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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2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财务会计基建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内部发送:办公厅,会计司,人事司,条法司,内审司,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杨育凤联系电话:66195165(共印52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4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一)总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基建项目的廉政建设,建立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方案及初步设计图纸,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初步设计;

3审批基建项目征地及地址变更事项;

4审定基建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价投资效益,考核建设成果;

6委派审价机构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总行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辖区内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和上报;

3负责辖区内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现场审查和核实,并上报总行审定;

4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概算和预决算;

5审查基建项目的主要合同;

6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按季上报总行;

7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辖内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

8制定基建项目廉政建设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事宜。

(三)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

3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立项文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管辖行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工作;

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施工监督管理,控制建设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5对重大变更事项及时上报管辖行审查;

6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7按月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

8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行报告建设成果;

9配合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

第四条基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立项和征地

第五条基建项目申请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因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房屋建筑结构严重破坏,既没有维修价值,又严重威胁库款和人身安全,经地方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限期撤离或拆除的;

(二)现用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房屋损坏较大,办公用房紧缺,库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三)因机构升格(县级支行升格为地市级中心支行),现有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四)随地方政府驻地迁移,必须异地兴建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的;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市政道路拓建需要,其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必须迁址建设的。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单位应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管辖行审查。

第七条管辖行应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排序,上报总行申请立项。

第八条基建项目原则上先立项后征地。建设单位如需征地或变更建设地址,在确定候选地址后,应报管辖行审查,由管辖行报总行审定。

第三章 设计

第九条基建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

第十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应选择两家设计单位,100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选择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管辖行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择优选择三个方案,报总行审定。

上报设计方案的资料应包括: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含经济技术指标),建筑方案效果图(彩色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等。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经总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定。

第十三条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工艺、水、暖、电、电子监控、综合布线、室外工程、防雷、消防等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以及以上文件的电子文档,工程概算书(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各类市政税费及其它费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当地政府有关规费的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地质、文物勘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地质文物勘探报告完成后,应报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经总行审查获通过并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管辖行审查。

经审定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对重大设计修改,应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定。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基本建设业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吃苦耐劳,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把工程质量关,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第十八条管辖行会计财务部门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法律、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考察,报管辖行审查。

第二十条管辖行应监督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通过合同约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管辖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报管辖行审查后签订,并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质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按月(月后5日内)向管辖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辖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参加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二次装修和竣工验收),按季(季后10日内)向总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管辖行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熟悉业务的基建财务人员,钱账分管,建立健全会计账务,真实、完整地办理会计核算。

管辖行应指导和检查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按转账方式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装饰装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5%。

第二十九条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报管辖行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月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月后5日内上报管辖行。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报要求上报。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审计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基建项目,总行授权管辖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分阶段工程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全面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并经管辖行审核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于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建筑面积、总投资进行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好,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的基建项目,总行对建设单位、管辖行以及有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表扬,并按总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管辖行和建设单位给予费用预算指标奖励,由管辖行和建设单位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基建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由于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工程质量差或发生严重工程事故,验收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管辖行给予建设单位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以后年度费用预算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管辖行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严重工程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总行对管辖行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扣减管辖行以后年度费用预算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管辖行辖内基建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验收不合格的,总行两年内对其拟建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三十七条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11%以上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11%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或管辖行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或管辖行费用预算指标。

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6%-10%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6%-10%的,由管辖行对建设单位酌情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非合理因素超投资的,总行不予追加投资,资金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弥补。

第三十九条管辖行或建设单位挪用基建项目资金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还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四十条不按《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设备,与供应商串通,购买设备、材料高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不能追回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不严、多付工程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印钞造币企业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总行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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