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云霄县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参照《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特制定《云霄县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评定标准及销售程序》如下:
一、申购对象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云霄县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
2、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
(二)参照《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下列人员也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离异、丧偶尚未再婚,符合第
(一)款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并对其具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腾退承租公有住房且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3、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但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第
(一)款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符合第
(一)款第
1、
2、3条,且男性年满3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28周岁以上的个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条件的认定
(一)县城城镇常住户口起始时间以申请人户籍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申请购房之日。
(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几户共有产权的,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中具有云霄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籍学生或在本县城工作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可计入家庭人口。
三、购房对象的评定
(一)评定购房对象采取评分方式,按照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入围购房人名单。
(二)评分标准:
1、基本分为60分。凡具备申购对象条件的得60分。
2、增加分
①无房户的加15分;
②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m2以下的,每少1 m2加1分;
③长期户籍加分。县城镇常住户籍满3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④优待对象。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加2分、
申请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加4分、现役军人的配偶加3分、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加8分。同时具备优待对象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四、申购程序
(一)县房委办(县房管处)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销售价格、户型、套数及供应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1、云霄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5、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6、申请人的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
7、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员证明、烈军属证明,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教师岗位证明;
8、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无享受福利分房证明;
9、其他有关证明。
(三)《云霄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的领取:
1、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是县直有关部门的,向县房委办(县房管处)领取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领取申请登记表。
(四)申购条件的审核及购房对象的确认:
1、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原单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确认购房对象,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房委办(县房管处)。
2、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购条件,确认购房对象,并经社区(街道)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房委办(县房管处)。
(五)购房资格的核查和评分标准的评定:
1、成立购房资格评定小组。由县房委办、县房改办组成,评定小组组组长由县房委办主任担任, 县监察局、县建设局予以监督。
2、购房资格评定小组依据有关文件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本文件购房对象的评定标准评定分数值,依次排序予以登报公示。
3、公示7日内有投诉的,由县监察局、县建设局会同县房委办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予以登记,建立档案。
(六)县房委办根据房源数量,按照已登记的申请人得分值高低确定购房人名单并公示。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且注明核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
(七)销售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购房人姓名、职级、标准内面积、超标面积、价格等)统一造册报县房委办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备案。
五、计价办法
(一)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
(一)款和第
(二)款第
1、2条的购房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二)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
(二)款第3条的购房人,其原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购
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抵减,标准内部分执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三)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
(二)款第4条的购房人,执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标准的下限,超过下限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六、其它事项
(一)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县房委办备案,选房时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购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确定房号后,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缴存至指定银行专户。逾期未缴清者,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至下一申请人。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四)军队复员转业军人及经县组织人事部门调配的干部、引进的人才,申请时不受户籍满三年时间限制。
(五)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六)因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超标套型的,其超标的部分按同级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物价局、县房管处备案。
(七)不尽事宜,对照有关政策规定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来源:漳州房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