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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 作 方 案

2014年底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县、乡安排部署,为搞好我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的通知》(冀村换组办[2014]1号)、《河北省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意见》(冀村换组[2014]3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县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核心,全面贯彻“一法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选举出广大村民信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扎实推进基层民主,为我村改革发展稳定和跨越赶超提供强有力

1 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乡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在我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主持进行。

三、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下旬)。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周密详细、切实可行的选举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并采取张贴宣传单、发放明白纸和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具体要求等各项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干部换届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换届选举前,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冻结村内财务有关账目和资金账户,没有按时进行代管的,不得进行村级组织换届。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月上旬至2015年4月中旬) 要严格落实乡党委、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严把责任关,落实村民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切实保证村民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和投票权。具体实施步骤:

1、推选村民代表

方式有两种:一是按每10-15户直接推选一名村民代表;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按户推选的,不得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不得自由串连结合,可按居住区域或户籍名单顺序。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支持和引导把新当选的村党组织成员全部

2 推选为村民代表,支持和引导党员在村民代表中占有较高比例。

2、成立选举组织

(1)成立选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提倡按民主程序将新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将新当选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全部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名额在优秀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具体推选程序是,由新一届村党组织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建议名单,交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

(2)选委会职责: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即: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负责选民的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公布候选人名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承办选举工作中

3 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4)村民选举委员会从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选举的,经县选举领导机构确认,可重新组织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乡选举领导机构认定后,乡可直接主持该村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乡镇选举领导机构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按推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3、进行选民登记

(1)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4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报乡镇党委审核备案,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4)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委会选举。

(5)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6)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

5 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4、推选候选人

(1)五选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无私奉献,能带来希望;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联系群众,能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好事;③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妥善解决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工作能力较强;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七不选条件:①因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的;②理想信念缺失,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③涉黑涉恶或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和阻碍农村正常工作,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的;④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⑤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差,不思进取,不履行法定义务,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⑥参选动机明显不纯,或非法串联拉选票贿选,以种种手段阻挠、破坏选举的;⑦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年龄超过70周岁的,原则上不宜再推荐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6 (2)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职数在总人口1000人以下的由三人组成,总人口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3-5人组成,总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由5-7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3)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使用。候选人人选产生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把关,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同意后,报乡镇党委审查考察批准。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选须报县级换届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原则上要把村妇代会主任人选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的,确定一个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

(4)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 7 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3人。 (5)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6)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7)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8)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9)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8 (10)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组织候选人做出“三项承诺”。

4、投票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2)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采取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

(3)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

9 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能接受委托,严禁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候选人、选举会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强迫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代写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

(6) 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当场封存选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在封条上签字。

(7)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8)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

10 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9)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10)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10日内。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1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2)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对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拒不移交的,由公安等部门督促移交,也可

11 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因拒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5、完善村级相关配套组织

(1)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提倡由一名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负责纪检工作的委员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和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及时报告监督情况。

(2)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村民参加。由村民先推选候选人,然后由大家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选出后,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3)推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12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4月中旬)。乡党委、政府要帮助新旧班子搞好工作交接,并做好届期和离任审计工作。妥善做好离职人员的安臵工作,保持农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指导新一届村委班子完善学习、工作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订村规民约,做好换届选举有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明确村委班子和村干部任期目标,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奖惩,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违法处理

1、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更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

13 的村委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民政部门宣布无效。

五、实施措施

工作方案由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和乡人大主席团负责对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

某区某镇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词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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