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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鸡和野鸡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野山鸡和野鸡蛋

一、霸道的法律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法若为法,则野鸡和鸡蛋都是国家的!

二、羞羞答答的先占

莫名的原因,致使物权法“不好意思“规定先占制度。由此导致极其荒唐结论:所有拾 荒者均不能先占取得他人抛弃物。显然不应如此,故学者们努力在物权法字里行间挖掘“先占”,实务界则径取理论和他国实定法精神断案。可算有一道特色景观。

三、野山鸡和鸡蛋的权利归属

前提:

1、无视物权法第四十九条;

2、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分析:

1、野山鸡逍遥于山林之际,无主;至于鸡蛋则谁下的是谁的(并非玩笑)。

2、被捉的野山鸡,谁捉住的归谁;谁捡到鸡蛋是谁的。

法言法语:适用先占制度(尽管立法尚未设置这个制度)。

四、无主物也是民法视野下的物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名花终将有主,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 在当今社会可谓稀缺(不包括讼争之物),民法(理应)提供无主物的归属制度规则: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律有特别规定的,遵其归定。

五、物是否有主不影响按其他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两个物依据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物相互依存:原物 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他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故,野山鸡是民法下的原物,野鸡蛋是野山鸡(原物)的天然孳息。

六、认定“天然孳息必为有主物”理由不成立

1、物权法术语(概念)“天然孳息”,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并非法律共同体独特的自 我抽象约定,某种意义上可算通用概念。

2、因只有在需要定纷止争之际方须法律出手,而对无主物之孳息权利归属问题又优先 适用先占原则得以解决,故物权法对孳息物权利归属精力集中在“有主物”,字里行间不包括无主物之孳息,非常顺理成章。

3、特别强调,逻辑上不能因为立法在孳息物权利归属的规定中“抛弃”无主物而得出 孳息物不能是无主物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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