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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基本供货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莞市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编码:

签订时间:

需方业务经办人:

- 1

第三条 送货暂收

3.1需方收货条件:依以下几点

3.1.1供方在送货时到需方时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3.1.2供方送货原材料的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需方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

3.1.3所有供方需在每天下午16:30以前将供方所需物料送到需方仓库,超过时间仓库不予收货,并按照我公司仓库的要求将原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

3.1.4供方在送货时需要附送货单、进料验收单,并在这两份单据上签字、盖供方公章。

第四条 材料验收

4.1 材料验收标准:需方IQC进料检验的允收水准依MIL-STD-105E Ⅱ标准进行检验。 胶料、五金、包材、标贴不良≤3%。电子料≤0.5%。各协力厂商送交到我公司的材料 必须符合此标准,符合此标准的需方给予收货。 4.2不合格品处理:

4.2.1需方对供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2日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要求供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进行换货,供方超过规定期限2日不取回不合格品,视为供方放弃该不合格品的所有权,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品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所有。或需方对供方未在以上期限内取回的不合格品将按照每批每天100元的标准向供方收取保管费。 4.2.2供方不得将不合格品出售给第三方,或者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供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并提供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需方的意见。双方对供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供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供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否则视同供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

第五条 质量保证、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及市场反馈不良品的处理 5.1质量事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同样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500-2000元经济处罚。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工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返工工时×15元/(人·小时)+其它损失费用

5.2市场反馈不良品: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3短装: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抽检出最大短少数量×总最小包装数×10倍的处罚进行补偿给需方。

- 3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订单数量等)以及任何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需方相关的任何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低50万元以上)。

7.2独占权:供方按照需方提出的要求或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零部件,只能提供给需方使用。供方不能将相关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将按6.3条约定归属于需方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7.3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归属: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归需方单独所有。

第八条 相关模具的选择购买权

8.1开模: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第6.2条约定,供方可能会需要制作相关模具,供方应向甲方提报相关模具的开模费(费用应受本合同第5.3条约束),并保证其真实性。

8.2模具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限制,该模具将可能只能用于按需方所下订单货物的生产。需方支付过开模费的模具的所有权归需方所有。供方承诺在需方生产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后(实际数量依开模报价单约定量为准)退回需方全部开模费用。

8.3退模: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需方有权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供方发出调出模具通知。供方应按照该通知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相关模具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需方变更、解除权约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9.1.1需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供方协商解除合同。

9.1.2供方交付的货物在需方连续检验不合格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9.1.3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不能按照订单供货,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1.4供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或者其他商业欺诈行为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9.1.5供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9.1.6如供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供方应赔偿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9.1.7除以上约定外,供方同意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本合同自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9.2供方解除权约定:若供方解除本合同,应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需方,经协商同意后,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归还需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 第十条 违约条款

10.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供方无故拒绝需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 分之三十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需方并有权解除具体合同。若因供方拒绝订单或逾期供货导致需方损失,则供方需赔偿需方的损失,损失金额按需方的工厂的索赔单计算。本条款中逾期时间不足一天,则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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