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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学习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一个人的办公室也不能吸烟

问:《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称,有几类公共场所是禁烟,有几类公共场所是控烟的,“禁烟”与“控烟”有何区别?

答:“禁烟”是指在这些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控烟”是指在这类公共场所要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而在吸烟区或吸烟室以外的区域也是禁止吸烟的。

问:《条例》规定哪些公共场所是禁烟的?

答:有十类公共场所是禁止吸烟的,

1、医院,包括医院内的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园内的所有场所;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即指室内,但不包括操场等室外的活动场所;

4、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院)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或运动区;

6、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7、会议室;

8、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9、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10、其它规定的禁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

问:上述提到的“会议室”是指所有单位的会议室吗?

答:是的。只要是会议室,即举行会议的场所,不论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在会议室都要禁烟。

问:哪些公共场所是控烟的?

答:《条例》规定了九类控制吸烟场所,主要包括一些经营性服务场所,如洗浴中心、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商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录像厅、网吧的营业区域;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机)室或售票厅;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各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等;还有,经营性住宿场所即包括宾馆、饭店、小旅店要设置无烟楼层或无烟客房;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餐饮经营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设置无烟包厢。这些场所必须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要吸烟者必须到吸烟区或吸烟室,在以外区域吸烟就是违法。

问:《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也是控烟场所,就是说在这些办公室也不能吸烟,要到划定的吸烟区或吸烟室去吸吗?

答:是的。包括一个人一个办公室的,也不能在里面抽烟。

问:3月1日之前,这些需禁烟和控烟的公共场所需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答: 《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相关的准备工作除了要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外,还包括:要建立本单位禁烟或控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相关管理;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予以制止;在本单位的禁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还要检查一下,不能在禁烟区设置烟灰缸等吸烟器具,也不能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问:对吸烟区划定或吸烟室设置有什么要求吗?

答:《条例》对吸烟区、吸烟室的通风设施、隔离要求及标识都作了规定。如,吸烟室必须是专用的;要有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要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要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统一的控烟宣传标识。

问:我市禁烟场所的“禁烟标识”是不是统一的?

答:“禁烟标识”有国家标准。各单位定制、张贴“禁烟标识”时,都应采用国家标准的禁烟标识。

问:《条例》于3月1日实施,是否意味着从当日起在禁烟场所吸烟就会被罚款?

答:《条例》实施后的执法原则是“劝阻为主,处罚为辅”。第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问:我国是烟民大国。我市的烟民200余万人,如此众多的烟民,违法的机率也很高,实施控烟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执法呢?管得过来吗?

答:《条例》出台后,最重要的就是执行落实,不然就成了一纸空文。鉴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广泛性,以及我市卫生监督力量有限的现实,对公共场所的控烟执法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我市还委托了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来共同执法。

控烟执法主要是劝阻吸烟,因此,我们还要组建一支万名控烟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2月初,已开始向社会招募单位控烟监督员和社会控烟志愿者。到目前,许多单位积极配合控烟工作,推荐了合适人选,到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报名担任单位控烟监督员。到各区、县(市)志愿者协会报名当控烟志愿者的市民已有160余人。这些热心控烟工作的监督员和志愿者经培训合格后,我们会发给聘书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证》,3月1日即正式上岗。在此,我代表市健康办和市卫生局,感谢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广大市民的热心参与!在此,也提醒各单位应尽快选报控烟监督员。

问:《条例》实施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普通市民有权利要求吸烟者不要吸吗?

答:当然有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或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就是说,你提出要求后,吸烟者还不肯停止吸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劝阻;如果经营管理者也劝阻不了,还可以直接向辖区的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是96301。

问:我市对违规吸烟者罚款50元,处罚是不是较重?象北京只罚10元。

答: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市法制办等作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市民的意见。目前在我国几个实行控烟的城市中,有罚款低的,也有重罚的,如香港对违规吸烟者要罚款5000港币。对违规个人罚款50元,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听证的,既对违规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违规者也能承受得起,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比较相称,也符合我市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和健康城市的目标要求。

问:对禁烟区吸烟者,一些经营场所的老板怕客人不高兴影响生意,对吸烟者不管不问的话,那怎么办?

答:《条例》第九条对禁烟和控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就是“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吸烟放任不管的话,就违反了该条款。根据规定,可对违反该条款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青少年吸烟现象现在屡见不鲜。条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条规定很好,但一些经营者可能不落实。

答:我们卫生部门对烟民作过调查,98%都是从青少年开始吸烟的。因此,把“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写入《条例》,就把以往的“吸烟顶多是一种个人不良嗜好”上升为“未成年人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对控制青少年吸烟有积极作用。另外,我们还要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控烟宣传,让青少年明白吸烟的害处。

对向青少年出售香烟的经营者,执法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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