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违规违章经济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罚款5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指虽戴安全帽但不系帽绳的);
2、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指打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打赤膊或穿短裤上班的);
3、机械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在看书报、玩手机或打瞌睡的;
4、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的。 第二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罚款100元。
1、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
2、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的;
3、酒后进入生产现场上班的;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非架子工从井架、脚手架上下的;
6、违章者不服从安全员管理的;
7、施工人员的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
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外脚手架上休息或倚坐防护栏的;
9、跨越安全围栏或穿越安全警戒区域的;
第三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罚款200元。
1、作业人员乘坐物料提升机或吊篮进出工作面的;
2、不走安全通道,从危险区域进出工作面的。
第四条
生产现场从高处往下抛物体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罚款100元。
1、电线未按规定挂设拖地的;
2、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
3、电动机具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未设开关或插座、插头随意搭、挂、插接的;
5、电箱开关用铜线等代替保险丝的;
6、开关箱内放有杂物的;
7、电焊机未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未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的;
8、机械设备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
9、生产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第六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罚款200元。
1、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夯实、不硬化,未采取排水措施的;
3、脚手架立杆底部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
4、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防护栏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米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的;
6、吊篮高处作业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灵的;
7、吊篮高处作业未设置安全带专用绳及安全锁的;
8、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未采取措施的;
9、基坑周围未设置防护栏、基坑内未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的;
10、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架体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连接不严的;
11、工作面无临边防护的;
12、在建工程的孔、洞未采取防护措施及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13、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栏、电梯井内未按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米设置安全平网的;
14、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的;
15、悬空作业处未设置防护栏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的;
16、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的;
18、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19、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20、配电箱和开关箱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1、配电箱和开关箱前堆放材料或杂物的;
22、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3、物料提升机不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的;
24、施工升降机未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的;
25、机械设备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七条
生产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罚款500元。
1、新开工项目开工前未报知生产安全部的;
2、未落实项目负责人、总工、专职安全员就开工的;
3、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
4、建筑施工现场不设置封闭围挡的;
5、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罚款2000--5000元。
1、生产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司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2、生产现场较混乱,被公司、地矿局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的。
第九条
本处罚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