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国税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2: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国际税收: a) (广义)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b) (狭义)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收税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力,具体表现为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3.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4.税收饶让:亦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5.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6.离岸中心: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7.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8.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9.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大超过股权资本时。

10.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即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定价一致。也称独立核算原则。

1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12.交易净利润率法:它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13.预约定价协议:在进行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预约定价协议是将费时费力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定。

14.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成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15.归属所得:受控的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使之不再享受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汇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⑴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它并不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⑵涉外税收的征税权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⑶从载体的方面看,涉外税收体现为一国具体的涉外税收制度,而国际税收则体现为国际惯例和税收协定等法律规范。

⑷从职能方面来看,涉外税收的职能主要表现为聚财和调控职能,而国际税收的职能则主要表现为调整并规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协调职能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⑴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⑵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⑶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⑷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⑸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有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⑴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⑵税率的差异

⑶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⑷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⑴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⑵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⑶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⑷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⑸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⑹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⑺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⑴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⑵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⑶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⑷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⑸资本弱化

⑹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⑺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即“顺向避税”。 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即“逆向避税”。

•主要原因:⑴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⑵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

⑶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因逆向避税而增加其税收总体负担。

⑷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 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⑸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亏损,则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增加其应纳税额。 主要手段:⒈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资本弱化

⒊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⒋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预约定价协议(APA)的局限性:⑴申请的复杂程度高。

⑵信息披露的过多,易泄露公司的机密。

⑶成本过高,费时费力。⑷有效时限问题,预约定价协议是一种对未来进行约束的协议,但未来是不可预知的,在一个迅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预约定价协议的有效性只能限于短期。

★F分部所得包括的内容: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⑴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⑵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⑶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⑷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在双边协定中列明反滥用条款:⑴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⑵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⑶纳税义务法:即在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居住国征税时,来源国才给予协定优惠。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则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⑷透视法:即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利益(特别是对各项投资所得的优惠)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真正的受益所有人

⑸渠道法:即在协定中专门设置针对导管公司的条款,对导管公司获得的收入的使用途径及比例作出限定,符合限定的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⑹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原因:

(1)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

(3)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因逆向避税而增加其税收总体负担。

(4)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 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亏损,则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调出到该境外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增加其应纳税额。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以及对应的国家: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也称为纯国家避税地) 例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瑞士、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巴拿马、中国香港、塞浦路斯

(4)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

(5)签订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荷兰 非纳税居民

无住所+T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金[-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天数

无住所+90/183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金[-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当月境外工资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境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天数无住所+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金[-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011.9.1前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2011.9.1后 4500-9000

20%

555

9000-35000

25%

1055

35000-55000

30%

2755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所得5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所得30万美元。甲国所得税税率40%,乙国所得税税率33%,丙国所得税税率45%。甲国和乙国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乙国给予甲国总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减半征税的优惠待遇。要求:试用分过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共公司国外所得税款的可抵免数和甲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

乙国

丙国

Tn5016.5%8.25万美元视同缴纳Tn5016.5%16..5万美元CL5040%20万美元Tpn16.5万美元Tn3045%13.5万美元CL3040%12万美元 Tpn12万美元可抵免额度5033%3040%28.5万美元应缴纳税额(1005030)40%-28.543.5万美元

内地A公司与香港B公司是关联公司。2008年5月两个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业务

(1)A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从B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而同类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为12万美元 (2)A公司以100万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B公司对该批产品未作任何加工,又以15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B公司当地同类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为20%。

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应调增应税利润=20-12=8 万美元

可比非受控

(2)正常销售价格=150*(1-20%)=120 万美元

再销售价格法 应调增应税利润 120-100=20万美元

应补缴所得税=28*25%=7万美元

A国家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80万元,税率为35%;81~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问:1.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2.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1)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

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2.应征所得税额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30*30%=9万元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23.1+9=32.1万元

竞争上岗国税

国税演讲稿

国税工作总结

国税工作总结

国税简介

演讲稿国税

国税工作总结

国税委托书

国税自查报告

国税3

国税
《国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国税业务系统 国税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