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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文献传递是指由信息提供者将储存信息的实体(不论何种形式)传递给使用者的活动。而图书馆文献传递则是特指图书馆资源共享范围内馆际之间、图书馆与其他信息提供者之间以及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信息资源提供服务。文献传递是图书馆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资源共享理念的深人人心和现代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文献传递服务日益成为图书馆的重要业务之一。

随着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文献传递逐渐成为图书馆文献传递的主要内容。电子文献传递就是把文献以电子方式传递给用户使用,是一种融检索和浏览为一体的透明、无缝的电子信息服务,它能够识别和标注所需的信息资源,并能够传送和满足用户的需求,是面向网络时代文献资源共享的崭新模式。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发展迅速,已成为实现电子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是未来文献传递的发展方向。

电子文献传递具有下述特征:其一,它是技术密集型活动,成本具有不确定性;其二,同一资源可以同时传递给多个用户而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利用;其三,任何数字化信息资源都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在任何时间传递给任何人;其四,任何一种信息资源或其中的部分都能够以多种形式传递给用户,包括文本、图形、声音或超文本等;其五,传递速度极快,瞬间可达;其六,存在知识产权等问题。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智慈的结晶)的酥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目前 ,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文献传递服务的实质是共享信息资源,而利用这些资源必然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因为作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图书馆则追求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使全社会公众都有权使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理念是相互矛盾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又是相同的。因为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创造者权益的保护,激发其创造积极性,进而丰富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达到保护和推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同时也保护了广大用户获取知识、分享智力成果的权利,有效地利用更多的信息资源,来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的共享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文献 传 递 服务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因此在图书馆业务工作中,既要使文献传递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只有解决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问题,才能真正保障用户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

从 我 国 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对文献的传递,只要限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属于可以不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情形。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对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传播服务。公益性的文献传递收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仅包括合理的邮寄、电信传输、网络通讯、复制等成本费用。按照国际上推荐的标准,非营利的收费是“不超过复制和发行成本”,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必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文献传递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能进行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大量文献传输。如果对文献进行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合理使用的规定。履行注意的义务,避免共同侵权

图书馆作为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意提供传递的文献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如不能按照版权人的要求提供所涉及文献的合法来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的第+四条、十五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对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作品的链接。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该立即断开与涉嫌侵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的,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不可 否 认 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电子文献传递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不以为然,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这是十分危险的。我国入世后,要履行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按国际惯例行事,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为此,信息服务机构必须正视这一问题,提高全体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认真反思电子文献传递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杜绝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否则,将有可能为之付出惨重代价。

许多图书馆须利用外国文献传递满足用户的需要,向外国用户传递文献时要注意法律的适用。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TRIPS协定》,2001年11月我国修改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根据T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人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外国权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有关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或利用其它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方面。所以,应予以特别关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与文献传递集成服务商合作由于 文 献传递集成服务商,如OCLC,U ncover,UMI等公司已经就自己经营范围的文献与出版商进行著作权费用的结算,因此,图书馆可以与文献传递集成服务商签订协议,传递电子文献就不需再经过出版商的许可。

随着网络化信息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信息传播机构和信息用户严格遵守版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的不断完善,会逐步消除和降低这些障碍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将会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在可预见的将来,电子文献传递会更深刻和广泛地实现资源共享。

我国对文献传递涉及的版权问题的关注还很不够。我国图书馆界应该吸收国际上解决文献传递中版权问题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文献传递版权问题的解决模式,以便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修仃在国际图联(IFLA)积极参与和努力下,(mo o著作权条约》的草案进行了多处改动。例如:删除了复制权条款,修改了公共传播权条款,修改了限制例外条款,明确指出《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例外适用于数字环境等〔3]。同样,几年前,美国五大行业协会的图书馆开始在其本国以各式各样的方式争取“合理使用”立法,他们与学术界、教育界、Y1\'界等联合提出各种议案,给总统写信,到广播电台做节目,使美国关于著作权法整个立法过程变成了对知识产权大辩论的过程,从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些成绩说明,只要图书馆界联合起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修订,就会争取到一定的权利。

加强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条文规定,使图书馆文献传递工作有法可依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应该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一,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性机构,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图书馆并没有在公共的网络领域传播文献,只是针对特定的用户向其私人的网络领域(如电子邮箱)传递文献。因此,网络环境下,版权例外的规定应该被继续沿用和扩展;我国著作权法应明确其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并给予公共性的图书馆,如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科学图书馆在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方面的免责;或者仿照美英等国,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具体的文献传递指导方针,使图书馆文献传递工作有法可依、有序发展。

加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著作权使用许可和报酬支付机制对于目前版权规则尚未允许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版权作品,图书馆文献传递过程中可以考虑尝试著作权使用许可。使用许可方式包括单一使用许可和集体使用许可。对于大型数据库,图书馆宜采用单一使用许可。在文献传递过程中,通过与数据库供应商、版权人或被链接的网站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取得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许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许可方式、使用许可范围和期限、付酬标准和方法等。但对于包罗万象的因特网资源,单一使用许可就显得缺乏可操作性,集体使用许可是弥补单一使用许可不足的有效方式〔41。很多国家都把变革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方法提上日程,以适应数字时代的使用授权。我国新《著作权法》也在第八条首次明确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还应加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动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与版权作品潜在使用者— 图书馆洽谈使用条件,授予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分配使用费,这样图书馆就省去了与每一个著权人或著作权机构进行授权谈判的麻烦。

图书馆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规范文献传递服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图书馆要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明确服务中使用各种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并积极开展版权问题的研究,主动地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版权纠纷的产生。例如:进行有关的版权教育,增强图书馆员的版权意识;制定一些关

于版权的规章制度,规范图书馆员以及用户的行为;在文献传递服务中与对方签订有关版权问题的协议,避免在对方发生侵权行为时自己受到影响;图书馆在设计格式合同时,应该在明显的位置上对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标示;履行告知义务,并对要求文献传递服务的用户的身份进行确认,这样在用户侵权行为发生后,图书馆可以协助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积极同版权人合作而不是被动地受影响〔51,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还应始终坚持非营利性的服务模式,并保留文献传递服务的记录。

文献传递服务是以最大限度满足用户对文献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宗旨,其信息传递是广泛和无偿的。这与版权保护有偿和限定产生冲突,除通过“合理使用”手段,还有相当多的信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这就需要立法,明确规定条例,对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规范,既能合理使用文献,也能维护版权,同时应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向著作权人申请授权与收缴费用等。从而使图书馆免于各种法律纠纷,著作权人也可获得应得利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文献传递服务以求最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而资源共享的实现需要处理好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图书馆应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正确识别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进一步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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