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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监狱罪犯自杀的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当前监狱罪犯浅谈当前监狱罪犯自杀的预防 发布日期:2011-08-26 访问次数:162

近年来,监狱内、公安局看守所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网上的过度炒作,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把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推到了风口浪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监狱警察代表国家行使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权。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精神障碍和变态心理十分严重,往往在处理问题上非常偏激,易走极端,易产生自杀心理。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将对监管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为此,本文试就罪犯自杀的预防谈点个人看法。

一、罪犯自杀的心理分析

首先应对罪犯自杀的内在原因的联系和心理变化进行分析。罪犯自杀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刑罚因素、狱内环境因素、婚姻家庭因素、异常心理因素等。个别情况下,每一种因素均可成为罪犯自杀的条件。如:婚姻家庭因素(婚姻家庭危机、家庭矛盾激化、遭家人抛弃等)可致罪犯自杀。但是,一般情况下是由诸多原因共同造成的,这些原因的出现、存在、联系、升级是相关的、有序的,又表现为集合状态,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原因组:一是罪犯受到刑罚后所做的最坏心理准备的硬性原因长期存在。如刑期长、年迈体弱等,以至思想压力大,作用时间长;二是受到刑罚以后存留的社会问题(家庭关系失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某种外部势力的继续侵扰、个体反社会意识激化等)和新发生的问题(离婚、残疾、健康状况差、受攻击、生活习俗难以适应等)的深度恶化,超过了自控约束能力;三是劳动改造强迫适应,使有差异的罪犯承受量不同,引起的改造态度也不同。如果具备上述几个以上的原因,又是在连续副作用的条件下,就有可能诱发绝望欲念。以后,当再次遇到一种极端原因强烈刺激时,自杀就可能发生。

罪犯自杀也有其心理变化。自杀是一种心理卫生的急症,是随诱因和时间的积累推移而发生的心理变化。当罪犯连续发生的重大挫折,常会引起激烈的心理冲突或严重的心理危机,从而可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将矛盾和冲突转向自身,并以自杀作为自我解脱或结束心理痛苦的一种方式。如果我们把罪犯自杀作为一组因果关系就会发现;自杀不是一时的冲动,实际上是绝望的表白,是逐步暴露的心理缺损难以愈合的不良后果。这种心理缺损的特征有早、中、晚期之分。早期特征表现为持续出现的情绪忧郁、失望、退却、焦躁不安,除了是由刑罚直接引起外,主要发源于特殊的心理“病灶”。其具体特征为思维狭隘、心理脆弱、生活兴趣下降,或喜独处,或富有挑逗性。中期特征表现为寄希望能解除或缓解思想负担,存有极大侥幸心理。但是,最为担心的事故甚至有了恶化的迹象,或是已经有了恶化的事实,受挫心理更加明显,开始产生逃避现实、求得解脱的心理活动。晚期特征表现为事情总是不按自己的愿望好转,便不断地自我输入各种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形成错误判断,总觉得周围的一切都和自己过不去,活得没意思,加剧了丧失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这种时候产生自杀的动机是相对稳定的、持续的。

二、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

首先,要识别罪犯自杀的早期迹象。任何事情的发生,事前总是会有一定的征兆或迹象出现。罪犯自杀行为本身蕴含着一个错误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导向发展过程。这过程总离不开罪犯群体和监管大环境。有自杀动机的罪犯常会或多或少地表露出一些异常现象,成为可供掌握的早期信号。诸如,罪犯有自杀倾向以后,生理、心理、行为特征都会有很大程度的改变。另外暗做自杀前的准备,看准和选择绳索、刃具等物品及窥测合适环境。还有,企图自杀的罪犯可能在自杀前以一种含蓄的方式将苦恼和想法告诉同犯及亲友,或者留下遗言、遗书等。识别这些早期迹象有助于区分罪犯是否真正存有自杀动机,也能够做到对罪犯自杀倾向的判断由模糊到比较清晰。这样可以积极地在罪犯自杀心理渐变的过程中施以监控、教育,及时把握住在罪犯发出了绝望信号时的拯救契机,以至将罪犯自杀动机或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由于罪犯自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一定的外在表现,这就为预防自杀提供了可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基本途径:

——加强监管场所死角和违禁品的管理。死角包含空间和时间死角。监狱各种高层建筑及建筑物中的阳台、洗漱室、厕所、库房以及卫生间,这些地方比较隐蔽,属空间死角。罪犯在这些空间里活动余地大,支配空间自由大,有时容易脱离警察的视线;另一个是时间死角,就是监狱人民警察时间盲点,如星期天、节假日、警察下班时间、夜晚等,这些时间盲点由于监狱警力较少,罪犯极易脱离警察的监管。监狱应加强对死角的管理和控制,合理布置人防、物防和技防。与此同时,对各种违禁品如绳索、刃具、农药进行清缴和严格管理,严禁将违禁品让罪犯带入隐蔽场所,严禁罪犯带着违禁品脱离警察的监控视线,让罪犯拿不到实施自杀的工具。

——加强狱情分析,做好重点对象的摸排。召开狱情分析会,经常性对罪犯进行分析摸排,不放过任何疑点。对那些家中无亲人,长期得不到接见,有病久治不愈,家庭发生变故,家中有亲人又无人管,长期受到牢头狱霸的欺压打骂,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完不成任务而受到惩罚的罪犯,特别是有自杀思想和行迹的罪犯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摸排,认真甄别,准确确定自杀危险分子。

——严格落实狱内侦查和有关的监管制度。罪犯自杀前兆表现为“自杀动机”、“矛盾冲突”、“平静”三个阶段。因此,要适时、适事地做好狱内侦查和夹控工作。对发现有自杀念头或陷于绝望境地的罪犯要及时采取包夹措施,并对包夹人加强教育,明确其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这样,将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有效的预防罪犯自杀事件的发生

——加强个别谈话教育,及时全面了解重点罪犯的各种信息,扼住罪犯轻生的念头。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罪犯的性格特征和人生经历,这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前提条件。通过了解对那些性格偏执,遇事冲动,对事情易走“绝对化”和“概括化”的罪犯作为重点,全面了解他们的各种信息。对那些极不适应监狱环境的罪犯和来自家庭、社会、监狱、他犯、自身等心理压力巨大的罪犯,进行心理疏导,防止他们心理扭曲产生自杀的念头。此外,对已确定的自杀危险分子,要实行挂牌攻坚招标,具体落实转化任务和措施。

——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为罪犯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近年来,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被视为监狱人民警察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改造手段。通过对罪犯心理咨询能及时发现罪犯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由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及威严的监狱人民警察构成了一种与社会大环境不同的监管改造环境,罪犯置身于这种环境,极易产生恐惧、抑郁、痛苦等各种负面情绪。如果监狱人民警察不对罪犯心理进行调整和疏导,容易使罪犯引发心理危机,出现对监狱的不适应感、巨大精神失落感、自卑消沉感、压抑孤独感等心理情绪障碍,从而导致罪犯自杀的极端行为发生。这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认真做好罪犯心理咨询的同时,做好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心理矫治,及时弥补其心理缺陷。同时给罪犯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

再次,要努力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增强警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使管教警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许多罪犯自杀的空间盲点和时间盲点的出现,大多数是警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由于警察不去细心注意那些死角或盲点,极易给有自杀念头的罪犯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增强警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预防罪犯自杀的有力保障。二是正确行使执法职能。管教警察必须认真学法、守法、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要懂得改造罪犯的基本法律法规,要了解罪犯的法律地位,要严格执行《监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刑讯逼供、虐待罪犯,不侮辱罪犯人格,不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维护罪犯生命健康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执法环境。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管,完善制约机制,确保警察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总之,罪犯自杀虽然原因十分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我们掌握罪犯自杀内在因素联系和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提高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那么,罪犯自杀是可以避免的。监狱人民警察务必勤于思考、艰辛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罪犯自杀事件的发生,从而维护监管安全,规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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