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概
论
一、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定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法律最初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即所谓的习惯法。它是统治阶级将那些有利于本阶级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后来,出现了成文法,并有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它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形态。与此相适应,也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类型的法律,尽管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但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着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因此,它们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它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消亡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属于一个历史范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然,法律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
三、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形式中,宪法居于首要地位。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到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是现行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某些社会关系中的基本问题。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使用的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划分的。通常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一个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般认为,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
(一)国家法
国家法是确立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宪法外,还包括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游行示威法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以及对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等。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等。
(三)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四)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
(五)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商法学者认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商法的组成部分。
(六)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财政法、金融法、税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企业法、破产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是一个庞大的法律部门。
(七)诉讼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从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国的诉讼法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