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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目录

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申请手续 评分标准 基本释义

房型区别限价房 廉价房 商品房

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酝酿时期 开建时期 高速发展 质疑时期 转型时期 优惠政策 所交税费 出售事宜 注意事项申请 位置 户型 合同 交房

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地方案例

相关政策

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涉嫌腐败 名不符实 负福利 户籍要求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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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编辑本段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经济适用房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1]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请手续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2]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编辑本段基本释义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

经济适用房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 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编辑本段房型区别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

增加经济适用房图片。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 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廉价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平价房(廉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有相当一部分朋友认为,“中低价房”就是“经济适用房”。事实上,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最后,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

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编辑本段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20世纪五十年代 20世纪五十年代起人民政府在北京新建了大量的住宅,一般为六层楼立体式水泥建筑。当时的说法是“新建的楼房,美观大方,经济适用,有现代化的市政设施。并在住宅区里配置了商店、学校、托儿所、医疗站等生活福利设施。” 酝酿时期 1991年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就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 开建时期

1998年

199

7、1998年是房改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经济适用房于1998年适时推出了,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高速发展

1999年-2005年

从1998 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兴建以后,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在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房价的相对低廉,逐渐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选择。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经济适用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 质疑时期

2005年-2006年

1、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经济适用房都这么难买!凌晨4点排队老大爷买不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 转型时期

2006年8月

建设部称,经济适用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展方向。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三者将共同组成实物型的住宅保障。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 2013年1月

经济适用房将退出深圳的历史舞台。记者1月31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次面向两类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出售的1811套经济适用房,也是深圳提供的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今后,深圳将构建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新体系。另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轮候库建立后,公租房也将按需定建。[3] 编辑本段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4]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o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o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o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o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编辑本段所交税费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编辑本段出售事宜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5];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申请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位置

购买经济适用房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第1步:办理申购登记

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如果公告的房源有适合你需要的,而且你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那你就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相应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你的年收入、住房条件等材料的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这一点是为了保证申购人的具体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在公示其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材料有虚假成分,均可举报,并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第2步: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为了确保住房最困难的人可以优先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依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 第3步: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

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均可取得参加摇号资格不同的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先确定入围名单和候补名单,然后才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所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按照前一环节的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在按排序确定入围申请人名单时,如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这时市住宅发展中心会采取摇号等公开方式来确定谁入围。 第4步: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入围名单确定以后,有关部门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在公证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5步:核发购房证明

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对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逾期未办理购房证明的,视作弃权。

第6步:按顺序轮流选房

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 地方案例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6] 编辑本段相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经济适用房申请很多低收入居民没有机会得到经济适用房。2005年6月,北京天通苑小区放号5000个,结果有数千人通宵排队,最后开发商在政府干预下提前放号。所排的房号甚至出现了网上交易的情况,有的房号本身甚至被报出三万元的价格。有专家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此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放号方式落后之外,总量不足才是深层次的原因。

涉嫌腐败

经济适用房腐败问题[7]按照政府的初衷,只有收入较低,居住条件不佳的居民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中,一些不符条件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审批,不但收入较高的人可以购买,拥有多套房产的人也有办法买到。2007年9月,福州市房管局在对申请人摇号后公布的购房名单中出现同一身份证号码摇中三套住房以及多名17位与19位非法身份证号码等可疑情况。

住建部部长:开宝马车买经适房现象确实存在

[姜伟新]第二个层次的公平问题就是执行当中的个人财产的占有,会不会有人借这个机会谋取利益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这几年工作当中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当然现在还没有做得很好。可以租的房子是一个问题,对可以售的房子,可能会产生资产上将来占很大的便宜,或者在房子销售上牟利。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例,一是户型设计现在是限定在60平方米以内,一般收入较高的家庭不会住那么小的房子。二是条件的审查,必须是低收入,不够低收入你不能去,当然有个别现象,开着宝马去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这种现象发生过,但不是主要的,当然也说明我们管理过程当中还有问题。要审查收入,实行三榜公示、公开。三是政策上有限定,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能上市,只能自己住,五年后允许上市,但是还有两条非常严格的规定,第一是只能卖给政府,或者优先卖给政府,第二是80%-90%的土地收益由政府来收回,土地增值那部分的80%-90%必须由政府收回,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那些借经济适用住房来谋取很大利益的情况发生。当然,执行过程当中,因为才刚刚开始,很多地方还没有到五年,没有到他卖了赚了很多钱的时候。当然我们会更加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对待。[7] 名不符实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物业)应当是较为实惠的。但是,超大面积的户型也不少见,甚至包括跃层。2007年5月,福州市房管局推出394套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总价在30万至40万元的有8套;40万至50万元的有105套;50万至60万元的有109套;60万至70万元的有83套;70万至80万元的有58套;80万至90万元的有27套;90万元以上的有4套。虽然每平方米单价较市场低,但是总价高导致真正需要购买低价房的低阶层市民无能力购买。 负福利

北京2002年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就是现在被说成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差不多,不限制购买,而且电视、报纸上还有卖房广告,2000年就开始打广告的经济适用住房,到了2003年才卖完。后来房价上涨,而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没有涨。到了2009年,“商品房”房价翻了7倍,而“经济适用房”交易价只翻了5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损失2倍房价的机会成本,这时要改善居住条件,损失的2倍房价的机会成本就成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对于早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而言,享受了政府的负福利。

编辑本段户籍要求截止至2008年,申请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市辖十区,不含从化、增城两市)城镇户籍(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截2010年年底为止,国家出台二手房限购规定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编辑本段区别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8]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编辑本段相关解答

1、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什么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有限制交易期,在期满上市交易前须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除购房按揭外不得抵押。

2、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套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基本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部分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指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筑面积,在具体计算时须扣除申请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为基本标准,但是对于申请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多人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的申购家庭保障面积增加10平方米。

4、怎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格?

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销售价格=(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5、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何时推出?

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推出,组织申购的房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已正式开工;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二、准入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区内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3)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成员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2、“学生户口”指什么?

“学生”户口是指在区内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集体户口。

3、“3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3年”的户籍年限是指申请人的户籍自外地迁入区内之日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之日必须连续满3年。

4、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者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与申请人同一户籍,都应做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其他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来考虑是否作为家庭成员。

6、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是否还可以申购?

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因此本人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7、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农林场安置房、人才专用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拆迁面积或安置面积为准)等政策性住房; (3)撤村建居住房、农村多(高)层公寓;

(4)现有和3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5)军产房。

8、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如何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与房管所签订《直管公房退租协议》后,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部门才能受理申购家庭提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9、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面积怎样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受的实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面积按全部面积核定。除政策性住房以外的房产,在产权证(或公证书)上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未明确或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10、申报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参加过农村批地建房的,是否影响申请? 家庭成员不是批建人只作为批建人口参与批建不会影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11、2008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是多少?

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098元,今年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07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即14769元。

12、《低收入家庭证明》发放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总体申请流程分三个阶段,一是申请受理阶段,二是审核阶段,三是摇号选房阶段。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区房改办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通告》;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

(3)社区对《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及社区公示; (4)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低收入家庭证明》; (5)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6)申请家庭填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7)申请家庭上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8)在规定的公示期内,社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9)社区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进行调查,并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 (10)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后上报区房改办; (11)区房改办集中将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核查; (1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将材料交还区房改办进行审核;

(13)区房改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14)区房改办在公示结束后退返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15)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公布领取《准购证》、公开摇号、选房的通知;

(16)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购证》及参加公开摇号和选房; (17)售房单位对选房家庭发出签约通知;

(18)选房家庭按期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3、如何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我区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组团空间布局确定申请范围,申请家庭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

4、除《申请表》外,申请家庭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以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 (5)房产证明: ①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房屋(落户地址)产权证或租赁证以及其他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房产产权证或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

②配偶属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近三年的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原为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

③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或原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农村多高层公寓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分配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属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如属转业军人,需由原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6)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上交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收件社区校验原件。

5、申请家庭选房先后顺序如何确定?

区房改办组织当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参加摇号,根据摇号产生的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未获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所在申请区域推出新房源时,如仍符合准购条件可按上期摇号产生的顺序优先选房。

6、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审定后符合申购条件,若放弃购房的,怎样处理?

对经审定获得申购资格的申请家庭,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准购证》或领取《准购证》后未按规定进行选、购房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 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 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 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 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 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 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云霄县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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