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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政办发〔2010〕116号

关于转发市住建局《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住建局制定的《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30份

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局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

1 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凡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购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常住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3年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购对象确定

(一)申购人家庭成员必须要有2人以上(含2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如户口虽然不在城区,但在该区域有固定工作达3年以上,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含丧偶)为单位。

(三)离异需满5年,并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且共同生活或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享受过的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

(四)房屋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含货币补偿);

(五)家庭成员已转让的房屋(因特殊困难转让已满3年的除外);

(六)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 3 产,属共同所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

(七)离异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所拥有的房屋;

(八)其他应当纳入现住房面积核定的情形。

五、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本市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其他情况。

六、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臵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臵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七、收入核定

(一)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连续3年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提出连续3年年可支配收入说明,经申购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审核,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

5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八、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控制在90平方米内。

(二)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九、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购人到市住建局住房改革和保障科领取《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

6 由工作单位对其连续3年的年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对其职业、年可支配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

(二)审核

申购人持相关部门已核实的《申请表》到市住建局住房改革和保障科办理申购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房地产证明:

(1) 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宅基地建房手续。

(2)离异的,提交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异后的房产证明。

(3)属违章建筑的,需提供违章建筑拆除证明。 4.固定工作3年以上须提交连续3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5.因特殊困难转让房屋的家庭,须提交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医疗证明。

6.市住建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 市住建局要对申购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材料。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购人符合申购条件,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须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核。

(三)公示

市住建局将审核通过的申购人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市主要新闻媒体、市住建局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发证

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市住建局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申购资格证》)。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在30 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投诉经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购资

8 格,发放《申购资格证》;经投诉查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不予确认其申购资格。《申购资格证》只限本期申购有效。

十、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

市住建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开发建筑面积、地址、套型、预销售价格、选房顺序确定的方式、申请期限等。

(二)选定房屋

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购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住建局确定的公开场所,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中购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取得《申购资格证》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申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申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

(三)签订合同

申购人按市住建局的通知,凭《申请表》、订房相关资料及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

十一、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四)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二、监督管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建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选房等实行全程监督,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年龄、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公告所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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