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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

摘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源泉控管对策自行申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时个人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化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从税收的调控职能来看,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如何通过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提高调节个人收入能力,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

从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依法纳税的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对税款的应收应尽是极为不利的。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例,由于部分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至于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目前为止,征管上基本是空白。

(二)个人应税所得难以准确核实

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较多,数额分散,流动性大,工资、薪金之外的所得有明有暗,有现金形式也有实物形式,并且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信用化程度仍然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大部分使用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个人的真实收入比较困难。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个人应税所得难以核实,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

(三)征管手段相对落后, 征管力量不足

个人所得税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必然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的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惩治偷税不严。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查处不力、打击不够,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四)源泉控管未得到完全落实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薪金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制、代扣代缴为

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从理论上讲,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相当大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然而,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些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综上所述,正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诸方面的不足,造成纳税大户缴税意识不强,个人所得税从开始计税到征缴的整个过程,形成了在“劫富”方面有效,在“济贫”方面作用不大的怪局面,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这不仅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1、历史原因: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2、自然原因: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3、社会原因: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

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4、制度原因: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6、关键原因: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4],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又如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再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促使逃税情绪的产生。

三、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要出面规范、引导,而且身教重于言教,各级领导要带头纳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前几年,广东省各级领导大张旗鼓带头缴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严密的个人收支监控体系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分配上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特点。建立支付申报制度是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应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定期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支付情况报送制度,实现税务、海关、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个人收入;实行储蓄实名制和财产登记制度,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个人各项财产状况,使个人的应税所得得到准确核实,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力量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征管手段不够完善,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要有大的起色,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不允许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同时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推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带头作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另一个关键就是要掌握税源情况、依法代扣代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断深化。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强化征管工作,与此同时,继续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的的重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较为分散,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靠各个方面提供税源信息,以法律形式明确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如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有关受理部门必须要求过户人提供相关税务完税证明;企事业单位在承包承租时,要求承包承租单位负责人必须报送承包承租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结论

总之,我国在研究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各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纠正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扣缴不足额、平均计算等习惯性,不考虑家庭总收入等错误做法,有效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欲使个人所得税调整归位,规范完善此种税收制度,减少贫富差距,就应该废止旧的、不适合民意和不利经济发展的税费制度,重新建立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新税制,既充分体现税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又能确保征管和代扣代缴的顺利进行,形成良性激励机制。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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