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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7 08:35:0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 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4、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权责清单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清单,这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揭开权力的神秘面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目前在有些地区,群众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和政府会议,实地观察其决策过程,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会产生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广泛推行,让公民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且增强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实施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场基于中央政府内部动员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色彩强于法律色彩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自我改革,其功能和价值如下:一是推进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晒权,将权力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共政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公开;二是优化行政服务,权力清单制度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逐步提升行政权力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三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行政清单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效能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管理强调的效能,它强调的是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增强政府机关之间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遵从,使机关内外协调一致,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对某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省、市县级政府部门限期公布相关权利清单。为此,各省市在推行权责清单中做了许多的尝试和探索,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之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政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难免会让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这样容易导致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除此之外,网络上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据调查发现,江西余干市湖由于附近的夜宵摊点随意排放污水导致污染严重,该市市政管理局,物业管理局,环保局等各市政部门都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但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明,经常会出现权责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等社会现象,各地区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以来,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在简政放权上,权责清单明确了能做什么,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戒尺,责任清单给权利套上了“紧箍咒”,昭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谛,可以防止权实责虚、揽权推责,有利于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其次,建立权责清单是政府主动寻求监督,减少腐败的“自我革命”,可以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② 结合各省市有关权责清单的内容,挖掘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的内心真实想法

权力清单制度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始于2013年。《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各省市政府也先后对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实践,根据本地区的职权种类,名称,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编制了适合本地区的权责清单。但是,在具体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首先要在心理上去认可权责清单制度,因为权责清单让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多少会让他们感觉不适应,在推行这一制度之初,他们肯定会有很多的抵触心理;其次,在具体的落实方法和实践中,由于是初次尝试,所以这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成效不会特别明显。于民众而言,我国现在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高,权力参与意识不强,而且,权责清单制度在实行中

没有很好奖励和互动机制,民众的参与自然就不高,这样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调查走访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从而寻求到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实施机制。 ③ 了解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民众行政参与的方式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运用传统的方式方法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这不利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如果还是采用以前的公告栏方式来进行公示,其传播途径单一,传播效果不佳,不利于公众了解这一政策,从而不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参考和调查各地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创造性的设计出一套比较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网络和电视媒体传播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可用于表达民情与问题反馈的网络平台,集中开辟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渠道,且公民有权匿名对某行政行为或相关现实问题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公民普遍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回应,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一个奖励机制,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可以适当给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

其次,通过创设电视直播问政等新媒体方式,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使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直面公民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政府对相关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情况与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评定挂钩,以形成某种激励机制,督促政府履行相应职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 基本原则

一、实施主体与梳理主体相一致

首先,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地方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参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规定,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无中生有,职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立法机关对合法性进行备案

由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对于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较为熟悉,掌握权力的运行流程,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有利于较高效率完成行政权力的梳理工作。然而,由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该项行政权力的部门应该是各级立法机构。只有通过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法机构对于行政权力清单的确认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无法适应权力清单复杂变化的需要。一旦需要取消或调整,均需经过人大同意,如此的操作相当繁琐,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市要求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梳理机关,也是公布机关。然而笔者认为参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制可以既保证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保证对行政机关效率方面的影响可控。

三、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并非明确授权或委托取得,而是仅仅根据“三定”规定设定衍生细化而出。笔者认为这样概括性的规定由某部门负责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情形,并非在权力清单中所说的“法律依据”。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内涵和特征,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法性。既然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就应合乎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

第二,强制性。对政府来说,权力清单规范的是行政行为,清单之内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清单之外原则上是属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政府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开性。开列权力清单,不能秘而不发,不能只向政府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政府权力,而是除极少量必要的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的各项权力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做到“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各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第四,有限性。相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无限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授权下,以市场、社会优先为原则,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自行解决和做好的,政府就不必再设定管辖权。该制度时刻提示政府要有活动“界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博弈均衡是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占优策略均衡是指不管对方的策略如何自已的策略总是最优策略这样一个博弈的结果。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方法。博弈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专家及应用者,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纳什均衡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意义重大,要让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遵守的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均衡,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激励和动机。(思考:为什么贪官前仆后继?为什么“叛徒少”!) 值得注意的是:纳什均衡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如“囚徒困境”)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其标准又是什么?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要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既是博弈的规则,也是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法律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法律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

肖民茂《浅谈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主要从明确界定权责清单的概念、编制行政权责清单的重大意义、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如何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从理论上提出了应该要从程序上规制权责清单的梳理、审核和依法公示,并提出了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应该加强市政统筹并且接受各项监督。杨洪、冯现学《以编制权责清单为突破口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一文中以深圳市龙岗区权责清单的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围绕“全”、“简”、“转”、“控”、“实”、“严”这六个字来说明该区在以“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如何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孟庆国《省级权力清单差异性分析》研究指出各省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存在很多差异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1、对权力清单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

2、对权责清单的关系存在两种操作模式:权责合一和权责分明;

3、对权力事项类别存在两种划分;

4、对纳入清单管理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得出了权责清单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同模式的权责清单模式要区别对待,匹配足够的行政资源。张恩娜《权力清单制度视野下政府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中指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等,最后得出常态化、机制化推行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检验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的试金石。姜水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问题研究》认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厘清权力定位、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转变;其次,文章中指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权力善查是基础、权力论证是关键、权力优化是目标、权力监督是保障;最后,作者得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权责体系和权力公示方式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刘同君、李晶晶《法治政府视野下的权利清单制度分析》研究指出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强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利益调整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而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最终形成配置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利运作体系。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指出了权力清单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而且指出了权力清单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题、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

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才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最后总结得出这一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

从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从提出到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公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苦苦追求的目标,从各种学术会议上的专题研讨到各地学者的专文论述,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至今,学者们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责清单制度问题撰写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及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权责清单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设计出一套完整和可行的权责清单制度,主要针对权责清单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第二板块主要分析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通过调研和走访各地区的政府及部门对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当地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整合收集来的数据对比分析得出各地区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并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关于如何协调各地区,各市政部门高效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建议和办法。理论研究终归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从这一角度来讲,我们继续停留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新时期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就权责清单制度在具体实际推行当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探索,调查后发现国内关于这一方向的研究较松散,不成体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决定把该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

推荐第2篇:护理部权力清单

护理部权力清单

1、负责护理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护理工作中、远期规划的制定。护理工作年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定期总结向院长、主管院长汇报。

2、制定护士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4、积极开展护理品管圈工作。

5、督导检查、指导各项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护理部主任: 主管院长:

推荐第3篇: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

李 强

2014年02月19日08:28

来源:《求是》

面对浙江民营经济早发先发、资源要素禀赋先天不足的状况,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摆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坚持政府自身改革先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既是浙江的成功经验,也是浙江一以贯之的自觉追求。在实践探索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简单的“放”与“收”的问题,根本的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运行中一旦偏离设置权力的本来目的,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导致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因此,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既然一切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做实以下几个环节。 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2013年,浙江省政府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推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选择性放权、形放实不放、明放暗收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在广度上做文章,就是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政府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做到不留死角;二是在深度上做文章,就是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制化、长效化,走出行政权力膨胀—压缩—再膨胀的怪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就是做好这两篇文章的有力抓手。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减政放权,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把行政权力纳入法制的轨道公开运行,接受群众监督。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全面清权。行政权力的根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基本依托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因此,清权要对照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群众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认真梳理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及行政权力。在清权过程中,既要摸清权力的总体情况,也要摸清每一项权力的情况;既要看权力是否合法合规,也要看权力是否合时合需;既要看权力运行的内容,也要看权力运行的程序;既要看权力运行的结果,也要看权力运行的效率;既要看权力行使,也要看责任承担。从而全面梳理出各项行政权力,掌握其法律依据、运行程序、行使效率及对应的责任。

减权放权。对梳理出来的行政权力,要具体分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直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的行政权力,予以严格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一律下放给市县;可以转移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予以转移;各部门之间相互交叉的行政权力,要统筹调整,理顺关系,防止推诿扯皮。通过分类处理,加快改变政府管得过多过泛,行政权力过于向上集中、呈倒金字塔配置的状况,保证该减该放的权坚决减到位、放到位。同时,各部门归并整合相同或相近的职责,明确应该保留、必须保留的权力,保证该管的事管住管好。

标准配权。对市、县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实行标准化配置,这样有利于建立统一市场。根据浙江的经验,副省级城市,行政权力相对多些,为一档;地级市,行政权力相对少些,为一档;县一级层面,可根据情况配置经济强县、经济一般的县、纯城区、城乡混合区、实行特殊财政体制的区5个标准模板。通过标准化配置行政权力,使各市、县、区有一个基本统一的、权责一致的行政权力架构。

按图行权。对保留的行政权力,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着力减少运转环节,明确和强化责任,研究确定运行程序、办理期限和承办机构,编制履职流程图。履职流程图原则上按职责类别编制,但同类职责中存在关键性差异的项目单独编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依法编制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履职流程图的重点,是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

公开晒权。除了公开每项权力的授予依据、名称编号、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权力清单中的静态信息,还要实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民意征集、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平台具备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办、在线投诉、在线监察等功能,实现材料网上审核、环节网上流转、数据网上共享、过程网上监督。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权力清单明确了行政权力的法定权限和运行程序,为保证其科学有效运行创造了条件,但是防止行政权力的猛虎冲出笼子,还需建立健全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大量减权放权后,政府更多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监管的任务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事前审批是别人找上门,在机关看材料,鉴别把关;事中事后监管是自己走下去,到现场主动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要通过优化流程、创新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把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制度的轨道。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要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确定问责事由,把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政行为一起纳入问责范围。加强机关问责文化建设,在行政系统内部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浓厚氛围。

整合各类监督资源。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光靠政府自身力量远远不够,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各类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制度合力。针对权力清单中确认的行政权力,要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通过建立数字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等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全程监督、实时监控。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权力清单一经公布就具有刚性约束力,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行使清单之外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将被追责。同时,也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修改完善、审核公布清单,确保权力清单科学有效、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35年,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发展为经济大省,我们的优势始终在市场、在民间。这背后,则是浙江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对市场时始终秉持的自律与自警,是对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执著探索。1999年7月,浙江启动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1999年9月,上虞成立全国第一家行政服务中心;2002年12月,温州启动政府效能革命;2008年7月,富阳开展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现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则是这种探索的延续和深化。这项新的探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推荐第4篇: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近年来,“权力清单制度”快速进入公众的视野。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的要求,中央政府在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上作出表率。

今年3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开了国务院60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共计1235项。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也在加快推行。2011年8月,湖北省在全国率先晒出权力清单,分部门自行清理、专班审核确认、权力流程再造、权力对外公开等阶段有序推进。今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该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及46个省直部门的694项行政审批事项。

可以预计,未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即将提速。在此改革进程中,弄清“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破解难题,十分重要。

“行政权力”是法定的

行政权力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而行政机关的职权,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形式。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进行的事项。

行政权力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社会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则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

我国行政权力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它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要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领导与行政权力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法学界通常认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组织法来设定,非依法律、法规不能设定或变更,即实行行政机关职权设定的“法定主义”。

在我国,行政职权也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设定,应当有法定依据,主要是宪法和组织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如“三定规定”)等。

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都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但由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复杂性,权力范围模糊和多变性,给权力行使带来困难,容易出现滥用或超越职权、失职、缺位、错位等问题。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使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这是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

准确理解“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

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也为企业、公民提供便利条件。它类似于一种办事指南、行政规程或项目手册,目的在于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方便社会公众。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行政职权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使。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界定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主要执法职责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

权力清单内的行政职权比行政执法权范围更广,主要是权力行使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或活动,大致分为行政执法类、行政管理类、指导服务类和其他四类。

其中,行政执法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行政执行、行

政征用、行政征购、行政征收、行政规划等;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监督、行政救助、行政给付、应急处置、政府采购等;指导服务类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允诺等。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将行政决策也列入行政权力清单,似应归为行政管理类。由于国务院已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因此权力清单范围不包括“非许可行政审批”。

此外,权力清单制度还要求公布权责清单、明确运行流程。 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需要理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经济、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司法行政、监察、计生等部门管理职责,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跨部门的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负责。

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界定了相关部门的职权,这为理顺部门间的职权关系提供了依据。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也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关系。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外交、国防、海关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国税、外汇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等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按照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决定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事务的性质、范围、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性、公正性等因素,突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还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关系。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在探索中破解难题

作为一项新鲜事物,各地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才能破解。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应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使行政权的来源具有法律依据。同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还要符合精简、统

一、效能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权力应依据职能配置的要求和精简的原则确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由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积极性,并服务于提高政府效能的目标。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清权”(梳理政府及部门职责);其次要“确权”(编制权力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其三要“配权”(对现有权力进行调整、优化权力流程);其四要“晒权”(公开权力清单和流程);其五要“制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可由本级政府提出,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还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本级政府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还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定变统一”,即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同时完善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和制度。

二是“点面结合”,既全面清理又突出重点,特别是要把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

三是“权责一致”,按照这一要求,在确立职权的同时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是“动静平衡”,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同时适当保持相对稳定性。

五是“上下联动”,一方面及时出台中央文件,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另一方面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地方特别是省级和较大的市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方面应有一定的自主权。

推荐第5篇: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审核确认,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予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报县审改办审定。对经审定后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篇2:xx区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方案 xx区全面推行区委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区委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xxx党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x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区委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推进区委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不断提升区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厘清界定区委的职责权限。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和机制。处理好权力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做到公开与保密有机结合。二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注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突出特色,提高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经常性。三要坚持便捷可行的原则。既要有可操作性,实用管用,又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五是坚持改革创新 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文件,研究梳理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区委书记及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区委班子集体研究、逐项审定,按照全局工作类、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类、社会稳定类、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类等进行分类,依法依规对权力的主体、对象、条件、范围等进行明晰,编制并公布职权目录,列出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分以下几部分:

1.区委职权目录。包括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权目录。 2.区委领导职权目录。包括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的职权目录。 3.区委工作部门职权目录。包括区纪委、区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编办等部门的职权目录。

(二)规范运行流程

在依法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高效、规范、有序、透明的原则,围绕“怎样用权”、“权力如何运行”,对区委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程序进行研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晰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运行程序、目标要求等,做到权力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主要流程图有:

1.区党代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2.区委全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3.区委常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4.区委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5.区委副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6.区委各常委职权行使流程图; 7.区委各职能部门职权流程图; 8.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事件处置流程图;

9.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事项的权力运行、决策流程图;

io.其他重大事项职权行使流程图。

(三)公开权力运行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围绕权力运行过程和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向党员群众公开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和结果。 1.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其他党内规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责职权

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职责职权。

(2)“三重一大”事项

①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a.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xxx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b.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c.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d.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e.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f.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g.影响本全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h.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 i.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j.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a.区委管理干部的录用、任免、交流、调动、奖惩等事项; b.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c.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d.向上级党委推荐提任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 e.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a.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b.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 c.涉及户数在凡是涉及50户或200人以上的拆迁事项,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旧城改造拆迁事项;

d.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xxx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④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a.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b.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c.由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lo%以上的资金安排;

d.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 (3)其他事项

其他涉及面广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事件处置,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重大事故处置过程、结果;涉及大规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关乎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 2.公开形式

1234 - 推行自由裁量权限定管理。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管理,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先行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筹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事项进行限定,分类制作自由裁量权列表,按照种类、幅度、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等方面进行明确,限定主观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厘清责任清单。根据清理确认的本部门职责权限和岗位职责,编制责任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四个方面。其中部门职责要从部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部门、站、所、队等)几个方面进行明确;对职权有交叉、边界模糊不清的事项,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众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厘清责任界限,明确划分本部门与其它部门的职责事项;各站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从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几方面明确监管责任;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所开展的具体服务事项,重点突出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危房改造、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各站所(部门)要从责任的角度,对以上四类职责进行分解,对职权、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工作任务要具体,要明确到具体的工作事项,表述要直观,不得使用概念性语言、概括性语言。

推荐第6篇:卫生权力清单

我科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共 2类,16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变更、效验、注销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行政处罚类

1、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7、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8、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9、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10、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四、

五、

六、

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监 督 三 科

我科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事项共 2类,9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收回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行政处罚类

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3、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5、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7、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8、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推荐第7篇:“权力清单”背后

“权力清单”背后: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管住“政府的手”

本报记者 邓全伦 发自重庆

从中央到地方,正在打破权力“暗箱”。

2014年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公布“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按要求,各部门将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这是权力清单首次出现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之中。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2014年年初,李克强在各级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权力的边界,防止滥用权力。这被舆论解读为中央政府申明依法治国和市场主体的决心。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此次晒出权力清单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部门,各地亦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3月30日,武汉市公布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浙江省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而早在2013年11月下旬,广州即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亮出权力清单的城市。 政府干预过多阻碍改革

权力清单所指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实上,这一改革已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着力最重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一年来,中央政府下放、取消审批事项达416项,任务完成过半。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李克强承诺,“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 “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

行政审批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其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早在十几年前便已起步: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2002年开始,中央共进行了6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共取消20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尽管行政审批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在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看来,我国各级政府管理中干预过多,管制过严,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现象仍然存在,而简政放权往往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而要从根源上解决行政审批制度顽疾,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姚先国表示,相比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一轮改革不仅在密度和力度上空前加大,更是首次采用权力清单这一概念。这是富有新意而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举措,将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抓手和突破口。

权力清单是依据国家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力行使进行“确权勘界”。通过清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权力种类、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责任承担等。

“权力清单有三大特征,„规范、透明、追责机制‟。”姚先国分析说,此次改革的目的是有效管住政府的手,将之置于阳光下,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依法行事,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一方面,政府改革将激发市场活力。过去是有红头文件才可以做,把政府权力压缩在权力清单里后,其他的没有明确不能做的事情,将由市场主体、民众自己去定;另一方面,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管住政府之手,审批流程清晰透明,也就管住了腐败之本,遏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

“从提出简政放权,到公开权力清单,政府自身改革在加速推进,速度之快、透明度之高,大大超出预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聂高民亦认为,此次改革将对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从根本上确定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自我改革,建立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更事关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聂高民说,在经济进入增速换挡、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当前非常急迫的任务。

他表示,2014年7.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市场活力的进一步激发。从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来看,出口难以掌控,消费一贯平稳,清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制约了政府投资的空间,激活民间投资就成为能否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关键。

权力清单无疑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释放了深化改革的强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改革被放在第一位,“因为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等每一项改革都和行政体制改革有关系,如果政府自身改革不能有效推进,那么其他改革也就难以顺利进行。”

在汪玉凯看来,整个改革面临着很大的阻力。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既得利益,一是政府本身。尽管未来7年的改革,还是以经济改革为前沿、重点,但在很多问题上,障碍不在于经济层面,而在于行政,“如果不改变700多万公务员的观念,不下大决心改革行政审批,不改变政府的部门利益,政府自身或将成为这次改革的阻力”。 “金鱼缸政治”的地方探索

在中央政府各部委自动“割肉”时,地方也在全力跟进,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 2013年11月21日,广州宣布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晒出权力清单的城市。

2014年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浙江省和江西省先后宣布,2014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安徽省也实施省级政府机关行政职权清理试点改革,45家省级行政机关清理取消行政职权1461项,同时要求试点单位晒出权力运行图。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3月30日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横向层面,界定政府不同部门的权责边界,实现一件事情由一个政府部门主管;在纵向层面,划清省、市、县三级政府不同层级的权责边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运行规制。

同一天,武汉全面公开了权力清单,将55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从8197项减为4530项。该市负责人透露,6月份还将公布“程序清单”、“责任清单”。

事实上,多年来,国内各地在权力清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力图将公权力导入一个四壁通透的“金鱼缸”内,让其运行轨迹一览无余。

河北省无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2005年春,该省悄然启动被称为“对权力机关进行自我革命”的宏大举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

这项改革由一起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引发。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在一年多时间里,利用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权力,收受贿赂高达4744万元,这个数字在当时列内地贪官之首。2004年该案被查处时发现,李友灿的领导以及外经贸厅的其他班子成员,竟无人知道李的手中握有汽车配额这个权力。

“权力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产生腐败。”河北省决策层决定在省内推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规定这些单位的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

随后不久,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出炉,时任邯郸市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这92项权力随即被汇编成目录以及运行流程图,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继邯郸之后,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布了市长的权力清单。四川成都、北京西城、浙江富阳等地相继启动了晒权力清单的试点工作,并在本区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 其中,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成都市不仅公布了市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还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河北省万全县甚至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为村干部开出了权力清单。

给外界更大惊喜的是,地方基层公权力“祛魅”的试验进程,还悄然从行政权力的自我革命,走向了党委权力的自律自省,标志着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2009年,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削权”县委书记。

试点之一的河北成安县,曾形成国内首份“县委书记权力清单”,明确规定县委职权50项,县委常委职权185项,县委书记职权27项。此外,成安将县委中效力最大的人事任免权作为突破口,实行了公开预提名制、认可度测评制、公开通报制等6项制度。

江苏睢宁县独创了议决权、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提出对于重点工程、规划的审批等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委常委会只保留否决权。成都武侯区则在四川省第一个明确提出取消书记办公会,形成了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多年来持续关注着上述地方在权力公开运行方面的积极探索。他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些探索无疑为今后全国性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这些基层试验充分证明: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在技术上完全可行,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制度或技术障碍,应尽快向全国推广;权力清单适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应成为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 权力清单仍有缩减空间

从2005年河北邯郸市探索性地在国内公布首份市长权力清单,到如今国务院集体亮出权力家底,在程文浩看来,无疑是一场“透明革命”。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国务院部门晒出权力清单确实透露出敢于从自身“割肉”的决心,但从目前清单的内容来看,仍有缩减空间。

此次国务院60个部门汇总的1235项行政审批事项中,非行政许可审批374项,比重仍高达30%。事实上,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难以监管,成为边减边增、先减后增等行政审批改革痼疾的温床。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比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难度还要大,很多社会组织直接靠这个吃饭。”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最大问题是审批过程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少,暗箱操作空间大。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许可取消和下放不易;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增设却更容易,此消彼长,很难说行政审批改革的效果不被打折扣。非行政许可审批应该全面清理,而不是取消和下放,确实应该保留的,要纳入行政许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开列权力清单,让权力公开透明,自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要一环,也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受访专家们认为,并非有了权力清单就能管住权力,如果相关制度设计得不到落实,权力清单仍旧只是“一纸清单”。要切实发挥权力清单作用,应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做文章。 就广度而言,权力清单制度既要实现国务院部门全覆盖,还要在地方普及开来。国家应将政府权力清单公开纳入法治和责任轨道,要求地方政府列出公布权力清单的时间表,责令其限期公布,这是规范权力公开行为的关键。

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还不能算是完整的政府权力清单。应循此路线图,开列政府权力的完全清单。而权力清单的制定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同时应秉持“市场决定”原则,把宏观调整与行政审批职能严格分开。 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略性、扩张性。有人质疑:一个权力清单、一个流程图,就能给权力套上“缰绳”?因此就深度而言,关键在于监管。

如何加强监管?程文浩的建议是,尽快构建起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以确保中央放权地方后监督到位、制约有力,并严格控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

浙江省省长李强最近在《求是》杂志也撰文说,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光靠政府自身力量远远不够,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把各类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制度合力。

“权力的下放,绝不是一放了之,决不能一放就乱、一乱又收、一收又死。”李强说,政府管理方式要与审批权力下放、职权事项清理结合起来,重心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做到“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不能在权力下放的同时留下大片“监管盲区”。 链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史

2001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 2002年5月

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在河南省焦作市举行,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 2002年6月25日

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2008年8月5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2011年11月14日

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2012年8月23日

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胡非非 资料整理)

地方“权力清单”出炉记

2005年春

河北省启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改革。试点单位包括邯郸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和119个县处级单位,“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之外,必须全部公开”。 2005年8月

全国首个“市长权力清单”在邯郸出炉,邯郸时任市长王三堂的权限被定为92项,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2005年9月 郑州市政府公布“权力清单”,市政府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4122项。 2008年

浙江省富阳市8个部门在当地媒体晒出“权力清单”。此后,全市各部门均列出了清单,这是该市政府首次摸清自己的“权力家底”。 截至现在,7800多项权力已减少到2500多项。 2009年3月

中纪委、中组部主导在江苏省睢宁县、河北省成安县、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三地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权力改革开始触及核心领域。 2009年10月

四川省成都市公布市级“权力清单”,涉及49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7437项。随后,成都市还陆续公布了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的权力清单,实现了政府层级的全覆盖。 2010年7月

河北省万全县将“权力清单”向基层延伸,明确村干部20项权力。 2011年

宁夏编制县委书记“权力清单”。 2011年

北京西城区委公布“权力清单”,并规定市民短信举报干部滥用权力两个工作日内将获答复。 2012年2月

四川省首批14家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网上公示。 2012年8月

北京西城区政府经过普查,全面摸清了全区68个部门所掌握的6000多项行政职权,实现了部门全覆盖。 2013年8月

安徽省公布45个部门3814项行政职权,清理取消1461项。 2013年11月

广州“晒”出行政权力清单,共有3705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广州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公布“权力清单”的城市。 2014年1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294项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3月10日

浙江省宣布该省今年6月全面公布省级部门“权力清单”,10月公布市县级部门“权力清单”。 2014年3月30日

武汉全面“晒”出权力清单,涉及55个市直部门4530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 2014年3月30日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透露,该省正在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推荐第8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含法制、人教、纪检)、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公平交易科(含消保、消协)、企业登记注册科(含企业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食品流通监管科、城关工商所、江河工商所、阳康工商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

2、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

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5、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共852项)

(一)行政审批(共5项) 1.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3)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2007.5.28)第2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11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17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臵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臵。

第20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006.8.27)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13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2007.5.9)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17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20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

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 1999.8.30)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9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12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14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15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32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4.2.20)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13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8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26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2011.3.30)第2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3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9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10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11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

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12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13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15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二)行政处罚(共728项)

1.经营者擅自销售、伪造、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意见‣(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第7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19条第

(一)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5.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3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5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7.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23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0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

10号1993.9.2)第8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1996.11.15)第9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2013.12.28)第90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1.26)第19条 第

(二)项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

(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起施行)第7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经营者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1993.12.24)第7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第26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19条 第

(三)项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第5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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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01.2.28)第7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5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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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7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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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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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60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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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1993.9.2)第3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28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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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39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0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直销企业申请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而未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11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7

第41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5.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2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6.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3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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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27.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4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8.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

29

第46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5.11.1)第13条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

第15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30.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8.10)第22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

30

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47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4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49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

3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

31

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5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49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

32

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33.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8.10)第28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50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05.11.1)第9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4.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005.8.10)第51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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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11.1)第10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35.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4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6.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4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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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5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7.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6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8.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传销有关财物的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8.10)第27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5

39.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40.违反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第24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第25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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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2.私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4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没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7.29)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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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44.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45.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

(47-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31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

八、

九、

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二

十、二十

一、二十

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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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 2009.3.1)第1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47.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军服承制企业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军服承制企业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2009.3.1)第13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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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移交的。

48.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依据:•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 2009.3.1)第1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9.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6.10.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23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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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2006.9.12)第21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6.9.12)第23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5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49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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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5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55.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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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6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24日公布)第26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57.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9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10.27)第37条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利 用 广 告 对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虚 假 宣 传 的 ,由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责 令 广 告 主 停 止 发 布、并 以 等 额 广 告 费 用 在 相 应 范 围 内 公 开 更 正 消 除 影 响 ,并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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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 费 用 一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广 告 经 营 者、广 告 发 布 者 没 收 广 告 费 用 ,并 处 广 告 费用一 倍 以 上 五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61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63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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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61.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62.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63.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64.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65.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60-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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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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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6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1.15)第14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1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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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7.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1.15)第5条第10款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14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56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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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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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务必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持一致。

(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梳理口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有关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面向县区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县区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县区政府的,或者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的处罚。如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于上述名称,也可以对五项违法行为概括其主要内容后表述。

特别说明:考虑到兼顾各类行政权力的平衡性,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大力精简行政处罚类具体项目,注明主要实施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层次设置项目)和承办机构。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归并,填写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项目。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排污费征收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建议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需要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栏目中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 4.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5.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名称规范:建议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如授予六安市劳动模范等。

梳理口径:建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市政府明确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3‟16 号)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 号)等进行梳理。

特别说明: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政府部门需要保留的行政奖励事项,应该是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对于一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列入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但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进一步提出清理调整意见。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建议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

梳理口径:建议按照法条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土地权属登记、产品质量鉴定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特别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后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后者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前者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后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土地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为行政确认。 8.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裁决。如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等。 梳理口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9.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为依法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事务的部署与安排。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规划。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 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子类: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3 月1 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房产合同备案、酒类流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等。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第

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建议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

名称规范:建议统一为:××××调解。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6)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的行政复议事项相对不多,建议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

(7)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

(8)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行政监察、审计等行为和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

(9)其他。其他上述子类不能涵盖的职权。

四、权力依据

职权法定原则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首要原则,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清理过程中,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有严格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因此,部门规章就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如果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没有严格规定的,就默认要有规章以上的职权依据。当然,这是总的要求,具体情况仍然要区别对待。 特别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准确,法规文件名称要写全称,并注明第几条第几款。规范性文件文件一般指市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部门“红头文件”原则上不作为设定权力事项的依据。对填报规范性文件或“三定”方案依据的,要追溯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有上位法依据的,同时填报上位法依据。

五、相关填表填写说明

1、权力事项总表

权力事项总表要按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10 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名称及数量。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分类准确,按照行政审批等10 类的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某种行政权力类别下没有具体项目的,可写“共0 项”。

各单位应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明确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数目和分类。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等文件,重点查找国务院、省政府已下放的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项目是否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市政府部门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从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总表中删除。

2、权力事项分表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子项、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数量等应明确,实施依据、廉政风险点、调整意见及理由等应准确、充分,公开形式、前置条件等应符合规定,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应合法。

(1)类别指的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具体项目。其他权力也按照总表要求细化。

(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权力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

(3)“实施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按照不同位阶依据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依据等级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填写。

(4)“实施对象”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指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几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5)“承办机构”是指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等。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科室(单位)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涉及到政务服务窗口的,应规范表述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委、办)窗口。承办机构有两个或多个科室(单位)的,应将主办科室放在协办科室前面,并在括号内注明“主办”字样,中间用顿号隔开。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某项行政权力由事业机构承担以外,行政权力承办机构一律应为行政机构。

(6)“公开范围”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

(7)“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实际办件量。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数量是行政权力事项下一步调整的考量因素,须如实填写。

(8)“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收费(征收)的写明具体的实施依据和量化标准。

(9)“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 号),要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 (10)“调整建议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转移、冻结、整合等具体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其中,“下放”要明确放到哪一层级实施。“转移”包括向社会组织转移以及转变管理方式(如由行政审批改为内部管理、备案管理、行政确认等)。针对保留事项,可提出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收费等减少,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等调整建议。

3、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对于部门间的交叉分散权力,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予以理顺。对于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机制,消除推诿扯皮现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应填写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描述、理顺权力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等。

(1)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已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虽不属于交叉分散的情况,但仍由牵头部门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本单位牵头”。

(2)部门行政权力分散指相似或相近行政权力事项目前分散于不同部门行使,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要求可以进行整合的情形。

(3)对于现行职权划分基本明确,实际运行基本顺畅,而以与上级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为理由要求调整行政权力的意见,原则上不予采纳。部门规章对于具体工作领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为准。

4、提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可不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等调整意见建议。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应填写实施单位、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和主要理由等。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于清理后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分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程序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规定。提出取消、下放、转移、冻结等调整意见的权力事项,可暂时不编制。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绘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绘制流程图。要求注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申请、受理(立案)、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流程图下方统一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2)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说明哪些行政权力共用该流程图;若同类行政权力不同事项的运行流程有承办机构不同等关键性差异的,仍应单独绘制相应的流程图。

(3)在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规范中,新清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绘制相应的流程图。有子项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般应按子项绘制流程图。

(4)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的,包括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应在流程图中体现。如只征求意见,不需其同意的,不在流程图中体现。

(5)如需要县区政府部门初审(审核),也应在流程图中说明。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或者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都属于需要下级初审(审核)的情形。需要报到省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有关环节也应在流程图中体现。

(6)“办理期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比法定时限更短的办理时限。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承诺时限,没有承诺时限的填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承诺,对政府部门具有约束力,虽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常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时限为依据,但是政府部门违反行政承诺,会极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当对违反承诺时限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相对人权利”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等权利。

(8)内部流程图侧重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内部决策流程,要明确岗位和职责权限。

6、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皖发[2014]10 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市级部门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应结合实际提出冻结等调整意见,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二)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如何归类?

处理意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没有经市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列入行政审批类。在本次清理中,一般将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归入其他权力类。

(三)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指导类的行政权力可纳入其他权力类,按要求绘制流程图。工作开展难以通过流程图反映的,可不绘制流程图(应作相关说明)。

(四)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如“县级以上×××部门行使×××权”或“×××部门行使×××权”的,市级部门在清理时应提出哪一级负责实施更为合适的意见。

(五)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中的项目是否要求一致?

处理意见: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中项目的名称、顺序应一致。行政权力流程图中的项目数量、名称、顺序应与拟保留的、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致,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拟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不绘制流程图。

(六)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和流程图格式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实际需要考虑,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要求Excel 格式,流程图要求Word 格式。

(七)流程图绘制是否遵循统一模式?

处理意见:印发文件中的流程图示例仅作参考,各单位应结合具体行政权力运行的特点绘制流程图。

(八)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等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纳入主管部门的相关表格、材料报送。

(九)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处理意见: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也应清理,可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不列入对外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十)表格、材料报送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处理意见:各单位报送表格、材料,主要有三个阶段。 1.“一报”(2014 年12 月30 日前):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提请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2.“二报”(2015 年1 月2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一报”材料及相关说明、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责任清单(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情形及依据)。

3.“三报”(2015 年1 月30 日前):报送调整后的“二报”材料及相关说明。 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

一、审核原则

这次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明确了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其中,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是清理的核心原则,也是把握整个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要求推进。

二、审核确认标准

1.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我市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特别说明:建议各部门在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时,将部门的审批类事项与对应上级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项比对,主要是看部门列出的审批事项,上级部门是否已经不再保留;本级部门审核转报的事项,上级部门是否有对应的审批事项。如果上级部门没有对应的审批事项,我市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 需报市政府确认。 (4)取消或削减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5)取消或削减相关企业投资审批事项。

(6)取消或削减工商登记有关资质认定等事项。

2.下放

(1)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尽量下放给县(区)政府。

(2)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3)下级政府承担责任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下放。

(4)对于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如果其中的一项已经下放县(区),另外与之关联的职权事项也要同步下放相应的单位。

特别说明:这条标准强调的是协同放权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个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也适用于不同部门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

在对具体职权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要扩大相关职权的审核范围,对前后关联的职权事项进行同步审核,综合前后关联职权的简政放权情况,提出协同放权的意见建议。 3.转移

(1)转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

(2)转移可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表彰等事项。如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特别说明:如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可以在清理意见中设定1-3 年的过渡期(培育期),过渡期满后,予以转移。 4.整合

确需保留的职权,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1)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行政权力事项。

(2)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

(3)依据法律法规条款层级整合行政权力事项。 5.长期无办件动态调整(冻结)

(1)冻结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冻结长期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3)冻结责任不明的行政权力事项。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据不同类型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权力清单就是责任清单,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为切实做好责任清单的填报编制工作,现就责任清单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责任清单内容

(一)责任的含义。

1、应履行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2、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二)责任清单内容。根据责任的内涵,我们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两项作为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

“责任事项”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的不同阶段应当履行的义务。

“追责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形成的不良后果,列举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关系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要做到权责匹配,权责一致。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事项(包括子项)都要填写相应的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2.通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具体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查找的重要依据。

3.权力事项流程图是责任事项中权力运行的主要责任环节制定的重要依据。

4.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责任事项监督环节责任及追责情形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关系。

1、两者紧密联系,虽不是完全一一对应,但是相互呼应。

2、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凡属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定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事项规定的内容所导致的。

3、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有利于建立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

二、关于“责任事项”编制

编制“责任事项”,要注重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尽量体现个性、避免重复。

(一)阶段划分问题。编制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首先要根据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阶段,并明确各阶段责任的具体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阶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类行政权力,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分阶段。行政许可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5 个阶段;行政处罚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7 个阶段;行政复议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调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督5 个阶段;行政强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催告、决定、执行、事后4 个阶段。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阶段。如涉及费用征收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4 个阶段;涉及权属纠纷裁决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理、裁决、执行4 个阶段;涉及监督检查类权力的责任事项,可分为检查、处置、信息公开3 个阶段。

在上述按阶段对“责任事项”具体内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以“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责任事项”内容的兜底条款。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要明确关键环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现场检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阶段予以注明。

二要明确涉及部门。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利,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分别予以注明。涉及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也应注明。

三要关注特别规定。如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 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追责情形”编制

(一)编制“追责情形”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注重问题导向,做到权责匹配。

(二)编制“追责情形”的通用依据。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三)“追责情形”的构成。一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二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三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四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五是出现的腐败行为。六是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上除兜底条款外的五个方面,所列追责情形可为1 项或几项。

(四)“不良后果”的列举。根据权力事项自身特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主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宏观调控、经济管理秩序,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

推荐第10篇:校园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校长安全监管权力及责任清单

1.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划,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

2.领导和组织本校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制订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防范措施。

3.指导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抓好日常安全管理,督促领导小组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措施,抓好安全检查工作。

4.直接指导安全教育,组织本单位的教职工对各项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安全防范意识。

5.指导和督促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校内安全工作检查。

6.落实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工作。

7.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安全领导小组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档案,使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扎实开展。

8.承担起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监管权力及责任清单

1.具体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负责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学校安全工作形势,提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期末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工作。

3.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指导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各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5.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6.全面组织落实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

7.完善安全工作资料档案制度,及时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种台帐资料的整理和保管。8.督促值日值周教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9.完成学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班主任岗位监管权力及安全责任清单

1.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法纪和安全教育,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效做好思想工作。每天至少一次强调安全纪律和要求,对个别调皮好动的学生要重点提示,经常告诫,重点防范。及时了解迟到、早退、缺席学生的原因并做好记录,通知家长并报告学校。认真落实晨检制度。

2.每天最少检查一次教室内外有无不安全因素。如:天花板、桌椅、走廊栏杆、墙壁、门窗玻璃、电线电灯等,一经发现,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报告学校。

3.要安排好学生安全值日岗。

4.一周内不少于两次抽查学生安全情况,加强与学生联系沟通,及时处理学生的不良行为,一周不少于两次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间有无矛盾纠纷,及时有效排查调解师生间、同学间的矛盾纠纷。

5.不得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学生擅自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一经发现,要尽力制止,并通知家长。

6.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体育活动、生产劳动、集会等,应首先检查场地、设备、工具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编制安全工作预案。7.对学生在校内发生的疾病或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8.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生理、心理异常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将情况通报相关科任老师。对有特殊体质、特异疾病的学生在安排体育、劳动、集会等活动时要予以照顾。

代课教师岗位监管权力及安全责任清单

1.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主动学习并掌握安全知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

3.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熟悉本职工作中易产生火灾安全隐患的环节和时间,了解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

5.牢记任课班级教室的位置以及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6.发生火灾时能扑救初起火灾,能组织学生有秩序离开教室,疏散到安全地方

7.工作中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体育教师岗位监管权力及安全责任清单

1.体育教师认真落实“三课、两操、两活动”要求,每节课应严格按照教学计 划上课,穿好运动装及球鞋。

2.课前体育教师必须检查课中应用运动器械安全性。

3.开始上课时,体育教师必须检查每位学生是否按规定穿好了服装、鞋子。还要检查学生身上是否有不应该佩带的各种标志、和硬东西,请学生把这些物品放在一旁专用处。

4.教师及时了解、安排好体育免休与身体不舒服同学体育课休息工作。

5.课中准备活动必须做充分,有特殊内容的课还要做好专项性练习。

6.体育教师一定要在课中随时教育学生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对运动量大、有危 险性的项目要加强相应保护措施,并教会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7.课中体育教师不得随意交谈,更不能擅自离岗。8.课中合理安排运动量,多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做到量力而行。

9.平时在游戏中多观察、多提醒学生行为规范,特别是安全教育。

1O.课中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及时送医务室处理。(能处理的医务室老师要及时

处理,不能处理的卫生保健教师要陪同及时上医院)。

第11篇:各岗位岗位职责和权力

各部门职责和权力

二、市场发展部职责

.职责 1 公司市场开发策略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职责2 公司市场拓展、项目开发工作的组织、安排

职责 3 物业市场调查、项目情况调查的具体实施

职责4 建立物业市场资料、物业项目信息的数据库

职责 5 物业服务管理的前期规划,撰写投标书,进行投标工作

职责 6 代表公司与开发商(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职责 7 进行公司对外宣传策划、广告发布管理

职责 8 建立、维护与客户(开发商、业委会)的关系,增进友谊

职责 9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场发展部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具有建议权

权力2

有权参与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具有建议权

权力 3 有权制定公司市场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工作 权力4

有权对物业项目具体合作形式、范围等提出建议

权力 5 有权参与各分公司、下属机构市场拓展人员的考核工作

权力 6 有对市场发展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及对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7 有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 8 有市场发展部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9 有其他相关权力

四、服务中心职责

职责 1 负责制定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服务项目及各项服务的工作流程

职责2

提供所辖物业的管理咨询服务

职责 3 受理业主的投诉和回访

职责4 受理业主室内设施的报修并安排相关人员上门服务

职责 5 办理业主入住手续和各种费用的托收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开户手续

职责 6 办理业主的搬离手续及大件物品的放行手续

职责 7 办理业主室内装修及装修验收的申请手续

职责 8 办理各种证件,如《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等 职责 9 办理业主使用会所娱乐的手续

职责 10 发布各类相关服务信息,如设施检查、停电停水、虫害消杀等的通知

职责 11 为业主提供物业的各种中介服务、代办清洁等服务项目

五、服务中心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具有建议权

权力2

有权制定物业服务制度及有对服务改进的提议权

权力 3 有权对破坏与业主间关系的行为和过失提请处罚

权力4

有对服务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5 有对服务中心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 6 有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7 有客户服务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8 有其他相关权力

六、工程管理部职责

职责 1 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

理规定

职责2 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建筑 装 修等的验收和资料核实

职责 3 负责装修方案审批,监督装修方案实施 职责4 负责所辖物业机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职责 5 负责辖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职责 6负责与政府供水、供电部门接洽,保证对所辖物业的正常供水、供电

职责 7 负责业主的特约上门维修服务

职责 8 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等)的管理、运行、维修

职责

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

职责 10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职责 11配合服务中心做好业主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和记录工作

职责 12负责较大工程的质量监督及验收

职责 13负责维修、施工外包合同的起草

职责 14负责辖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

职责 15处理所辖物业其他情况及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2 有权制定工程管理部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

权力 3 有权对工程管理的各服务项目进行改进

权力4有对工程管理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5有对工程管理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 6 有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7 有工程管理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8 有其他相关权力

八、环境管理部职责

职责 1 负责制定所辖物业的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制度

职责2负责所辖物业的清洁卫生工作,消除卫生死角

职责 3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物业实施消毒、灭菌工作

职责4 对所辖物业的环境进行规划

职责 5对所辖物业的绿色植物进行定期养护

职责 6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交楼、业主入住及参观前的环境准备工作

职责 7负责保洁、花草养护人员的招聘需求计划、工作安排及日常工作监督考核等

职责 8及时与服务中心沟通所辖物业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职责 9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环境管理部权力

权力 1有权参与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政策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2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 3有权对破坏辖区内环境卫生的行为和过失提请处罚 权力4 有对环境管理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对员工考核权力

权力 5 有对环境管理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 6 有要求其他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7 有环境管理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8有其他相关权力

十、秩序管理部职责

职责 1 负责所辖物业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职责2 负责所辖物业的消防管理和设备监控

职责 3 负责所辖物业的火灾事故的应急疏散及紧急灭火

职责4 负责所辖物业车辆的管理

职责 5 严格治安管理,做好人员来访和出入登记、闭路电视监控、全天24 小时巡查等

职责 6 严格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职责 7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辖区内及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职责 8 负责对所辖物业进行治安与消防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职责 9 做好护卫队伍的建设、业务培训及工作班次安排

职责10 协助其他部门做好辖区日常管理工作

职责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

一、秩序管理部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政策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2 有权参与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 3 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权力4 有权对火灾等紧急情况进行处理

权力 5 有对秩序管理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6 有对秩序管理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7 有要求其他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 8有秩序管理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9 有其他相关权力

十二、质量管理部职责

职责 1 负责制定并监督贯彻公司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程序

职责2 负责推进公司服务质量体系建设、质量认证工作

职责 3 组织公司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监督和评审工作

职责4 负责组织对总部及下属公司服务质量体系审核,并监督较重大问题的解决

职责 5 编制公司物业服务质量手册及相关质量文件并下发,监督执行

职责 6 负责与质量认证机构的接洽

职责 7 组织质量数据分析和质量改进措施研究、实施工作

职责 8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运作的监督、检查和控制,组织处理与质量有关的投诉问题

职责 9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质量管理部权力

权力 1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2 有权参与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 3有权对破坏服务质量体系、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和过失提请处罚

权力4 有权对公司各部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 5有对质量管理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6 有对质量管理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7 有要求其他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 8有质量管理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 9 有其他相关权力

十四、行政人事部职责

职责 1负责公司各项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 职责2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及建设,保证公司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的到位

职责 3负责公司各项行政办公费用预算及支出控制

职责4 负责员工的招聘、选拔任用及培训工作

职责 5负责各类岗位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并对员工岗位异动、奖惩等进行评议

职责 6 负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及劳动关系处理

职责 7负责公司行政办公车辆的调度、维护保养及交通费用控制

职责 8负责后勤保障服务,包括员工宿舍管理、通信器材管理等

职责 9负责公司各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职责 10负责公司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建档管理

职责 11 负责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管理

职责 12 负责公司各类来客的接待、招待安排等

职责 13 负责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 14 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行政人事部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并有建议权

权力2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并有建议权

权力 3 有对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发展的决定权或建议权

权力4 有权对违反公司行政制度的行为和过失提请处罚 权力 5 有对公司内部各岗位员工实行考核及岗位异动的建议权

权力 6 有对各分公司、下属机构员工考核的参与权

权力7 有对行政人事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8有对行政人事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 9 有行政人事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权力10有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 11有其他相关权力

十六、财务部职责

职责 1 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汇总平衡

职责2 负责公司发展所需资金的筹集、运用规划和使用分配管理

职责 3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职责4 负责租金收支管理

职责 5 负责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

职责 6 负责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职责 7 负责商品房资金的管理

职责 8 负责公司新开发物业项目的预测和风险分析

职责 9 对公司重大合作项目合同进行评审及建议

职责 10负责公司会计信息化建设

职责 11协助行政人事部做好财务部员工队伍建设

职责 12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

七、财务部权力

权力 1 有权参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制定,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2 有权参与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的制定,

并提出相应建议

权力 3 有权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和过失提请处罚

权力4 有对各部门费用报销的审核、审批权

权力 5有对财务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员工考核的权力

权力 6有对各地分公司、分支机构、物业项目管理处人员绩效考核的参与权

权力7 有对财务部内部员工聘任、解聘的建议权

权力 8 有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的权力

权力 9有财务部内部工作开展的自主权

权力10有其他相关权力

各岗位职责

市场发展部

一、市场发展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制定市场拓展计划、项目开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职责2

根据企业特点、实力和服务能力确定项目开发范围,制定项目拓展措施

职责 3

制定项目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职责4

建立项目拓展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指导、培训市场发展部员工

职责 5

规划、组织、实施、协调公司市场策划及广告宣传工作

职责 6

积极拓展项目开发渠道、开发策略并组织实施

职责 7

组织指导项目投标工作,代表公司进行投标现场答辩

职责 8

关注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公司发展的建议

职责 9

负责市场发展部组织建设及员工的培训、考核工作

职责 10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市场发展部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市场发展部经理建立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成

职责2

具体实施项目拓展计划,组织人员进行物业市场调查及项目资料的收集

职责 3

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对各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分析

职责4

负责实施公司宣传计划,扩大公司知名度,营造良好的公司运营氛围

职责 5

积极与项目开发商(业委会)沟通,增进了解,加强友谊,为合作打好基础

职责 6

进行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商议物业管理合作形式、标书制定等

职责 7

进行投标工作,为招标单位提供本公司相关资质文件、标书等

职责 8

协助做好议标现场答辩,接待招标单位专家考察工作

职责 9

时刻关注物业管理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开发物业管理服务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职责 10

定期总结市场拓展工作,积累经验,改进项目开发工作流程和方式

职责 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服务中心

.一、服务中心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负责服务中心相关制度的草拟与制定,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职责2

负责中心各项规划、计划的制定

职责 3

主持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全面进行服务质量控制

职责4

及时解决业主的各类投诉,并按照公司的服务要求给予业主答复

职责 5

定期走访辖区内业主,征求其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职责 6

负责服务中心内部员工的培训

职责 7

负责服务中心日常服务项目的审批工作

职责 8

负责服务中心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职责 9

负责辖区内各项物业管理人员的奖惩、考核以及工资的发放

职责 10

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

职责 11

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中心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服务中心经理完成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草拟

职责2

按月统计上报辖区内的水电维修情况及各种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制定计划

职责 3

负责辖区内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按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职责4

负责与业主委员会沟通联系,按计划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职责 5

负责每月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职责 6

组织对所辖物业房屋、设施情况按计划进行检查

职责 7

负责与辖区附近街道、派出所等机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职责 8

负责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意见反馈等工作

职责 9

负责辖区内不合格服务的处理

职责 10

建立健全辖区内物业图纸资料

职责 11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工程管理部

一、工程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组织制订、补充、修订物料调配、设备维护与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

职责2

负责公司工程维修事务和技术的组织、指导及管理工作

职责 3

根据公司各物业管理处的实际需求,结合公司物料采购情况,合理调配各种物料

职责4

组织拟定设备管理、操作、维护的各种程序文件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执行

职责 5

负责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职责 6

负责设备维修保养、房屋修缮等管理工作

职责 7

负责对工程管理部所有人员的全权管辖和调配

职责 8

配合人事培训部门做好设备使用操作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职责 9

审查设备维修计划及设备的年、季、月度保养的周期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职责 10

组织制订设施更新、改造工程计划,抓好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

职责 11

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二、工程管理部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负责分管系统和部位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所辖系统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职责2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的最佳运行方案

职责 3

编制各类设备的技术档案

职责4

及时登记各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维修记录

职责 5

制订设备的大、中、小修及保养计划,定期编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计划

职责 6

负责检查下属实施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执行情况

职责 7

及时掌握科技发展新动态,及时提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议

职责 8

定期检查各专业系统各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生故障及时组织力量抢修

职责 9

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提出实施办法

职责 10

审阅运行报表,掌握所属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浪

职责 11

实地考察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职责 12

负责制订所管辖系统设备月度和年度的维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

职责 13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运行方案,并不断与运行人员研究改进措施

职责 14

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控制工作质量与进度

职责 15

定期对所管辖员工进行技术考核

职责 16

检查下属岗位纪律及精神状态,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

职责 17

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维修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负责协助公司工程管理部对所辖物业项目新增项目进行接管及验收工作

职责2

负责制定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出具设备、设施巡检表

职责 3

掌握公用设施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如发现异常,及时组织人员抢修

职责4

保证上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畅通,确保辖区污水不外溢

职责 5

确保所管辖的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对下属人员和设施、设备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职责 6

负责协助所辖物业项目其他部门处理小区工程维修投诉的解释和处理工作

职责 7

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定住户维修项目和标准,监督维修人员及时为住户提供服务 职责 8

按维修回访要求对住户进行回访,确保维修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

职责 9

负责小区已接管项目公共区域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维护工作

职责 10

负责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提交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建议和大、中修

职责 11

协助工程管理部经理共同向总公司提交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项目的整改全过程

职责 12

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提交设备的改造、更新前后运行效果的各方面对比资料以及设 备的改造、更新经验总结

职责 13

负责完成日常使用的专业技术资料的搜集、管理工作

职责 14

负责所有涉及本专业的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职责 15

负责辖区内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 16

负责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提出工程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职责 17

积极推广新技术,努力降低能耗,节约管理成本

职责 18

积极配合部门内其他专业、其他部门的工作 职责 19

负责制订本部门年度、月度维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职责20

负责维修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以及安全教育和物业知识的培训

职责21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环境管理部

一、环境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业主委员会汇报环境管理部工作情况,并听取公司领导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要求,且全力负责贯彻实施

职责2

组织部门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保洁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等

职责 3

每天上班前检查辖区内所列明的保洁、绿化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其积存量

职责4

按上级的指示工作,主持每日班前会,分配员工的工作

职责 5

执行公司指示,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做好交楼、入住及参观前的环境准备工作

职责 6

检查辖区内的卫生死角是否积存了垃圾杂物,并且及时调动人员清运

职责 7

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原因并与服务中心商议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职责 8

监督辖区保洁人员、绿化人员的工作纪律及纠正违规现象,并做好记录

职责 9

检查属下员工的考勤、仪容仪表,表扬好人好事,处罚违纪人员,做到奖罚分明,督促属下员工工作

职责 10

做好员工岗前和岗位培训,提高下属的思想素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职责 11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保洁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环境管理部经理制定与保洁工作相关的制度、规章、人员纪律等

职责2

协助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环境管理部的内务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 3

每天检查值班人员的工作区域保洁工作情况

职责4

检查并监督下属员工个人工作是否按计划圆满完成

职责 5

检查并记录每周所需清洁物品,保证手动清洁设备清洁、摆放整齐

职责 6

负责所有清洁工具及清洁用品的登记、入库、发放及回收管理 对新员工和在职员工进行清洁程序和机械使用及设备维护的培训,帮助其掌握

职责 7

工作技能,胜任工作要求 职责 8

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职责 9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各种违纪行为、现象及投诉随时向上级汇报

职责 10

处理任何突发事件后的保洁工作,一旦需要则应协助其他人员工作

职责 11

完成必需的办公室工作,如保管考勤簿、清洁工具及清洁用品登记簿等

职责 12

完成环境管理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绿化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环境管理部经理制定绿化管理制度、规章、人员纪律等

职责2

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布局、绿化工程施工及各区域的绿化养护现状

职责 3

安排、调配绿化人员的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养护

职责4

做好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巡查,记录、报告绿地及辖区卫生现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

职责 5

不能立即解决的,向上级汇报

职责 6

组织专业人员负责绿化设施及器具的养护

职责 7

组织对绿化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养护、管理水 职责 8

负责绿化人员的考勤,协助行政人事部做好绿化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职责 9

完成环境管理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秩序管理部

一、秩序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1

制定秩序管理制度

职责2

进行辖区治安管理

职责3

进行辖区车辆管理

职责4

进行辖区消防管理

职责 5

秩序管理部日常工作安排和事项处理

职责 6

秩序管理部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职责 7

处理危机事件,制定解决方案

职责 8

完成公司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保安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负责辖区人员安全管理、出入管理

职责2

负责辖区内公共财产、业主财产安全管理

职责 3

负责辖区治安管理,保障业主人身安全

职责4

负责辖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发生

职责 5

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职责 6

协助、配合所在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和案件的侦破工作 职责 7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

职责 8

制定各种保安制度,并监督执行

职责 9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情

三、车辆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制定车辆停放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职责2

停车场管理和停车场设备管理

职责 3

停车场车辆安全管理

职责4

车辆收费管理

职责 5

辖区内外来车辆管理

职责 6

辖区内交通事故管理及危机事件的处理

职责 7

车辆丢失、刮蹭事件处理

职责 8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事项

质量管理部

一、质量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制定质量管理的方针,确定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职责2

组织编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职责 3

组织开展公司的质量工作,实现公司制定的质量计划目标

职责4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工作

职责 5

负责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文件等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控制

职责 6

全面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内部审核工作

职责 7

负责质量管理评审工作的计划、组织和控制

职责 8

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记录的监督、检查

职责 9

组织质量数据分析,质量改进措施的研究、实施工作

职责 10

物业服务质量运作的监督、检查和控制,组织处理与质量有关的投诉问题

职责 11

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质量管理部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质量管理部经理推行公司确定的质量管理模式

职责2

协助质量管理部经理草拟公司的质量管理政策、规划大纲和具体质量工作方案

职责 3

负责主持和协调各部门质量管理与控制计划的拟订和执行

职责4

负责公司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总结质量管理活动的先进经验并予以推广

职责 5

协助组织质量体系在全公司的推行,组织人员参与质量体系的审核和认证工作

职责 6

协助处理质量异常、质量投诉等问题,负责质量问题的分析和报告,负责各类质量管理文件、材料的采集、整理、建档保存,及时统计、分析

职责 7 公司质量管理状况并上报

职责 8

完成质量管理部经理临时交办的相关工作

行政人事部

一、行政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组织制定企业行政人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职责2

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和计划,保障企业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职责 3

贯彻落实本部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

职责4

制定和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和人力资源政策

职责 5

组织实施人员招聘、录用、晋升等事务

职责 6

协调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安排,确保各重要岗位的最佳人选

职责 7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职责 8

组织制定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

职责 9

制定公司薪酬福利管理体系,负责公司员工日常的薪酬福利管理,合理安排公司内部事务性管理,包括办公行政用品的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员工生活等后

职责 10

后勤保障工作

二、行政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协助行政人事部经理制定公司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职责2

编制公司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司各项人事行政费用支出出

职责 3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管理和发放

职责4

组织对公司行政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及定期盘点

职责 5

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管理工作

职责 6

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安排公司后勤管理工作

职责 7

组织对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

财务部

一、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职责 1

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职责2

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综合财务计划的控制标准 职责 3

对重要经济合同及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审定

职责4

组织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掌握好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收入和分配

职责 5

负责资金、资产的管理

职责 6

进行公司成本管理,开展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工作,提高赢利水平

职责 7

负责审定公司各种经济合同

职责 8

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按时完成税务申报以及年度审计工作

职责 9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分析数据和建议

职责 10

组织考核、分析公司经济成果,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职责 11

全面主持本部门的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职责 12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主管岗位职责

职责 1

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呈报及执行

职责2

组织公司会计的核算及年度审计

职责 3

有效地管理固定资产和资金运用

职责4

审核公司往来账目和管理费用开支

职责 5

做好会计账目、财务报表,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档案资料

职责 6

审核会计凭证和上报的各种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职责 7

定期检查财务计划、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各部门的财务活动

职责 8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核报一切费用

职责 9

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

职责 10

定期汇总公司的经济运作情况,向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职责 11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2篇:权力清单(网摘)

新华网评:\"权力清单\"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

2014年02月21日11:0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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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原标题:新华网评:\"权力清单\"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题作了报告。他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李克强总理此次重申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这表明坚定不移推进政府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依法制权的决心和高度自觉,释入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改革和廉政建设的一个重大信号。

今年初以来的地方两会中,关于“权力清单”的提案、议案,再次成为媒体追逐、公众关注的热点。其实,此前,国内很多地区前期确实已在权力公开运行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很多地区已经在本地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前期的基层实践充分证明:“权力清单”适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应成为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统一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公开运行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揭下权力的神秘面纱,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实践证明,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让百姓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使群众能够效地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同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使政府体系上下层级、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泾渭分析,让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呈现在阳光下,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

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为此,要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从而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浓厚氛围。

权力清单的制作过程十分复杂,这项新的探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最终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沈小平)

(来源:新华网)

李强:勇于自我开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2014年01月22日08:46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勇于自我开刀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加快政府自身改革被列为省政府八项重点工作之首。省“两会”一闭幕,省长李强就赴省级机关和富阳调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情况。他强调,要从改革全局认识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勇于自我开刀,抓紧推进权力清单这项工作,把政府职权关在制度笼子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1月21日上午,李强先后考察了省建设厅、人力社保厅和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随后主持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省级部门权力清理工作和富阳权力清单试点情况,并就全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作出部署。

李强在充分肯定省建设厅权力清理、人力社保厅阳光政务、富阳权力清单试点工作后指出,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今年要着力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权力、我们有哪些行政权力、授予的依据是什么、保留的必要性有哪些,再进行确权、制权、依法用权。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制度的支撑性力量、市场的决定性力量、群众和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力量。

李强强调,要通过权力清单把政府职权关在制度笼子里。首先,职权配置要更加优化。要分析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逐项梳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其次,职权边界要更加清晰。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政府的职责应该是规划制定、制度设计、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六方面;理清部门、层级之间的职责边界,防止部门一边对责任“踢皮球”、一边对好处“抢蛋糕”。第三,职权运行要更加公开。职权内容和流程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事,着力打造省级网上政务大平台。第四,职权监管要更加到位。管理重心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制度,真正把该管的事管好。

李强要求抓紧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工作。省级部门要加快权力清理,并向社会公开。富阳要按照为全省作示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抓紧各项工作,力争下半年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全省推开。(记者 王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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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权力清单不可少 权利清单也重要

2013年12月24日11:21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权力清单不可少 权利清单也重要

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日前表示,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12月23日《人民日报》)。

权力清单并非新鲜话题,很多地方的政府已经出台了厚厚的权力清单,明确了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的问题。

“权力清单”很必要,不可少,它既是权力流程图,清晰、准确地告诉官员,权力的范围、权力运行的程序、边界在哪里;又是“紧箍咒”,警示官员不可越界用权、违规用权、滥用权力。

我认为,恪守“权力清单”的必要前提是必须敬畏百姓的“权利清单”。由此及彼,仅制定“权力清单”是不够的,还应该向社会公布公民“权利清单”。

道理在于,首先,包罗万象的“权力清单”包括政府办事程序、执法流程等,很多群众是看不懂的,很难行使监督权,倒不如详细、清晰地告诉公民有哪些权利,怎么行使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样依法维权,法无禁止就是公民权利的边界与空间。

其次,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分析,权力敬畏权利,理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准则和政府行为的规范。

第三,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如果仅有“权力清单”而缺失“权利清单”,恐生权力的自傲与自恃。

希望各地在积极打造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制订规范百姓“权利清单”。(江苏 尹卫国)

第13篇:阜南县残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整理)

阜南县残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项目名称:开办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210项

3.实施对象:盲人按摩机构 4.承办机构:界首市残疾人联合会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建立档案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1项

(一)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

2 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界首市残疾人联合会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已立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查处,与案件或经营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经营者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的。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加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3 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以罚代刑的;

(5)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的、违反财经制度的处罚;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征收 共1项

(一)项目名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

4 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1)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依据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作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用人单位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实地核查用人单

5 位有关帐簿、凭证、报表和资料。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财政等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保障金入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4)擅自免征、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5)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 (6)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给付 共0项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强制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一)项目名称:残疾人证办理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的通知》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 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条 对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检查费。残疾人证应当免费发放。

3.实施对象:具有界首市常驻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标准》的残疾人

4、承办机构: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2)审查阶段责任: 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 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 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办残疾人证收取费用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行政裁决 共0项

九、行政规划 共0项

十、其他权力 共0项

8

第14篇:岗位职责清单

岗位职责清单

1、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机构职责

2、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3、总经理安全职责

4、财务部安全职责

5、财务部部长安全职责

6、质计部安全职责

7、化验员安全职责

8、供应部安全职责

9、物资管理科安全职责

10、物资管理科科长安全职责

11、保管员安全职责

12、后勤员工安全职责

13、销售部安全职责

14、生产部门各岗位职责

15、厂长安全职责

16、调度室安全职责

17、调度室主任安全职责

18、专职安全员职责

19、炼焦车间主任职责 20、炼焦车间副主任职责

21、炼焦车间安全员职责

22、带班长岗位职责

23、推焦司机岗位职责

24、装煤车司机岗位职责

25、捣固机岗位职责

26、拦焦车司机岗位职责

27、机、焦侧炉门工岗位职责

28、消烟除尘车司机岗位职责

29、上升管岗位职责 30、熄焦车司机岗位职责

31、粉焦抓斗工岗位职责

32、调火工岗位职责

33、铁件岗位职责

34、加热组长岗位职责

35、测温工岗位职责

36、交换机工岗位职责

37、废气分析工岗位职责

38、热修工岗位职责

39、炉门修理岗位职责 40、焦台放焦工岗位职责

41、焦炭皮带工岗位职责

42、筛焦工岗位职责

43、集控室岗位职责

44、筛储焦工岗位职责

45、备煤车间主任职责

46、车间副主任职责

47、备煤车间安全员职责

48、班长岗位职责

49、配煤仓顶岗位职责 50、粉碎机岗位职责

51、煤塔岗位职责

52、煤场管理岗位职责

53、集中控制室岗位职责

54、化产车间主任职责

55、化产车间工艺副主任职责

56、化产车间设备副主任职责

57、工段长职责

58、综合供水岗位职责

59、煤气鼓风机岗位职责 60、冷凝工岗位职责 6

1、饱和器工岗位职责 6

2、离心机工岗位职责 6

3、干燥工岗位职责 6

4、包装工岗位职责 6

5、蒸氨工岗位职责 6

6、洗苯工岗位职责 6

7、现场主操职责 6

8、脱硫工岗位职责 6

9、脱硫泵工岗位职责 70、熔硫釜岗位职责 7

1、动力车间主任职责 7

2、动力车间副主任职责 7

3、动力车间班长职责 7

4、动力车间司炉工职责 7

5、空压机岗位职责 7

6、动力车间维修工职责 7

7、电仪车间主任职责 7

8、电气副主任职责 7

9、仪表副主任职责 80、仪表检修班长职责 8

1、仪表检修工职责 8

2、电工班长岗位职责 8

3、电工岗位职责 8

4、配电工岗位职责 8

5、维修电工岗位职责

第15篇: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

园林中心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办公室

(一)权力清单

组织协调园林中心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联络、会务、信息、宣传、信访、后勤管理、目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负面清单

1、有时工作繁忙导致信息不及时公开;

2、有些制度不够科学、严谨,不能及时补充;

3、档案管理不规范,有时造成不方便查找文件;

二、财务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核算;掌握单位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负责本单位各类财务信息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可能出现向他人透漏财务信息,违反保密原则

2、资产管理有不规范现象,可能导致资产出现闲置、毁损、流失等情况;

三、监察队

(一)权力清单

负责查处各类损绿案件和毁绿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负责城区景点广场摆摊设点及在景点广场宣传活动的管理工作,按标准足额收取有关费用;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二)负面清单

1、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罚各类损率毁绿案件;

四、景点办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公园、景点广场的卫生管理;负责公园、景点广场苗木修剪、施肥、浇水、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苗木综合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城区公园、景点广场存在卫生死角,没有维护好公园设施;

2、绿化、保洁等相关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五、技术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负责城区苗木综合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管理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县城园林单位、园林乡镇创建指导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对苗木综合养护管理技术指导不到位;

2、不能对管理员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六、施工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苗木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除草等综合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时令花卉换置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对苗木进行养护不科学,导致苗木发生死亡现象;

2、对城区时令鲜花更换不及时。

第16篇:中央政府首晒权力清单

中央政府首晒权力清单 专家:可锁定改革目标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日前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对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进行部署。专家认为,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晒”出权力清单、亮出“权力家底”,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通知指出,各部门要于近日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各部门分别公开后的一定期限内,国务院审改办要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

通知强调,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解读

明确权力清单可锁定改革目标

规定: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解读: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权力”一词虽然熟悉,但又很抽象。专家表示,其实,行政审批就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而此次国务院各部门公开这个目录,就是要把中央政府的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在阳光下“晒一晒”。

“公开权力清单是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步骤,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说,亮出“清单”,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

此外,明确的权力清单也使推进多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摸清了底数,进而锁定改革的目标。

专家表示,长久以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家底不清”的问题,简政放权常常是这边减、那边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甚至变成“数字游戏”。

“例如有的审批项目本来是不存在的,有的审批项目从来就没有人申请过,有的项目又存在多部门交叉,这些情况都会造成审批项目总数的模糊不清。”董克用说。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去年10月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形成中央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锁定改革的目标,让全社会监督,这是推进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起点。

防止既得利益部门不肯“割肉”

规定:各部门要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解读:专家表示,改革进入深水期后,容易改的已经改了,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在这个阶段,就要集合各方智慧,精简出真正需要审批的项目,而向社会亮出“权力家底”就是开门搞改革,是对改革的深化。

“公开不是最终目的,公开是为了让百姓、企事业单位进行反馈,这些项目该不该由政府审批,以及如何才能让审批更加便捷高效。”董克用说,“公开,也有利于防止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不肯‘割肉’。”

打开教育部官方网站,在首页就能找到《关于公开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对于公告附件中所列的“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大学教授就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职称评定应当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部分,教授评审应当由高校自主,因为不同的学校对教授的评定标准不同。”这位教授认为,这并不符合当下的改革方向,这样的审批事项是否需要改革,就应该征集各方意见。 据新华社

国务院日前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截至昨晚10时,据记者统计,除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外,75个国务院部门中,有47个部门公布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占总数的62.7%。这47个国务院部门共保留了1031项行政审批事项。

【进展】

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减至25项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

自马年新春伊始,各部门就逐渐在网上公布了其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月13日,文化部、财政部率先公开。2月17日,达到了井喷式的增长,当天26个部门晒出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昨日,记者统计了除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外,75个国务院下设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截至昨晚10时,共计47部门公布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占总数的62.7%。这47个部门共保留了1031项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下属的25个组成部门中,已有包括财政部、工信部等16个部门公开了其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73项。其中,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减至25项。

目前,已公布的47个部门均在其官网公布了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社会各界反馈。

【盘点】

国资委仅1项 国税总局达87项

在47个部门中,目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最多的则是国税总局,达87项,而其审批对象多为“纳税人”。而国家林业局以76项紧随其后,其中包括“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在已公开的政府机构中,保留行政审批最少的是国资委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二者均仅有1项。国资委的项目名称为“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的对象则为中央企业。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则是针对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其审批的对象为“港澳新闻机构、港澳记者”。

此外,国家地震局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也仅保留了3项。其中,国家地震局的3项审批类别皆为“行政许可”,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而国家民委保留的3项均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涉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等。

【对比】

文化部取消下放审批项目近7成

2月14日,国家铁路局在其官网晒出了“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据该通知,自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国家铁路局先后取消11项行政审批事项。而目前仅保留8项,取消项目约占6成。

国家铁路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先后取消11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等项目。对此,国家铁路局表示,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而目前保留的8项行政审批事项则包括“铁路旅客票价率审核权限”、“铁路车站和线路命名、更名审批”等。国家铁路局认为“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涉及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关键设备和市场准入的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文化部目前仅保留4个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初,文化部共保留13项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和12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过去一年,文化部对原有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3项,下放6项,保留4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比例占69%。

【热点】

“转基因”列农业部审批项目首位

在农业部2月17日公开的46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第一个审批项目即与大众关切的农业转基因有关。这项名称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项目,又分了8个子项目,而审批对象则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单位。

该审批项目涵盖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来看,其中第7子项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要求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申请企业需符合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的,才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2月1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该局保留了29项行政审批事项,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包括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等。

第17篇: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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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记者今天从大检察官研讨班上了解到,为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检察机关要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就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或办公室,为完善办案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根据检察职能配置,同步优化整合内设机构。

三要依法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

四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办案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各个办案组织之间、执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案件集中管文章来源:德州律师3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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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五要研究不同部门如何协调推进主任检察官制度问题。依照诉讼、诉讼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检察职能的运行特点,科学设计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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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1、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工作制定。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章程及其他村级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

3、村级财务预算决算。

4、村级合作社改制、集体企业及农村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5、村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村级集体资源资产的处置,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方案,村级留用地开发和使用。

7、村集体举债和利息标准,村集体资金入股、投资、出借。

8、村集体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

9、农村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10、土地流转方案及流转补助金的分配,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及村集体收益分配使用。

11、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确定。

12、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专职村务工作者)、临时用工选聘及管理。

13、农村发展党员、不合格党员处置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4、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

15、村级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招投标方案及质量和变更管理。

16、村级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村级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日常支出。

17、村级组织的印章管理

18、村级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管理

19、城镇迁往乡村、分户、大中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20、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核发。

21、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

2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

23、社会救助申请,困难家庭的慰问和帮扶。

24、慈善补助的申报以及村级慈善帮扶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25、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

26、残疾人证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

27、村民个人建房,住房翻修。

28、土地证更名和遗失补办登记。

29、各类涉农补贴项目申报。

3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船准造证申办。

31、党内关爱基金的筹集和发放,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慰问帮扶。

32、村各类矛盾纠纷调解。

第19篇: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

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

一、村级集体事项:

(一)村级重大决策事项:1.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

(二)村级招投标管理事项:2.物资、服务采购;3.微型工程;4.中小型工程;5.大型工程

(三)村级财务管理事项:6.村级财务支出票据审核;7.报账员(出纳)现金收支;8.非村干部工资报酬发放;9.招待费支出

(四)村级工作人员任用事项:10.团、妇、民兵组织人员任用;11.治调、计生等其它工作人员任用;12文书任用;13.临时用人、用工

(五)阳光村务事项:14.党务公开;15.村务公开;16.财务公开

(六)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事项:17.集体资源承包经营权流转;18.财产物资管理;19.土地征用及征用款发放

二、便民服务事项

(一)村民宅基地申请事项:1.农村宅基地审批

(二)村民救助救灾款申请事项:2.低保、五保申请;3.救灾、救济款物发放;4.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5.慈善大病救助申请;6.党内关爱基金申领

(三)村民用章管理事项:7.印章管理;8.户籍迁移;9.分户手续证明;

10、殡葬管理;

11、水、电开户申请

(四)计划生育服务事项:

12、计划生育办证;1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4、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

(五)服务村民其他事项;15.入党申请;16.党员组织关系迁转;17.矛盾纠纷调解

第20篇: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2015-03-24 18:470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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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三)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职权事项,应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先立后破,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

(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

(十)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力清单公布后,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权力清单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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