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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饮食安全现状及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酒泉监狱:黄学军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形势随着食品隐患的增加也不容乐观。对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分析,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监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监狱罪犯食品安全

现状

食品安全对策

近几年,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监狱罪犯是特殊的群体,虽然党和政府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监狱工作,关注监狱罪犯食品安全。2011年7月26日召开的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中,司法部监狱局邵雷局长在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监狱生活卫生工作总体目标中就提出“有效预防罪犯食品安全事故”。但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形势随着食品隐患的增加也不容乐观,本人就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浅谈一些认识:

一、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

根据《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监狱局、省监狱局、监狱分别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级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或办法,并对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监狱罪犯饮食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较为完善的物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制度。省监狱局与监狱都制定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按照分类管理、比质比价、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确保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监狱健全完善市场物价考察、审批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罪犯生活物资价格变动情况,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价格比的合理性。对监狱所采购的物资有两名专职民警验收,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所购主、副食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采购物资索证要求,对所购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及正式发票。验收合格入库后有专人负责保管,出入库物品及时检质计量,记录明细。严禁变质或过期物品出入库。

2、严格落实所购蔬菜进行残留农药检测和食品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所购蔬菜抽样进行残留农药检测,超标蔬菜及时联系供货商退换,并详细记录检测信息,保证食品源安全。认真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对所购主、副食品以及一日三餐抽样留样,并标明留样品的详细信息,存放不少于48小时,不同餐次的留样食品分层摆放,并及时在存放时用保鲜膜密封存放。留样食品和留样食品原料分柜放置。同时及时对留样柜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认真执行食堂炊事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和体检制度。对从事监狱罪犯食堂炊事人员严格对照省局下发的资格审查要求筛选。后必须经医院体检合格,建立健康专档方可上岗从事炊事劳动。监狱每年对炊事人员至少体检2次,体检结果存入罪犯专档,体检中出现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劳动岗位,对在炊事劳动中有其他不确定因素的罪犯也要及时调离。同时培养炊事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建立符合监狱实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监狱公共卫生事件,省监狱局和监狱都依据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防疫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监狱人员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全体人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监狱相关刚性法律法规缺失且与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无法有效衔接。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饮食安全无任何规范性要求,虽然这是在当时特定时期出台的一部唯一指导监狱工作的法规,但与新时期监狱工作已不相适应。在省局印发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规定“监狱生活卫生科负责罪犯食堂的管理工作。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和指导。”监狱在具体实施中,邀请地方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狱生活卫生工作,虽然地方相关部门肯定了现阶段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具体工作方面无法有效衔接。

2、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生产的定位和取证难。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上条款理解为监狱罪犯食堂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同时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可以理解监狱只要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但又从监狱性质和罪犯这一特殊群体饮食属于自供,不属于以出售和销售加工的食品,又不符合以上条款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在餐饮环节中由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监管,食品流通领域由工商局监管,食品加工由质检局监管,种养殖由农牧局监管。以上四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检查。至于食品从业人员在哪个机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卫生部《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体检机构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证有权发放单位,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进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机构(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权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单位是省、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狱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炊事人员都是按照监狱管理制度严格资格审查筛选的罪犯,每年在监狱医院不少于两次的体检。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健康证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3、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监狱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除对所进食品原料等进行直观检查验收和索证外,就是对所购蔬菜进行残留农药检测。检测手段和水平低,已无法适应现阶段监狱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

4、监狱食品安全保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狱从事食品生产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人员缺失,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解决罪犯食品安全的对策

1、建立完善监狱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体系。监狱主管部门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积极交流合作,制定与监狱食品安全相适应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制度体系,使监狱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据此体系有效合作和衔接,加强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罪犯食品安全。

2、监狱罪犯的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的给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培训指导政策上充分考虑监狱的特殊性和监狱制度,对监狱从事食品生产和管理的人员在监狱内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监狱和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积极探索监狱从事食品生产等各环节培训合格后的发证工作,切实把监狱罪犯饮食安全纳入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中,共同树立在监狱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是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信念。

3、加大监狱食品安全保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促进食品安全保障规范化。上级部门要重视监狱从事食品生产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人员的招录引进,建立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同时,监狱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商,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计划,以提高监狱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并且与地方相关部门合作,进一步提高监狱食品安全检测水平,满足现阶段食品安全需求。

4、政府要加大食品市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力度。从市场、生产、流通等环节严格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

5、进一步提高监狱全体人员食品安全思想认识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关键在监狱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重点在落实。这就要求监狱全体人员必须认识到监狱罪犯食品安全也是监狱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环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稳步推进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总之,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但在食品安全方面也临着许多困难、机遇和挑战。监狱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罪犯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努力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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