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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9月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保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控制邮政金融资金风险,促进邮政金融业务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二) 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三) 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第四条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1、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伤5人以上,或者亡3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

2、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

3、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

4、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

5、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

(一)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六条 实施责任查究的原则:

(一) 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实施责任查究,应当 2 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案件的种类、发案部位、业务种类、以及相关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对特别重大案件,应当“上追两级”。

(二)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将各岗位人员履行责任情况,列入日常的政绩、工作质量考核,凡有失职行为(包括原岗位人员在任期间的失职行为)的,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不允许有不受本规定约束的特殊人员。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查究失职人员,要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 贪污、挪用、冒领、骗取、窃取邮储资金的;

(二)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

(二)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按规定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执行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

(四) 明知或应知他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仍为作案人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

(六)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七)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八)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对发现的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

(十一)

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查究: (一) 积极组织破案,并追回大部(涉案金额的80%)或全部损失的。

(二) 自查发现案件并及时报告的。

(三) 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的责任查究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 4 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对发案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得易地同级任职。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被查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理的,从做出查究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不得晋升职务。

已经取得过先进、模范称号的,要严格按照《全国邮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管理办法》,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章 邮政企业各级领导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十三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

(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或工作)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负责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选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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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防范设施达标。

(六)负责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布臵、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督促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安全保卫、储蓄业务的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八)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及时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责任查究。

(九)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十)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调查处理,落实“五不放过”原则。

(十一)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负责金库门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指纹锁管理、应急门密码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列人员责任查究

(一)省(区、市)邮政公司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2.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 6 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二)市(地)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6万元至8万元。

(三)县邮政局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 处理,经济赔偿7万元至9万元。

第三章 邮政企业各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十五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组织对储蓄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的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负责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建设规划;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负责制定运钞车辆新增、更换计划和选型。

(五)负责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金库、运钞车、枪支弹药等的安全管理。

(六)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七)负责配合公检法机关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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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调查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析发案原因,界定案件责任,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九)负责制定金库、运钞防抢、防盗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审核网点防抢、防盗应急预案,督促演练。

(十)负责考核金库值守、钞车押运、网点守护等人员,对不适宜人员及时提出调离建议。

若二类及代理储蓄网点、运钞车、金库等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企业发展部门负责的,责任由其承担。并按照本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第十六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规定和要求配备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三)负责制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和储蓄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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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了解掌握邮政金融岗位人员的日常表现,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守押、金融业务的人员,及时调离相关岗位,或及时提出调离岗位的建议。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第十七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保证资金的落实。

(三)负责对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完成或督促发案单位完成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代理业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检查储蓄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负责组织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的调查。

(四)组织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六)负责监督隐患的整改,及时将邮政储蓄银行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向同级银行反馈。

第十九条 本章所列人员根据履职情况及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查究。

(一)省(区、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2000元至6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2万元至3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二)市邮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11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4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三)县邮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第四章 邮政储蓄银行各级领导责任和责任查究

12 第二十条 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领导和一级支行领导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不得违规拆借、挪用;不得默许和指令下属违规经营或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

(二)负责建立、健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下级单位领导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负责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内部控制和岗位制约的要求配备从业人员。

(四)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及相关部门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六)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邮政金融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每月组织分析、布臵、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布臵、督促、检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督促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九)对邮政企业储蓄业务的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十)负责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督促有关部门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查究,组织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调查处理,落实“五不放过”原则。

(十一)负责金库门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指纹锁管理、应急门密码的管理。负责对金库锁具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人员责任查究:

(一)一级分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2.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二)市(地)分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4 处理,经济赔偿6万元至8万元。

(三)一级支行领导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7万元至9万元。

第五章 邮政储蓄银行各级相关部门

负责人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邮政金融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 负责组织落实各项邮政金融规章制度,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银行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定辖属一类网点的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负责检查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业务规章制度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报告、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五)负责组织对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邮政金融业务及自助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六)负责审查辖属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ATM、POS的入网资质。

(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八)负责具体组织邮政金融业务培训。

(九)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并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十)负责一类网点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督促邮政企业通报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告知同级邮政企业。

16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各项邮政金融会计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按照规定对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会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督促和落实整改。

(四)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五)负责具体组织邮政金融会计培训。

(六)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七)负责金库内(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安全管理;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

(八)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并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一级分行和市(地)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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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方位地督导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内控要求。

(三)负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统筹管理。

(四)负责根据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组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组织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实施对各类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六)负责确立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管理要求。

(七)负责制定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警示教育制度,并组织落实。

(八)负责业务授权范围内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行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条例等。

(十)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承担本行法律事务和授权管理。

(十二)负责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

18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审计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审计任务。

(四)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审计报告负责。

(五)负责检查并考核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负责组织对辖属机构和二类、代理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七)负责对本部门审计人员检查发现的重大资金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八)负责组织对资金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负责采取书面等方式及时向邮政企业通报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金融业务审计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审计(稽查)人员进行审计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配合查处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提出改进建议。

19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对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履职考核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内部控制和岗位制约的要求配备从业人员。

(三)制定并落实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制度和储蓄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对有黄、赌、毒等劣迹及不适宜从事邮政金融业务岗位的人员,及时调离邮政金融相关岗位或及时提出调离邮政金融相关岗位的建议。

(五)参与对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参加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报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重大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具体落实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20

(二)负责按照邮政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保证资金的落实。

(三)负责对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完成或督促发案单位完成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列人员根据履职情况及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责任查究。

(一)一级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2000元至6000元。

2.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经济赔偿2万元至3万元。

3.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二)市(地)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1000元至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1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3万元至4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三)一级支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1.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处理,经济赔偿5000元至15000元。

2.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3.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5万元。

4.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6万元。

5.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第六章 邮政金融相关操作人员责任和责任查究

第二十九条 业务管理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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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各项邮政金融业务制度。

(二)检查辖属机构落实邮政金融业务规章制度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漏洞,及时报告、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

(三)负责组织对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邮政金融业务及自助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告知邮政企业。

(四)负责对本业务条线各类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报告。

(五)负责具体组织邮政金融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邮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工作。

(二)负责核对本单位及下属金融会计单位的单证、账款,监督各项业务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抵制违规拆借、挪用金融资金;及时清理悬记账款。

(四)每日核点出纳现金结余,核对 “现金登记簿”、现金日记账,并记录核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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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检查所辖机构金融业务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并监督网点和出纳员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

(六)负责对网点的超限额拨款,出纳的超限额提款,确认有主管人员审批后办理。

(七)负责监督网点及时上缴款、出纳员及时下拨款;严禁以拨款抵缴款。

(八)定期与出纳核对资金变动情况,按规定进行银邮对帐,逐笔挑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包括辖属网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日记账。

(九)每日逐笔挑对内部往来账目;每旬至少进行一次会业对账。

(十)会计检查员要不定期查库,每月至少一次。

(十一)严格执行支票印鉴分管制度,保管好印鉴,对出纳员填制的支票各项目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不得在空白支票上提前加盖。

(十二)按规定管理使用金融会计计算机操作员权限,按规定更改密码,密码不得泄露。

(十三)对发现的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及时报告;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差错、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邮政企业。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严格执行邮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24

(二)按照规定保管各项业务资金,保障其安全与完整。

(三)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

(四)定期与会计核对资金变动情况。

(五)按照取送款额度申请相应的押运措施。

(六)负责妥善保管分管的金库密码和保险柜钥匙,双人进出金库。

(七)及时、准确地调拨资金,合理配臵备用金留存。

(八)负责将邮政金融资金及时送存银行,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并送金库保管;不得委托他人提取、送存、携带、保管金融现金。

(九)严格执行各项交接制度。

(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并顺号登记使用。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后监督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 负责清点网点送达的凭证袋个数,并检查凭证袋封装是否完好,勾挑核对清单与网点上报的各类报表、凭证张数是否相符,发现漏登清单或单证表不符的,向封发网点缮发验单,查明原因。

(二) 负责对网点办理的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特殊交易进行监督。对当天送达的凭证应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因凭证送达时间较迟无法在收到当天监督完毕的,最迟不可超过次日。

25 (三) 对发现凭证、单册、帐表或前后台账目不符的,应认真查找原因,严重不符的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 负责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

(五) 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点。

(六) 负责登记差错交易信息,下发差错通知单,督促所属机构查验和更改。

(七) 负责辨别网点凭证的异常迹象,审核有无涂改、补写、挖补、浸蚀、伪造印章等。如有异常,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报告监督组长。

(八) 按规定管理使用事后监督计算机操作员权限,按规定更改密码,密码不得泄漏。

(九)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隐患及时报告,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报告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 负责每日监控本级及其辖属营业机构的实时预警、非实时预警信息。

(二) 编写协查任务书送交相关部门和岗位。 (三) 负责非现场核查风险预警信息。 (四) 负责督促核查人员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26 (五) 对风险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报告邮政企业。

(六) 负责风险预警信息的核销工作。

(七) 及时查看上级下发的电子稽查信息通知,并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

(八) 每日填写值机工作记录并做好交接工作。

(九)对电子稽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子稽查系统风险预警核销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

(二)对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要报告邮政企业。

第三十五条

审计(稽查)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对本人已实施的审计内容负责。

(二)按照规定记录审计情况,填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书等,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审计情况,及时报告邮政企业。

(三)按要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填写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27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

(六)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案件(事件)情况,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应报告邮政企业。

第三十六条 储蓄网点(一类、二类和代理网点)负责人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建立并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日常对相关交易的授权,并落实三级权限管理。

(四)严禁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储蓄业务;严禁持储蓄重要空白凭证、戳记外出收储。

(五)严格执行运钞的相关规定,向邮政企业提供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押运人员进行备案,做好与邮政企业押运提款箱或物品的交接。

(六)对各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工作。

(七)负责检查本网点员工履行职责情况。

(八)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机构的各项制度、文件。

(九)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十)负责组织防抢劫应急预案的演练。

28

(十一)对有黄、赌、毒等劣迹的人员,及时提出调离建议。

(十二)负责保证本网点不违规使用邮政金融资金。

(十三)及时、如实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第三十七条 网点营业人员(包括综合柜员和普通柜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业务制度规定办理邮政金融业务。

(二)及时上缴超限资金。

(三)落实钱帐分管、支票印鉴分管、取送款等制度。

(四)负责日终核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数量,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五)负责辨别储蓄存单、存折真伪,审核储蓄存单、存折有无涂改、挖补现象。

(六)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交接制度。

(七)严格管理电脑口令、密码,按规定更改密码,密码不得泄露。

第三十八条 金库守护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 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擅自进入金库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 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29

(三)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发生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运钞车驾驶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 执行取送任务前,认真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臵、报警装臵、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二)不得擅自变动、泄露运送款时间和路线。

(三)运款途中不准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四)接送款单位有院落的,运钞车必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运钞车应尽可能停靠营业网点办理交接。

第四十条 押运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执行取送任务前,应认真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通信设备及必备的证件等。

(二) 运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 运款途中遭抢劫时,应当迅速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爆枪等护卫器械。

(四) 在办理交接时,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要进行警戒;在确认押运的款箱(包)安全送入并办理交接后方可解除警 30 戒。

(五) 不得泄露运送款时间和路线。

(六) 在执行取送款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现金。

(七) 执行取送款任务后,负责填写押运日志。

第四十一条 取送款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 执行取送任务前,负责清点款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立即报告。

(二) 不得泄露运送款时间、路线和数额。

(三) 负责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章所列相关操作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一)发生一般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经济赔偿15000元至25000元。

(二)发生较大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关键岗位处理,经济赔偿25000元至35000元。

(三)发生重大案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关键岗位处理,经济赔偿4万元至5万元。

(四) 发生特大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赔偿5万元至7万元。

(五)发生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1

第七章 责任查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案件调查工作应当在发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一类网点案件调查。一类网点和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内部发生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邮政企业参与,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一)发生特别重大、特大案件的调查:

1.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集团公司与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共同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重大、较大、一般案件的调查:

1.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邮政企业参与,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案件调查。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发生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邮政储蓄银行参与,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32

(一)发生特别重大、特大案件的调查:

1.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集团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由邮政集团公司与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共同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重大、较大、一般案件的调查:

1.盗窃、抢劫案件由省邮政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邮政储蓄银行参与,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调查组由邮政企业领导负责,监察、人力资源、财务、保卫、代理业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邮政储蓄银行调查组由邮政储蓄银行领导负责,人力资源、业务部门、风险合规、监察保卫、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联合调查组由监察、人力资源、保卫、代理业务、业务部门、风险合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案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案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案件的性质和案件责任。

(三)提出对案件责任者的查究意见。

(四)总结案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3

(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调查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书:

(一)案件情况。主要包括:发案单位概况。作案人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发案现场情况。案件的简要经过。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和人员伤亡情况。案件侦破进展及损失追缴情况。

(二)已经采取的措施,案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案件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的查究建议。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 调查组必须调阅以下资料,并作为案件责任查究的基本依据:

(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二)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书。

(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情况回单,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四)安全检查报告书调审情况记录,领导对隐患整改建议的有关批示等相关材料。

34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案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案件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在案件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案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案件调查的秘密。

第五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上级单位可直接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对责任人的查究处理决定应予以通报。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对案件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要求责任人经济赔偿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上一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一级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然按原决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责任人经济赔偿超过案件损失部分作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奖励基金。

第五十五条 责任查究的督办:

(一)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案件,由省邮政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进行督办。

35

(二)发生特大、特别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督办。

第五十六条

督办的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追缴损失。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第五十七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应建立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档案,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查究处理情况汇总分别报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术语解释

网点:包括一类网点、二类和代理网点。

业务部门:包括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信贷业务部、渠道管理部和直属营业部等部门。

案件调查处理“五不放过”原则:是指责任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损失没挽回不放过,整改没到位不放过,教训没吸取不放过。

36 案件种类:盗窃、抢劫、贪污、挪用、诈骗及其他金融资金案件。

部位:包括一类网点、二类和代理网点以及金库、运钞车等。

业务种类:包括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等金融业务。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补充。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此前制定的邮政金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和未作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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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题1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

关于开展邮政金融资金案件防控专项

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知识测试题

治安安全责任查究制度

治安安全责任查究制度

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通报制度

邮政金融

县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目标责任书

金融案件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9月修订版)
《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9月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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