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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省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甘肃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森林抚育工作,通过对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抚育措施,达到促进林木生长,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目的,为今后深入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森林抚育的范围:涉及全省除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以外的防护林、特用林以及用材林中的中幼龄林。自然保护区禁止森林抚育作业。

第四条 森林抚育的对象:防护林和特用林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用材林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森林抚育抚育任务优先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抚育方式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且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第六条 按照甘肃省《关于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财农[2010]12号)精神,森林抚育工作应优先安排林区林业职工、林区群众参与,以增加林区职工和群众收入。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森林抚育工作。

第九条 各实施单位要在省政府下达的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森林抚育任务。限额不足的,在新增采伐蓄积不超过本地区已批复采伐限额10%的前提下,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批复后实施。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采用多种方式,事先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作业设计

第十条

作业设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必须由丙级以上(包括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审批。县属林业局(总场)作业设计由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林业厅,省厅直属单位作业设计经自审合格后上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并适时对评审合格的作业设计进行现地抽查后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批复。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前必须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的采伐木标准和采伐强度,对全小班的采伐木逐一检尺、标识,并计算实际采伐强度、株数、蓄积和出材量。采伐木以油漆在地径和胸径处同时涂刷标识,不得破坏树木韧皮部。地径标识要统一朝向下坡。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各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分包。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下达的抚育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同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方法。检查验收按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的步骤分步进行。

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林场、总场)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市级复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市级复查验收报告,分别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市级复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省级核查验收。根据市(州)上报的复查验收报告,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核查,形成省级检查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条 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检查。

设计质量检查的抽样比为原测量标准地数的5%~10%,或小班面积的1%~5%。现场核实标准地的测树因子、抚育作业的设计、作业小班区划等项目。

施工质量检查按照作业设计小班进行。林分因子采用机械抽样方法、现地实测:实测样地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0.02hm2。每小班的实测样地数3块以上,样地累计面积不低于作业面积的1%。检验合格的单位要发给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返工,直到合格方能发证。无合格证的单位不能继续施工。

检查验收的实施细则及奖惩制度由省林业厅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的单位,要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中央森林抚育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相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割灌、除草、采伐剩余物清理、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机械、燃油购置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编制、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比为9:1。中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间接费用省、市、县分配比例为3:3:4。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方式与比例: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作业设计批复后拨付40%,省级核查合格后拨付60%。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验收结果要作为资金拨付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资金、任务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该单位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县、市级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经营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林分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

3、第5年相关因子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成效评估。承担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章 信息档案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资金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文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源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

甘肃省探矿权管理办法

甘肃省村官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施工组织设计

森林抚育总结报告

甘肃省森林抚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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