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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物管理赔偿制度】含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3: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2013年补充稿】

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它最大效益, 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校总务主任报学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侦察,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晚间、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且责任人无关的损坏(地震、火灾等),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因保管人疏于看管,造成的损坏(如起风时不及时关门、关窗造成损坏;因违规用电造成损坏等)仍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教学仪器及贵重设备(触摸电视、展台、投影仪等) - 1 -

的责任人为相关的各班全体师生、各科室工作人员、各办公室教师、功能室管理人员及食堂管理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现场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若到达使用现场后发现已损坏,则追查上一使用人的责任,以此方法追查,若追查无果,则由该部门所有责任人负责赔偿。

3、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校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4、(1)保管责任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如桌、椅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各部门的公物,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本层楼所有人负责。(4)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能查出损坏人的由损坏人负责不能查出损坏人的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

5、门禁不严,物品出门不检查不询问不登记,造成财物丢失,追究门卫责任。

若均不在以上规定的责任范围的,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追究办法。

三、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物资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四、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着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

五、公物赔偿的手续

1、公物丢失或损坏后,公物管理人员要让赔偿人填写“公物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

2、公物管理人员按确定的价格,填写好“公物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

3、公物损坏的赔偿人持“赔偿通知单”到总务处办理赔偿交款手续。

4、总务处收款后,总务主任和收款人在“赔偿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学校收款凭证,第二联由赔偿人交给公物管理人员,与“公物损失记录”同时存档。第三联有个人保管。

六、公物赔偿管理

1、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对教师个人借用的需长期使用的固定物资,必须保证每学期清查登记一次,非固定物资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不准个人私自保管。

2、需长期使用的工具书,必须在期末结束前归还;非工具书,借用周期不超过4个周。

七、其它问题说明

1、班主任、处室负责人、特种教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以上人员组织维修或赔偿。

2、总务处每学年初将对各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年末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年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年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处室、班级物资管理按规定扣分。

附:部分公物损坏赔偿价格参考:

(一)课桌凳类

1、木桌面一副50元

2、桌面挖一小洞10元用刀刻划(或硬物撞击)一处5元

3、桌子档板20元/块 抽屉板20元/块

4、桌腿30元/条长撑20元/只 短撑10元/只

5、木凳面20元/张 凳腿10元/条 凳档5元/只

(二)门窗玻璃类

1、窗玻璃30元/大块,10元/小块,插销3元/只 ,窗子卡 3元/只,窗扇100元/扇。

2、门框150元/个门锁6元/把门穿条10元/个搭扣5元/个门鼻5元/个

(三)电器类

1、插座5元/个灯口5元/个荧光灯80元/个灯管5元/支饮水机50元/台钟表20元/块

(四)其他

1、玻璃黑板120元/块小黑板50元/块

2、标语镜框30元/个

3、小扫帚8元/个大扫帚12元/个铁锨20元/把箥簱6元/个垃圾盆8元/个大垃圾桶200元/个小垃圾桶25/个

4、图书柜200元/个小书橱 100元/个

5、电脑、触屏电视、展台、黑板、电脑讲桌等及附属设备丢失的,根据学校购买时的价格按每年折旧15%后全价赔偿;损坏的,根据维修费用的双倍赔付。

(其他物品根据损坏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XXXXXXXX

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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