资源处臵,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扶贫救灾资金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三是着眼于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大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和涉农法律法规的公开力度,推广“乡镇议事会”制度,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7、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评议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对各股室、各岗位及下属单位行政权力运行的评议考核制度,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工作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把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加强制度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融入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要切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已建立的相关制度,要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加强协调督导。乡纪检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加大对示范点的引导、支持和指导力度,鼓励其继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事前科学分权

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关键要规范具有乡镇事务决策权的乡镇党委议决事规则,明确职责,界定权力。

诸暨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杨天夫告诉记者,他们在设计乡镇权力运行中,首先要求乡镇制订进入党委会议集体议事决策的目录,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列入党委议事决策范畴,并实行重大事项一律经集体讨论决定、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大宗物品一律坚持公开采购、人事调整一律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财政支出一律经集体讨论。

为确保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过程的规范,各个乡镇制定了党委议决事规则,明确了党委议事决策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要求做到决策前议题需至少提前两天告知,确保(党委)班子成员对议决事事项的提前知情;决策会议上党委书记必须末位表态,避免事先发话定调。同时重要事项集体票决。

枫桥镇试点中规定了6大类28小类问题为必须进入党委议决事的范围。其他乡镇也都根据各自实际,列出28个到84个不等的具体明细目录作为党委集体议决事事项。

从实施的效果看,通过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既提高了党委决策的公信力、透明度,又提高了党委决策的科学性,较好避免了决策失误、权力失控。

店口镇财政总会计董建新告诉记者,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后,镇里建立了财政年度预算制度,年初由班子成员提出预算计划,经党委会议研究,镇人代会表决通过,然后对财政收入按线进行分割。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原先一定程度存在的一把手“一支笔”现象,较好地实现了分权制约。

采访中,很多乡镇干部反映,当地乡镇党委会议讨论预先确定并告知议题多了,临时动议少了;党委班子集体交流讨论多了,只表决不讨论少了;提交党委集体议决事项目多了,班子成员“各扫自家门前雪”现象少了。

事中合理确权

决策科学,更要规范执行。在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工作中,诸暨市始终把事中权力运行作为关键环节来抓,使得整个事中权力的运行透明公开。

俞中说,合理确权从优化乡镇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入手,突出了乡镇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两大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做到公共管理职能重新配置,事权重新划分,运行机制重新设定,工作方式重新选择。

为增强合理确权的有效性,诸暨市要求乡镇围绕自律与预防开展权力风险排查,特别是围绕人权、事权、财权方面的重点环节,查找出权力运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全面细致地对“风险点”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归类,共排查出权力风险点966个。

针对各项权力风险,诸暨市提出了建立健全10+X制度模式的要求。要求乡镇在权力运行制度设计中,既有规定动作,又有自选动作。除了建立健全市里统一要求的招投标实施、评标和验收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等10项基本制度外,鼓励乡镇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为促使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市里要求乡镇制作制度汇编,印发至全体机关干部和村两委主要领导,让制度的执行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为方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还要求乡镇根据制度设计出简便直观的权力运行流程图,以流程固化制度,并选择重点流程图上墙公开。

目前,诸暨市所有乡镇对党委重大议决事、人事、财务管理和工程确认等四大流程全都实行了上墙公示。

权力阳光的最直接效果是,行政成本降了下来。

直埠镇实施权力规范后,工程建设实行了“预控源”制度,有效发挥了管控作用。原该镇三姚线延伸段修复工程设计工程造价424万元,经过严把工程设计、预算、招标这三个“预控源”,节省了140多万元资金。

枫桥镇招标中心主任周晓江也告诉记者,该镇自实施权力规范化运行以来,全镇就再没有发生一起串标事件,工程建设资金节约达到11%。

事后有效制权

监督是进一步规范乡镇权力运行的保障。对此,诸暨市积极探索,初步实现了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体系。

为使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工作落到实处,诸暨将这项工作作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市纪委安排常委分片定期督查,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职巡视员进行专题巡查。同时,还应用决策结果电子即时上报系统动态实时监督,以掌握权力运行轨迹。

今年上半年,市纪委、监察局对乡镇党政班子的122次议事会议、243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发现程序基本符合规范化要求。

为使乡镇纪委的监督作用更具制度保证,他们还专门制定了乡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的对象、原则和监督的内容,比如,同步记录党委议事决策情况,以监督党委议事决策项目遗漏情况、职能部门执行议决事结果情况和执行权力运行制度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店口、东和等乡镇专门聘请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普通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以监督机关作风和乡镇权力运行状况。

同时,诸暨市以全面推行党员服务中心建设为载体,乡镇全面推行了党务、政务和财务公开。

采访中,记者对直埠镇党委对党员发展进行电视公示印象非常深刻。他们将原来按所在村公示调整为镇、村两级公示,特别将镇级公示定为镇有线电视公示。今年“七一”期间,镇各支部推荐了24名拟列为预备党员对象,公示期间就接到对6名对象23件次的信访和举报,其中3名因发现问题属实被暂缓发展,从而达到了严把组织“入口关”的作用。

此外,诸暨市还通过责任制考核、巡视员巡查、即时上报系统动态实时监督等方式定期对权力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和反馈,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挥廉情直报点作用,进行舆情监测。与此同时,出台乡镇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成果运用,加大问责力度,以提升乡镇权力规范工作的执行力。至今,已对两名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规范乡镇权力运行工作总结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基于抓根本、抓源头、抓预防的理念,围绕事权、财权和人事权领域的机制改革,牢牢抓住热点、难点问题和关键领域,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全面深化党务、政务公开,不断加大治本抓源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镇村工作运行机制。

一、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

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严格决策程序,在班子会议前按照规定进行议题征集,并统一存档,正式议题按照规定在会议举行前告知班子成员,合计讨论大小议案115项。

重大事项决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政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不断强化镇级纪委班子建设,多年来,我镇形成了纪委班子内部分工制度,通过分工强化责任,通过学习提高水平,到目前为止,已经组织了9次纪委班子和纪检委员学习活动,培养民主意识,规范纪检监督程序。

二、落实管理制度,坚决按章办事

近年来,我镇坚持不断创新的原则,严格落实制度,出台了科学健全的镇财务管理制度,下发了包括招待费、食堂、车辆、旅差费等各项管理细则,对村级集体经济出台了《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严格做到一支笔签字。

进一步规范镇村财务的运作程序,抓好“三资”清查工作,至今,我镇通过不断抓好镇级服务中心建设,对村级清产核资做到责任明确细致到位,共核实新增产3463万元,经济合同清理102份。并对各村资产、资源合同等拍照输入进行网络化管理模式,资产、资源卡片设定输入系统,设定预警监管,确保了新财务系统规范正常运作。

严格做到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招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招投标的监督,上半年合计监督实施招投标工程7只。另对建设工程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联系单工程确认流程图》规定进行操作,特别是对应提交联系领导审核和党政班子会议审核的追加工程,做好工程讨论和会议记录并统一归档。

在镇级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后备干部推荐、发展党员、村级班子调整任免等均能严格按照《人事类事项讨论决定流程图》的要求,在广泛征集全体机关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班子讨论,按照程序要求公示,充分调动年轻干部的积极性,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三、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权利透明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氛围,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原则,编发《会议纪要》,合计共编发了14期,通过《会议纪要》将班子会议讨论的有关内容和重大决策事项予以公布,提高权力的透明度。

坚持廉政承诺制度,在党政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内部和村主职领导当中开展作风建设和廉政从政承诺,并在镇村两级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另外还通过签订不同层面的廉政责任书,将作风建设和廉政承诺与办线工作相结合,将廉政行为和日常办公相结合。

加强对惠农资金的监管,按照《政务公开目录》的要求,对规定的惠农资金发放、村基地审批情况等情况予以公开,做到有照片有记录,镇纪委还组织人员对8个行政村的惠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并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强化意思;并按季度对村务公开登记簿进行检查,到目前为止已检查3次,对不符合要求、不认真使用、不附照片的现象进行通报,逐渐培养村务公开有记录的好习惯。 结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班子成员和年轻干部内部开展廉政文化学习,共上交了廉政学习心得20篇;积极邀请市级纪委等部门领导,以及镇党委书记开好“廉政文化大讲堂”,共有100余人次参与廉政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件做好警示文章,增强乡镇权力运行的规范。

接下来,我镇将重点解决“有制度不用、制度不管用”的问题。提高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制度,共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切实发挥制度的约束力,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纪委同级监督的对象是党委、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纪委同级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群众参与原则、依纪依法原则、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原则。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遵守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八)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二章 对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第四条 纪委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会议决策时,纪委书记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并负责记录《纪委书记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事后应督促党政办及时编写《党委会议纪要》,发给有关人员和办公室,《党委会议纪要》与《党委会议记录》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六条 纪委每季对重大事项议决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集体决策范围,是否有违反决策程序行为,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 季度检查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等方法。检查结果由纪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决事规则的情况,纪委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大会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四)不如实向领导班子会议介绍情况的。

(五)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

(六)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干部人事监督

第十一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党委讨论前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简称《意见表》),函告纪委征求意见。纪委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并通过纪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将《意见表》反馈给党委。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应当在《意见书》中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规定的不得提拔期限、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第十三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应向党委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一)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纪委尚在初核,或线索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二)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第十四条 对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纪委应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在提拔任用时,由纪委严肃地对拟提拔人选进行针对性廉政谈话。

第四章 对党(政)务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由纪委牵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乡站所负责人等代表组成的党(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六条 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督促党委、政府按规定要求公开党(政)务;

(二)每半年组织开展党(政)务公开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群众对党(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驻乡站所反映;

(四)每年向党委报告党(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章 对领导班子成员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监督卡、聘请社会舆情信息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了解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里南乡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里南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班子成员、各片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主任,具体负责全乡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1、时间。常规性工作按每季度一次公开,时间为次季度首月15日前,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2、地点。在机关大院内醒目处设立政务公开栏,所有应公开的内容都在公开栏中公开。

3、程序。一般性公开内容由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公开。

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重大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4、内容。主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及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入手,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对外公开主要有:

(1)财务方面:乡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专用经费及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土地征用情况,民政费情况等。

(2)事务方面: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公开的,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结果等。

对内公开主要有:

(1)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2)公务接待费,班子成员差旅费。 (3)政府大额采购情况。 (4)机动车费用情况。

三、监督机制 成立由乡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形成把内外监督、上下监督结合起来的监督制约机制。

1、内部监督。

(1)乡人大监督制。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必须经乡人大审议。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乡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2、外部监督。

(1)定期审计制。由审计部门对本乡的财政预决算,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监督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制。由各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乡的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举报制。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权力清单制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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