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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4 06:32: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属于下列情况,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其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二)审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办结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经办部门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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