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国家税务局
推行“城乡通办”纳税服务模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特制定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城乡通办”纳税服务模式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通办”纳税服务模式是指打破城乡分割界限,改变以往纳税人只能在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而不能自由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状况,把辖区内的城区和乡镇办税服务厅提高到同等的权限,使所有的办税服务厅都可以为全区所有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从而使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办税场所,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薛城区国税局所有办税服务厅和辖区域内纳税人。
第二章 “城乡通办”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城乡通办”业务范围:
(一)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三)税款征收入库
(四)防伪税控认证、报税
(五)发票发售
(六)发票代开
(七)受理减免税申请
(八)涉税文书受理
(九)咨询辅导
(十)其他
第三章
“城乡通办”操作流程
第五条 薛城区国税局辖区内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时,可持所需的有效证件、证明在薛城区境内的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第四条所列明的涉税业务。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对于纳税人的业务咨询,要及时进行答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进行预约限时答复。
第七条 各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属于即办事项的,应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结;对属于限时办结的,按照规定进行流转:
(一)对登记、申报、税收票证及相关涉税文书等资料,应予业务发生之日起填制《税收业务传递清单》,传递相关部门查收、转办、归档。
(二)对认定类、减免类涉税文书等资料,必须在受理资料后将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于当天或次日填制《税收业务传递清单》,传递相关部门办理。
(三)《税收业务传递清单》一式二份,必须写清有关资料名称、份数、税收票证类别及票号。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按照要求做好工作人员、机器设备、窗口设置等调整工作。组织开展“同城通办”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实行标准化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杜绝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方便纳税人就近、顺便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要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认真执行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在纳税人资料齐全、手续合法的情况下,凡能一次性办结的,必须一次性办结;明确一次性告知的相关内容,方便纳税人办税。
第十三条 严格权限管理,强化信息监控。加强各系统操作权限的管理,对操作权限进行全面梳理、合理分配、准确操作、严格监控。各单位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优势,及时查询、监控纳税人情况,避免差错,防止后续管理隐患。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与协调。对外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在区局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下,加强合作与沟通。
第十五条 应急措施。实行“同城通办”必须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急处理办法》相应的应急措施,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杜绝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方便纳税人就近、顺便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及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履行其工作职责,认真搞好税收政策宣传。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对照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业务范围、核准资料内容,确保业务受理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规定时限操作,选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进行系统操作,登记好相关记录簿册,按时向有关部门传递资料、反馈信息。
第五章 工作保障及绩效考核
第九条 为了“城乡通办”纳税服务模式的顺畅运行,明确各科室职责:
(一)纳税服务科
纳税服务科为“城乡通办”的主管单位,主管“城乡通办”服务模式建章建制、操作流程等管理、组织对相关模块测试工作、协调各科室联动配合等工作。
(二)征收管理科
征收管理科负责征管软件的人员权限设置、税务文书工作流调整,做好预警、评估、外部信息等软件的衔接工作,组织对相关模块测试工作、配合纳税服务科制定操作规程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政策法规科负责金税工程的权限和流程设置,组织对相关模块测试工作、配合纳税服务科制定操作规程等工作。
(四)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安装和管理,配合做好流程和权限管理。
(五)收入核算科
收入核算科负责税库银、票证系统的权限和流程设置,组织对相关模块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对“城乡通办”工作中工作推诿、不通报信息,贻误工作,按照《薛城区国税系统责任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造成纳税人投诉或对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实施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务员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薛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