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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长大校发[2007]5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化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 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 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 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 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 其它违反《长江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无故旷课。凡要考勤的教学活动,学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时,按旷课一学时计。学生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在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教学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发文及教育,并将处理文件及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拟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报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发文;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考试舞弊处理的监督;

(三)学生事务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除考试舞弊外其它违纪事件处理的监督;负责协调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和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负责学生申诉处理;

(四)安全与保卫处负责协助院(系)在学生治安与保卫方面的调查与取证;

(五)招生与注册处依据有关规定,将学生处分文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附件材料要求: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考试违纪详细记录;

(2)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讨材料。

(二)其他违纪处分所需材料:

(1)违纪事实材料(学生本人签名);

(2)学生违纪的证据或旁证材料;

(3)违纪学生的调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分考试违纪和其它违纪

(1)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应做好考试违纪的详细记录,并收集保管相应证据,记录应有违纪学生签名(如果学生拒不签名,监考老师予以说明,并有二人以上监考老师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试违纪记录及违纪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2)跨院(系)学生违纪事件以及在校内公共场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事务处将学生违纪材料移交院(系),院(系)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二)院(系)依据学生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和学校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意见书》,并将《处分意见书》送达学生,并送学生事务处一份。

(三)《处分意见书》送交学生二个工作日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辩,由院(系)组织复议,无异议或复议后,院(系)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

(四)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文件起草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分意见书》和《处分决定书》如因学生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者,院(系)予以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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