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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园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追逐打闹要不得

前言:在我们的校园里,经常能看见有同学在课室里嬉戏打闹,楼上楼下奔跑追逐,在走道、走廊、楼梯上追逐、奔跑、打闹,在地砖上滑行,这些都是多么危险的行为啊!一不小心,可以造成很多种伤害事故:出血了,骨折了,牙齿缺了……对学校、自己、家庭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为此,希望同学们牢记,在学校里,课间文明活动,不奔跑、不追逐、更不要打打闹闹。

案例:2007年的一天中午,某镇初级中学两名学生在班级追逐打闹,一名同学抵住教室的门不让另一名同学进教室,两人均用力推门,结果门上的玻璃被震碎,其中一名同学被飞溅的碎玻璃击中颈动脉,他痛苦的闭上了双眼,没过多久就在同学们的眼皮底下离开了这个美好的世界。

追逐打闹现象在我校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其中却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同学们,安全教育,警钟长鸣!社会、学校、家庭,为我们创造了这么好的条件,时时刻刻在对我们进行教育,我们更应该讲文明、守纪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文明守纪的中学生,。

法律早知道: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事故发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操场或者自行到学校操场发生的;事故发生前,学校已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学校已作出相应的救助和处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坚决拒绝校园暴力

所谓校园暴力,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抢劫勒索其他同学的钱物。我们的政府十分关注这一现象,并严厉打击这种违法和犯罪活动!

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市内某中学的辍学生。刘某辍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

2 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并说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表明他的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另外,从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角度来看,同学们如果碰到此类的事件应如何应对呢?首先你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不受抢劫勒索分子的侵害,可以暂时把钱给他。这时,如果抢劫的不是学校的同学,你一定要记住抢劫你的这个人的体貌特征。事后,马上向学校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这里同学们千万注意,如果你被抢劫了,一定不要息事宁人,更不要逆来顺受,人家要多少明天你接着给,那样只能是不断损害你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助长了这些抢劫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一定要及时的向家长、学校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才能切实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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