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程序及办案程序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结合路政工作实际,路政执法可分为路政管理许可、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四种类型。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五、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实施强制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