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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个别谈话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8 18:05:5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监狱罪犯性格分析

监狱罪犯性格分析

(一)心理特征

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无畏悲观心理。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真正是“有备而来”。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到处喊冤叫屈。部分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对今后的生活就业非常忧虑。

3、实惠心理。罪犯经过国家法律、改造政策、监规狱纪等一系列“洗礼”后,能逐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产生自责感和改恶从善、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向上心理。但是,由于他们是处在特殊的环境当中,因此始终难以摆脱消极悲观、混刑度日的消极情绪,特别是原来“有头有脸”的罪犯,政治上的抱负与道德上的需求减退,转而讲“实惠”。希望能安排个“技术”工种,既轻松又能获得多一点奖励分,争取多减刑早点出狱就“ok”了。而少数恶习不改的罪犯,把刑期当“学期”,在狱内传授、学习犯罪伎俩,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为今后“谋生”创造条件。

4、要脸心理。“爱面子”是每个罪犯都深藏不露的心态,然而有些罪犯却死要面子,按他们的话说:“这是骨子里的东西,丢不得,丢了就会让人瞧不起,活着也没有多大意思。”这类罪犯往往就象“野马”,在社会上大都是目无法纪,行为放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入监服刑后,经过教育,违法犯罪心理受到一定抑制,野性有所收敛。但是这只是在强制下的暂时适应,是一种非自觉的表面服从。在他们没有产生改掉放荡不羁的信心期间,内心倾向总是寻求摆脱这种约束的可能。

5、攻击报复心理。在服刑当中,部分罪犯对刑期和监管制度满不在乎,怨言不断,有机会则发作,甚至与民警对立。

(二)行为特征

由于罪犯心理特点的变化,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特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偏激冲动和冷漠内向。这是当前罪犯中存在的两种行为倾向。性格外向的罪犯爱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以强欺弱,藐视监规纪律,顶撞民警;性格内向的则沉默寡言,不爱交友,超出自制力时则暴发激情,行为失控,凶狠残忍,行为不计后果,易造成严重影响。

2、预谋性和隐蔽性增强。罪犯在服刑当中产生不良动机后,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有较长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个体或是团伙实施不良行为都有周密计划,不易察觉。这类罪犯很“滑头”,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爱玩花样,耍手腕,欺骗监狱警官。极个别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亮“绝招”,让民警们捏把汗。例如罪犯肖xx(犯抢劫罪,原判十五年),为了让监狱重视其病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用布条勒勃子,伪装自杀。

3、语言的挑衅性和行为的攻击性增强。部分罪犯不思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身份意识淡化,行为养成不合规范,为所欲为,“争地盘、抢山头”,排斥、攻击他犯,很多案例都是因语言挑衅所引起。

4、盲目性和残暴性。为了达到目的和泄私愤,盲目冲动,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特别是青少年罪犯,愣头愣脑,很容易贸然行事。

二、教育改造对策

尽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复杂多样,但是只要我们去潜心研究、分析,就不难找出他们的规律,然后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罪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施以教育。以笔者之见,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处置能力。教育改造工作是一项很复杂也很艰巨的任务,我们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罪犯,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培养民警正确处理狱内常见事态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善战的警察队伍。其次加强民警队伍的培训,提高民警自身的工作能力,使每个管教民警具有心理学家的才能,艺术家的气质,思想教育家的方法。

(二)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形势前途教育。通过认罪服法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从而加深自己的罪责认识,增强改造的紧迫感。通过形势前途教育,消除悲观心理,认清改造方向,增强其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三)切实抓好入监教育关。入监教育是对罪犯“洗脑”的第一道工序,这一关抓不好,就会严重影响今后的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入监教育应分四个阶段,有计划的进行认罪服法、学习服刑改造政策、遵守监规狱纪的教育。第一阶段:以《监狱法》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主要解决罪犯的认识问题,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个正确的认识,做到服管服教。第二阶段: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这个阶段是重点阶段,组织罪犯学习《刑法》,提高思想认识,检查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挖掘犯罪根源。教育罪犯如何认识法律的权威、犯罪的严重后果,放弃冒险心理。第三阶段:以“监狱罪犯服刑改造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的教育。促使罪犯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同时,教育罪犯学会自我调控,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与其他罪犯之间的关系;二是与警官之间的关系;三是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四是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促进罪犯不但不想违法犯罪,而且也不敢违法犯罪。第四阶段:进行思想小结。让罪犯总结对自己的罪恶是如何认识的?对法律判决的态度怎样?对国家的改造政策、法律、监规是怎样认识的?等等。通过小结,使罪犯能巩固前段入监集训的成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改造方向,给新接受单位输送合格的“生员”。

(四)重视和解决罪犯的实际困难。不少罪犯家庭都比较困难,他们对家庭生活及子女的读书问题特别关心,特别是“杀亲”犯,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使罪犯安心改造,应当为他们解决一定的实际困难。比如罪犯子女的读书问题,监狱可以与当地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协商,给予适当解决。又如罪犯家庭发生意外事件时,我们一定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在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认真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及事故所涉及的有关事情,使罪犯深深感到政府的改造政策的英明、伟大,深感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公正,深感政府及我们民警的温暖关怀,进一步增强罪犯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

努力搞好生活、卫生及医疗工作。罪犯的衣、食、住、医问题都是由监狱来解决的,这些工作抓得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到改造工作质量,因此必须认真解决。我们应当做到“三个抓好”:

1、抓好罪犯的伙食管理。在罪犯的生活标准范围内,尽量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保证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然而,我们的一些监狱由于“囊中羞涩”,对罪犯的生活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求餐餐有,不求花样新、质量高。

2、抓好罪犯的疾病防治。对罪犯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对罪犯的宿舍区、娱乐场所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染,发现罪犯患有疾病要及时给予治疗。

3、抓好医院的日常诊治工作。对我们来说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把工作做好,对罪犯来说也是一样,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安心改造。要提高改造质量还必须把医务工作做扎实。监区集中的监狱,只设立监狱医院也是可行的,但是必须把日常对罪犯的诊治工作做到家,防止罪犯抱怨“生病也得生对时候”。有些罪犯往往以监狱机关对他们的生活安排和疾病治疗情况作为衡量执行改造政策的标志。可见,做好罪犯生活管理及卫生教育工作,对稳定罪犯情绪、消除对立面、促进罪犯的改造、取得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体现我国改造政策的正确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的。

(五)采用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培养罪犯健康的心理和人格。监狱要大力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和引进专业人才,帮助罪犯矫正原有的不良心理和消除入监后形成的不良心理,逐步完善罪犯的人格结构,提高各方面的心理素质。

总之,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

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监狱罪犯性格分析

推荐第2篇:监狱罪犯“悔罪、赎罪”专题

2010年第四季度全区监狱罪犯“悔罪、赎罪”专题

教育统一考试试卷(A卷)

监狱

监区

分监区

姓名

总分

一、填空题(20分)

1、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根本目的是

,传授知识,

2、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念淡薄、缺乏

、心理调适失控。

3、认清犯罪危害,就是要看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和

财产所造成的 和破坏。

4、知罪就是认识自己的

,承认自己的

5、犯罪事实是指构成

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以及

等。

6、悔罪赎罪的危害是:一是妨碍

,二是会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三是诱发监内的

7、

,服从管理,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应履行的

8、悔罪通常认为是指犯罪人到案后如实交待

,向

真诚表达歉意,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等。

9、刑满释放后赎罪可以理解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重获人身自由后在

基础上主动在

和物质上用自己的能力补偿于社会。

10、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

是法律赋予

的重要职责。

二、单项选择题(把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共20分)

1、犯罪的根本原因是(

),犯罪的主观因素表现是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a 客观原因

b主观原因

c次要原因

2、法律观念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等等关系的(

)。

a 道德规范

b 法律规范

c 行为规范

3、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是承认自己的(

)犯罪事实。 a 全部

b 部分

c 一些

4、《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 )参加劳动。” a 可以

b 必须

c 需要

5、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还是( )在起作用。 a 内因

b 外因

c 自身需要

6、《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服刑人员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

)准则,是考核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a 道德

b 思想

c 行为

7、服刑改造是一个重新塑造自己的过程,是从(

)的漫长过程。 a 量变到质变

b 质变到量变

c 量变

8、犯罪危害意识是人们对犯罪危害的(

)反映,是人们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认识和评价。

a 主观

b 客观

c 行为

9、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

)会见亲属、监护人。 a可以

b不可以

c 应当

10、根据《监狱法》以及监管改造工作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应列队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在规定的(

)分钟就餐完毕。

a 40分钟 b 一个小时

c 30分钟

三、判断题(以下说法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共30分)

1、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根本目的是要重塑自我,使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人。

2、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3、张某因家庭纠纷用水果刀将其嫂子胁持到自己家中做人质,要求父母拿钱给自己才放人,父母在无奈之下给了其部分钱款,但他认为仍然不够,没有达到他提出的要求,仍坚持不放人。张某的行为是属于家庭矛盾,不构成犯罪。(

4、所谓犯罪危害,就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的危害。

5、正确认识犯罪危害,树立犯罪危害意识,有助于服刑人员形成罪责意识,获得较为强烈的服刑体验。

6、培养规范意识,就是通过学习规范知识,逐渐养成自觉遵守\"规范\"的行为,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形成一种自觉的认识。

7、向法院、受害者交付了罚金、赔偿款,已经是赎完罪,回归社会不必要再悔罪、赎罪。

8、刑满释放了,则不需要再悔罪和赎罪了,悔罪、赎罪是折磨、为难自己,只要不再重新犯罪,则不需要再悔罪和赎罪了。

9、悔罪、赎罪,必须增强就业能力,提高自食其力、谋生创业的本领。

10、积极悔罪、赎罪,必须遵纪守法,做守法好公民。

四、简答题(30分)

1、服刑人员如何在改造生活中树立劳动意识?(12分)

2、结合自己的改造生活,谈谈在服刑改造期间,怎样做才是悔罪、赎罪?(18分)

尊敬的赞助商: **于200X年X月X日举办一个全校性的综合型运动会,历时一周。期间包括三个部分:开幕式文艺演出、运动会和闭幕式颁发奖项(两天)。我们校学生会外联部是此类校园活动指定宣传策划单位,对商家赞助大学生活动的可行性,特别是赞助我校运动会活动的可行性有较深入的了解。现在就让我们为贵公司作此赞助可行性报告。

一、行性分析

1、本次运动会得到了学院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规模大、参与者多,能吸引更多师生及其家属来观看,深受同学欢迎,并推动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必引起全校性的轰动。

2、在校大学生达XXXX余人,人流量大达到运动会每天入场观看人次为XXXX左右。人口密集,而且本校的消费能力较高,为贵公司宣传的成效更明显。

3、本次活动得到师生关注,贵公司的产品也将得到大力的宣传。

二、宣传方式

1、横幅:为期一周的大横幅宣传,在学校内悬挂横幅,(横幅内容为运动会的内容和公司的相关宣传--赞助商名称)活动前三天粘贴在运动场等人流量最多的位置。悬挂时间是一天24小时不间断性。

2、我们将在运动会的宣传海报中点明贵公司为赞助单位。(前期宣传)

3、立式广告牌。在运动会期间作为独立的宣传方式在学校内进行宣传。(由贵公司提供)

4、在运动会举行期间,向裁判员和保安志愿者分发有赞助商标志的帽子,加大宣传力度。5校广播站为期七天做有关贵公司的广播宣传

6运动会期间(一周)由贵公司在运动会赛区附近进行一定规模的产品销售活动 7运动会前后在校学生会网页上宣传并且发放传单。

8宣传棋方阵。在运动会期间在会场主干道,主席台等显眼位置放置彩旗进行宣传。 9气球方阵。在运动会期间在一些重要位置利用氢气球悬挂宣传。 10调查问卷:活动结束后,帮贵公司进行一次校园市场调查(调查问卷由公司准备并提供)

11、在运动会期间在校内设立咨询台

三、宣传效应:

希望本次活动的吸引性能帮贵公司的产品吸引更多的关注,互惠互利

1.海报和宣传单会注明\"本次活动由***公司赞助举办。传单背面有公司简介(由公司提供) 2.本次活动还可以帮贵公司在学校内派发传单 4.优秀运动员的奖品由公司提供.5.横幅有标明赞助商

备注:赞助费达2000元的,商家可参与颁奖

四、活动经费预算 场地租用费 500元 宣传展板 300元

后勤、志愿者服务队、礼仪队 400元 保安工作人员、秩序维护员, 0.00元 宣传人员 200元

设备:运动会所用器材使用费。 600元 宣传材料管理及维护费用 0.00元 预计赞助费用总计: 2000元

五、赞助活动意义

增加校企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学习,共同发展。

扩大公司在各高校影响,通过全面的宣传,提高公司产品在高校的市场占有率。 通过赞助相关活动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

我们真心的希望能够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和贵公司建立更长久的合作关系,帮助贵公司不仅在校内,而且在社会上的最大的利益的实现。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为贵公司提供更大支持。

活动地点:XX体育场

涉外事宜:校团委(具体由校团委学生会负责) 赞助单位:

希望贵公司能慎重考虑我们的建议,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所有在校内的宣传活动由我们负责,公司可以派人监督.希望能和贵公司通力合作,共同搞好这次运动会,期望贵公司尽快回复.期待您的加入!合作愉快!

推荐第3篇: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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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服刑期间导致罪案在监狱死亡的,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从罪犯死亡 。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理

一、监狱罪犯死亡的定义和内涵

监狱罪犯死亡,就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罪犯的生命在监狱终止,其死亡和一般的个体自然人的死亡一样, 有正常的死亡,也有非正常的死亡,正常死亡就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生理机能自然衰竭医治无效,进而生命终止。罪犯的非正常死亡是指以外事件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和社会上的一般人一样,罪犯在监狱死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正常的事件,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如果罪犯在监狱死亡善后工作做得不到位,非常容易引起家属的怀疑,从而导致家属的不断上访、索赔巨额赔偿款甚至向法院状告监狱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虽然在押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是无可规避的事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也应该认真做好监狱罪犯死亡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只有把善后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了,就可以尽量争取到罪犯家属对罪犯死亡的正常心态,使他们相信监狱对罪犯的死亡没有负有直接责任,是罪犯生命的正常终结。

二、罪犯死亡处理存在的问题

1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当前,监狱罪犯死亡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存在问题的原因既有监狱外部的、也有监狱系统内部的。归结起来,罪犯处理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给罪犯死亡后善后工作带来困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的负面宣传报道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媒体一贯喜欢“报忧不报喜”,我们监狱工作搞得再好、工作做得如何到位、工作中如何人性化管理教育罪犯,对于这些,媒体们一般不怎么感兴趣,而一旦监狱发生点事情,比如正常地死了一个罪犯,媒体就会以敏锐甚至过敏的心态来深究罪犯死亡的原因,如果罪犯的死亡监狱有过错,媒体肯定就会穷追不舍,以寻求“新闻卖点”,当然,笔者并不是批评媒体,也不是否定媒体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监督权利,而是说报道这方面的内容确实也是媒体生存的需要,是和其工作特点紧密相联的,在这方面我们监狱系统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如果稍微不注意,就会引起社会舆论潮流般攻击。客观地分析,当前媒体对监狱罪犯的死亡的相关负面报道确实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比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以及平时充斥媒体的“某某监狱罪犯蹊跷死亡”的大量报道,给全社会对监狱对犯罪的教育改造工作带来的伤害性的打击,促使社会上的许多人民群众在发生监狱罪犯死亡事件时对监狱持怀疑态度。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之下,对监狱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

2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被动,不利于监狱方面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旦监狱罪犯死亡,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家属和家属的亲朋好友以及相关群众极其容易对监狱产生怀疑,从而向监狱施加压力,向监狱索赔巨额款项,不断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上访,从一开始就造成了对监狱不利的局势。

(二)少数人别有用心,公众对监狱警察期待过高

从这些年的新闻报道的关于监狱罪犯死亡事件来看,部分事件之所以越闹越凶、越炒越大,最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许多事件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是和少数人别有用心密切相关的。由于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原因,社会上的极少数人对政法机关、监狱机关具有敌视情绪,“仇警”意识在部分人身上客观实际地存在着,由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林松林事件”等被舆论冲到风口浪尖上,警察特别是监狱警察收到了社会的严厉批评和拷问,媒体只要跟警察有关的事件就会大肆炒作,“逢警必反”和“仇警”现象非常严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是国外间谍利用一切机会大肆批评警察的无能、服务意识差和腐败,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败坏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如果监狱警察一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就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看待警察的错误,对警察的错误或者失误进行无限的夸大、上纲上线。监狱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也会犯一般人犯的错误,但是,如果监狱警察犯了一点小错误,往往能够掀起轩然大波,而如果放在一般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上,什么事情都不会有,大家都不会去关注它。

3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当然,监狱警察中间也有个别的“害群之马”,这就更让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抓住小辫子不放了,这些别有用心的人随时批判性地在一切能发表意见的地方议论说警察不是普通人,应该如何如何,把他们心里的一切不快全部发泄在警察身上。我国的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转型期的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其实警察承受的压力更大,付出的努力要比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得多,警察的职业包括监狱警察的职业更需要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的集中爆发都不是偶然的,有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仅靠监狱机关的警察是无法解决的。总之,在监狱罪犯死亡事件中,一方面由于家属容易对罪犯的死亡产生怀疑,社会上的一些别有用心分子趁机捣乱,本来有的家属是能够正确看待罪犯在监狱的死亡的,但有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少数别有用心之人“主动”去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动员家属索赔、上访、闹事,久而久之,从而给监狱机关的管理带来带了一定负面影响。

(三)少部分家属受私心驱使

如果家属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持怀疑之心,必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反映。但是,笔者认为,不排除极其少数的家属本来知道罪犯的身体疾病等情况,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也是有正确看法的,认为是正常现象,罪犯在家里好好呆着都会死亡,在监狱也这样,监狱警察并不能把罪犯从死亡路上拉回,家属对罪犯在监狱的死亡原因心知肚明。但是,由于受到媒体报道或者民间传言的误导,

4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认为罪犯只要在监狱死亡了,监狱就应该对罪犯家属进行赔偿,存在“趁机捞一把”的心态。在这方面,有的监狱也做得不是很好,比如,罪犯明明是因为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但家属一来闹事、上访,害怕媒体进行报道,害怕对监狱机关产生不利影响,害怕由此给自己的职位升迁带来负面影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遵循“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于是给了家属一大笔钱。这样的例子一增多,就会增加监狱罪犯死亡家属的求利之心,不捞得一点钱财心里不甘心,于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闹事、上访,要求监狱给家属赔偿。

(四)处理机制存在问题

罪犯在监狱死亡处理机制上存在问题,是导致这类事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罪犯死亡后如何处置的规定不够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机关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规定,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难以操作,操作后容易引起

5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家属的信访、上访。其实,《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有18年时间,国法立法机关也应该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使罪犯在监狱死亡时有据拖的可操作程序,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监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不够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定的权威的鉴定主体。通常情况下,家属认为监狱医院是属于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应该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监狱医院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作为死因鉴定。即使由检察院对非正常死亡作出的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和异议,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该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监狱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冲突之处,两者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立法公布,法律位阶相同,而《监狱法》公布于1994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于2005年,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上来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在后,《监狱法》公布在前,两部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监狱法》的规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另外,法律法规对“猝死”的认定处理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和社会上其他地方一样,在监狱场所也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人员猝死包括罪犯猝死和干警猝死的现象,但突然死亡的意外常常令死者家属感到有许多可疑之处,甚至一时无法接受情绪

6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激动而上访、闹访。确实,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恶化处理作出过特别细致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罪犯的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之下,其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的监督程序,显得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只能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罪犯死亡异议后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并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但是,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扩大升级了,失去了最佳的处理时机,为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罪犯死亡事件造成了损失。

三、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其领导高度重视罪犯死亡处理工作,在发生监狱罪犯死亡事件后,依法加大对善后处置工作的指导力度,把处理工作作为事关监狱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遵循“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员、物质、技术各方面的配备及督促落实。

(二)发挥预案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对罪犯死亡处理工作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超前的谋划,没有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预案,没有强有力的人才、物质、技术准备,一旦发生罪犯死亡事件,有可能措手不及,使事态恶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对罪犯死亡工作从心理上、具体预案上、人才物质装备技术的准备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方面,首先最重要的是要组建工作班子,成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监狱主要领导担任应急预案领

7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导小组组长、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调查取证组、危机处置组、训诫组、后勤保障组、媒体应对组等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分工,并经常开展模拟演练活动,一旦反生罪犯死亡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在最佳时机妥善、及时予以解决善后工作,确保监狱监管秩序。其中,调查取证组负责处置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在发生事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勘验,清理并封存死亡罪犯的遗留物,调取封存有关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死亡罪犯的档案和体现干警监管执法、救治抢救罪犯的一切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并让询问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以固定证据,在此工作过程中,讲究迅速、及时、全面。对罪犯的死亡鉴定要及时作出,确定罪犯死亡事件的性质,及时告知家属,有针对性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保障善后事宜依法、有序进行。在罪犯死亡鉴定方面,应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并将罪犯死亡事件、原因、处置进程及时上报上级机关、报告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抽调精干的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警,依靠有关部门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处理工作,做到有矛盾及时化解处理,不上交、不激化,有利、有节,讲求尺度处理问题。如果监狱方面有一定过错,依据过错程度结合实际,依法、人到开展对死亡罪犯家属的经济抚慰和精

8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神安抚工作,工作总做到换位思考,从死亡罪犯家属的角度考虑问题,高姿态予以及时妥善处理,但要注意经济抚慰的尺度,如果赔偿过高,给监狱机关造成物质、精神两个方面的负担,也不利于以后开展类似工作。

(三)切实加大法制宣传和有效控制舆情

综上笔者所分析的,社会舆情对监狱机关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是在当地电视、报纸、广播广泛宣传监狱机关“以人为本”人性化工作的相关情况,给人民群众了解监狱机关开展工作的机会,在发生罪犯死亡事故时,有利于群众正确看待问题,促进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其次是加强对罪犯平时的法律教育,避免因罪犯原因扩大事态。同时,着力加强舆情引导,依法依规有效控制社会舆情,通过把控信息源,防止媒体的负面炒作,证明引导舆论的宣传报道,如有负面报道,加强与新闻宣传、网络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扎实有效开展社会舆情引导工作。 关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方面,属立法机关权限,非监狱机关所能解决,本文不作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王守柱、王昊,2010年12月10日《检察日报》;

9 模范论文网http://www.daodoc.com/ 4.《关于修订监狱法中“罪犯死亡鉴定”规定的研究》,刘世恩,2009年第10期《法治研究》。

推荐第4篇:个别谈话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监狱警察要自觉保持“教者诚心”的平等心态,积极实践“法德结合,文明改造”新理念,以严格、公正、科学、文明执法为基础,努力保持健康情绪行为,并运用生活激发、鼓励、表扬等正向激励手段传递、体现干警的理解之情、尊重之情、关心之情和激励之情,以实现感化激励罪犯、培育改造激情的教育目的。

盗窃犯李XX,38岁,被判六年刑,夫妻离异,改造表现消极,常有小偷小摸等违规违纪行为,包组干警几次谈话效果不佳。2011年5月,在库房拆除劳动中,该犯左脚底不慎被一锈蚀铁钉扎伤。获悉情况后,迅速找其谈话,对其脚底扎伤后仍然坚持劳动提出表扬,并安排医护人员进行即时消毒处理。当处理完后,该犯主动找干警谈话,表达感激之情。借此,要趁热打铁,强化施教,由好吃贪玩论其改造失误,由初中文化谈其改造优势,从而唤起了该犯的改造热情。

在改造实践中注意尊重罪犯人格。我认为,尊重罪犯人格,把罪犯当人看,其自尊心才不会丧失,接受思想教育才有自觉性,这既是人道主义原则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罪犯能够改好的基点。有时候解决罪犯个体思想问题的最好办法并不是惩戒,而是尊重。尊重,对于罪犯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博爱和激励。

我认为,必须关注罪犯正当、合理的需要,尽量不以教育者自居,并在感情上与罪犯保持短距离接触,既要允许罪犯述说内心郁闷,进行问题申诉,又要在安排、调整工种岗位时适当尊重罪犯的成就需要,给予信任满足,以激发罪犯积极改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要把耐心教育与为罪犯办实事结合起来,把形势政策教育与现实改造和前途教育结合起来,避免空洞说教和硬性灌输。

推荐第5篇:监狱罪犯五一劳动节升国旗仪式主持词

xx监狱 “五·一”劳动节升国旗仪式主持

升旗程序:

一、开场白:

各位领导、同志们、全体服刑人员: 大家早上午好!

春风送爽,春意盎然。在这美化的春天里,我们迎来一个伟大的节日——“五一”国际劳动节,这是全世界劳动人民的节日,是所有热爱劳动的劳动者的节日。在这特别的日子,我们欢聚在xx广场,站在高高的旗杆下,举行庄严的升国旗仪式。出席今天升旗仪式的有监狱及集团领导、民警代表xx人、服刑人员代表xxx人。下面举行xx口监狱xx年五一劳动节升国旗仪式:

二、全体立正,有请升旗手、护旗手出旗!

三、升国旗,奏国歌,敬礼。礼毕。

四、全体稍息。

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已经迎风飘扬。这是一面民族之旗、团结之旗、希望之旗。每一次升旗都会激发我们对历史的感动和对祖国的热爱,都会衷心祝愿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面对这面旗帜,作为身处大墙之内的每一名服刑人员,都应心存感恩,心生感激,用良好的改造成绩感恩政府,回报社会。

五、有请监狱领导致辞

六、各位领导、同志们、全体服刑人员:

每到重大节日,监狱都要举行浓重的升旗仪式,这既是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形式,同时又是一次别具特色的思想大课教育。监狱希望:通过升旗仪式,教育每一名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服刑意识。

目前,全监上下正在罪犯中开展“学规范、强意识、重养成、促改造”专项教育整训,希望你们牢记身份,认清形势,踏实改造,积极行动,自觉投身到主题活动中去,力争取得更好的改造成绩。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今天的升旗仪式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我们举行了庄重的升国旗仪式,监狱领导作了精彩的讲话。希望全体服刑人员要以此次升国旗仪式为契机,进一步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劳动,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祝大家劳动节快乐!

七、升旗仪式到此结束。请领导先行退场,各监区按照预定方案组织退场。

推荐第6篇: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

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

[日期:2007-02-18] 来源: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第六条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保外就医鉴定书,并附与疾病相关的辅助诊断等证明材料(化验单、X光片、CT、心电图、超声诊断等)。鉴定小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医院诊断建议专用章和医院公章。

初次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应当由所在监狱医院首先提出疾病情况诊断意见,由主治医师和分管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由所在监狱的分监区召开执法合议会议讨论,依据罪犯的病残情况、改造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出罪犯保外就医的意见。分监区应当将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况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第八条分监区将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材料,上报监区。

分监区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2、《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表》

3、罪犯改造表现材料

4、分监区关于合议罪犯保外就医的会议纪要。

分监区长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监区接到分监区上报的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核。监区关于提请罪犯保外就医会议应当由监区长主持,监区领导班子成员、管教干事、分监区长、分监区管教干事参加。监区审核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况应当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会议负责审核分监区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上报的有关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经过审核提出罪犯保外就医的具体意见,并填写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的监区意见栏里。

监区负责将分监区关于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和监区审核会议纪要,报送监狱狱政科。

监区长对案卷审核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监狱狱政科负责对监区呈报的罪犯保外就医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好如下工作:

1、审核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审查保外就医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规范;

3、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4、监狱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被保人的能力。取保人的资格由狱政科负责审查确定。

上述案卷材料准备齐全后,狱政科应当召开科务会进行审核合议,并要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狱政科负责将罪犯保外就医案卷材料提交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会议。

狱政科长对案卷审核的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监狱召开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会议,听取狱政科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情况的汇报,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列席。

第十二条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对提请罪犯保外就医的有关案卷材料审核后,审核小组组长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初次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应在监狱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3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监狱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无异议后,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小组应当写出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名。

审核小组组长对审核意见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对监狱提请罪犯保外就医提出检察建议的,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该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监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等重要罪犯保外就医的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推荐第7篇:试论监狱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

试论监狱老弱病残罪犯的管理

老弱病残犯(以下称:老残犯“)是指在押罪犯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患有各种严重的内外科疾病、传染病(包括性病)、肿瘤精神病、女犯妇科病等疾病以及肢体功能、体制弱或智力低下的罪犯群体。

二、老残犯的个体特点

老残犯普遍具有心理脆弱,体质虚弱,环境支持薄弱,知识技能缺乏方,改造动力较差的特点,是罪犯当中典型的弱势群体。

(一)罪类型特点

老残犯在犯罪过程中需求畸形。在犯罪类型中,以物欲型、性欲型为主;伦理道德观念淡薄,自我意识错位,人生观、评价意识扭曲,足见这部分罪犯肮脏的内心世界。

(二)心理基本特征

犯罪心理在特定的服刑改造环境中,复合型矛盾心理的特征:

1、自卑心理严重。这些罪犯身体条件差,缺乏劳动技能,遇到困难挫折丧失斗志,对改造前途缺乏信心。

2、焦躁不安心理突出。这些罪犯年老体衰,病情恶化,记分低奖励少,期盼着接见,担心得不到减刑出不了狱,出狱后亲人不认及生活无出路等。

3、和处遇密切相连。老残犯由于生理、心理的原因,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极易随处遇发生举止跌岩起伏。

4、“温和”地延续着犯罪心理。老残犯在狱内无疯狂抗改现象,而是以倚老卖老、小偷小摸、装病泡号等方式“温和”地破坏监规纪律,甚至以自杀逃避劳动。

(三)整体上的反应迟、行动缓、体质差。老年犯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能下降,病犯、残犯由于病痛造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表现出适应困难,悲观绝望,以自身为标准衡量监规纪律,甚至产生抵制监规、制造不协调气氛等违纪行为。

(四)环境支持系统薄弱。特定的监管环境、特定的服刑人群,表现出社会远离、家庭抛弃、亲人疏远、同犯歧视、干警冷落等。有些干警将老残犯视为“包袱”,扔不得,又不喜欢,还得多方注意;犯群中在监狱亚文化风气中有嘲讽,有戏弄现象;一些老残犯长年得不到信件邮包,会见等家庭送来的温暖,加剧其孤僻的性格,丧失上进的动力。

(五)知识、技能的缺乏。老残犯中小学以下文化为主。老残犯由于其不愿学,学不会,普遍缺乏技能。由于老残犯没有知识、技能缺乏、体能又差,造成改造成绩不优秀、生产劳动不突出,只能挣得改造基本分;又造成计分少、奖励少、减刑少,从而打击了积极改造的动力。

三、管理措施 1.充实干警力量,加强老残犯的改造。干警力量的充实不只体现在人员的增加,也体现在干警对老残犯的注意力增强上。配备年富力强、责任心强、有过硬改造本领的干警的同时,提高干警对老残犯的注意力,三言两语的谈心,不刻意的关心,就是“阳光”的温暖。对其积极性的提高和改造动力的增强上就有想不到的效果。提高民警素质,建立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监狱应坚持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尊重罪犯的人格,坚持杜绝“体罚打骂”等事情的发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监狱民警要提高执法素质,创造条件让老弱病残犯在希望中改造。

2.认真坚持“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教育改造原则,深入贯彻“以政策教育为先导,以法律教育为保障,以人生观、世界观教育为核心,以扫盲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能教育为补充,提高老残犯的改造质量”的老残犯教育改造指导思想。

(1)政治教育要强调一个“准”字。政治教育的方向要准,内容要准,针对性要准。当前要突出搞好时势政策教育,使老残犯认清国家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认清国家改革开放的主流。辅助进行道德教育、灌输依法治国、依法治监教育,使其认罪服法,矫正其扭曲的世界观、人生%方-案范\'文库整-理#观,使用灵活的教育手段: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等方法。

(2)文化教育要力求一个“稳”字。根据老残犯的认知特点、记忆规律,重点搞好脱盲教育,本着实用有用的原则,切忌贪多贪大、缺乏实效。

(3)职业技术教育突出一个“实”字。从老残犯的技术实际基础出发,结合服刑之需、就业之需,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劳动效率。

3.积极开展老残犯的生理卫生、心理卫生,并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从生理病痛入手,在减轻生理病痛的基础上减轻心理病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对他们的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进行诊治,使其摆脱反社会心理,重新社会化。将健康教育和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弘扬时代主旋律,倡导健康积极的主流文化,利用警言警句、英雄画像、优美的环境,成为督促老残犯立志改造、积极进取的动力。

4.集中关押、分类改造。老残犯分散在不同监区,其劳动成绩的可比性差。将老残犯集中到一个监区或一个分监区,然后按照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等进一步分类教育改造,这样不仅利于对罪犯的改造,还可有效地防止其犯罪思想、传染病的交叉感染。保定监狱对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在医院设置单独的隔离分监区,严格监控监护,利于罪犯身体的康复和教育改造,又利于监管的安全稳定。对其他老残犯集中专门监区进行管理,在生产劳动项目上联系简单的手工加工项目,减轻罪犯学不会技术的烦恼和压力,利于心理的健康,便于计分考核和日常管理。根据老残犯的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非老残犯,便于生活的照料和弥补生理体能上的不足。

5.认真落实处遇工作,采取优惠政策,促进老残犯的改造工作。分类定岗、分别考核、分级处遇的劳动管理,使老残犯的定额与劳动成果考核单独进行。劳动成果的考核兑现相应的处遇待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促进老残犯的积极性。在医疗就医、看病吃药等方面采用区别政策,利于其病体的治疗。保定监狱采用的分散在不同分监区的老残犯经分监区呈报,监区审核,医院、狱政科审查评定后,老残犯单独使用下拨的考核分数的办法,在促进老残犯改造积极性方面明显突出。

6、改进教育改造方法,做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因为一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生命观等是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来改变的。老弱病残犯的管理重中之重就是要不断地改进教育改造的方法,及时有效控制好老弱病残犯的思想情绪,即做到“四要”: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做好对老弱病残犯的“人文关怀”;二要坚持用符合老弱病残犯身心特点的方法进行教育,如开展以“生命观”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他们“珍爱生命”、“珍爱健康”;三要坚持进行人生价值观教育,帮助老弱病残犯坚定人生信念,战胜病魔,战胜自我;四要健全完善狱内自杀防范机制,堵塞漏洞,杜绝自杀行为发生,如设立相应的心理矫治机构,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帮助排除心理痛苦,挽救生命。

7、把狱内教育改造工作向外延伸,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做好罪犯出狱后的社会保障工作,可以解除老弱病残犯的后顾之忧,降低老弱病残犯实施自杀的机率。由于身体方面的特殊原因,老弱病残犯普通关心自己回归社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如果没有社会和亲人的关心,没有生活、医疗保障,他们将很难生存。所以,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老弱病残犯出狱后的生活、医疗保障对于预防狱内自杀意义重大。

8、提高狱内医疗、生活卫生保障水平,实行人文关怀。《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建立医疗保障体制”,这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也是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体现。目前经济发达的省份罪犯自杀的比率普遍低于经济落后的省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们的医疗、生活卫生保障条件比较好,老弱病残犯有病能够做到“四早”,即“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早隔离”,生活改善明显。提高老弱病残犯的医疗条件和生活水平,让他们真正体会到“三情”,即:“党和政府的恩情,社会的温情,民警的真情,”促使他们安心改造。

10、制定有利于促进老弱病残犯改造的政策,体现对狱内弱势群体的保护。老弱病残犯是监狱的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监狱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些有利于老弱病残犯改造的保护措施,如在计分考核、生产劳动、生活保障等诸多方面都要适当向老弱病残犯倾斜。特别是在计分考核方面,要充分体现以“思想改造为主,劳动改造为辅”的精神,切不可对事不对人“一刀切”。另外,监狱在假释和保外就医以及刑事奖励等方面也要体现对老弱病残犯的关怀,要让老弱病残犯感到温暖,看到生活希望。

11、控制好重要时间段、重点人及危险性工具。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杜绝一切可用于自杀的危险性工具流入到监内。监狱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控制好劳动工具,严格遵守领发、登记、回收制度,杜绝老弱病残犯在劳动以外的其它时间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劳动工具。二是认真坚持好动态考核制度、日检查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清监制度。特别是要注意做好搜身检查,严防易于隐藏的危险性工具(如刀片)流入。三是控制好重要的时间段。如中午的12:00—14:00点,夜里的1:00—3:00点,这段时间一般人基本上都处于深睡眠状态,实施自杀成功率比较高。四是加强重要节假日布控防范。“每逢佳节备思亲”,节假日来临,老弱病残犯往往会倍加思念家人,情绪变化起伏也多是在这时候。五是要严格执行“互监组”制度和“劳动工间查人制度”,控制好老弱病残犯单独活动,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六是控制好重点人。特别是无人关心、无依无靠、无生活着落的“三无”老弱病残犯,由于亲情抚慰关怀少,最容易走极端,是我们防范的重点对象。

推荐第8篇: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的转变、新罪犯的适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干警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可以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运用现代罪犯劳动力资源管理知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消除罪犯岗位调配不合理、生产激励机制僵化、生产评价制度不完善、罪犯生产工种与罪犯实际能力不对口等限制罪犯劳动改造的消极因素),据罪犯的身体素质、技能评价、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对罪犯的劳动生产进行分工,增强罪犯的劳动改造潜能,使罪犯主动地、积极地完成所分配的生产任务,消除机械式劳动。同时,对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对劳动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我们只有积极采取策略,从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两方面同时入手,用运先进的理论体系管理罪犯,才能增强罪犯的适应性,初步做好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促进目标具体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监狱企业的生产方式与产品种类固定后,一个明确的劳动促进目标不可或缺。现代狱企促进目标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创造监狱稳定因素;二是完成既定效益增长。

事实证明,罪犯在从事强制性的义务劳动时,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心思也会倾向于学习接受新事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罪犯闲暇时间无事生非的机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并且罪犯通过劳动活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能够体会到交流合作的愉快,能够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劳动方式,保持自身与社会联系、与他人接触,使自己精神充实,从而克服因长期关押产生的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的心理问题。所以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我们积极促使其完成劳动改造,不仅能从侧面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履行劳动改造辅助于罪犯监管的特殊职能,而且能够从源头为监狱创造稳定因素。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态度是否端正,心态是否积极两项指标可以参考额定时间内的劳动产值来评判,反之同样。使罪犯劳动改造提质增效,保证监狱企业完成既定效益增长也可通过矫正罪犯劳动态度,调整罪犯劳动心态得以实现。实现此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广泛开展以QC科研活动为主的生产创新活动,增强罪犯的生产劳动主体意识,充分发挥罪犯自身智慧,在促进生产效率的同时,使罪犯体验科技创新、品尝分享劳动成果的满足感,继而深化罪犯热爱劳动,矫正罪犯不良心态和心理隐疾。二是因地制宜地创建各具特色的罪犯生产劳动文化,以多种多样的生产竞赛活动,建立和强化罪犯集体主义、互帮互组、争先创优等良好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改造中罪犯的心态问题,保证效益增长稳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积极参考社会企业新型管理模式,倡导科学管理,用科学方法测算罪犯劳动时每一个工序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判断出最佳的劳动方法,制定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方法制度,使罪犯劳动形成生产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亦使罪犯适应科学化管理,形成现代化生产意识,增强罪犯劳动改造潜力,完成既定效益增长。

三、狱企职能复杂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狱企职能趋于复杂,不但要完成罪犯狱内保护,而且在新的形势下,要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步伐,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罪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稳定。

就罪犯保护而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虽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对象、劳动环境、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技能培训、劳动保护措施上都应与普通公民享有同样的劳动法律保护,例如罪犯的劳动对象不能危害罪犯生命;罪犯的劳动环境不能影响罪犯健康等,所以罪犯的劳动改造须以保护罪犯为前提。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中融入安全生产、保护罪犯的观念也是我们完成罪犯劳动改造的一大动力。我们可以参考社会劳动场所进行健全罪犯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如全面推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环境整治,抓严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劳动工具定置管理规定,完善劳动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强化罪犯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罪犯劳动保护,力保罪犯生产无事故。同时,可以根据《监狱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健全罪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刑满释放后短期生活保险等三项保险。将罪犯保险制度纳入地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体系,进一步依法保障罪犯基本权益,完成罪犯保护。

劳动改造作为罪犯获得职业技能的主要途径,监狱罪犯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职业技能是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任务。吴爱英部长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培养罪犯、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刑释解教后融入社会的能力”。我们要使罪犯刑满释放有一技之长在身,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完善罪犯劳动改造才是我们工作重心的所在。作为管理者必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现向外延伸,以国家技能鉴定所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结合劳动生产项目和社会就业需要,科学设定培训项目,同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先发展就业导向型项目,最后全面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罪犯劳动改造方针,使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向多元化、科学化、实用化发展。确保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减少出监罪犯再犯罪几率。

监狱是司法系统最后一个环节,在新时期我国的司法行政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又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亦是司法行政改革的组成部分。总的来说,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要高瞻远瞩,不仅要结合监狱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效益与改造双赢,更要依托于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改革浪潮,将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做到尽善尽美。

【参考文献】

【1】《监狱发展中的制度问题探析》,嵇为俊、周鹏,监狱信息网 【2】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法律出版社2002版 【3】兰 洁主编《教育改造》法律出版社1999版 【4】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推荐第9篇: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优秀)

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食品安全,已是国内的热门话题,三聚氰胺毒奶粉、毒馒头等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并不乐观的前提下,监狱更需谨慎做好罪犯食品安全工作。

我国监狱系统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第

一、食品原料市场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大型食品供应公司很少,无论是单位采购食品原料,还是个人采购食品原料,一般都从一些农贸市场或者个体粮油店、水产店采购。而我国的食品监管部门,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才会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才会站出来做工作,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像某乳业集团公司,去年就发生了牛奶中含有黄曲霉素的事件,而该公司发言人在香港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给香港供应的牛奶,与内地供应的牛奶标准不同,与国外的标准一样。有网友调侃:“某某公司郑重承诺,某某公司只祸害中国人。”当然,这只是网友的调侃。按照乳制品行业的潜规则,三聚氰胺事件中,并不是三鹿一家添加三聚氰胺,其他厂家也添加了,只是三鹿添加的太多吃坏了小孩。综上所诉,我国的食品原料市场比较复杂,食品原料安全隐患经常存在。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为何这么突出呢?在世界都是可以排名靠前,什么原因呢?其实这就涉及到监管的问题。在没有行业利益时,许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会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都在推卸本部门的责任。而有行业利益时,许多部门都在争权。如超限超载的治理,路政、运管、交警纷纷上路来做这件事情,获得巨额的罚款或者巨额的个人利益,这就是部门利益驱动的作用。

本来,食品药品都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的,比如卫生防疫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等,国家没办法,最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将公安部门加入到了打击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列。比如打击地沟油的系列行动中,公安部门冲在了最前面。食品原料市场的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主要是工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导致的,因为这其中不仅缺乏行业利益的驱动,也缺乏行业部门责任的倒推与惩罚。比如,一个地区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少会被惩罚,笔者认为,至少,对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应该由检察机关以渎职罪予以批捕、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将这些部门的责任人判处刑罚,只有这样,才能激起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第二、监狱食品安全检测专业人员的配备及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配备。

据了解,很多监狱没有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人员,也很少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也就是说,监狱没有建立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监狱之所以没有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和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是因为许多年来,监狱没有发生过较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这方面没有采取足够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监狱系统应尽快行动起来,防患于未然,而不去做亡羊补牢的事情。或者从现有民警中抽出一部分民警进行关于食品安全检测的培训,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招聘相关技术人员,并购进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

第三、食品原料库房现状。

目前,我国很多监狱依然使用陈旧的库房,用于贮存食品原料。笔者认为,监狱可建设现代化的食品原料库房,用于储存罪犯食堂的食品原料,这样的库房能防鼠、防潮、防高温,并购进一定数量的设备,如环保型的冰柜等等,用于储存罪犯食堂的食品原料。

第四、食品原料自产现状。

过去,许多监狱狱内开辟了菜地,兴建了养殖场,但后期,由于禽流感等等原因,很多监狱狱内,不再进行养殖与种植。笔者认为,监狱中关押着很多罪犯,大点的监狱关押着几千罪犯,罪犯加民警职工,要消耗大量的食品,笔者认为,监狱可在监狱外购买或者租赁土地,办自己的养殖场以及种植场。在种植与养殖过程中,本着绿色环保的理念去经营,不仅可以为罪犯、监狱的民警职工提供绿色环保的食品原料,还可以注册品牌将产出的多与的食品原料供应到市场。当然,搞种植以及养殖,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部分工人。在目前监企分开的背景下,在一些监狱工人难以安置的背景下,笔者认为,监狱搞自种植,是有前景市场的。但必须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去经营,并搞承包经营制。比如,有的监狱也搞过种植或者养殖,但最终亏损了,其中的原因很多,资金的不当使用、技术的缺乏、管理的不到位等等,都是导致种植或养殖失败的原因。在销路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监狱搞自种植、自养殖,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尤其是用于创收利润较高的监狱企业的监狱或者监狱系统,更该用监狱企业的利润去投资食品原料生产这个项目,这对于保障罪犯食品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五、食品自加工现状。

目前,很多监狱不从事食品加工产业。有的从事过食品加工的企业,也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了。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环境下,监狱从事食品加工,一方面可保障罪犯的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可为监狱创造一定的利润。比如,目前,我国各地豆腐、馒头、熟食产品的销售量是比较可观的,监狱如果从事这些食品加工,一举多得。监狱可购进小麦,将小麦加工成面粉,然后再制作出馒头,相对而言,这样的馒头的使用安全度就提高了许多,比买面粉制作馒头的食用安全性起码高出几倍。再比如,如果监狱有自己的养殖场,肉类食品的使用安全度就会大幅度提升。

总之,罪犯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已经成为监狱安全工作中有潜在危险的一项工作,各监狱需慎重对待这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防范。

推荐第10篇:监狱罪犯饮食安全现状及分析

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酒泉监狱:黄学军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形势随着食品隐患的增加也不容乐观。对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分析,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监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监狱罪犯食品安全

现状

食品安全对策

近几年,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监狱罪犯是特殊的群体,虽然党和政府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监狱工作,关注监狱罪犯食品安全。2011年7月26日召开的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中,司法部监狱局邵雷局长在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监狱生活卫生工作总体目标中就提出“有效预防罪犯食品安全事故”。但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形势随着食品隐患的增加也不容乐观,本人就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浅谈一些认识:

一、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现状:

根据《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监狱局、省监狱局、监狱分别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级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或办法,并对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监狱罪犯饮食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较为完善的物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制度。省监狱局与监狱都制定了《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管理规定》,按照分类管理、比质比价、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确保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监狱健全完善市场物价考察、审批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罪犯生活物资价格变动情况,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价格比的合理性。对监狱所采购的物资有两名专职民警验收,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所购主、副食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采购物资索证要求,对所购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及正式发票。验收合格入库后有专人负责保管,出入库物品及时检质计量,记录明细。严禁变质或过期物品出入库。

2、严格落实所购蔬菜进行残留农药检测和食品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所购蔬菜抽样进行残留农药检测,超标蔬菜及时联系供货商退换,并详细记录检测信息,保证食品源安全。认真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对所购主、副食品以及一日三餐抽样留样,并标明留样品的详细信息,存放不少于48小时,不同餐次的留样食品分层摆放,并及时在存放时用保鲜膜密封存放。留样食品和留样食品原料分柜放置。同时及时对留样柜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3、认真执行食堂炊事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和体检制度。对从事监狱罪犯食堂炊事人员严格对照省局下发的资格审查要求筛选。后必须经医院体检合格,建立健康专档方可上岗从事炊事劳动。监狱每年对炊事人员至少体检2次,体检结果存入罪犯专档,体检中出现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劳动岗位,对在炊事劳动中有其他不确定因素的罪犯也要及时调离。同时培养炊事人员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建立符合监狱实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监狱公共卫生事件,省监狱局和监狱都依据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防疫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监狱人员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全体人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监狱相关刚性法律法规缺失且与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无法有效衔接。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饮食安全无任何规范性要求,虽然这是在当时特定时期出台的一部唯一指导监狱工作的法规,但与新时期监狱工作已不相适应。在省局印发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规定“监狱生活卫生科负责罪犯食堂的管理工作。监狱罪犯食品安全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监督和指导。”监狱在具体实施中,邀请地方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狱生活卫生工作,虽然地方相关部门肯定了现阶段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具体工作方面无法有效衔接。

2、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生产的定位和取证难。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上条款理解为监狱罪犯食堂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同时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可以理解监狱只要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但又从监狱性质和罪犯这一特殊群体饮食属于自供,不属于以出售和销售加工的食品,又不符合以上条款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在餐饮环节中由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监管,食品流通领域由工商局监管,食品加工由质检局监管,种养殖由农牧局监管。以上四个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检查。至于食品从业人员在哪个机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卫生部《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体检机构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证有权发放单位,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进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机构(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权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单位是省、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狱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炊事人员都是按照监狱管理制度严格资格审查筛选的罪犯,每年在监狱医院不少于两次的体检。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健康证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3、监狱罪犯食品安全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监狱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除对所进食品原料等进行直观检查验收和索证外,就是对所购蔬菜进行残留农药检测。检测手段和水平低,已无法适应现阶段监狱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

4、监狱食品安全保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狱从事食品生产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人员缺失,缺乏高素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无法对与食品安全技术有关的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解决罪犯食品安全的对策

1、建立完善监狱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体系。监狱主管部门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积极交流合作,制定与监狱食品安全相适应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制度体系,使监狱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据此体系有效合作和衔接,加强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罪犯食品安全。

2、监狱罪犯的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的给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培训指导政策上充分考虑监狱的特殊性和监狱制度,对监狱从事食品生产和管理的人员在监狱内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监狱和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积极探索监狱从事食品生产等各环节培训合格后的发证工作,切实把监狱罪犯饮食安全纳入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中,共同树立在监狱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是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信念。

3、加大监狱食品安全保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促进食品安全保障规范化。上级部门要重视监狱从事食品生产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人员的招录引进,建立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同时,监狱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商,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计划,以提高监狱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并且与地方相关部门合作,进一步提高监狱食品安全检测水平,满足现阶段食品安全需求。

4、政府要加大食品市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力度。从市场、生产、流通等环节严格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

5、进一步提高监狱全体人员食品安全思想认识和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关键在监狱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重点在落实。这就要求监狱全体人员必须认识到监狱罪犯食品安全也是监狱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环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稳步推进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总之,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但在食品安全方面也临着许多困难、机遇和挑战。监狱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罪犯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监狱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努力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11篇:浅谈监狱如何降低罪犯违纪率

浅谈监狱如何降低罪犯违纪率

监狱是管理罪犯的场所,同时也是改造罪犯的场所,一堵墙隔离了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一个罪犯由抓捕、审判到最后进入监狱经历了一次次对自身心理和思想的反复的思考,他们对自己所犯得罪刑都有不同的认识,从他们进入监狱到回归社会,监狱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回归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降低罪犯的违纪率,也是监狱管理工作中得重要一环。罪犯生活在监狱里,由于各种原因促使罪犯违规违纪,罪犯的违规违纪看似事小,如果不加以重视,研究其特点、规律,制定其对策,就有可能酿成安全事故。

罪犯发生违规的原因错综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客观方面。

1、民警方面:

(1)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好问题,导致罪犯之间矛盾激化; (2)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教育、疏导或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罪犯之间,警囚之间矛盾激化;

(3)能力不到位,工作不细致,针对监狱改造的新形势与要求缺乏新的工作理念和有效方法。

2、领导方面:

(1)态度与作风不到位,直接影响民警和罪犯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态度;导致管理不到位和罪犯不服从管理;

(2)管理与组织不到位,直接影响各种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种狱内活动的正常进行;

(3)教育与考核不到位,直接影响民警对罪犯的针对性教育和自身行为的规范约束和完善。

3、导向方面:目的不明确,到底应该是以改造为中心还是以抓收入为中心。

二、主观方面。

1、罪犯方面:主要表现为“一种恶习深”、“两种意识差”和“三种心理强”。(1)“一种恶习深”即是罪犯犯罪恶习深; (2)“两种意识差”即是罪犯身份和改造意识差,法规意识差; (3)“三种心理强”即是争强好胜心理强,报复心理强,侥幸心理强。

2、制度方面:

(1)制度设计上得缺陷给罪犯留下了控制,如短刑犯,减刑前后判若两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2)现行的处理惩罚措施不够严格,使罪犯的违纪成本过低,认为无所谓; (3)监狱的权责不对等,对罪犯的减刑等是由监狱考核提出的,相应的在犯人刑满前,若出现了反复可以说是该犯没有被教育好,不是一贯表现好,那么我们能否量化考核到否决过去已批得减刑,甚至是要按一次违纪违规要增加其几天的刑期;

(4)缺乏给罪犯减压的管道与形式。

针对以上特点,为了逐渐降低罪犯违纪违规得现象,可以从以下五点来加强改进学习:

一、明确监狱的导向:劳动改造是基础,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劳动是为了更好的改造罪犯。劳动改造是基础,抓收入是为了让教育与劳动改造更好的结合。抓收入只是其表,其实质是罪犯已良好的掌握了劳动生产技能,不断的提升回归社会的能力。

人的本质受一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异化现象,罪犯就是各种异化现象之一。绝大多数罪犯之所以走向犯罪,关键就是罪犯的本质发生了异化。而劳动是最为关键的异化点。罪犯本质的异化关键是劳动的异化,因此,对罪犯的矫正必须从劳动着手,加强对其劳动改造。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在监狱中如果光教育改造,只能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但是却不能习得一技之长,只有通过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才能使罪犯更好的回归社会。

(一)劳动改造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1、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机关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依照国家法律,组织他们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这是促使罪犯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得新人的一种手段。

2、劳动改造的性质:

劳动改造的性质,简要地讲,是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的一项执法活动,是罪犯承担刑法惩罚的一种刑事措施,是改造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的基本手段。

3、罪犯改造的特点

劳动改造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矫正性和安全性。

(二)劳动改造的基本理念

1、以人为本。要激励人,要培养人,使罪犯在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位可以回报社会的有用之才。

2、劳动是罪犯的义务,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义务。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有利于罪犯管理、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目标的实现。

(三)劳动改造的主要任务

1、正确认识劳动改造与其它改造手段的关系,劳动改造手段只有与教育管理两大手段综合运用,才能从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2、正确认识和把监狱与企业分开后的劳动改造现场管理,确保劳动改造的有效进行和监区内犯人管理。

3、劳动改造要有相应的改造考核与奖惩,这是劳动改造激励罪犯的一种手段,是促进罪犯改造,提高罪犯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措施,也是检验罪犯改造效果的重要方法。因此,搞好罪犯劳动改造的考核与奖惩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实现罪犯劳动形式与改造内容的统一。

二、加强对警察的责任心教育,树立罪犯课教育的理念。

1、要克服片面思想。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罪犯是安心改造的,千万不要因为极少数罪犯违规,甚至违法又犯罪而错误地认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其实这只是在押罪犯的极少一部分。作为教育改造工作者来说,应该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要有大爱精神,包容思想,不要因为极少数罪犯的不安心改造,而对自己没有信心,放弃绝大多数罪犯的教育改造。

2、要相信人是可以改造的。人的一生难免会有错误,但要允许他人改正错误。我们要正确对待罪犯的过去,不论他曾经犯过多大的错误,但是毕竟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作为教育、改造、挽救人的监狱人名警察,应该要放开思想,敢于想象,坚定目标,人是可以改造的,千万不要因为极少数得罪犯而将所有罪犯一棍子打死,而应多加引导和教育,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3、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的职业就是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成为一个即守法又能自食其力的新人。工作中必须做到“五心”即细心、真心、诚心、信心与恒心。细心就是要全面地掌握了解所分管的每一名罪犯的基本情况,现实改造情况,社会关系与家庭情况等,只有对罪犯了如指掌,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对策,从而对症下药。真心与诚心就是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要真心实意,要坦诚以待,而不是故意做作或任务式的,要让罪犯感到警察所做的一切的的确确是为了他好,使之感动,使之愧疚,使其感觉到如果不好好改造,就对不起你。信心就是要坚信只要我们认认真真地付出了,努力了,一定会有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坚信罪犯一定会被我们真诚所打动,会就地成佛,安心改造,洗心革面。恒心就是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改造一个人不是一天二天就能改造过来的,有的可能需要一年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有的可能今天改造好了,明天又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这很正常,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做得不够好,还没有彻底改造好他,还需要做大量的耐心的工作,千万不要因此而丧失信心。

三、在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加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矫治和辅导。

狱内管理从院落管理模式转到楼层管理模式,并将生产模式从野外劳动转为监内来料加工,这将意味着罪犯活动空间的大幅减少,甚至面临的是“两点一线”的改造生活。而大多数罪犯在认知、情感、意志以及气质、性格等心理要素中具有极端消极的特征,再加上活动空间的限制,极易产生偏执心理和人格障碍。因此,在深入罪犯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必需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新入监服刑人员心理测试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矫治及辅导,开展心理预测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显得更为重要。这项工作可以从以下五点来开展:

1、要开展正常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心理健康教育课堂化。让所有罪犯认识什么样才是健康的心理,学会自己疏导,主动寻求心理咨询。

2、要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对心理有问题的罪犯及时干预、疏导,防止心理疾病进一步恶化。

3、要积极开展药物治疗工作。一旦罪犯心理变态,行为异常,要对其进行疾病鉴定,开展医疗性辅助治疗。

4、要开展心理测试工作,尤其是那些有现实危险性德罪犯,要进行科学测试,作出预判,为监控和教育提供依据。

5、要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跟踪调查教育提供资料。

四、开展专题教育,强化罪犯守规守纪意识。

1、是要强化罪犯身份意识教育。让罪犯知道监狱是什么机关,何谓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该怎么做等。通过一系列的教育,让罪犯彻底认识自己目前的身份,进入角色,使之从社会人逐渐演变成为监狱人。

2、是要强化罪犯行为养成教育。首先要求罪犯熟背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改造行为日准则》、《罪犯服刑改造纪律》,知晓《对破坏监管秩序处罚规定》以及《罪犯计分考核》内容;其次要让《规范》、《日准则》、《改造纪律》成为罪犯改造的一面镜子,每日对照反省,以此强化和约束其言行,从而达到重塑其行为,促其养成良好行为的习惯。

3、是法制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间除进行普法教育外,应着重放在《刑法》、《刑诉法》及《监狱法》的教育上,尤其是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脱逃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罪犯为什么要参加劳动生产等方面讲,罪犯亦是人,尽管曾经犯下十恶不赦的罪责,他们也有人性,有向善的一面,即有情有义。可以利用一些特别的节日开展别开生面的活动,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如父亲、母亲节,开展感恩父母的活动;儿童节开展父之责的活动;三八节开展夫之责的活动;国庆节开展何以报国的活动;中秋、春节开展团圆之夜思乡亲活动等等。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使得他们的良心受到道德的谴责,感到亏欠家人,对不起社会,同时引发回家团圆的渴望之情,从而激发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奋力改造。

五、加强狱内信息管理,有效控制罪犯“信息倒灌”。

“信息倒灌”是指少数罪犯利用所掌握的政策信息、社会信息、改造信息,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或寻找警察履职中的不足和失误,歪曲事实、偷换概念、以偏概全、弄虚作假,煽动和迷惑其它罪犯为逃避惩罚寻找借口、纠缠抗辩、软性对抗 ,无理维权、过度维权或恶意投诉、无理上访等现象。罪犯“信息倒灌”是社会信息化加剧、监狱工作社会化加快的必然结果。随着罪犯生产模式的转型,罪犯群体性活动增多,“信息倒灌”的负面影响将会加大。因此,加强狱内信息管理,有效控制罪犯“信息倒灌”显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要在刑罚执行体系的主体构架中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备性。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警察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提升监狱执法的公信度。让罪犯无隙可击。另一方面要对信息进行科学分类,按信息的影响分为优劣质信息和中性信息,通过对信息影响程度的评价,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引入优质信息,过滤劣质信息。有选择的引导罪犯观看电视节目和影视光碟、阅读健康书籍,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另外,要在对罪犯进行必要的疏导引导教育的同时,在“信息倒灌”容易发生的时间,空间和环节上,加强监督和犯情排查,对信息倒灌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想如果顺利的做到上五点,一定可以逐渐的减低罪犯的违规违纪率,从而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罪犯的早日回归社会。

总之,我作为一名新录用的监狱人民警察,狱内劳务加工的管理尚无丰富的经验,但有许多问题是可以预见的,有的也逐步显露,并且需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如狱内外协人员的管理;狱内劳动工具特别是刀具、利器等可资行凶、脱逃物品的管理;监内公共场所特别是死角和重要部位的管理;狱内防罪犯暴狱、行凶、脱逃及自伤、自残、自杀的监控管理; 以及防罪犯进行劳动产值的买卖和抗拒出工等方面的教育管理等等。针对各种新的问题,我们应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防范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冯事遇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随着罪犯构成和劳动对象的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将会层出不穷,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们要紧紧围绕 “首要标准”的落实,加强对罪犯的狱内管理和教育,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度,勇于创新,,注意预见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第12篇:监狱认真做好震后罪犯稳心教育工作

面对震灾我们如此坚强

——监狱认真做好震后罪犯稳心教育工作

5月12日下午14:28,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得到消息后,监狱党委及全体民警凭着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迅速行动起来,排查家或亲人在地震灾区的服刑人员,并当即安排她们打亲情电话与家人取得联系,对未联系上的服刑人员做好安抚及帮助工作。

面对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监狱于次日召开各押犯单位负责人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们都是抗震救灾的大后方,一定要加倍努力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为党和人民分忧。”分管改造的副监狱长布置了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对家或亲人在灾区还没联系上的服刑人员,要做好安抚教育,并想方设法尽快帮助其与家人取得联系,对因此情绪不稳的服刑人员要做好控制;二是针对女犯普遍文化水平低迷信思想严重的实际,给她们做好有关地震知识的科普教育,消除她们疑神疑鬼的紧张情绪;三是加强对顽固犯的教育和控制,严防出现借题发挥,造谣生事事件。

同时,监狱电教室制作了《面对震灾我们如此坚强》的专题片,跟踪报道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感人场面:废墟边紧张有序的救助,医院门前排队献血的长龙,从四面八方日夜兼程赶赴灾区的救援队伍,从祖国各地运往灾区的物资,社会各界的慷慨捐助,无一不让服刑人员感受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会付出百倍的努力”,尤其看到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温总理冒雨亲临救灾第一线,向被困群众喊话的感人场面时,服刑人员无不留下了感动的泪水。

一名家在灾区的服刑人员,发自肺腑地说:“灾难面前党和政府全力以赴,快速反应,让我们看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看到了坚强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看到了坚强的中国人民!我们只要万众一心,就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灾难。”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地震无情人有情,大灾面前见精神!当前,我们能够做的就是以积极改造的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尽快渡过难关。

第13篇: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谈话的技巧

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谈话的技巧

作者:高海平、张颖

摘 要 由于谈话对象的特殊性,监狱人民警察除了要做好事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外,还要明确在谈话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并掌握相应的技巧,以便保证谈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无声语言 倾听 专家参与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年度院级课题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海平、张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哲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30-02

相关研究表明,我们工作中70%的错误是由于不善于沟通造成的。避免错误是人们需要沟通的理由之一。监狱人民警察为了更好的提高监管改造的质量,同样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罪犯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谈话时充分认识到一些相关信息和手段的辅助作用。

一、说服的技巧

(一)苏格拉底法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以论辩见长,他创立的说服术至今还被西方世界认为是“最聪明的劝诱术”。其原则是:开始时不要讨论双方的分歧点,而是着重强调彼此共同的观点,取得完全一致后,自然而然地转向自己的主张。其关键是:开头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对方连连说“是”,而千万不能让他说“不”。也就是顺时针方向的谈话方式。如果我们只从一个角度去思考某个问题就很容易认死理。但是如果自己注意到了或是在别人的指点下注意到了去多角度地思考问题,马上就通达了。你说问的问题都是对方所必然同意的。你不断地得到一个同意又一个同意,直到拥有许多的“是,是”。不断地反问,到最后,几乎在没有意识之下,是你的对手发现自己所提到的结论恰恰是自己在几分钟之前所坚持反对的。因而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时,也应该多角度的、多渠道的思考问题,保证谈话的顺利进行,要认识到如果可能的话,就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充分的认可,使罪犯在开始的时候就说“是的,是的”,尽可能是他不说“不”,从思想上放松警戒,配合监狱人民警察的谈话工作。

(二)化整为零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要求不容易满足,有些要求比较容易满足。对于比较容易满足的要求、比较容易办到的事,人们往往乐于提供帮助。而对于不容易满足的要求、不容易办到的事情,人们往往予以拒绝,甚至断然否定。而“化整为零法”是指,在谈判中,比较高明的谈判者,绝不会一下子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而是提出比较小的要求、比较少的利益,争取对方的让步,然后一点一点地增加,这样到最后,实际上满足了自己很大的要求、很大的利益。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谈话同样可以借鉴此种做法,通过多次谈话将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所要表达的信息逐步地添加给罪犯,知道其最后完全接受或领会,是一种渐进式的个别教育方式,有其独到的可取之处。

二、无声语言的巧妙运用

所谓无声语言,又可称为人体语言或肢体语言,是人们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姿势、动作、自身装饰和携带的物品,具体说来它包括人的动作、姿势、体态、表情、服装、饰品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等。因此,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的姿势、动作、体态和表情,这一部分是真正的人体语言,另一部分则是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而选择的服装、饰品以及他们对随身携带的小东西的处理。一个人口头表达的信息中大约有65%是身体语言,因而这是一种应熟练运用的有用语言。无声语言对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个别谈话行为的预测到底有多少帮助,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尤其是监狱人民警察因为想寻求快速、简单的指针,作为其谈话行为的参考,所以总相信有肢体语言与谈话行为对照表,可以清楚地由某一个行为立即推断出其代表的意思,谈后找出应对之道。可是实际的个别谈话却不必然如此。

我们与人打交道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的远近可以体现出谈话者与被谈话者之间的关系程度如何。亲近的朋友家庭45厘米;朋友或亲近的同事45-80厘米;同事或熟人60-120厘米;陌生人大约150厘米。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的个别谈话过程中,合适的谈话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拉近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心理距离。作为谈话的主动方监狱人民警察在谈话过程中的肢体语言也会对罪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在谈话过程中,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两手交叉抱在胸前,我们如何解释这个肢体语言,是充满敌意还是自信,是习惯工作,还是胃疼。当罪犯看到监狱人民警察坐立难安,这该如何解释。对,也许是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焦虑,但焦虑什么。我们或罪犯怎么知道他一定是为现在谈话的这件事焦虑,而不是为了停车没停好,或5点钟快到了,得赶到幼儿园接孩子而坐立不安呢。列奥纳多·达芬奇说过:“眼睛是一面可以反映灵魂的镜子。”也就是说通过眼睛可以给我们传达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说充满自信的目光接触可以表现出一个人的可信和真诚;游离的眼神表示淡漠和怀疑;在北美洲,正常的目光接触时间为2至6秒(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我们今后需要适应更长或更短的目光接触);如果某人无法保持目光接触,那么就说明他对你本人或你们的话题感到不适应;目光炯炯地盯着对方会被人理解为咄咄逼人;保持目光接触可以表明我们自信、诚实和乐于交流;其他相关的信号还包括表示不相信的太高眼眉、面部紧缩以及眨眼等。因而,尽信书不如无书,肢体语言的判断并不是谈话的灵丹妙药。可是肢体语言并不是完全没有用。比如说,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动作变得不自然,说话逻辑性较差,或特别大声;或频频在语言上强调他是无辜的等等,这都是不太自信的表现,而实际状况也确实经常如此。

另外,每一个人接收资讯的不同习惯,也可以从谈话对方的一些小动作,或一些惯用语中得到启示,让监狱人民警察可以“投其所好”,顺利输入我们所想要罪犯接收的资讯。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由于肢体语言(或小动作)有的时候可以作为对方谈话的指针,有的时候又不行,所以我们比较主张的是审慎观察。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我们才能对某一特定谈话对象的行为动作,有比较可靠的解释。

监狱人民警察除了平时就负责观察、整理各项关于罪犯的资讯外,在谈话时还必须和那些在“后方”(特情人员)进行资料搜集研判的人保持联系。比如在谈话时,忽然有关政策改变了,或某一个新的资料出现了,而这些都足以影响谈话结果,这时“后方”的人员都会将这些资讯及时的反馈给监狱人民警察,从而在谈话过程中取得主动权。

三、积极倾听

转换角色,用心倾听。被误解或被过滤掉的交流信息通常要占大约70%到90%,只有25%的信息会被保留下来。这种现象被称作“有选择的倾听”,有时可能会构成理解障碍。

运用开放性的问题去获取信息。例如,“关于……你还有那些烦恼?”仔细想想他们的主要观点和词句以确保你能得到正确的信息。然后再用你自己的话把你听到的东西复述一遍,防止误解的发生。你可能会赞同也可能不赞同你得到的消息,但是你一定要理解这些信息。一旦弄清了谈话者的立场,你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了。最后还要对双方同意的内容加以总结,防止可能发生的误解,并询问对方:“还有没有遗漏的地方?我的意思你都明白了吗?”倾听是沟通技巧中最基本的技巧。听是收集和给予正确信息的关键。他影响过滤和筛选信息的效果,是影响沟通效果的第一障碍。没有任何附和的声音或非语言信号鼓励讲话者,这样会使讲话者认为我们没有跟着他的思路,从而无法继续下去。

如果你提的是一个封闭式的问题,那么你只能得到较少的信息。封闭式的问题对于寻求事实,避免有人提出一些啰嗦问题是有帮助的,而对于展现故事全貌是不利的。展现事件全貌要问开放式的问题。所谓开放式的问题是鼓励讲话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细节,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自己的观点,可以促使谈话的进行,另外这些问题还可以使对话更加自然流畅,更加富有新意。

应当说明的是,不管是哪种倾听方式,都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倾听是的态度要认真。这一点在与罪犯的谈话过程中非常重要。那种对罪犯的发言表现得漫不经心,或不耐烦,或急于打断罪犯以便尽快表达自己意见等等,都是非常错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不认真地倾听罪犯的陈述,就不了解罪犯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你不尊重罪犯,所以当你发言时,罪犯就可能会用同样的态度回敬你。这样双方的谈话就无法进行下去。第二,在倾听中,应该对罪犯的谈话内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罪犯讲话时,应该注视对方的双眼,并用一些体态语言如:点头、微笑等等来表示你的专心和关注,以调动罪犯主动陈述的积极性,鼓励罪犯认真的讲述相关情况信息。第三,把一切都听进来。不要表示不同的意见,不要考虑去回答,也不要急于分析罪犯陈述的信息。如果你在罪犯陈述时,就表示不同的意见,罪犯会以为你根本不了解他的真实想法或感受。这样,当你在陈述相关的信息时,罪犯就有可能在心中盘算,用什么方法才能使你明白他的意见,从而造成罪犯忽略监狱人民警察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如果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陈诉时考虑如何回答,或者急于分析罪犯的陈述,就不可能明确而充分地弄清罪犯的意见。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全部信息材料,在罪犯陈述时,不仅不能考虑如何回答,而且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必须及时提问,让罪犯在重复一遍甚至几遍,知道完全明白而清楚地把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为止。第四,听完以后,监狱人民警察应将罪犯的意见加以归纳。等罪犯对所知道的情报信息反馈结束后,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去伪存真,价值的大小等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归纳,以便更好的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

四、利用专家的权威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相信专家、权威的意见,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定势。在与罪犯谈话中可以利用这一点:第一,你充当某方面的权威和专家。谈话之前要求在这方面做好准备,并在谈话开始就显示出你确实拥有高人一筹的专门知识;第二,在与罪犯谈话中要引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也要求你在谈话之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准确及时地引用;第三,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权威参加罪犯谈话。如能做到这一点,比起前两种方法更有说服力。在与罪犯谈话中,专家、权威比起非专家、权威来,往往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从而占据有利的地位。因为不少人容易被专家、权威的头衔所征服,因而变得缺乏自信,轻易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敢对专家、权威的话提出异议。正因为专家的权威性对改变罪犯态度的效果影响很大,监狱人民警察在从事罪犯教育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同时,也要注意聘请一些专家权威人士来参加我们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卡尔.怎样说话才打动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

[2]杨燕.社交心理学.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潘肖钰,谢成志.商务谈判与沟通技巧.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14篇: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现实当中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

(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

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

(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

大多数罪犯都希望给警察留下良好的遵守监规纪律的印象,得到警察特别是专管干警的认可肯定。

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

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

(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

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

(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

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

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

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

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参考资料:

(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第15篇:浅谈当前监狱罪犯自杀的预防

浅谈当前监狱罪犯浅谈当前监狱罪犯自杀的预防 发布日期:2011-08-26 访问次数:162

近年来,监狱内、公安局看守所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网上的过度炒作,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把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推到了风口浪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监狱警察代表国家行使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权。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精神障碍和变态心理十分严重,往往在处理问题上非常偏激,易走极端,易产生自杀心理。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将对监管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为此,本文试就罪犯自杀的预防谈点个人看法。

一、罪犯自杀的心理分析

首先应对罪犯自杀的内在原因的联系和心理变化进行分析。罪犯自杀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刑罚因素、狱内环境因素、婚姻家庭因素、异常心理因素等。个别情况下,每一种因素均可成为罪犯自杀的条件。如:婚姻家庭因素(婚姻家庭危机、家庭矛盾激化、遭家人抛弃等)可致罪犯自杀。但是,一般情况下是由诸多原因共同造成的,这些原因的出现、存在、联系、升级是相关的、有序的,又表现为集合状态,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原因组:一是罪犯受到刑罚后所做的最坏心理准备的硬性原因长期存在。如刑期长、年迈体弱等,以至思想压力大,作用时间长;二是受到刑罚以后存留的社会问题(家庭关系失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某种外部势力的继续侵扰、个体反社会意识激化等)和新发生的问题(离婚、残疾、健康状况差、受攻击、生活习俗难以适应等)的深度恶化,超过了自控约束能力;三是劳动改造强迫适应,使有差异的罪犯承受量不同,引起的改造态度也不同。如果具备上述几个以上的原因,又是在连续副作用的条件下,就有可能诱发绝望欲念。以后,当再次遇到一种极端原因强烈刺激时,自杀就可能发生。

罪犯自杀也有其心理变化。自杀是一种心理卫生的急症,是随诱因和时间的积累推移而发生的心理变化。当罪犯连续发生的重大挫折,常会引起激烈的心理冲突或严重的心理危机,从而可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将矛盾和冲突转向自身,并以自杀作为自我解脱或结束心理痛苦的一种方式。如果我们把罪犯自杀作为一组因果关系就会发现;自杀不是一时的冲动,实际上是绝望的表白,是逐步暴露的心理缺损难以愈合的不良后果。这种心理缺损的特征有早、中、晚期之分。早期特征表现为持续出现的情绪忧郁、失望、退却、焦躁不安,除了是由刑罚直接引起外,主要发源于特殊的心理“病灶”。其具体特征为思维狭隘、心理脆弱、生活兴趣下降,或喜独处,或富有挑逗性。中期特征表现为寄希望能解除或缓解思想负担,存有极大侥幸心理。但是,最为担心的事故甚至有了恶化的迹象,或是已经有了恶化的事实,受挫心理更加明显,开始产生逃避现实、求得解脱的心理活动。晚期特征表现为事情总是不按自己的愿望好转,便不断地自我输入各种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形成错误判断,总觉得周围的一切都和自己过不去,活得没意思,加剧了丧失生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这种时候产生自杀的动机是相对稳定的、持续的。

二、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

首先,要识别罪犯自杀的早期迹象。任何事情的发生,事前总是会有一定的征兆或迹象出现。罪犯自杀行为本身蕴含着一个错误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导向发展过程。这过程总离不开罪犯群体和监管大环境。有自杀动机的罪犯常会或多或少地表露出一些异常现象,成为可供掌握的早期信号。诸如,罪犯有自杀倾向以后,生理、心理、行为特征都会有很大程度的改变。另外暗做自杀前的准备,看准和选择绳索、刃具等物品及窥测合适环境。还有,企图自杀的罪犯可能在自杀前以一种含蓄的方式将苦恼和想法告诉同犯及亲友,或者留下遗言、遗书等。识别这些早期迹象有助于区分罪犯是否真正存有自杀动机,也能够做到对罪犯自杀倾向的判断由模糊到比较清晰。这样可以积极地在罪犯自杀心理渐变的过程中施以监控、教育,及时把握住在罪犯发出了绝望信号时的拯救契机,以至将罪犯自杀动机或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由于罪犯自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一定的外在表现,这就为预防自杀提供了可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基本途径:

——加强监管场所死角和违禁品的管理。死角包含空间和时间死角。监狱各种高层建筑及建筑物中的阳台、洗漱室、厕所、库房以及卫生间,这些地方比较隐蔽,属空间死角。罪犯在这些空间里活动余地大,支配空间自由大,有时容易脱离警察的视线;另一个是时间死角,就是监狱人民警察时间盲点,如星期天、节假日、警察下班时间、夜晚等,这些时间盲点由于监狱警力较少,罪犯极易脱离警察的监管。监狱应加强对死角的管理和控制,合理布置人防、物防和技防。与此同时,对各种违禁品如绳索、刃具、农药进行清缴和严格管理,严禁将违禁品让罪犯带入隐蔽场所,严禁罪犯带着违禁品脱离警察的监控视线,让罪犯拿不到实施自杀的工具。

——加强狱情分析,做好重点对象的摸排。召开狱情分析会,经常性对罪犯进行分析摸排,不放过任何疑点。对那些家中无亲人,长期得不到接见,有病久治不愈,家庭发生变故,家中有亲人又无人管,长期受到牢头狱霸的欺压打骂,长期从事高强度劳动完不成任务而受到惩罚的罪犯,特别是有自杀思想和行迹的罪犯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摸排,认真甄别,准确确定自杀危险分子。

——严格落实狱内侦查和有关的监管制度。罪犯自杀前兆表现为“自杀动机”、“矛盾冲突”、“平静”三个阶段。因此,要适时、适事地做好狱内侦查和夹控工作。对发现有自杀念头或陷于绝望境地的罪犯要及时采取包夹措施,并对包夹人加强教育,明确其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这样,将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有效的预防罪犯自杀事件的发生

——加强个别谈话教育,及时全面了解重点罪犯的各种信息,扼住罪犯轻生的念头。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罪犯的性格特征和人生经历,这是预防罪犯自杀的前提条件。通过了解对那些性格偏执,遇事冲动,对事情易走“绝对化”和“概括化”的罪犯作为重点,全面了解他们的各种信息。对那些极不适应监狱环境的罪犯和来自家庭、社会、监狱、他犯、自身等心理压力巨大的罪犯,进行心理疏导,防止他们心理扭曲产生自杀的念头。此外,对已确定的自杀危险分子,要实行挂牌攻坚招标,具体落实转化任务和措施。

——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为罪犯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近年来,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被视为监狱人民警察改造罪犯的第四大改造手段。通过对罪犯心理咨询能及时发现罪犯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由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及威严的监狱人民警察构成了一种与社会大环境不同的监管改造环境,罪犯置身于这种环境,极易产生恐惧、抑郁、痛苦等各种负面情绪。如果监狱人民警察不对罪犯心理进行调整和疏导,容易使罪犯引发心理危机,出现对监狱的不适应感、巨大精神失落感、自卑消沉感、压抑孤独感等心理情绪障碍,从而导致罪犯自杀的极端行为发生。这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认真做好罪犯心理咨询的同时,做好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心理矫治,及时弥补其心理缺陷。同时给罪犯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

再次,要努力提高监狱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增强警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使管教警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许多罪犯自杀的空间盲点和时间盲点的出现,大多数是警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由于警察不去细心注意那些死角或盲点,极易给有自杀念头的罪犯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增强警察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预防罪犯自杀的有力保障。二是正确行使执法职能。管教警察必须认真学法、守法、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要懂得改造罪犯的基本法律法规,要了解罪犯的法律地位,要严格执行《监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刑讯逼供、虐待罪犯,不侮辱罪犯人格,不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维护罪犯生命健康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执法环境。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管,完善制约机制,确保警察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总之,罪犯自杀虽然原因十分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我们掌握罪犯自杀内在因素联系和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管教工作,提高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那么,罪犯自杀是可以避免的。监狱人民警察务必勤于思考、艰辛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罪犯自杀事件的发生,从而维护监管安全,规避执法风险。

(董慧)自杀的预防

第16篇:罪犯与监狱医疗纠纷案的性质

罪犯与监狱医疗纠纷案的性质

2011-04-27 作者: 未知 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

罪犯与监狱医疗纠纷案的性质

考察法律问题,首先要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首先要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

(一)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究竟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多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究竟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答案显而易见是肯定的。目前,无论是社会上普通公民的医疗卫生、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还是监狱内罪犯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均有国家法律予以调整。有关社会上普通公民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已作了规定,而且基本上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关于罪犯的医疗卫生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作了规定。因此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医疗、工伤纠纷,已经纳入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容易出现的争议点即核心法律关系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从案件受理时间来看,多发生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或虽刑罚未执行完毕但罪犯因病、工伤或医疗事故死亡之后,此时罪犯已经不再接受刑罚惩罚;从诉讼当事人来看,原告或为发生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刑满释放后已经获得人身自由的普通公民,或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为保护已经死亡的罪犯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罪犯近亲属,在押罪犯很少提起该类诉讼。从表面上看,该类案件是普通百姓因医疗纠纷或工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或容易被人认为是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罪犯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以至于现实中,有的原告以医疗事故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至法院,有的原告以工伤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至起诉至法院,有的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不清,加之利益驱动,盲目受理该类案件并加以审理,而且象审理其他案件一样,不管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首先进行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给刑罚执行机关徒增了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究竟该类案件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或属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亦或属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该类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全面地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而要全面地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首先考察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

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明确之前,笔者对该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姑且不论,首先对该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别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变动情况作浅显分析。

1、从法律关系发生时间来看,发生争议的事实不管是工伤,还是罪犯的疾病和监狱的医疗行为均发生在罪犯接受刑罚期间。监狱收押罪犯之前或罪犯刑满释放之后发生的工伤和医疗纠纷当然与监狱无关。

2、

3、从法律关系发生地来看,发生争议的事实发生在大墙之内,为刑罚执行场所。即使发生在大墙之外的劳动改造场所和押解途中的囚车之内,亦应视为刑罚执行场所或刑罚执行场所的延伸。因监狱组织罪犯在大墙之外为社会上提供劳务发生的工伤,除非定作方有明显过错,罪犯向定作方主张权利,否则,仍为罪犯与监狱之间的关系。

4、

3、从法律关系主体要素来看,原告向监狱主张权利,监狱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勿容置疑。但另一方主体是否即为原告需进一步讨论。判断法律关系主体,应以法律关系发生之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为准。罪犯在监狱发生的工伤和医疗纠纷,只能以罪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有关监狱与罪犯的法律规范确定其权利义务,罪犯方为发生争执的权利义务主体。虽然是已经死亡的罪犯近亲属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向监狱主张权利,但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权益发生了纠纷,他们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保护死者权益的职责并依法继承其财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以罪犯近亲属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确定其与监狱的权利义务。同理,亦不能因罪犯已刑满释放,以刑满释放的社会普通公民作为该类案件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其与监狱的权利义务。

4、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动情况来看,虽然对方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或因刑满释放这一法律事实,业已从在押罪犯变为恢复自由的普通公民;或因病死亡,无法享受权利,承受义务,但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发生了变动,并没有因此变更,并没有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后果。

(四)罪犯与监狱医疗、工伤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

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其法律关系,既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亦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应撩开原告起诉时间和起诉时原告身份的面纱,从医疗、工伤纠纷发生之时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考察,将该类案件确定为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1、该类案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争议发生时罪犯系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双方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生的工伤和医疗争议,原告以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监狱非该民事案件的适格主体。罪犯因工伤或因其它疾病被送往监狱医院,监狱负有救死扶伤的职责,但监狱医院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仍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医患关系。主要表现在:

(1)从医疗合同是否成立来看,双方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告成立。这是诺成合同成立亦即一般合同成立的规则。医疗合同具有诺成性特征,医患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医患合同方才成立。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区分为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表现为患者前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因此确立合同关系。然而,无论学界对于医疗合同成立过程中哪一方为要约人,哪一方为承诺人如何争论,都改变不了双方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最终双方要意思表示一致的根本原则。②然而,罪犯在监狱医院根本不具有诺成的特征,由于罪犯是在监狱接受刑罚惩罚的服刑人员这一根本性质以及刑罚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罪犯疾病治疗也带有强制性的特征:罪犯疾病必须首先经监狱内部医院救治或审核,特殊情况下只有监狱同意方可到监狱外医院治疗,罪犯没有选择医院的权利,只能由监狱根据病情确定送往治疗的医院,无须罪犯的承诺。所有这些进一步印证了:即使是监狱对罪犯的疾病治疗,也明显不同于社会医患关系,不属于医疗合同关系,仍然具有鲜明的刑罚强制性的色彩,仍然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2)罪犯的医疗经费为国家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非罪犯个人经费,监狱医院不收任何医疗费用,不存在丝毫的经营性质。和社会医院明显不同。虽然部分社会医院被列为事业单位,但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均存在以药养医的现象。为什么社会公民医疗经费享受不到国家拨款,罪犯反而能够享有,根本原因还在于罪犯是在监狱内接受刑罚惩罚的服刑人员,与监狱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因此,从罪犯的医疗经费亦可印证监狱对罪犯的疾病治疗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患关系。

(3)从救治医师来看,和社会医院也不相同,监狱医院内部医师,均为监狱人民警察。

(4)从医疗服务的性质来看,社会上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监狱医疗服务的对象仅为在押罪犯,不具有公共性质。从这一点来讲,亦说明监狱和罪犯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患关系。

(5)从医疗主体来看,监狱医院不符合法定医疗机构的标准。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监狱医院为监狱内部的一个卫生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医疗机构资格。仅类似工厂内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卫生室。而工厂内部卫生室和工厂员工因疾病治疗发生的争议,我们认为非医疗合同关系,应为企业内部劳动关系。

因此,虽然同为救死扶伤,但监狱医院对罪犯的医疗行为和社会医院有着本质的区别。罪犯或其代理人如果认识不到监狱医院的性质,认识不到监狱医院和社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的本质区别,认识不到罪犯为什么到监狱医院治疗,仅以监狱医院对罪犯有医疗行为,片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患关系,这就混淆了事物的现象和本质。

2、该类案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

3、实践中,不少同志依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认为一旦罪犯与监狱发生工伤争议,就应该按劳动法律关系处理。近几年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关于罪犯工伤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个别地区法院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规章的规定,直接援用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罪犯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决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监狱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决不等同于劳动法律关系。何况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只是要求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何谓参照?参照即参考,参照的规定不同于可以直接援引用于判决的法律依据。既是参照,并不必然依照,既可选择适用,亦可选择不适用。因此,不能因为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将该类案件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

4、该类案件非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5、虽然监狱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人民警察已经被列为公务员序列,但作为管理者的监狱与被管理者罪犯,并非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司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刑事司法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人以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单位。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如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收押、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释放监狱服刑人员等。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刑事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区分开来,将刑事司法行为列为不可诉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将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承担的赔偿责任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和行政赔偿明确区分开来。因此该类案件不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

第17篇: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罪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分级管理,是对罪犯划分不同等级并予以相应的管束和处遇,应用级差效应强化管理的约束、矫治、教育、养成、惩戒和激励功能,调动罪犯的改造极性。

第三条 分级管理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并结合其犯罪性质和主观恶习程度而确定。 第四条 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正在服刑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第二章 级别标准

第五条 分级管理划分为四个等级: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

第六条 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可以定为宽管级。

(一)服刑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的: 过失犯、渎职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以上;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

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三分之二以上;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黑社会组织及带黑社会性质罪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四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五分之四以上。 (二)改造表现具备以下条件的:

1.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管服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晋级前已接受普级管理六个月以上;

3.晋级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减刑奖励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晋级前两年内没有受过降级处分。

第六条 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可以定为宽管级。 (一)服刑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的: 过失犯、渎职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以上;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

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三分之二以上;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黑社会组织及带黑社会性质罪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四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执行有期徒刑五分之四以上。 (二)改造表现具备以下条件的:

1.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管服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晋级前已接受普管级管理六个月以上;

3.晋级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减刑奖励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晋级前两年内没有受过降级处分。

第七条 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应当定为普管级。 (一)服刑时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一年以上;

1 原判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入监服刑二年以上;

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服刑一年以上;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黑社会组织及带黑社会性质罪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和累犯,比照上述规定延长一年服刑时间。 (二)改造表现具备以下条件的:

1.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自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降为考察级、严管级的,重新晋升普管级前接受考察级管理一年以上。 第八条 罪犯具有列情形之一,应当定为考察级。 (一)入监后未能达到普管级条件的;

(二)严管级罪犯经过三个月以上严管,有悔改表现,解除严管的;(三)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定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况的。 第九条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定为严管级: (一)凡被记过、禁闭的; (二)考察级罪犯被警告的;

(三)宽管级、普管级罪犯被警告,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严管的;

(四)有脱逃、行凶、自杀、哄闹监狱、劫持干警或工人等意向被列为危险分子,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严管的;

(五)脱逃捕回的;

(六)假释考验期间或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有违法行为被收监的。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条 罪犯级别的晋升实行渐进制,从低向高逐级晋升。 第十—条 罪犯级别的下降,可以逐级或越级下降。

第十二条 罪犯受警告处罚的,由原级别下降一级。认错态度恶劣的,可以降至严管级。 受记过、禁闭处罚的,一律降至严管级。

被列为危险分子,监狱“三分”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降至考察级或严管级的。

第四章 定级审批

第十三条 对罪犯定级,每三个月报批一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有严重抗改违纪行为的,可以随时报批。 第十四条 罪犯级别升降,有下列情形之—,由分监区申报,经监区、狱政科审核,报监狱主管管教领导批准: (一)晋入宽管级的; (二)严管级升级的; (三)宽管级降级的; (四)降为严管级的。

第十五条 罪犯级别升降,有下列情形之—,由分监区申报,经监区审核,报狱政科批准: (一)考察级升普管级的; (二)普管级降考察级的。

第五章 级别处遇

第十六条 对不同级别的罪犯,给予相应级别处遇。 第十七条 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以下处遇: (—)呈报减刑、假释优于其他的级别;

2 (二)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较好家庭条件的,准许离监探亲或参加集体外出参观活动; (三)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四)准许与亲属共餐、同居;通信次数不限;重大节假日或获得减刑后准许与国内直系亲属通亲情电话。 第十八条 对普管罪犯可给予以下处遇: (一)呈报减刑、假释优于考察级;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三)准许从事一定的事务性岗位工作;

(四)一贯改造表现好的,重大节假日准许与国内直系亲属通亲情电话;第十九条 对考察级罪犯,应当给予以下处遇: (一)符合减刑条件的,给予呈报;

(二)准许每月会见—次,每次不超过三十分钟;(三)不得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不得从事分散性劳动; (四)不得与亲属共餐、同居。

第二十条 对严管级罪犯,应当给予以下处遇: (一)不予提请减刑、假释;

(二)严管期间不计入首次减刑的起始时间或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三)停止会见、通信、购物。特殊情况的,必须报狱政科批准;

(四)集中关押,实行强化管理、强化教育、强化改造行为规范训练;严格限制活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普管级和考察级罪犯在获得行政奖励、记功、减刑后,可给予高于本级别待遇的一定的优待处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级别标记

第二十二条 罪犯应当在左胸前佩戴级别标记牌。各级别标记牌的颜色如下: 宽管级为绿色; 普管级为黄色; 考察级为白色; 严管级为红色。

第二十三条 罪犯级别牌按司法部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向部局订购、发放;各监狱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罪犯佩戴。 第二十四条 对不戴、伪造、转借、丢失级别标记牌的罪犯,依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给予扣分或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从本省监狱调入的罪犯,应当保持原押监狱评定的级别。 从外省监狱调入的罪犯,根据本办法确定级别。

第二十六条 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或期满收监的,根据本办法,结合保外就医期间表现确定其级别。 提解送回的罪犯,根据刑期的改变和危险程度确定其级别。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以上”包含本数。“执行刑期”包括减刑的刑期。加刑的,增加的刑期与原判刑期合并计算,并参照对累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犯监狱和少年犯管教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押犯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三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对罪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原对罪犯划定的等级参照本办法作好衔接和管理工作。

五、罪犯会见、通信的有关规定 1.《监狱法》有关规定

3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2.《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附件《监狱狱务公开内容》有关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 3.罪犯会见管理有关规定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罪犯亲属、领事、律师和帮教等会见。

第三条 罪犯会见应坚持依法管理和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的原则。

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本人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罪犯在集训、禁闭、隔离审查、报请死刑复核期间,可以暂停会见。

第六条 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第七条 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会见手续。

第八条 罪犯每月会见亲属、监护人1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60分钟。

未成年罪犯每月会见亲属、监护人2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为6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的,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会见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见办理

第十条 监狱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罪犯会见日期,并提前告知会见人员。会见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到监狱会见。 第十一条 罪犯入监时申报、登记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由会见室审核办理。未申报、登记的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罪犯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4 再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会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凭会见人员出具的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批件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五条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的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专教罪犯的会见按专教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罪犯在集训、禁闭、隔离审查和报请死刑复核期间确需会见,由狱内侦查部门或有关办案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超次数、人数、时间规定会见,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会见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来监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与罪犯案情有关联有碍罪犯改造的;

(六)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七)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章 会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罪犯会见根据分级处遇相关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在监狱会见室进行。监狱应当为会见人员会见罪犯提供必要条件。

罪犯因病重、病危、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可由监狱安排在指定安全场所会见。

第二十三条 会见登记处警察必须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身份,确认无误的逐一登记,押身份证件,发给《会见通知单》、《会见证》,准予进入会见室。会见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收回《会见证》并退回所押证件,予以放行。 会见人在会见前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监狱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二十四条 会见管理警察应根据《会见通知单》、《会见证》安排会见人到相应地点候见,告知会见时间、会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通知罪犯所在监区。

第二十五条 监区接到罪犯会见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罪犯带到会见室会见,押解罪犯会见的警力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会见室设在监管区外且没有封闭通道与监管区相连的,罪犯会见往返途中应加戴手铐。

第二十六条 会见的罪犯一律穿囚服,并佩戴分级处遇牌。宽管会见的罪犯应在会见室更衣房更换专用的会见囚服。 第二十七条 会见期间,监区应安排一名监区领导或管教干事及若干名警察负责本监区罪犯会见的监听、监视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会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交谈,但应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二十九条 会见人员顾送物品仅限于必要的学习用品和适量的御寒衣物,并经会见管理警察检查、登记。

第三十条 需要在会见时顾送药品的,应由罪犯提前向专管警察书面申请,报监狱医院警察医生审核、分管医务工作的医院领导批准。

顾送的药品应有中文或英文使用说明书,经监狱医院警察医生检查后交由专管警察保管。

第三十一条 罪犯与会见人需要在会见时转交信件、物品的,应当提前向会见管理警察申请,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5 第三十二条 会见人顾送给罪犯的现金仅限人民币。负责收款的警察应当立即清点、登记入帐,并开具四联单,一联交会见人,一联交罪犯,一联交监狱财务部门,一联存查。 第三十三条 罪犯或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

(一)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二)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三)私自传递信件及现金、通讯工具、毒品、淫秽物品、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的;

(四)使用隐语、暗语交谈的;

(五)非外国籍罪犯使用外国语交谈的;

(六)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七)未经监狱批准,对会见进行照像、录像、录音的;

(八)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会见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6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会见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见室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三十五条 会见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警察,负责会见验证、登记、咨询、巡查监管和检查、接收顾送物品、现金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见室可配备工勤人员负责辅助性事务。工勤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上岗)证。 严禁安排罪犯在会见室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会见管理警察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三十八条 会见管理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着装不整齐,举止不端正,言语不文明,态度不和蔼;

(二)故意刁难会见人员或随意延长、缩短会见时间;

(三)私自安排他人会见罪犯;

(四)索取、接受与本人工作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宴请或财物;

(五)其它对监狱形象和改造工作不利的行为。

会见管理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监狱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办法》(粤狱〔2001〕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罪犯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 1.《刑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刑法》修正案

(八)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7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1]9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4.《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9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消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九)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亲情电话? 答:有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亲情电话: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

2.亲人所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3.思想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亲人帮教的; 4.其它特殊情形的。

(十)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使用几次亲情电话?每次可以拨打几个号码?通话时间有多长? 答:原则上每月只能使用1次,每次通话只限1个号码;通话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18篇:个别谈话通知

谈话预告

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精神,按照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我们拟于近日到你单位进行个别谈话。请按下列要求通知到本人,并做好准备。约谈时间电话通知。

谈话对象:

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正科级老同志。 谈话内容:

1、请对科级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请谈谈科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等。

4、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县委第七督导组 2014年3月3日

第19篇:个别谈话提纲

谈话提纲

一、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1、当前的支队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务实、坚强、谋事的领导集体。在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方面,支队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形成共识,团结一心,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

2、支队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服务四大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融入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全力配合自治区平安首府创建等工作中,能够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人群中,摸清实情,凝聚整体合力,维护治安稳定大局。

3、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支队领导班子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和解决实际问题贯穿于实践活动整个环节。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作风扎实,勤政廉政,高效务实,富有创新意识和大局意识,关心民警,在工作中为公安系统民警作出了榜样。

4、支队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总体情况良好,干部作风较为务实,不存在自高自傲、浮燥或沾沾自大等现象。多数干部工作责任心较强,敬业勤政,廉洁自律。但个别干部也存在着群众观念淡化,对群众感情不深的现象,觉得自己无论在职业、能力、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比一般群众高一等,在

1 情感上难与群众打成一片。不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不愿多到群众中走走,了解基层民警情况不准确,不全面。有的干部工作热情不高,服务发展能力不强,表现在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处事心态上,工作中依赖性较强,习惯于上指下派,工作拓展能力不强,被动应付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学习,有以干代学的思想,没有把学习摆到重要的位置,学习深度有所欠缺,学习方法有待创新。个别干部还存在精神状态不佳、责任心不强、工作推诿扯皮等问题。

二是工作优质高效还有差距。虽然大多数干部职工能够高标准、严要求,但部分干部还不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缺少一点“闯”和“冒”的精神,不敢打破原有框框,求稳怕难,碰到新情况、新问题凭经验考虑问题多。对一些时间短、任务紧、要求高的工作往往存在优质时达不到高效,高效中难以达到优质。

三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个别干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存在走马观花的倾向,对全市治安现状了解掌握不够,对治安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缺乏思考,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的视野不够宽,部分工作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些调查研究

2 不能善始善终,即在“调查”上下的气力较大,但在“研究”上做的文章不够。有的仅仅是停留在调查研究上,而不是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团结协作不够到位。治安支队承担着全市治安系统的安全稳定维护工作,部门人手少,工作交叉性又很强,好多工作都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个别干部大局意识不够强,满足于干好份内工作,对其他工作关心的少,缺少沟通和配合,集体智慧和合力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工作衔接不够紧密,还没有很好的形成分工不分家、上下一盘棋的良好氛围。

三、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一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学习是一个人不断进步的阶梯,是共产党员增强党性、锻造作风、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前提。在工作之余,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优化知识结构,提升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驾驭工作全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奠定基础。

二是要到群众中去,沉下身子,贴心服务。基层公安组织是最好的课堂,群众是最好的老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四风”作风的深化。支队领导班子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解民忧、解民困、解民

3 怨中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准确度和科学性。支队领导要以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出机关、下基层、送服务、访民情、听民声、找良策,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要讲究方法,善于沟通,拉近距离。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对待群众不是带着深厚感情,而是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去开展群众工作。在与群众交流沟通中,干部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用群众的语言说群众听得懂的话,融洽氛围,达到和谐共处。

四是要提升能力,为民务实,勤政廉政。支队干部要将“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句话领悟好,践行好。在日常工作中,有决心、有信心、有豪言壮语,没有具体措施等于空谈。只有想干事,干成事,才是实干。有的人不想干事,也不会干事;有的想干事,但不知道从何处入手;有的有激情,但整天忙碌就是不出活,不得章法。这就要求支队的党员领导干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必须结合现行政策和形势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把握好分寸,掌握好节奏,始终掌控工作的主动权。

4

第20篇:***巡查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情况报告

国民经济综合科长 **

一、对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

(一)正面简要评价。一是政治上能够同党中央保质高度一致,不断强化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学习透、研究透、贯彻到底;二是开展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防线,营造风清气正良好环境;三是转变机关作风,改善机关形象,完善机关工作守则、考勤、学习等制度。

(二)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学习形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二是继续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为政府各项工作搞好协调,为群众做好服务;三是希望学习研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资本论》基础理论,看清资本的本质规律,用最基本的经济原理来指导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对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一)正面简要评价。一是主动把深化理论学习教育放在首位,定于每周五下午为理论集中学习时间;二是创新学习形式,善于激发学习热情,让每个党员踊跃畅谈心得体会,把对党的认知和发改工作方法贯彻到每个党员心中;三是作风过硬,抵制“四风”、遵守“八项规定”意识强,工作上立说立行、立说立办,重大事项、重点环节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敢于担当,勇于开拓发改工作新局面。

(二)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希望加强党员内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党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希望对每位党员“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三、对党组其他班子成员的评价

(一)对 同志(重点项目办主任)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二是主动向党组书记报告本人及分管科室党员学习和工作情况;三是经常亲临现场督查、指导工作。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希望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驾驭宏观经济管理能力。

(二)对 同志(服务业办主任、副局长)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党性修养较高,经常提醒所分管科室同志维护党章、严守党纪;二是团结同志,经常与同志们谈心,待人宽容,做事严谨;三是工作经验丰富,有问必答。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继续发扬党员领导干部优良作风;二是继续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对 同志(副局长)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二是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三是争先创优,抓牢各项机关制度建设。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继续保持不骄不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二是继续深入强化“四个意识”,主动担当作为。

(四)对 同志(副局长)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年轻有为,注重学习,谦虚谨慎;二是严以律己,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勤奋;三是作风硬朗,敢于担当。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继续保持务实担当的作风;二是继续以身作则,深入一线,了解群众所需、所求、所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五)对 同志(项目建设办主任)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改革开放意识强,协调能力强;二是敢抓敢干,能够调动所分管人员积极性;三是恪守职责,能够认真抓好所分管工作。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继续发扬敢于担当,敢打敢拼的扎实作风;二是继续保持视**发展为己任的责任意识。

(六)对 同志(粮食办主任)的评价

1、正面简要评价。一是抓班子带队伍,贯彻“一岗双责”制度到位;二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有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三是坚持原则,谦虚谨慎,作风务实。

2、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要多了解基层职工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继续创新管理模式,为我市粮食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四、对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评价

(一)正面简要评价。一是能够全方位、全过程地较好履行监督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二是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把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很好地结合起来;三是业务过硬,廉洁自律,公正客观。

(二)问题、不足或希望。一是继续紧扣“八项规定”“六大纪律”开展好监督执纪;二是继续加固拒腐放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监狱罪犯个别谈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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