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执法程序
一、执法依据:各级盐政执法部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盐业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执法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1、立案
此阶段应做好立案标准审查、案件管辖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填写“立案呈批表”,经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最后报盐业主管机构领导批准。
2、调查
盐业主管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见证人提出询问,作出“询问记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处理
调查终结,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结案
案件查处工作全部办理完毕后,案件的承办人应填写“结案报告”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盐业主管机构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全部资料按查处程序各阶段进行分类、整理,并有序地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听证程序
盐业主管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金额个人在2000元以上,企业在20000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