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甲方:普兰店市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刘福春身份证号码:210222195304302317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负责外墙拆除、抹灰施工等工作。
二,劳务费按次计算。完成该次任务乙方支付人民币 8500元。
三,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伤,医疗、养老
保险等。
四,乙方完成劳务任务时应遵守安全规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工作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疾病(高血压、脑
出血、脑梗塞、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心肌梗死、糖尿病、中毒等)
等导致人身伤害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普兰店市第二人民医院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临时工劳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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