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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平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项目建设管理,依据《鹤峰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鹤政发„2007‟4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07‟100号)、《2011年鹤峰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鹤政发„2011‟10号)、《鹤峰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发[2011]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项目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资金、各项以奖代补资金、农村安全饮水资金、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经乡财经所报账的其他财政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解决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科技培训,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每年11-12月,村支两委会议研究拟定下年申报的项目,全乡所有项目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

(二)项目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项目获得批准(以及帮扶单位支持建设的项目确定)后,由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包村干部、乡直主管单位(如公路中心、水利中心)和项目单位负责人以及当地群众代表深入实地调查后,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乡主要领导和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方案必须有分管领导、项目办主任、包村干部以及受益村民代表签字,乡直主管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组织实施项目

(1)《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全乡所有项目(不含县级实施项目),由乡政府统一组织招标、议标乡村共同签订承包合同。

(2)项目实施由包村干部和村主要负责人等共同组织实施,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和质量监管由村主要领导负责(各村确定1名工程质量义务监督员协管)。乡包村干部、乡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乡项目专管员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检查验收、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3)符合《2011年鹤峰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鹤政发„2011‟10号)的项目,必须按文件要求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列入《2011年鹤峰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4)属自管工程的,村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超支不补,节余资金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用于本单位范围内其它工程建设。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视同组织者个人捐资建设,政府不予拨付资金。

(5)实行项目监理制,乡项目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该村包村干部为项目实施监理人,监理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3、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1)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总结、决算方案、验收资料、报帐资料、附件等。

(2)由乡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乡直主管单位、乡项目办相关人员和包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及村民代表(不低于5人)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表上填写项目验收意见及工程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后乡政府再邀请县直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拨款。

(3)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县定标准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再如数退还。

三、资金管理与结算

(一)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乡财经所设项目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财经所预算、统管、项目等资金的拨付和报账发票的审核由乡主要领导签批。

3、项目单位必须对所实施项目预决算情况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资金结算

1、资金预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报乡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预拨一定额度的项目资金。

2、资金结算。项目竣工后,经县、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帐。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必须提供规定的税务发票和相关资料。资金拨付由乡政府报县财政局通过“一折通”直接上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账户。发票内容与实际支出相符,不得以虚假发票,大额发票套取资金。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各村每年要将项目资金的具体投向、使用范围、建设地点、资金数额、实施单位或个人等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增加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项目资金财政监督。乡财经所要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严格审核项目实际明细支出,完善报帐资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及时将建设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明细情况收集、审核后归档。

(三)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调整项目,骗取套取、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行为,依照规定从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无论建设项目资金以何种途径解决(包括单位帮扶、农民自愿出资出力等),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超项目投资预算举债或留有资金缺口搞建设。未经乡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同意,超预算资金应视同组织者个人(合同签字人或自管工程的主要管理人)捐资搞建设,其经济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财经所不得核销账务。严禁各项目建设单位自收自管自用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帮扶资金未入财政代管中心统管专户的,视为收款人违背财经纪律报纪委等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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