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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54:45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上课的时候,老师让我们看了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从中国的很多商标被国外提前注册方面来讲的,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少林寺这个商标,在我们的意识里可能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吗。少林寺当然是我们的商标啊,但是现在少林寺去国外表演的时候,却要面临与别国商量是否能用的尴尬,之前的端午被韩国抢先注册,甚至我们大家最喜欢的四大名著也要被日本注册了,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中国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很多人的不重视,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国外被抢注。还有,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在企业全球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往往被中国企业所忽视。近年来,不断有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案例发生,涉及食品、药品、电器、化工、等众多行业,这不仅给中国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其深层次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商业竞争无异于战争,而对于战争,古人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事实上,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致中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在德国、日本等国被抢注,为了拿回商标,这些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又如海信“HISENSE”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海信不得不放弃该商标,而在欧洲市场启用备用商标,这也使得海信遭受重创。 因此,如果在市场策划上已经选定或者预备选定进入某些国家和区域,则最好再进入市场之前就开始进行商标注册工作。因为,商标注册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如果等进入市场之后再进行商标注册,很有可能错失良机,从而不能使商标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得不说,“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指引策略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

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根据我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第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第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第三,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签约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有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因而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都不利。第四,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五,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第五。特别是针对国外注册中国商标的问题,中国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应该加强警惕,健全法律机制,避免类似的事件持续发生。这是中国人的损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无不感到心痛。

我们都要行动起来,不管是未来还是现在,都要加强这种意识,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推荐第2篇: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

成都7中育才学校2009级7班

温祥宇

现在的中学生,还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这样也导致了大家的利益常常遭到别人的侵犯。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意义,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并由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成果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基于智力劳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一件作品要享有著作权,必须是独创性的作品,以作品形式的创新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新文学作品改编为戏剧,虽然改编后的戏剧与文学作品的思想是一致的,但这种形式改变同样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根据国际公约,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以及科学作品等。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是很广的,有一些我们只需要了解就行了。但有一些却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们的一些知识产权,常常被人侵犯,但是大家没有在意。例如,有人找自己抄作业的时候,有的人会不假思索地借给别人抄,有的人会告诉他这是不应该的,但还是会借给他抄袭。这样不仅害了同学,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得不到保护。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要防止别人侵犯,不要认为被人抄袭是小事情,最重要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从现在起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后才不会吃大亏。当然,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例如抄作业,抄袭名著等。我们要学会独立思考,要有创新意识,不能一味地抄袭别人。只有每个人都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建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推荐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

主题:我身边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刚刚过去的世博会,大家应该是记忆犹新吧!

世博会是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世博园内,新创造、新技巧、新展品令人眼花缭乱,从世博会会徽、吉祥物海宝衍生出的诸多特许商品,也吸引了大家踊跃购置。这些世博会商品的背后,满载着创造者的辛苦劳动。

可在这些特许商品开售的同时,你可曾发现许多不法商贩为了谋图暴力制作了许多盗版的海宝挂件、公仔等等。真可谓是“挂羊皮卖狗肉”!盗版的海宝公仔做工粗糙,有许多参差不齐的线头,根本无法与真版的海报公仔相比较。

很明显,这些不法商贩侵犯了创造者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我想在座的各位有许多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定义吧,那么,何为知识产权呢?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结果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世博园内,从海宝公仔到转为世博设计的菜肴......所有这些都是有知识产权的,未经允许不能随便应用。

不过奇怪的是,就是有人心甘情愿的去买这些盗版的商品,为什么呢?因为盗版商品很便宜。人们贪图小利去买那些盗版商品,从而为盗版商品提供了市场,因此盗版货泛滥。

从这个角度上看,保护知识产权非一日之功,不仅需要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全民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谢绝盗版,支持正版。

对于知识产权维护而言,每个人都应从我做起,共同庇护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果。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对人们利益的维护,在社会经济中,经营者是由一群有组织的群体构成的,拥有较多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却是个人,拥有的商品信息量远远不如经营者。所以经营者玉消费者存在不平等性。再加上,如今社会,即使是赝品也是做的十分逼真的。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真品与赝品。因而时常发生消费者用真品的价格却买了赝品的事例。不仅是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而且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

综上所述,可见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他人同样也是为自己。

推荐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

二、从政策问题角度分析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会展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由于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 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会展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会展 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因此我们只有对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更深的认识。

(一)从社会利益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是社会利益冲突的结果由于会展主体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主要矛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由于会展侵权而导致的会展举办方之间的矛盾,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会展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化、多样化、个性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这种 举办方之间矛盾的加剧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社会问题。

2.由于展品侵权而引发的参展商与参展商之间及参展商与其同类企业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国内的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各类会展上都存 在中国的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 3.由于展位设计而导致的展览服务企业与参展商之间的矛盾,展 位设计方案是展览服务企业设计师的劳动结晶,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 权保护范围,一些参展商无视他人智力成果,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 修改而成的“方案”,难免要受到起诉。 4.由于软件侵权而触发的软件开发商同参展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 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参展商的这种行为势必激发软件开发商的反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利益冲突。

(二)从价值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是价值观念冲突的结果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法律意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随之不断发展健全,在中国由于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封建思想的禁锢,商品经济发展缓慢,这样一种经济现状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要落后于其它经济发达的国家 。随之而来给中国人们带来的是法律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更薄弱。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会展业以每年 20%左右的速度增长,随之而来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以专利为例,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造成专利流失严重。第一,由于不申请专利造成大量高新技术的严重流失。第二,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专利也是一样。 第三,中途放弃专利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政府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1985年 4月1日 标志着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诞生的专利法正式施行;1995年9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了《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 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 实施;2004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办法》;2006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 3月 1日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意识从弱到比较强的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了中国会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人 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在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会展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 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起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目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会展主办方所制定的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的很好 衔接,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主办期间的具体职 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这种行为规范的不合理性必然会产生政策问题。 综上所述,社会利益的失衡,价值观念冲突,行为规范的不合理是 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认定是公共问题上升为政策问题的关键环节。因此,任何一个公共问题要上升为政策问题,既离不开对其原因的分析,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关注。目前 我国会展经济发展迅猛,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会展毕竟是一种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会展市场,提供有序发展的环境。而我国目前的有关会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严重滞后,在会展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会展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会展业成长发展阶段,我们期待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构建会展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促进我国会展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推荐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推荐第6篇:龙岗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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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

一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对其技术(Technology)、信息(Information)、标志(Logo)、标语(Slogan)等在一定期限内所拥有的禁止他人使用的专有权利。

--智慧财产权(台湾)

知识产权的本质

明确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使得所有权人能够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先申请原则

– 两个以上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以“日”为标准判断先后

•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递交相同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

– 禁止重复授权

商标异议及处理流程

商标异议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程序在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有设定。商标异议不是商标注册的必须程序,当商标异议发生时,及时针对商标异议请求的理由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才能有助于商标成功注册。

《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3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二、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异议申请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已拥有注册商标情况(包括国内及国外的注册);

(2)与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证据材料;

(3)异议人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4)异议人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注: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其理由可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也可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止性条款。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3-4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2、通常2-3年左右,国家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3、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答辩

一、简要说明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二、答辩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答辩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答辩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答辩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答辩人公司简介、被异议商标由来或构思、含义。

(2)被异议商标拥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4)被异议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答辩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注: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

据。主要描述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或者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3-4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

2、提交答辩后约1-2年左右,国家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并发出《商标异议裁定书》;

3、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驳回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申请复审。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审步骤

1、签署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复审书件:包括填写复审申请书、拟写复审理由书并附相关证据;

3、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简介、商标构思或含义、荣誉证书、各种资质或获奖情况等;

(2)驳回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及包装图片、公司印刷品、展会展览、市场销售情况等;

(3)驳回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电视、广播、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宣传的合同、发票或付费证明等;

3、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复审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后1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2、大约1-2年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并发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3、申请人对复审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4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撤销申请书件:包括填写撤销申请书、拟写撤销理由书;

3、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书件。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准备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撤销申请文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

时间流程

1、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半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2、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该决定之日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

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在 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文化部的科学指导下,在省直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接到任务后,厅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安诽部署并成立了贵州省文化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长(组长),厅办公室、市场处和稽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副组长), 各市(州、地)文化(体育)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稽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

1 室主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稽查总队副总队长分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先后下发了《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延长期工作要点》等。同时,每周、每月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深入各市(州、地)、县(市、区)督导检查10次。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6月24日,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出动检查共计49687家次,其中:音像市场9227家次、网吧28519家次、娱乐场所10351家次、演出场所1590家次;收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73824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158起,办结156起, 案件查处率100%,办结率98.7%,其中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个。

二、基本估价

去年10月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后整合的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打击了侵权盗版行为,曝光了违法违规经营户,取缔了违法违规网吧和网站,收缴了一批违法音像制品,有效遏制了文化娱乐、网络文化、音像电子出版领域

2 的侵权盗版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为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体现在“五加大五个明显好转”上:一是加大打源头端窝点力度,音像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二是加大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力度,非法曲目和非法音像制品注入曲库的情况明显好转;三是加大网吧查处力度,网吧经营者法制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明显好转;四是加大对本地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力度,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明显好转;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环境明显好转。

三、做法和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专项行动伊始,省厅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人员、设备、经费上给予保障;一旦发现重大案件,领导都要随时了解案情并亲自督办,仅一月份,领导就亲自过问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不下三次,极大地鼓舞了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大干部职工的士气,激发了一线工作人员斗志,使专项行动工作得以有序开展,整体推进。

(二)抓住重点是关键 俗话说:牵牛要牵鼻子,打蛇要打七寸。文化市场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主要在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场所和网吧等领域。首先, 加大网络文化、网吧查处力度。省文化厅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线索,牵头破获了一个

3 大型涉嫌侵权盗版网络音乐网站------音乐在线网。该网站曲目涉及6万余个音乐专辑、约71万多首歌曲,其中大部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调查终结后,省厅依法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备案登记证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提请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了网站,并把“音乐在线网”的域名列入黑名单。鉴于“音乐在线网”侵权盗版网络音乐产品数量较大,涉嫌非法经营,并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据悉,这是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国内查获涉嫌侵权盗版网络音乐产品网站较大的一起。

网吧是较易发生网络侵权的经营场所,一些网吧业主受利益驱使擅自下载侵权影视、音乐、单机版游戏等作品进行传播,至使侵权行为发生。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了对网吧监管力度,查处网吧案件99起。

其次,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文化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对所辖区域娱乐场所进行了彻底排查和清理,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重点检查。截止6月24日,查处娱乐场所案件2起。

再者, 打源头端窝点,净化音像制品市场。自专项行动

4 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对音像制品市场的查处力度,以查处违法音像制品批发销售窝点为重点内容,以中心城区小商品批发市场及交通枢纽为重点区域,开展重点打击.主动协调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对游商地摊、无证窝点进行排查清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销售批发违法音像制品的刑事打击力度。截止6月24日,查处音像制品案件57起,收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73824张。

(三)宣传报道是手段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黔知发(2011)4号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文化市场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宣传计划”主要以动态跟踪和深度报道、制播公益广告、开展社会宣传、专栏和专稿、网站及其它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以及严厉打击文化市场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地文化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验和做法,典型事例,好人好事以及音像制品市场、娱乐场所管理、网吧查处、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情况等开展宣传工作。与此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办市函[2011]50号)的文件精神,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为重点的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市(州、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

5 场综合执法机构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活动目的明确。活动的目的就是“深入宣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守法经营的意识,不断探索建立文化市场监管的新模式,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促进贵州文化市场更加规范和繁荣。”二是活动主题鲜明 。活动的主题就是“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三是宣传重点突出。活动突出了三个重点:首先,集中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其次,集中宣传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及中心,特别是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及内容;再者,集中宣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文化市场知识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新兴领域、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四是宣传形式多样。各市(州、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制作宣传栏、宣传板、宣传册、宣传卡以及专题片等介质,通过设立咨询台、公布12318举报电话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培训班或集中销毁活动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五是工作要求具体。 首先,要求各市(州、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

6 能、改进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精心策划,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营造学法、守法、依法的舆论氛围;其次,要求各市(州、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围绕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多次反映的文化市场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再者,要求各市(州、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积极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提供相关宣传资料,要充分利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本地文化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集中宣传近期主要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效和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四)督导检查是助推器 2月14日,为把专项行动深入持久开展下去,贵州省文化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黔文发[2011]8号),对各市(州、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月15-16日,督导检查组在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的带领下奔赴安顺市,开始对该市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拉开了全省文化市场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督导检查的序幕。之后,检查组又先后对其它市(州、地)进行了

7 督导检查。通过听汇报和实地查看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市场和网吧,检查组认为: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领导高度重视,反应敏捷,措施有力,成效凸显。主要体现在“三个认真”和“三个成效明显”上:一是认真开展音像品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24日,全省共检查音像市场9227家次,收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73824张,行政处罚案件57起。二是认真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24日,全省共检查娱乐场所10351家次,行政处罚案件2起。三是认真开展网吧的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截止6月24日,全省共检查网吧28519家次,行政处罚案件99起。在与各地座谈交流和深入娱乐场所、音像制品、网吧等现场检查中也反映出了一些不容忽视和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音像制品侵权盗版重点是打击批发销售窝点问题。净化音像制品市场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一项重点工作。音像制品的源头在广东、湖南等省,不在省内。检查组指出:净化音像制品市场的重点在打击批销窝点上,通过在查处游商地摊的过程中,深挖线索,暗地侦察,踩点准确后联合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发现一处,端掉一处;打击一处,震慑一方;重处一个,教育一片。二是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问题。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是

8 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又一项重点工作。不少经营业主和管理人员不知道、不清楚这里面有涉及侵权的内容存在,意识淡薄,该删除的曲目未删除。检查组认为: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非常重要,管理规范有序是一个渐进过程,基础工作要从一点一滴抓起。同时指出,一定要按照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立即删除违禁作品,加大娱乐场所业主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全面做到应知应会。三是网吧中的侵权问题。网吧是较易发生网络文化侵权的经营场所,因此,网吧管理又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售侵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据查,网吧业主为拉拢顾客私自下载侵权影视、音乐、单机版游戏等作品进行传播。检查组指出:这一现象主要是网吧业主和部分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在经营中和管理上都存在问题。为此,检查组希望全省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网吧的日常检查,并向网吧业主宣传网络文化侵权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使广大网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确保网络文化侵权行为不在网吧发生。四是本地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问题。据了解,文化管理部门对新兴的网络文化经营管理从意识、对象、内容到措施、手段都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有无从着手进行管理的感觉。检查组要求:全省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电信管理、公安网监等部门

9 的沟通和联系,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数量、网站名称、网址等相关信息并认真做好备案工作。督导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总结与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文化市场广大消费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部门协作是条件 文化市场监管涉及到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环保、通信等部门,专项行动恰恰与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通信等关联度极高,具体在案件查处中更是密不可分,可以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我们十分注重与其合作,从未放弃。

(六)信息沟通是基础 专项行动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信息沟通尤显重要。省厅要求实行信息周报制,按照“贵州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统计表”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切实做到了全省上下一盘棋。

四、下步打算和建议

一是在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将其列入常规工作中,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信息联络和报送制度,做到信息反馈及时、案件查处及时。三是继续加大重大案件的

10 查处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起,从快从重处罚一起;处理一桩,震慑一方。四是继续加大对各地的巡查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好的做法或好人好事及时推广。

同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健康、有序、持久开展下去,一定的经费投入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也是不可少的。

贵州省文化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展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展会公平、公正、有序的秩序,我公司作为******展会的参展单位,特做如下承诺:

1、认真学习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规定和展会投诉机构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则。

2、不在展会期间展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以及发放有关的宣传资料。

3、在展会期间,我公司若展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根据展会主办方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规则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我们将自愿接受有关处理并撤出涉嫌侵权展品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更换相应的宣传展板等。

4、积极配合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展会期间进行取证、勘验、询问等工作,并配合主办方开展的其他与知识产权的工作。

5、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诉重事实和证据,不乱诉、滥诉。

6、赔偿一切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恶意不投诉而对展会主办方造成损失。

参展单位名称(盖章): 参展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推荐第9篇: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篇一: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

厦门海关实施风险管理连续查获侵犯碧浪商标权洗衣粉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9日,南安市某公司向厦门海关隶属东渡海关申报出口1900箱洗衣粉。该批洗衣粉分装在两个集装箱内,共总计36吨。目的港为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了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以下疑点:

从厦门关区近期低端化工产品出口的情况看,低端化工产品一般是销往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往往因其技术标准高,难于打入市场,而这次出口国却是美国;

此批新衣粉为定牌加工产品,而定牌生产较容易产生侵权情况;

低端化工产品对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低,容易被假冒。

于是,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关员发现货物上带有“ariel”商标,外包装还标有p$g字样,产地为墨西哥。通过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海关人员还得知“ariel”是美国宝洁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的商标,中文商标为“碧浪”。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美国宝洁公司,宝洁公司经过现场取样和鉴定,认为该批新衣粉为假冒产品,于5月27日向厦门海关提出了扣留申请。厦门海关根据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扣留了该批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调查时发现,该批货物是由一个名叫robert的美国商人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订购的,共有4个集装箱,分两次发运,另一批新衣粉的目的地是美国亚特兰大港。为查明另两个货柜去向,海关关员向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讲明海关政策。经海关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认另有两个出口美国亚特兰大的集装箱的洗衣粉已向海关申报但还未出口,由于已海关查扣出口至纽约的侵权货物,当事人将假冒洗衣粉暂存在堆场,准备见机行事。由于海关关员的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再次查获了南安市月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900箱总计36吨的假冒“碧浪”洗衣粉。

在连续查获两起假冒洗衣粉案件后,海关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认为近期假冒洗衣粉的出口还可能发生。于是,东渡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机制,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布控。2005年7月6日,再次有成功查获了查获重庆市某公司出口美国纽约的3个集装箱,2850箱(54吨)假冒“碧浪”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碧浪”商标权案件,查扣侵权洗衣粉126吨,有效地打击少数境外不法客商利用网络交易、货运渠道连续闯关的手法从事不法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出口假冒洗衣粉势头。

2005年8月10日,美国宝洁公司代表专程向厦门海关送上感谢信,感谢厦门海关2005年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商标权专用权案件有效地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入选理由

此案已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评选为“2005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确定货物侵权嫌疑,并通过充分利用案件线索,进一步扩大了战果,对今后口岸知识产权执法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上海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7日,浙江仙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缝纫机头。由于该企业在上海海关有过多次出口侵权缝纫机的记录,海关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核对品牌是否侵权”的查验布控指令。 5月28日,上海外港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缝纫机机头上标有“新蝶”字样,然而在缝纫机头上同时还标有“蝴蝶”图形商标,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缝纫机机头2425箱。海关在对该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由于曾出口假冒“蝴蝶”缝纫机被上海海关查获,便借用他人申请注册的“新蝶”文字商标,试图采用新蝶文字和蝴蝶图形混用的方式以期蒙混过关。

海关经过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使国内企业从海关保护中真正受益,上海海关加大了对国内企业保护力度,查获了大量的侵犯国内自主品牌案件,尤以查获侵犯“蝴蝶”商标权案件较为多见,全年共查获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8起,查获侵权缝纫机8529台,案值人民币150万元。通过海关的严厉打击,权利人给海关反馈也十分振奋人心:2005年权利人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分别较2004年增长了26.66%和46.67%,尼日利亚、伊朗等一度萎缩的市场销售情况大大改观,马来西亚、也门、阿联酋、阿曼等传统市场也呈复苏态势,海关打击侵权产品,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侵权嫌疑企业进行布控,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深圳海关查获伪装出口假冒电视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4日,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大鹏口岸申报出口无牌电视机配件(机壳、线路板)等货物12051千克,目的地香港。

当货物经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检查时,海关发现机检图形异常,并非如其申报的零散配件形状,而是呈现规则的四方图形。该关立即将货物转为人工查验。经全部卸货,发现所有货物都用纸箱包装,纸箱上印有“dkey”字样。

虽然从表面看没有任何异常,但海关人员发现该纸箱的质量相当低劣、而货物又十分沉重,单凭外壳纸箱似乎并不足以承重。由于纸箱出现蹊跷,现场关员决定开箱检查。经拆开外箱后,海关关员发现其内层还有一个形状相同、体积略小的标有“sharp”商标的纸箱,而该纸箱内装有一台标有“sharp”商标的电视机。经现场清点,实际出口货物是标有“sharp”商标的14寸电视机927台。

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权利人夏普株式会社。夏普株式会社向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虽然在海关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予以配合。但海关克服了重重困难,多方收集证据,最后查明了当事人的侵权事实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针对侵权人采用的“箱中藏箱”的逃避海关监管和拒不配合海关调查的情况,海关查验和调查人员体现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值得推广;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飞人”缝纫机和锁边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内蒙古某公司向宁波海关下属的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塑料相框和玻璃杯的出口转关货物。

海关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批票货物存在比较大的侵权风险。

于是海关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飞人”商标缝纫机1001台、“飞人”商标锁边机500台。经权利人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以上货物全部为侵权货物。根据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在调查后对侵权货物出口人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该案查获后,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该公司在宁波海关的建议下,将其知识产权保护资料整理后刻录成光盘,供海关工作参考,并详细介绍该公司产品被侵权的有关情况,使海关对侵犯该公司货物的出口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与宁波海关形成了较好的联系沟通机制。2005年宁波海关共查获出口侵犯其“飞人”、“蝴蝶”商标权的案件3起,货物价值达38万余元,查扣侵权缝纫机、包缝机等共2898台。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查获侵权货物,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福州海关查获夹藏出口假冒“nike”和“puma”运动鞋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7日,上海某公司向福州海关下属的马尾口岸申报出口25632双pvc底无牌运动鞋。

马尾海关审单关员经风险分析,认为该份报关单上的商品品名及指运国均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果断下达了即决式布控指令。查验关员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查验,运用“钴60”集装箱检测系统对集装箱进行过机检查和图像分析,发现集装箱内存在夹藏其他货物的重大嫌疑,当即决定人工复检。虽然在开箱后发现入口处堆放的近百箱运动鞋均为无牌,与申报状况表面相符,但是查验关员结合机检结果和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集装箱入口处的无牌运动鞋可能是伪装物,决定打开通道继续深入抽查。最后在集装箱中部和底部发现了1426箱包装简单、做工粗糙的“nike”和“puma”运动鞋,经清点,共有“nike”运动鞋5760双和“puma”运动鞋5840双。经联系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1600双运动鞋均为假冒产品。6月14日,福州海关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依法扣留了上述货物并在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审单人员充分运用了风险分析手段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布控,值得推广;

由于侵权人采取了隐蔽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增加了案件查获的难度,但查验人员克服了困难,体现了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应当予以肯定;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天津海关查获出口假冒“永久”和“mt-12”电焊条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5日,河北某电焊条厂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焊条22吨、卫生纸2吨。由于天津海关曾于2004年11和12月间,两次查获该电焊条厂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电焊条并已将该厂列为侵权高风险的重点监控企业,海关决定对其此次出口电焊条实施查验。

海关经过查验,发现虽然在集装箱门口处摆放成包的卫生纸,但是在集装箱中后部均为电焊条,而且在纸箱包装上标有“永久”和“mt-12”标识,涉嫌侵犯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拥有的“永久”、“mt-12”商标专用权。

海关在调查中得知,该批电焊条是加纳外商格瑞斯于2005年3月底向当事人订购的。外商除要求在该批电焊条上使用“永久”和“mt-12”商标外,还提供了侵权电焊条样品及包装盒。当事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还专门在保定市满城购买了一批卫生纸并放置在集装箱外侧。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逃过海关的火眼金睛。2005年6月30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了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入选理由 此案属于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对高风险企业实施监控查获的成功案例;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

在此案中,外商指定侵权商标并提供商标包装,属于内外勾结的侵权违法案件,对外推介可以说明在我国出口的侵权货物中大量存在外商介入的因素,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拉萨海关查获饶关出口侵权服装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25日,拉萨海关下属的日喀则海关得到情报,得知近日将有一批侵权货物将从本关所辖的吉隆口岸出境。日喀则海关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吉隆口岸进行设卡堵截。 经过长达两天一夜的蹲守,海关人员终于在6月28日中午在中尼边境的热索桥截获四辆满载货物正准备出境的货运车辆。海关经过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了325件使用塑料袋包装的标有“adidas”、“reebok”和“nike”商标的运动鞋和运动裤。经过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运动鞋和运动裤全部为侵权产品。

海关经调查发现,该批服装、运动鞋是由一尼泊尔籍商人运输出境的。日喀则海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根据情报主动出击,在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截获饶关出口侵权货物,体现了海关严格执法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值得肯定。

哈尔滨海关查获假冒运动棉服案篇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范围 (2)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存在的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主体方面保护的范围有待完善,执法主体效率有待提高;保护的客体范围比较狭窄;依职权的保护模式使用比例比较高;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存在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随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部门应该从问题着手,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含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预防功能,可阻挡侵权货物进入国境,有效防止了侵权产品进入一国流通领域。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恰当的指出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之功能:“海关是良好商业活动的捍卫者和保护者,是艺术创造和科学发明的第一道,也是最后一道防止剽窃的防线。”[1] 在我国,根据《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决定和执行部门都是海关。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境监管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境环节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处,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1)、主体

①执法主体。 海关和商务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但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由商务部负责。 ② 保护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保护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 (2)、客体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客体包括:①商标专用权;②著作权;③专利权;④一些特殊标志,如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国际足联标志等而对于业秘密、原产地标记以及一些新兴知识产权,法律并未明确的将其列入保护范围。 (3)、环节根据《条例》第二条,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环节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

2、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1)依申请的保护模式

依申请的保护模式也称被动保护模式。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出申请,在提供相应担保之后,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在扣留相关货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如果海关自扣留货物之日起 20 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的,海关应对所扣留的货物予以放行。[2] (2)依职权的保护模式

依职权的保护模式也称主动保护模式。备案是主动保护模式的前提,知识 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并被审核批准后,海关发现进出口 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会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 3日内提交申请和担保,①如果权利人未提交,海关将对有关货物予以放行;②如果权利人提交,海关应扣留有关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有关货物没有侵权,海关将对其予以放行;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海关将通知权利人,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 50 日内,海关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对有关货物予以放行;收到通知书的,海关将协助执行。[2]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步虽晚,但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立法上已经比较先进,某些规定甚至已超过《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最低标准,当然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以下将试着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简单分析。

(一)、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体单一且执法人力资源不足,效率低下

如上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绝大多数情况下由海关负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商务部负责,而此时,商务部的职权行使范围、种类、程序等都属于空白。

海关主要是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且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征税仍然是海关工作的核心,所有工作都是围绕关税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只 是其一项次要职能,很难保证充足的执法资源,目前海关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性工作人员,即使在业务量很大的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也不多。且从专业角度讲,海关是一支综合性的执法队伍,不是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1,

1李卫君.《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2.4.[3]相对而言,其执法专业性偏弱,尤其是专利权,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律虽赋予海关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权,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一定难度,使海关关员对侵犯专利权案件产生了畏难情绪,而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比较弱,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在专利权被撤销而未及时注销备案时,海关依然按照备案内容对无效的专利权进行保护,此时海关将面临着巨大的执法风险。

2、保护的权利主体范围较小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保护的权利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代理 人”,即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而《trips 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权利主体是“权利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根据《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示范法》的解释,“权利持有人”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版权的持有人和任何受边境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同时,因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权排除包括权利持有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知识产权,从而取得了独立的诉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其享有合法的权利,所以也将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纳入“权利持有人”内;且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权利主体范围都要大于我国。[4]

(二)、保护的客体范围狭窄

如前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客体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对于涉及较高技术要求的专利权,我国将其纳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并针对专利权设立了反担保制度,执法效果却不明显。对于一些保护难度不大的知识产权,如地理标志、商号权等都不予保护。对于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能给我国带来高附加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所有权等更是没有涉及,这些权利在海关保护环节受到侵害后,只能采用耗时耗力的国内司法程序解决。[5]

(三)、依职权的保护模式适用比例较高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基本程序包括依申请的保护和依职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种保护模式在适用上不分主次、但从实践上看,二者的适用比例并不平衡,在2012年扣留的依侵权嫌疑货物中,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仍占绝大多数(见表1)。 表12.海关执法模式统计批次单位:批 货物数量单位:件/双 2来源于:中国海关总署:《二零一二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海关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过程中,依职权保护模式的适用比例远远高于依申请保护模式。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第

一、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较高。根据条例规定,权利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附随相关证据,还需要提交与货物价值相等的担保金,并且在提交申请后 20 日内启动司法保护程序,这些对权利人经济、社会活动等能力都要求比较高,增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提高了维权成本。第

二、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由于海关是进出境的监管机关,在发现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天然优势,权利人在没有海关通知的情况下,在进出境环节发现货物侵权是很难的,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并未对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海

关没有通知权利人的可能和义务,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发现货物侵权都有难度, 更何况维权呢3。[6] 这种情况之下不利于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对于海关全面掌握知

识产权各项信息、提高执法效力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对权利人不公。权利主体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国海关只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主动保护,这实际上造成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不公。[7]而且对于权利人未备案、但很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损失的知识产权,如果海关也根据规定不实施主动保护,很可能对我国家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其次,不能有效地反映备案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个别备案内容可能与实际脱节4。[8] 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具有合法性,而目前没有制度可以保证备案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备案机关与其它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相互独立,海关不能及时掌握备案知识产权的变更、被撤销、失效等情况,如果权利人不通知海关,就会导致海关对已经被撤销、失效的知识产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不仅是对执法资源的浪费,也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

另外,知识产权授权情况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动,权利人未及时将频繁变化的授权情况通知海关、要求更新备案信息,也是难免的现象,但这就可能造成 3 4汤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09 年博士论文,第 154 页。 王殊:《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3 页。个别备案内容与实际脱节,导致海关执法错误,使本来是合法授权生产的进出口货物,因为没有更新备案信息而被中止放行,而已失效的授权却被放行,进而给进出口收发货人或权利人造成损失。

(五)、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但对于行政处罚后所带来的行政赔偿纠纷,法律并没有赋予海关处理的权利。

海关对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作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强制性,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如果海关仅靠行政处罚来解决侵权纠纷,不免让人产生公权力过度扩张的嫌疑,也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公权力有限介入”的原则显得格格不入。而对于和解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因缺少法律对其的必要限制,不仅取得效果不尽理想,还可能造成权利人的权利滥用,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要在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寻求一种更 合理有效的“介于两者之间,又可与任何一者兼容的”5纠纷解决方式。

三、小结

上述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五个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发展比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快,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是也有许多要完善的地方。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另外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首先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其次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减少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与别国的贸易摩擦。针对以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建议政府部门应该从问题着手,从立法、制度、人力资源等角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5徐枫:《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行政调解应用研究》,复旦大学 2010 年硕士论文,第 35 页。篇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权利的重要性并已着手保护该项权利,例如商标权,企业可以通过国内注册在国内得到商标权利保护,或通过国际注册在国外也同样能够使自身商标权利得到保护。这些保护途径似乎已滴水不漏,但实际上很多企业还是遗漏了一个重要环节,即进出口贸易环节——海关。

近年来海关查获的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在逐步提高,仅在2008年,全国海关扣留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货物553批,扣留侵权商品23,722,904件,价值人民币45,245,261元.2009年,中国海关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共中止放行进出口货物6.7万批,其中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扣留的近6.6万批。和2008年相比,2009年海关中止放行货物的批次增长了4.1倍;扣留侵权货物 的批次增长了近5倍。可见进出口贸易环节所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已日益频繁,为此有必要让企业了解海关在知识产权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企业如何通过申请使得自身的知识产权在进出口环节获得海关的保护。

一、简述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及存在的优缺点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和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 (1)被动保护(依申请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被动保护的缺点在于:只有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了侵权嫌疑货物并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申请,海关才会依照申请扣留这一批货物,即不申请不扣留。这一保护模式将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完全寄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身上,权利人不申请,海关就不扣留也不查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能随时都会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准备(进)出口,使得部分侵权嫌疑货物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海关(进)出口,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主动保护(依职权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其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主动保护的优点在于解决了被动保护所存在问题,只要权利人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并予以核准登记,则海关就可以在进出口环节主动替权利人监控侵权嫌疑货物,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不但可以主动扣留货物还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这一保护模式帮助权利人大大减轻了维权负担,使得权利人能够及时发现侵权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性 (1)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扣留侵权货物并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主动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和处理。

(2)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等情况,使海关可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助于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4)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有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肆无忌惮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遵守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5)未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货物,海关扣留时间(20个工作日)短于已经进行过知识产权备案的货物(55个工作日)。篇四: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 为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更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贸易秩序的正常进行。我国应此已建立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应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侵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完善;措施

一、引言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目的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商业渠道,将此种侵权行为扼杀于边境地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货物进出境 在国际贸易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而在这一环节实施知识 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海关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这十年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在我国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升到法律体系的层次。2003年12月颁布了新《条例》,简化了执法程序,并赋予了海关查处假冒盗版案件更大的职权,为保证新条例有效地实施,2004年5月海关总署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12月,最高人们法院和最高人们检察院公布实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海关在边境执法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行政执法向刑事移送的法律界限,减少了以罚代刑的现象。至此,适应实践需要的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体系。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客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邻接权,但是这种客体范围的规定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就商标权来说,他依然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点,但不能局限于商标权,还要保护与商标权有密切联系的商号权、知识商品的包装权。因为在实践中发现侵权者极易利用这三者相互联系的权利在边境保护中的漏洞来规避边境保护法律制度。只有对这些权利加以保护,才能为合法商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成本过高,权利人行使海关保护限制太多。《条例》对申请保护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1)对申请书的要求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知识产权其及权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及其收发货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口岸、时间和运输工具等的内容。对于证据。当权利人要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须向海关提供足以证明侵权明显存在的证据。(3)对担保的要求。在依申请扣留的程序中,权利人应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若权利人要向海关提出申请,必须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准确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信息,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申请。由此可见,权利人申请权利保护的时间、金钱成本都相当的高不(4)申请海关保护费用过重。权利人要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要交纳一笔备案费;权利人要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要提供一笔价额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这些规定都不利于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保护。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过于负责。首先,在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申请向海关备案时,《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备案的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按着这个权利人的代理人将不能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4、一些条文规定太过于简单、笼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条例》第7条是申请书的内容是“知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此处关于“相关信息”的规定不够严谨具体。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此条中没有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缺乏实际操作。

(三)海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其次,执法透明度不高。并且在实体上规定了海关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程序上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透明的执法制度,特别是对采取中止放行或者扣留措施后的方式期限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海关的执法随意性较大。

(三)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仍然只热衷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关注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等眼前利益,而且普遍认为,这种的现实的利益大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所能带来的利益。这种普遍存在的“重市场业绩,轻知识产权”的问题反过来又制约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割裂开来,并未将已注册或授权的商标和专利权及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权利人普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缺乏专职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与执法部门联系配合主动性相对缺乏。

四、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第一,完善立法。借鉴 trips协议及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立法,确立与 trips协议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实体法方面,明确侵权定性规定。现行《条例》缺乏侵权的定性规定,导致海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缺乏前提性依据。因此需要对各种侵权情形进行列举或者概括。同时要明确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缔约方应当至少就商业性的蓄意的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作出规定。有关救济措施应当包括监禁和/或者足以引起威慑作用的罚金,其处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条例》”对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规定不甚明确。因此建议参照 trips协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标准,便于执行。在担保制度方面,应赋予海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适当的担保形式,而不是仅仅拘泥于目前所规定的担保金一种形式。

在程序法方面,应制定合理的海关中止放行期限。这对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参照trips协议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删除《实施办法》中关于中止放行期限的规定,在《海关保护条例》中规定:“在海关扣留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将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此情况通知海关,逾期,海关可以放行被扣留的但符合其他进出口条件的侵权嫌疑货物。”

第二,抓紧培养专业人才,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入世”后,海关面临的一项艰巨复杂的新任务,工作量会大幅度增加。为提高海关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执法水平,应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培训,并在此基础上抓紧培养专业人才,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海关业务又懂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专家队伍。同时,应当在海关执法工作人员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关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氛围。 第三,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机关是海关,但海关总署与各直属海关纵向之间、各直属海关横向之间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权限划分不甚明晰,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已经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因此,应建立相应的对口部门,上下对口,平行对口,明确各部门的分工权限,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目前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比较差,与协议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海关保护申请、保证金的收取、侵权的认定和取证程序、情报与信息的交换、侵权案件的举报、奖励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付诸实施,甚至可以说无章可循。应尽快按照协议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于执法操作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海关作为进出口的监督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已经与wto接轨,一些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尝到了甜头。但现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企业还不懂得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事实上,只有企业、权利人与海关携手,保护才能见效。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2]黄道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政法论丛.2005(12).

推荐第10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国泰佳明分享一篇来自《财经》的报道,“中国现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还远远不足。这使外国公司感到非常困难,也使中国公司感到非常艰难,因为没有办法竞争。”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12月15日在“《财经》年会2012:预测与战略”发表主旨演讲时做上述表示。

骆家辉说,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外国公司在制药,生物科技,先进制造,娱乐行业仍然还会损失几十亿美元。

骆家辉以软件来为例,对于美国来说,他们硬件每销售1美元,有88美分就是软件销售,而对于中国来说,1美元软件销售只有8美分软件销售,根据美国联盟数据统计,大概有80%在中国电脑上使用的软件都是盗版的。

骆家辉还表示,知识产权不仅困扰着外国公司,也困扰着中国公司。他说,我听到很多中国公司也跟我们谈,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金钱去开发他们的技术和软件,但他们几乎被那些盗版公司挤出市场。

骆家辉说,有更强大更加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中国作者,音乐家很有帮助,对于保护中国公司的投资与研发,同时对于帮助中国达到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和创新的经济体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11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著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三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

4、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测绘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

5、在执行公司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公司所有。

6、公司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公司已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7、来公司学习、进修的人员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公司期间参与承担的公司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归公司享有。

8、离退休、调离及被公司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归公司享有。

9、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知识产权的管理

1、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办公室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

2、项目部负责公司可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科研项目的承担者(课题组或课堂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全部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项目部归档。

3、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部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项目部对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交办公室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4、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指示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技术总监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

5、来公司学习、培训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在离开公司前,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并有责任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6、离职、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7、凡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公司科研任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在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于公司正在研制、生产具有竞争性产品的研制、开发。

8、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9、公司员工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公司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

五、奖酬与扶持

1、依法保护公司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公司连续三年从该项科技成果投产后产生的纯利润中提取3%,作为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实现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3、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和补贴专利申请、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六、责任

1、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害公司及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公司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公司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2、违反本规定,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公司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或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公司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进行经济处罚。

3、侵犯公司及其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2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自我见

摘要:当今社会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厉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当然也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本文通过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分析,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利益。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知识产权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是以“作品”作为唯一客观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完全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概括来讲,著作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作品上诞生的一种法定性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

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法》①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商标权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它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所组成以及由上述诸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作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首先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随着经验的积累,发展中国家将

日益明白TRIPs②并不是为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或许有一天也会明白,这一体系也不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当世界专利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时,使用这些专利所支付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从这些专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

最后,我阐述自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首先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第二它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它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当然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②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英)卡尔·波普尔,舒炜光等译.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 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

6.杨翰辉、刚、陈三坤。《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

7.刘剑文,《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

第13篇: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有:无形财产权;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

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申请数量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只是日本的1/8,美国的1/5,韩国的1/2。社会公众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很多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因为不知道申请专利,白白流失。更多科技项目,立项前不进行专项年审,使成果落入他人之手。

2.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存在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3.知识产权屡被侵犯。国内盗版音响制品、印刷品屡禁不止;许多\"国家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人抢注。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3、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4、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 “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统一思想、坚持长期作战。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打假治劣的方针政策,坚决纠正“制假售假可使一方致富”的错误思想,澄清“有点假冒也没啥了不起”的糊涂观念,使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形成全社会的大气候。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对现行法规中的不便操作、不完善、不明确之处,建议人大抓紧制定下发有关实施条件或办法,使之便于操作。要强化执法权力。建议尽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从权威性和强制性上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应有的权力,以达到职权相称。要完善执法规则。在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的同时,规范和制约执法行为,制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3、实施打假一把手工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推行责任划分制度。同时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假机构、人员的配置,加强打假人员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的配备,为提高打假能力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4、加强商品质量检查。引导企业树立商品质量意识,堵塞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渠道。

5、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在打假过程中揭露的重点案件,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清理并及时废除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绝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市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对假冒伪劣商品及生产者、经营者曝光,使制售假冒伪劣者时时都处在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让其无处藏身。

7、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整治力度,定期进行市场商品的专项治理,及时清理假冒伪劣商品,切实维护好市场的经济秩序。

第14篇:知识产权保护问卷调查

知识产权保护问卷调查您好: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来是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我们感慨于盗版的猖獗,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却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您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何看法?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我们承诺对您填写的信息保密,请您放心填写。

1.您的性别是*

A 男

B 女

2.您的年龄*

A 20岁以下

B 20-30岁

C 30-45岁

D 45岁以上

3.您的学历*

A 小学

B 初中

C 高中

B 大专或本科

E 研究生及以上

4.您知道下列哪些知识产权*

A 著作权

B 专利权

C 商标专用权

D 发明权

5.您听说过下列哪些*

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B 《专利合作条约》

C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D 《世界版权公约》

E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F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G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H 没听说过

6.您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会削弱社会创新精神,影响社会长远发展*

A 会

B 不会

7.您认为温州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怎么样*

A 非常好

B 一般般

C 不是很好

D 太差了

8.你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拥有人有损害吗*

A 没有损害

B 损害非常大

C 有损害,但不是很严重

9.您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是谁的责任(单选;若选择第四项,请您指出)*

A 政府

B 消费者

C 知识产权拥有人

D 其他

10.如果有机会您愿意参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吗*

A 愿意

B 没有想过 可能愿意

C 只是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才愿意

D 不愿意

第15篇:知识产权保护策划书

知识产权保护策划书

一、活动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创新已经普及到我们的身边,科技发明也越来越多,但大家对于自己的产权却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怎么保护,以致我们遭到重大损失,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及今后的活动帮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麻烦,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权利。

二、活动时间:

2010年4月19日至4月26日

三、活动承办方:

校团委科技部

科技创新协会

四、活动安排:

1、制作两张宣传海报分别贴在第

一、第二食堂。

2、制作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问答宣传板若干。

3、制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史的宣传单。

4、举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讲座。

5、在一食堂门口进行“横幅签名”,号召广大同学加入知识产权保护。

五、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避免手忙脚乱的状况发生。

2、注意现场秩序的维护,一旦发现问题,立刻找相关负责人进行调解。

3、现场工作人员不得任性而为,必须准从相关负责人的调配、安排。

2010年4月7日 校团委科技部 科技创新协会

第16篇:知识产权保护策划书

知识产权保护策划书

一、活动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创新已经普及到我们的身边,科技发明也越来越多,但大家对于自己的产权却不知道如何去保护,怎么保护,以致我们遭到重大损失,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及今后的活动帮大家解决这方面的麻烦,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权利。

二、活动时间:

2010年4月19日至4月26日

三、活动承办方:南工院科技处

协办方: 校团委科技部科技创新协会

四、活动安排:

1、制作两张宣传海报分别贴在第

一、第二食堂。

2、制作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问答宣传板若干。

3、制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史的宣传单。

4、举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讲座。

5、在一食堂门口进行“横幅签名”,号召广大同学加入知识产权保护。

第17篇: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从我们自身来讲,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这也是我国迈向世界强国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目前最通用的方式是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与我们专业息息相关的则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作为一个研究者,在进行科研活动的同时也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该只靠行政、司法部门的工作,而应该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不要总是亡羊补牢,而应该更好地防患于未然,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司法成本和不必要的公共开支。

综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18篇:知识产权专题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司法

保护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司法保护专题报

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2004年5月20日)

各位代表: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下面,我就自2000年上届大会以来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专题报告。

四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等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均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一批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应当说,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工作基础相对比较扎实,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从2000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257件,其中专利案件7208件,著作权案件6397件,商标案件2508件,技术合同案件4982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62件;共审结22,340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7件。

这一时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有许多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明显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2003年受理的二审收案同比上升44.88%,升幅之大,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案件地区分布仍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6省市的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三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接近80%;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四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2年和2003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占1.98%和2.83%,还出现了不少中国企业状告外国公司或者外资企业的案件。五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且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交叉多,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新类型案件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中止诉讼较多,审理周期较长。

六是当事人多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知识分子、文化名人,案件社会影响大,越来越为媒体、舆论和国际所关注。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760件,审结714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2002年和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93件,审结82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33件,审结30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

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四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722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偏少,但上升较快;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在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产生了广泛、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如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仅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等同原则”判决的案件;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关于“瞒一罚十”的约定有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与(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分别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制止以注册企业名称和境外授权等方式规避侵权的行为;(丹麦)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人民法院按照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并依法予以保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人民法院尝试对尚无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陈勇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双方因同一专利曾发生一系列纠纷,予盾长达八年之久,本案二审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于今年初达成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和解协议并即时执行,既注意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5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等许多方面,使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运作机制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一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和对部分案件的指定管辖。全国现有404个地方

中级法院和3135个基层法院,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相对较少。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根据专利纠纷案件的发展形势和有关法院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指定了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全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8个,布局基本合理。对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基本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的作法实行范围相对更小的指定管辖。

二是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新措施,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予以补充,还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禁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事新闻传播报道者、报刊网络已发表作品转载者、出版者、计算机软件用户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予以界定;规定了对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参照许可费和定额赔偿等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被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四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著作权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范围和认定规则;对所谓的“陷阱”取证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解释了“新的证据”的含义,规范了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诉讼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建立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诉讼辅助人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也纳入了人民法院统一司法鉴定制度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如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被告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是对其他许多重要问题予以规范。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界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对作为确定地域管辖依据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诉权的明确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努力缩短审理周期。提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合理界定权利范围,2001年的专利司法解释肯定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2002年商标司法解释规定了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具体方法。明确了人民法院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连续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还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许多条文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解释。

除此之外,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加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调公开开庭,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控辩作用,弱化法院对当事人控辩活动的干预,同时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从早期的随机性举行发展到目前的制度化运作;细化和强化庭审质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证据认定质量;探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同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

三、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000年前,全国有14个高级法院、30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通过自2000年起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正式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目前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还有许多其他中级法院和经各高级法院指定的个别基层法院也建立了民三庭。未建立民三庭的,也基本上由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审判业务培训和到国内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培养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一大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正在西部地区法院快速成长。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工作。这支队伍的基本特点是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事业心强、热爱专业、勤于思考、善于研究。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例,平均年龄不到40岁,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的占40%左右。

在回顾过去和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更加紧迫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将越来越重。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知识产权在关注规则建立的同时,更加关注执法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国际社会关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已经表明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考验。

第二,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报告》,对审判中存在的缺乏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已有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以及一些概念的理解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植物新品种审判和不正当竞争诉论中存在突出问题,也将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总之,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各级法

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19篇: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摘要:现今社会的发展,文化始终都是百家争鸣,兼容并包的状态,丰富着国家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在此自由开放的氛围中,学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制度实施效果,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那么,国家如何更好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来进行对学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本文所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按照普遍人权的社会要求,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创造性劳动而取得权利,一切知识产权主体平等地的受到保护;在国际社会中,注重对一切民族、种族的智力成果给予平等的保护,促进各国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其本身表现了对人类尊严、人类智慧的尊重,也有助于其他人权的实现。学者既然创造出有益于人类的先进文化成果,我们就应该给予尊重和珍惜。只有让知识产权的保护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提高文化创造者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创造出有价值的文化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所谓知识产权,最重要体现其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这是指劳动者可以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和处理的权力。客体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者无体财产,它是大脑活动的直接产物。准确的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为提出与之有关的策略做好相应的准备。知识产权的建立不仅仅是涉及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国家保护重要文化资源的必要手段。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是站在知识者的利益基础之上,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特点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总体性谋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发展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在管理学中,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究价值。财产与资产的关系,是研究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性的理论起点。无形资产是我国管理学界的热点话题,其资产项目多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管理学理论认为,资产应该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能为企业或个人获得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及其他经济资源。其中,无形资产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上述无形资产的类别主要涉及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交叉领域。其基本含义是,企业为获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手段,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其本质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特点去寻求市场竞争有利地位的总体性谋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是利用知识产权取得竞争优势的策略、措施和手段。当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还可以从动态层面理解,即由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战略执行和战略评估与控制组成的开放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被理解为“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

知识产权战略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诸多方面。其中,“保护战略是主导,创造战略是目标,利用战略是手段,管理战略是协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需要围绕这四方面内容加以把握。

(1)保护战略是主导

企业应该依靠国家的有效强制的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强大,很大程度是依赖于企业内部人员的文化创造成果。如果人人皆能无条件的运用其他企业的核心文化和技术,那么企业的竞争力将大大下降,同时也降低了其他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造的积极性。所以,有效的保护策略是主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尽快转化为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一步说,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方面,企业重视和加强自主创新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很好地和知识产权战略融合。如在研究开发阶段,即应有知识产权的监控,以使研究开发朝着预定目标前进。 (2)创造战略是目标

只有加强自主创新,企业才能获得强劲的竞争优势,也才能从根本上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战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创新模式。进行原始创新、合作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都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模式与策略,企业需要根据其自身特点加以选择。以集成创新为例,它是企业在不同的技术之间通过排列组合而获得创新,在战略思维上打破了单一技术之间画地为牢的局面,有利于企业开展技术联盟、战略联盟形式的技术创新工作。 (3)利用战略是手段

在创造过后的知识应该进行调整,为企业所用。只有创造的文化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与利用,才能更好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文化成果的利用是需要贴合实际的,且是在符合中国法制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以及破坏他们利益手段所得来的劳动成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管理战略是协调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将会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这其中就需要加大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管理经费投入。据统计,我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与其产品销售额的比重和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较大差距。在发达国家,企业为科研投资的主体,如美国企业科研投入占总投入的75%,而我国长期依赖政府投入,多数企业没有科研投入。这直接影响到企业有效管理与再次创造发展的物质基础。

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的核心,这样有利于国家将有限的创新资源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当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面临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即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的核心。统计资料表明,国内大部分科技创新力量不是在企业,而是在高校与科研院所,而像日本,其80%的科技力量集中于企业。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的发展能够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了

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利于把概念意识的智力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中,

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之间得到交

流与改进,使得企业的发展更进一步。 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得与维持市场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经济效益的战略措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系统制定,而这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由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地区、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同处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知识产权战略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能够使得文化成果中,并且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决不是企业孤立、单个地实施的行为,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和指引下,以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为依托,在政府部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稳健地向前推进。

注释:

[1]冯晓青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12页。

[2]梅术文:《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界定与内容构成》,《中华商标》2008年第1期。

[3]陶用之、曾艳、袁界平:《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专业产出水平的对策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4期。

[4]今日五金采编,国知网讯。

[5]王闻平:《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核心竞争力关系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08年第1期。

[6]梅术文:《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界定与内容构成》,《中华商标》2008年第1期。

[7]贝清华、朱向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创新体制机制》,《中国科技投资》2008年第2期。

第20篇:保护知识产权合同

BF——2010——2717合同编号: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承租商专用版)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承租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 1 —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权局根据《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2.本合同供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承

租商签约时使用。

3.本合同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本合同所

称知识产权标记、标识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的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本合同所称商品包含商品及服务。

4.本合同内容可以全部采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 2 —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甲方):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承租商(乙方):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认真

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

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

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

受侵犯。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

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销售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

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

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

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

件或者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

复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

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

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提供时间:甲方有权检查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

据情况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提供方式:□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甲方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负保密义务,不得将乙

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用途。

第三条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销售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应当立即

改正。

甲方发现乙方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

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

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如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

供相应证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

甲方,如果认为销售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相关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

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

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损失系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

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

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

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种

方式解决:

1.向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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