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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教育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安全教育

通过对医疗过失之产后大出血的学习,提高对产后大出血的认识

案例

1、

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产妇郭亚梅因预产期临近到被告处待产。后经检查,院方提出实行剖宫产手术。1l时30分左右郭亚梅被送入手术室,13时左右医护人员送出一女婴(即原告王秋瑶)。13时30分被告告知郭亚梅的丈夫(即原告王灿)及家属郭因宫缩乏力,出血较多,需要输血,令其即刻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与随后赶来的被告医护人员一起取回“A”型血两袋共计400CC送到被告处。14时10左右,被告又告知原告王灿,郭因子宫收缩乏力,持续出血不止院方正在全力抢救;如经抢救仍不能止血,将行子宫切除术,同时拿出手术单要求家属签字。原告王灿按被告要求签字后感到事态严重,要求被告如实告知郭的详细情况并提出转院救治的要求,但被告拒绝告知更多详细情况,对原告提出的转院请求也置之不理。15时10左右,被告再次告知原告郭还需要输血,原告再次前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400CC全血。16时30左右,郭被送回病房。据被告称:郭的出血已止住,未做子宫切除术。主治医生还说:“生小孩自古就是这样,„有命喝鸡汤,无命见阎王‟。”术后的郭亚梅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并一直喊冷。18时30左右,郭大声喊痛,并发出惨叫,而特护及值班医生说“是术后麻醉消失、子宫收缩产生的疼痛,属正常情况”,但郭仍惨叫呻吟不止;19时50左右,原告王灿及家属发现郭已停止呻吟,双眼紧闭,变得非常安静,告之特护,特护却讲是不是睡着了?但原告及家属大声呼喊名字,拍打脸部郭仍无反应。经原告王灿及家属催促,被告急忙对郭实施抢救,并第三次要求原告王灿到广汉市人民医院血库取回200CC全血,但为时已晚,22时左右,被告宣告郭亚梅已死亡。为查明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王灿及家属要求被告封存了郭亚梅的病历,并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为剖腹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2日上午11时产妇郭亚梅因孕、下腹不规则疼痛入住广汉市计划生育指导站金雁医院待产。入院查休:一般情况好、营养中等、步入病房。皮肤无出血点。内科查体无异常情况。入院诊断:宫内活胎,羊水过少,胎儿宫内窘迫。中午12时45分在持硬麻下行剖宫手术。13时分娩出一女婴(即原告王秋瑶,新生儿娩出时青紫窒息,经清理呼吸道、吸氧等处理后好转。新生儿娩出时产妇突然烦躁不安,呼吸急促,口唇发紫,疑为“羊水栓塞”,立即吸氧、静注地塞米松、低右后好转。胎盘胎膜娩出欠完整,轻度粘连,清理宫腔后发现子宫软,收缩乏力,给予催产素、益母草、米索前列醇等处理。14时3分院方告知家属:产妇宫缩乏力,若继续大出血,压迫止血无效,为抢救产妇生命,必要时可能切除子宫,产妇丈夫王灿签字表示同意。经以上处理仍无好转,子宫收缩乏力,遂用7号丝线“8”字缝合子宫渗血面,热盐纱持续按摸子宫,长纱条填塞宫腔,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缝扎,后出血减少,病人神志清楚,血压稳定在14.7/8-9.4KPa,尿量350ml,术中输血 800ml,代血浆500ml,5%碳酸氢纳250ml,手术于16时结束。术后诊断:

1、宫内活胎,已剖宫产一足月成熟女活婴。

2、剖宫产术后宫缩乏力,大出血。

3、羊水栓塞?16时50产妇被送回病房.给予特级护理,继续补液,持续按压宫底,阴道出血少,病人神志清楚。19时45产妇突然神志不清,呼之不应, BP0/0Kpa,立即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升压药、输血200ml等处理,产妇仍神志不清,抢救至22时30,产妇各种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院方向家属交待产妇临床死亡。

尸解报告:结合临床诊治经过,郭亚梅的死亡原因为剖腹产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3年9月9日,德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金雁医院对产妇郭亚梅剖腹产后观察不力,未及时发现失血性休克,其违规过失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金雁医院对产妇死亡负主要责任。” 案例

2、

“进产房时一切正常,而且孩子还是顺产,为何她就死了?”仇春红的丈夫吕文强总是不停地在嘴里念叨着。今年33岁的仇春红是莱西市沽河办事处吕家庄村人。7月15日上午,仇春红已经怀孕41周零3天了,在丈夫的陪同下,她住进了莱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

当天下午4时,注射过催产针的仇春红出现了子宫收缩,进入产房。5时30分许,产房里走出一名护士,通知在外面等候的吕文强:“生了一个女婴,是顺产。”据当时在场的另一位亲属描述,吕文强听到这个消息很兴奋,不停地拍着巴掌。但医生提醒:孩子出生时有些缺氧。为避免以后出现问题,吕文强带着女婴到3楼吸氧。

19时 50分,3楼的护士突然通知吕文强:仇春红大出血!急忙赶到产房的吕文强被医生挡在了门外,医生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称仇春红产后大出血。医生要求吕文强带钱前往莱西血站取血。当晚,一共从莱西血站取血5次。但最终于7月 16日0时30分许,医院宣布仇春红死亡,死因是“羊水栓塞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

从手术记录上记者看到,直到病人死亡之后,依然没有找到出血点,仇春红的子宫在抢救时做了切除。据了解,青岛市尸检中心已派人于 7月17日下午赶赴莱西,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莱西市卫生局于事发当天下午,对死者病历进行了封存。病人家属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起医疗纠纷。

2004年7月22日,青岛市医学会接受青岛市卫生局的委托,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 10月 22日,青岛市医学会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作出了鉴定结果:莱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产妇生产后出血时,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抢救措施不力,补液、用药欠妥当,输血不及时,最终导致孕妇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3、

产妇和其丈夫都是石家庄人,来张家口市宣化区以做小本生意为生,产妇名叫高为敬。据产妇丈夫刘现光介绍,今年4月6日,怀孕36周的妻子感到不适,来到宣化河北北方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简称二附院)妇产科就医。当天下午4时20分左右,其妻子生下了双胞胎男婴。但是,妻子产后出血不止,从4时20分到6时,不足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出血量达700多毫升,血压也降至75/60)。但是,在此紧急情况下,负责医生却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而且,在5时到6时之间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患者家属刘现光竟然连一个医生也找不到,原因是医生们正在交接班。

刘现光告诉记者,直到当晚7时,医院才着手进行抢救,9时30分,医院采取了切除子宫手术。在患者从下午4时20分生产到晚上9时30分实施手术的5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病例记载高为敬失血量达1100多毫升,医院却没有给其输过一滴血。4月7日凌晨6时多,高为敬因抢救无效死亡。对于高为敬的死亡,宣化二附院的死亡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迟发型羊水栓塞等。

刘现光介绍,妻子去世后,他将宣化二附院告上了法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做了此起医疗事故纠纷的技术鉴定。张家口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宣化二附院存在对产妇出血原因诊断不明确、输血不及时、抢救不得力、病历记录欠规范的过失行为。根据病例涂片,鉴定结论认为二附院诊断迟发型羊水栓塞的依据不足。认为,高为敬的死是因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医学会分析认为,产妇的死亡与二附院及有关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二附院及有关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起主要作用,产妇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鉴定结论认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4、

4月15日晚,怀胎足月的李林桃感觉肚子疼,家人将她送到了百灵庙镇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医院为我妻子做了检查后,一切都很正常,可以正常分娩。我心里还很踏实,毕竟这是正规医院,医疗条件也好,妻子的体质也不错,我想不会出什么事儿的。”李林桃的丈夫胡海龙回忆说。

然而事与愿违,4月16日10时,李林桃被推进产房,接下来的生产并没有像预料的那样顺利,后来医生决定做剖腹产。手术中,李林桃出现大出血,进入病危状态。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让他们想像不到。“折腾到下午2时左右,医院要我们交血液费用时,我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我们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4月17日,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在达茂旗卫生局的牵头下,医院相关的负责人、医务人员和达茂旗储血库工作人员以及李林桃家属召开了协调会。无疑,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成为了焦点问题。

据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主治大夫王秀珍介绍,4月16日凌晨2时20分,孕妇入院时,宫缩得厉害。11时多,医护人员发现有子宫破裂的先兆,于是决定马上对她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当中出现大出血,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产妇失血休克,致使其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

一位参与救治的大夫描述了另一个细节:“4月16日15时,我接到田所长的电话后,去了手术室,当时产妇处于麻醉状态,正在等血液到来,血压基本没有了,心跳很微弱,17时多终于从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那么,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储血库当时为什么没血液呢?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

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郝万曙给记者介绍说:“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还未补充血液。”

据了解,4月16日14时左右,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急需用血,在储血库无血的情况下只能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在这样紧迫的情况下,当地医疗部门为何不能进行现场紧急采血呢?

这样的疑问当时在现场的李林桃的亲属们也提出过。“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但是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很担心产妇的安危,于是打电话找来了达茂旗一位旗委副书记,但是院方领导依然没有同意现场采血。”

对于当时因何未能实施紧急采血的问题,医院和储血库都显得非常无奈。据达茂旗储血库负责人介绍,4月16日14时多,他们接到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用血电话,于是马上向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液。同时他介绍,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

而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一位负责人也说了他们的苦衷:“4月16日13时20分左右,产科说上午的产妇需要手术,急需用血,我便和达茂旗储血库索要血液。我们一直在催促他们尽快送来血液,而且我们医院也没有采血资质,按照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

对于这样的解释,胡海龙极为不满:“住院的孕妇在生产时什么意外情况都可能发生,对于我妻子的手术,医院应该在术前就备好定量的血液,防止意外发生。” 6月20日,包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5名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一致认定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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