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府办通〔2010〕31号
印发《三乡镇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三乡镇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分局(简称“人保分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1 三乡镇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2008‟18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镇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
(一)扶持对象及补贴标准
1、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的我镇户籍人员,可到指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费、考核费由镇促进就业基金补贴。
2、凡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就业的我镇户籍人员,可到指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如参加省、市规定的定向工种培训的,省、市财政补贴不足以支付学员培训费、考核费的,剩余部分由镇促进就业基金补贴。
(二)操作程序
1、报名
凡我镇户籍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失业、无业证明》到镇人保分局或所属村(居)委会领取报名表格,由镇人保分局安排培训。
2、培训管理
若培训学员已领取培训教材或实习工具后,中途退学的,取消其1年内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资格,并由培训机构依法向其追收相
2 关费用。
(三)补贴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按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计算,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组织其再培训,并承担其相关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凭下列材料向镇人保分局提出补贴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培训机构帐户:
1、合法票据;
2、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3、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二、创业带动就业及自主创业
(一)扶持对象及补贴标准
1、凡属我镇户籍人员初次实现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
2、凡属我镇户籍人员到农村初次承包耕地5亩以上(含5亩),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并依合同缴纳租金,从事农业生产3个月以上的,每户发给一次性耕地承包创业扶持金1000元。
(二)申领程序
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薄、村(居)委会开具的《失业、无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镇人保分局领取《中山市三乡镇自主创业
3 扶持资金申领审批表》填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创业扶持金。
三、监督管理
镇促进就业基金由镇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镇财政所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每隔半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琼府办〔〕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穗府办〔〕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