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琼,女,1986年04月28日,汉族,文化程度,本科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身份证412824198604282627。
被告:乔建平,男,1962年07月01日,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住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建筑公司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身份证410125196207010019。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伍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交通食宿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乔建平借陈琼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承诺2014年6月低归还1万元余款。然而,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讨钱款,不予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乔建平偿还原告陈琼人民币五万元,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琼
2014年6月23日
《登封市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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