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来源:长航局 作者:胡华仿 责任编辑: 日期:2005-12-06 【字体:大 中 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深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重任;既要注重并解决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注重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相关理论问题。本文试从公平正义基本内涵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角度入手,谈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问题。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他还强调:“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可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非正义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迄今人类历史上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倡导“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驱动下,我们还突出地面临着一些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实现。此外,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为人们在众多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概念。而究竟什么是公平,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群体对公平的认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至于至今人们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尽管古往今来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公平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平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被人们公认是最佳的,或者说与别的规则相比不得不选择它的,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

其一,“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所谓历史范畴,一是指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级评价公平的标准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等),对公平价值尺度的把握和理解会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

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互相依存和相对合理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其二,“公平”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衡量和评价的对象只能是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这些涉及利益关系的规则既包含经济层面的规则,也包含政治层面的规则,还包含伦理层面的规则。例如,政治上的权利平等,经济上的竞争平等、交易过程平等、收入分配平等和伦理上的人格平等等,几乎在人们活动的所有领域里,都存在着公平与否的价值评价。因此,社会公平与否的评价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

其三,“公平”是一个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属于观念形态,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为公平是“公认”的,所以是一个有主观性的评价尺度。某一个规则对利益双方是否公平,主要是通过利益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来确认,即某种社会活动及其结果只要符合或者大体符合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认为这一规则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说公平是一个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是因为在该规则指导下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就是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公平的。

其四,公平与正义紧密相联。与“公平”紧密相联的是“正义”即公正。公正所衡量的应该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人们分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当前,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工作。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正义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够,这就决定了我们还必须在效率和活力上做文章,必须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上向效率和活力倾斜。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倾斜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矛盾和问题发生,我们又必须不断加以改革和调整,必须注意在济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样才能体现社会部分成员和部分地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逐步的调整过程,不可能一促而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我们所讲的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的政策调整每向前推进一步,都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认真解决,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并宣传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们又在走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是当前社会最基础的活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竞争权利,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只有竞争机会平等,才能使更多的竞争活动主体参与竞争活动,才能使活动结果更符合效率要求。如果竞争过程中出现机会不平等,也就是某些竞争主体拥有了某种特权,那么,不但会严重打击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主体间权利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上层建筑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产生大量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重要内容,就是规则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这样才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所谓“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它具有较大的弹性,主要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利益分配的高低差别只要是在整个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限度内,都可以算做利益分配的“平等”状态。利益分配平等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益的初次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其他分配同时并存。二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要以防止贫富悬殊和社会两极分化为目的,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这两个方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有效配合,不能分主次。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只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则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泛滥,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本质内容就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市场经济既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优势,又有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形成贫富对立的弊端。前者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选择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最终目的,而后者则是与社会主义追求人类平等和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相悖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取向,就必须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弊端,否则,就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要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破坏,要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的变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公平的根本内容,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观,才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应该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要求的,也就是说,这种公平观不应与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相背离或相抵触,即不仅要考虑到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公平关系,还要考虑到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公平关系。对这一点必须给予特别重视,因为它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例如,某企业把偷税漏税的所得均等地分配给了下属的员工,针对员工来说,这种分配则是很“公平”的,但对国家来说,这种分配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再如,某一个企业,它既不违反税法,也不违反劳动法及其竞争方面的法规,也就是说,其对国家、员工个人及公平竞争对手都遵循了公平规则,它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污,污染了环境,因此,对整个自然生态环境来说,对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来说,这个企业生产行为的指导准则就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环境道德的要求。总之,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非常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四个公平”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也是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的高度概括,它不仅有助于统一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平与正义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而且有助于我们找准落实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切入点,促使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得到较好实现。

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对社会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认识

深入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保障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

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意义

社会关系

工会工作与构建和谐公路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