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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9: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08-03-13 进展:临时公告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公司经营核算的正确

性和

可靠性;不断改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

第三条 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本管理办法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企业生

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开展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本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一律使用中文。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结构体系和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关系重大的资金筹措及调配方案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经理层。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

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

监督等。公司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公司领导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公司财务

管理的具体领导者,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单位、子

公司与财务部的关系;组织制订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下达落实成

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

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订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公司决策,

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要组织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财务控制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实行二级管理,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各单位为利润中

心,全面贯彻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各子公

司财务部长或各单位的财务科长由子公司或各单位与公司人事部、财务部会商,取得一致意

见后,由子公司或各单位进行聘任或解聘。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的财务科长既要积极

当好本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助手,参与经营决策,当家理财,为提高经济效益发挥自身作

用;又要为公司严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长和各单位财务科长实行考评制(一年考评一次),由公司人

事部和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实行年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下岗。财

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赋予的权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子公司要接受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以及财政、税务、

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原始记录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

工时、设备利用和存货的收发、领用、消耗、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

记录工作;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配备齐全各种经计量标准局验收合格的

计量器具,按规定定时向有关部门送检。各单位物资的购进、领用,产品的入库、销售等环

节都必须由仓库保管员按制度规定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实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的特点制订各种产品的原材料、能源、工时消耗定

额以及设备利用率、费用开支标准等;按月或季度对各种定额进行考核,严格按定额完成情

况奖惩;定期对各种定额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月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决算前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

定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

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物资制订统一的计划价格,

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预算的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一定时期的总目标,并下达

规划指标。

二、各单位自行编制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

三、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预算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公司的预算。

四、经过总经理批准或者驳回修改预算。

五、主要预算指标报告给董事会,讨论通过或驳回修改。

六、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的具体要求,经财

务部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总经理审定,或者由总经理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修订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分析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发挥现有优势,

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的财务分析要依据会计核算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围绕企业财务指标

执行和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指标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分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对完成

指标应负的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通过稽

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以提高会计

工作质量。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

核算稽核工作。

稽核工作的内容:

(一)对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进行审核,审核计划的项目是否齐全,

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数量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衔接等。

(二)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审核出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应向本单位领导和公司报告,

以便及时处理。

(三)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

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

(五)检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

物相符。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公司不吸收投资者的抵押担保物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三十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

评估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

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

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回购本公

司股票。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三十三条 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股东按票面金额享受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定期进行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分析,选择筹资渠道,确定最佳资

本结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本金的

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

借款、应付税费、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八条 应付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各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

在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制订发行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 出,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

公司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下

述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

始。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断,借款利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

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重新开始。

(二)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借款费用

继续资本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

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

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

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

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 每笔一般借款在当

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

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

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四十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

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时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筹集,原则上由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筹集。公司内部可以相互

拆借,按规定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取得政府补助的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

量。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

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

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收入

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取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

行;各单位按现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的现金,必须在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

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将收入的

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付,月末与银

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票管理,建立支票登记、领用制度。支票印鉴必须要会

计和出纳两人保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签发的,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

款单位和用途,同时,经办人在填写金额时,不得超过财务部门准许的限额。领用支票应限

期清理,并在支票领用帐簿内逐笔注销。对逾期未清理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领用人

交回支票。因故丢失支票,要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各单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经济

处罚外,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立外埠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台账,对其使用

情况建立经常性清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时按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折合成记账本

位币入账,期末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并将外币账户期末金额折合为本位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的期末金额之间的

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汇益,按照借款费

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第五十三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一)现金为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二)本公司现金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往来结算款项,应及时逐笔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

减变化情况,月末各单位对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明细表上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 公司产品销售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赊销政策,积极推进现款现货,严格 控制赊销范围和赊销额度,建立应收账款责任追究制。每月终了,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销售

等有关部门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对账龄较长,且业务往来发生多的应收账款往来

户,要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五十六条 坏账核算方法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为:

(1)因债务人已经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

(2)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本公司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于

半年末或年终,本公司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其他应

收款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计入当年度损益。

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20‰ 1—2年 40‰ 2—3年 60‰ 3—5年 80‰

本公司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和账龄在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对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票据的管理,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

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

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

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严格应收票据的贴现手续并按制度

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

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存货增加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的,按照实际成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

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三、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六十条各单位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

修理用配件、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实行计划成本核算。 计划成本由公司财务部会同供应部制订。计划成本除有特殊情况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

不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分别按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进

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类或品种核算,由公司财务部确

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差异率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

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的自制半成品(水硝除外)按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差异率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

一、各单位购入、委托加工完工和投资者投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

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

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

的会计分录。

二、各单位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原材

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

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第六十二条 包装物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

根据公司实际,各单位购入(或自制)的包装物均属用于包装产品并作为产品的组成

部分,其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办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

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各单位在库低值易耗品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

法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单位价值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将其全部

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

使用“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将全部价值的50%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报废时,将 其摊余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报废低值易耗品残料价值,冲减当月有关的成本费用

科目。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指在库低值易耗品)相互

转移,由调出单位填制“内部材料调拨单”,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时计算结转应负担的材料

成本差异。

第六十五条 水硝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

一、根据水硝的生产特点,生产水硝的单位和各使用水硝的单位,对水硝增加、领用、

发出,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二、水硝生产单位于每年三月末铲硝结束后,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和水硝

实际产量(按75%折算入账),计算水硝实际成本。

三、调出给各化工生产单位的水硝,按实际成本加当年水硝盘转费计价。

四、各生产单位调入的水硝,按调入实际成本加装卸费、运输费计价,生产领用采用

加权平均法。

五、公司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化工工作部、财务部会同水硝生产单位对盐湖存放的水硝

进行一至两次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或盘亏,经

公司批准后,水硝生产单位应及时调增或调减当年生产量,同时,根据已调出量和调整后的

单位成本与原结算成本的差额,向调入各单位办理冲退或补收差额手续。

六、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入(除水硝以外)的其他自制半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按

上月成本差异率计算。其增加、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方法进行核

算。

第六十六条 产成品增加、发出和销售的计价方法

一、各单位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种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

各单位产成品(按品种)的实际成本向公司财务部报账。实物由各单位保管。

二、产成品的发出和销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要进行一

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公司于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供应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库存产

成品、燃料、水硝等大宗存货进行抽查。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各单位

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董事会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

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

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则该

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

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

本公司对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列入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

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时,固定资产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

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

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

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

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

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 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

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的固定资产或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换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七、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

换的部分,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矿山资产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二)一般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按预计的净残值率和规

定的折旧年限确定的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预计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1.90—4.85 3-5% 通用设备 6-20 4.75-6.93 3-5% 专用设备 12—14 6.79—8.08 3-5% 运输工具 8 11.88 5% 第七十二条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

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

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三条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达到

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

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

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

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各单位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七十五条各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中、小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发生的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以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内控制度,严格实物保管。

购建、调入、调出、出租、出售以及报废固定资产,应经公司批准。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理报

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

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分别情况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

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 取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术

开发中心和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

经济指标,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项目建议书,提请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批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报董事会批准。一般性的固定资产更新项目

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条 批准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成立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

负责组织实施。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

不同特点,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编制工程进度、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管理

办法等。实施方案经公司审查同意后,专门机构(领导组或指挥部)与公司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工程、物资、机器设备采购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

预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落实编制需外购的物资和机器设备计划。土建工程或购置较

大型的通用机器设备或专用机器设备,应采用招标的办法,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各单位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要与生产用的物资分开,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

“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工程物资的购入和领发,按实际成本核算。并应制订工程

物资的入库、领发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

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以下办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

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

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批准后

分别情况处理。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

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营

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

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程决算审查、竣工验收及考核制度。

各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公司审查后,由综合计划部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工程验收。较大的工程项目由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组织验收。综合计划部在审查工程

决算、组织工程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签订的责任书,根据工程完工速度、质量及投资预算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提请公司批准。

第八十六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记账,待办理工程结算后再按实际

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

第八十七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若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

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

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第八十八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八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

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

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

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

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

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

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

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

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受让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同时满足换入的无形资产或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和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时,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换出

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减)收到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六、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

定。

第九十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及摊销方法

一、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

(一)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按不超过合同性

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二)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延续不需要

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一并记入使用寿命;

(三)合同或者法律没有使用寿命的,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如与同行业情况进行比

较、参考历史经验、聘请专家论证等,以无形资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

命;

(四)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

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按照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

销一般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

实现的,其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九十一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一、本公司期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逐项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

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单项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其他无形资产,在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按照单项对无形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按照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难以对单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

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公司期末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不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

形资产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指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分摊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其预计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

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按

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九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一、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二、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技术性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议,属董事长、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分别由董

事长办公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以纪要或文件的形式发布决策结果;属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小组提出方案并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其授权

范围内做出决策;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财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具体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和负责对

外投资的评价考核。

第九十五条 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的期末计价两个方面。

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公司取得的投资,在取得时以投资成本计价,包括买价和其

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未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投资的分类分别采用

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

第九十六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成本的确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的股利或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所

获取的款项净额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本公司在期末对交易性

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第九十七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

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等。

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

金额,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公司的委托贷款视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

会计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第九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本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

资,即对子公司投资;本公司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

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本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即对联营企业投资;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

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原则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

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

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

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本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

项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

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的,本公司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

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

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本公司对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

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本公司对能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作为子公司,并将子公司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成本法核算下投资收益的确认: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

投资收益。本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权益法

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

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成本。

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本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

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确认被投资

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

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

润的,本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由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所

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被投资

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

单项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成本费用开支项目。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结合公司生产特点,

内部组织形式和内部核算体制,制订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如下:

一、生产成本开支项目

(一)制造成本是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

(二)直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

装物等。

(三)职工薪酬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福利及保险

等。

(四)制造费用包括各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

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

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五)根据公司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成本管理,促进节约支出,降低产品成本。

各生产单位发生的排污费、绿化费、职工教育费、土地污染补偿费和税金(按照规定支付的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列入制造费用。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

费、职工薪酬、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

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一)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设施折旧费、修理费,物料

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二)职工薪酬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

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

的支出等。

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

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

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

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

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

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

减的时间。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1.5%的标准内实支实报。

各单位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各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三)劳动保险费是指公司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

筹费)、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 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

项经费。

(四)董事会费是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五)咨询费是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

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六)审计费是指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

(七)绿化费是指公司总部为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八)税金是指公司总部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等。

(九)土地使用费是指公司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十)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

土地损失补偿费。

(十一)技术转让费是指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技术开发费是指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

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

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十三)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

摊销。

(十四)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

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年销货净

额的3‰;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 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超过1亿元(含1亿元)

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5‰。

三、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

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

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

其他经费。

四、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

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一百条 在年度开始前,由财务部门按照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大纲和确定的目 标总成本,根据本单位的设备条件、技术水平、物资状况等方面情况,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

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测算平衡,在确保本单位目标总成本的前提下,制订产品目标单位成本

和目标总成本。

第一百零一条 在年度开始前,制订年度利润计划时,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

费用根据上年实际,本年度增减因素和公司经营目标上台阶要求,编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计划。公司目标利润确定后,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计划分别按单位按

部门分解落实下达,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职工收入挂钩,实行节约按比例奖励,超支按比例扣

罚的办法。

对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规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差旅费标准由公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

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办法。一是按营业收入的适当比例核定给日化销售部和供应

部一定数额的业务招待费,由日化销售部和供应部掌握使用,并作为公司与日化销售部和供

应部签订销售或供应承包合同的一个内容进行考核,实行奖罚。二是公司总部的业务招待费,

开支由总经理审批。三是每年初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办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给一定数

额的业务招待费,由各单位掌握使用。月末各单位据实到财务部报账。

三、技术开发费由公司技术开发中心具体管理。公司财务部按月将确定的年度管理 费用计划中的技术开发经费拨给技术开发中心;重大项目专款专用。

四、工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工资的管理。每年初编制全公司工资控制计

划和考核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每月初根据对各分公司上月考核结果和工资兑现情况,

并结合生产实际,编制各分公司月度工资计划表,呈报分管总经理同意后,报送财务部一份

和开户银行一份。各单位提取工资时,通过“内部往来”由公司财务部签发支票到银行提取。

各单位应划清计入产品成本和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的界线,按照财务部规定的

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其分配方法进行正确核算。

第一百零二条 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以产品品种为对象归集

生产费用。制造费用能直接计入产品品种成本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品种成本的采

用按产品产量或生产工人工资的比例分配计入各种产品品种的成本。月末在产品采用约当产

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销售部门和市场部应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定期或不

定期地组织走访用户、市场调查以及通过订货会等方法,分析国内、国外市场情况,预测销

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据以编制销售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 销售部门应建立销售的日常管理制度。严格供货合同的签订和供货合

同的管理。产品销售均由销售部门填开发票,财务部收款。对部分客户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

算的,产品发出后,销售部门应尽快将发票送交财务部,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制托收承

付凭证并送交开户银行。

第一百零五条 销售价格确定的程序是:销售部门根据市场行情,提出产品价格变动

的依据和拟调整的销售价报工作部,或由工作部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并

由工作部会同财务部确定调整销售价格的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销售部门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销售材料,固定资产

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零七条 收入确认方法

一、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

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

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

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本公司已经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

收入。

二、提供劳务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即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

协议总金额。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

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

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

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

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章 公司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大纲,在预测产品产量、成本水平、销售

产品品种、价格和税率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上台阶的要求,

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目标利润。

公司财务部按月考核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的完成情况,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

建议。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利润总额的构成、计算方法、核算方法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

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

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各单位应加强营业外收支的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和开支范围,并按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

规定,正确进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

的,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

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严格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得税。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支付优先股股利。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

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积金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公司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二、转增股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以转增股本。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

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

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四章 税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税务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

单位税务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流转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确认

(一)本公司在取得资产、负债时,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未来

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司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

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计量

(1)本公司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

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2)本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

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企业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与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

(3)本公司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

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三、公司及各子公司所得税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或有事项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包括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以及重组义务)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重组义务确认的条件: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

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该重组计划已对

外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

量。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

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

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

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严格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

一律不准为他人担保。子公司若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担保,需经公司同意。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

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

括按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要求需要对外或对内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

说明书。

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是按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按月或按季)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中期会计报告包括需要填报的会计报表以及财务情况分析。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和资料。

一、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二)利润表:是指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

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本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各项目变动的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

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七)或有事项的说明;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十)准则中要求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其他事项均应按准则规定披露。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所属企业上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须通过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

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

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

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四、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一)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二)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三)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四)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

(五)共同控制主体;

(六)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装订成册,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报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全面反映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公司总结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销售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已获利息倍数、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

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按照分析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分析的目的

和要求不同,可以分为全面分析与局部分析,专题分析与典型分析。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财务分析,且根据经营状况随时进行专题分析。

第十七章财务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财务检查指以查错防弊,改善管理为目的,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对

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财务成果、会计记录及报告、资产状况等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和真实性所进行的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督查室是财务检查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公司所属单位每

年至少检查一次;专题检查可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定期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被查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和检查人应按公正性原则进行检

查,提供书面专题报告,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

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一百三十条 清算组应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按照董事会通过

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认未交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

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然后再按规

定顺序清偿。清算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

额,应当视同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普通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方为有

效。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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