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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土资源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土地出让人、产权转让人和政府采购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县政府《关于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1]17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投标局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二)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其实施方式按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5—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投标局备案。

第八条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九条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标的额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l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投标局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

1、交易申请;

2、交易受理;

3、文件核准;

4、公告邀请;

5、资格审查;

6、集中交易;

7、交易确认;

8、合同备案;

9、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管控。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同时还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凡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其收支票据才能入帐。 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准(批复)的同时,将批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投标局。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 第十七条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 第十八条实行支出类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有效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规范标后监管,在招标前即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

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投标局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招投标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招投标活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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