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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以来,交警支队按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的要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组建了基层法制队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加大了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力度,一些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民警的严格执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问题基本杜绝,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执勤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纯以处罚为目的,缺乏对交通违法人说服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愿接受处罚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不是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给当事人承诺从轻处罚,欺骗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接受处罚时意见很大,执法效果差。

2、不该处罚的处罚。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到处反映,如违法停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我们有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停车的不论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在现场,拒不拒绝立即驶离都进行处罚。

3、执法中存在“说不过”的现象。公安部岗位练兵提出要解决打不过、说不过、追不上的问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我们有些交通民警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薄弱,属于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怎样处罚,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的,而没能解释清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上访。

4、不按法律规定处罚。一是处罚不到位,只注重经济处罚,不注重技术处理,该记分的不记分,该暂扣的不暂扣;二是不按法律规定限内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此仅处50元罚款;三是超出法律规定乱处罚,如对农用三轮车按未系安全带或未喷涂放大号进行处罚等。

5、文书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反映民警的执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执法导向和执法效果,不重视文书制作,文书制作不规范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凭证(通知书)无当事人签名。二是有些民警文字书写水平差,字体潦草、错字、白字多。三是强制措施凭证开具不规范,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违法行为一栏只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不填写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看了莫名其眇。四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填写不一致。

6、不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固定证据。一是该取证的不取证,如无证驾驶的,车上拉有几人,只问司机材料,其它乘车人材料不问;二是取证不全面问话材料中该问的不问,如无证驾驶只问车上拉几个人,而不问是不是营运等其它情况;三是该固定的证据不固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常要以酒精检测仪有酒精反映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的结果有异议,还应提取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而我们实际执法中一些民警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饮一瓶啤酒等字样,不进行测试更不进行检验,即对当事人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四是不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执法中扣了当事人的车或证,处理完后,返还当事人的车、证,不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7、令不行,禁不止。这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违反支队规定对大货车罚款,二是体外循环,驾驶证暂扣后不录入微机等。

8、重实体,轻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卷中反映破案在前,立案在后,二是处罚呈批表中领导签署处罚意见在前,调查取证在后,三是处罚决定在前,告知权利在后。

9、非执法主体参与办案,又是笔录的制作人。

10、执法台帐、民警执法档案还需要完善,我们的执法台帐、民警执法档案从无到有,但还需要完善,还存在执法台帐不全,民警执法档案内容少,应该记录的没有记录等问题。

11、个别存在拘留和罚款不执行的问题。

(二)事故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三重三轻:

1、重调解轻证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签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我们一些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热衷于调解,违反程序办案,先调解,后制作、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论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否提出书面调解申请,都将工作重心向经济赔偿调解倾斜,在经济赔偿调解方面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注重提高现场勘查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造成部分证据灭失,导致后期工作受阻,甚至影响事故的公正处理。比如去年5月份的一起事故,一机动车用绳牵引另一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使用软牵引,牵引与被牵引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小于10米,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绳长3米,当事人说是5米,但没有现场照片,没有固定证据,还有转弯车辆是否打转向灯问题,一方说打转向灯了,一方说没打,现场勘查时没检查转向灯开关是否在转向位置。再有机动车超重问题,仅凭司机说拉多少责任认定中就认定超重,没有发货单,也不称重。酒后驾驶问题,不作酒精测试,也不作血液检验,以至于后期无法弥补。

2、重调解轻程序。一是不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手续,使事故处理工作陷于被动。如无当事人的委托书即认同被委托人,我们在办理交通事故申诉案件中遇到过这样的事例,在当事人未出具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事故处理民警即认可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向“受委托人”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委托人”接到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后来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经济调解中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在事故处理民警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调解终结书时,当事人不承认其委托事项,以未接到责任认定为由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民警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诉,造成案件二度重新处理。二是先进行事故认定,后调查取证。在未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过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3、重调解轻宣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就目前来说,大部分民警对宣传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以处理为目的,起不到教育效果。 另外,事故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事故认定书制作不认真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1、事故认定书制作不认真问题:(1)事故认定文书不编号;(2)事故认定一名民警盖章;(3)按逃逸作行政处罚,但责任认定中不认定逃逸;(4)事故认定超期;(5)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如责任认定中认定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该条界定三种行为,但不写明具体哪种违法行为,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还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6)事故认定表述前后矛盾,如前面表述从机动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后面则表述由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

2、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个别重大案件不按公诉程序诉讼,在公安环节消化处理,民事部分调解了,案件就不往下走了,二是行政处罚不到位,突出表现在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没有吊销。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民警“先天”素质不齐,“后天”培训不足。交警支队现有民警主要成分是:警察院校及其它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社会招考人员及其它单位调入人员。据统计,交警支队400名民警中,大学本科学历的30人,仅占7.5%,高中以下学历的165人,占41.2%。由于这种“先天”来源的局限性,使民警文化水平从初中到大学参差不齐,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身体条件等各方面素质相差较大,加上部分民警不注意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虽然经过不同形式的练兵,但仍有部分民警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等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要求。

2、现实社会环境对交警队伍的负面影响。交通民警战斗在第一线,工作性质特殊而具体,接触人员面广,接触的人员形形色色,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出现不同的追求,执法环境恶化,以权钱交易为代表的各种腐败现象久治不绝,长期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中,民警思想受负面影响,反映到执法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3、监督制约机制措施不到位。交通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民警执法、管理、服务工作相对独立,监督部门人员相对不足,监督方法比较单一,监督范围受局限,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三、解决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1、加强民警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强化宗旨教育,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民警集中培训,着力加强民警的责任感,提高民警的证据意识、办案能力和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组织业务培训班,本着缺什么学什么,少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要改变目前培训中照本宣科的现象,坚持业务培训贴近实战,贴近基层,学以致用,并认真组织考试,培训考试成绩和民警的等级化管理、评先创优挂钩,二是采用执法检查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做法,通过以查代训,查摆问题释疑解难,启发民警,提高素质。三是有计划选派业务骨干到专业院校深造,带动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落实好“三个必训”的要求,尤其要把社会招考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等新警种培训作为重点,突出实效,防止走过场。

2、把各项监督制约措施落实到实处,一是要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整合人力资源,充实督察力量,加大现场督察力度,减少督察死角;二是要不断提高监督手段的科技含量,运用公安网络及录音录像设备,监督民警执法;三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形式,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四是要坚定不移的推行警务公开,实现监督的整体效应。

3、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质量。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坚持日常检查和执法考评的有机结合,通过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二是切实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权责明确,责任到人,重点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全面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现的执法过错,要落实责任追究,要克服认定执法过错多,落实责任追究少的倾向,以强硬的手段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彻底打消部分民警的侥幸或无所谓心理,强化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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