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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2009]29号

邯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不包括按有关政策规定切线的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三条全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所有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包括讲授课程、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出卷阅卷等),并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和请别人代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

第五条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单》(附件1)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1

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销假,并填写《教职工销假单》(附件2),需继续请假的按程序履行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时间按旷工论。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主管行政的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与院内津贴挂钩并做为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勤员每学期始报《开学报到情况统计表》(附件5),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不按时报表的单位院内津贴滞后发放,单位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3),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各单位报考勤表时,要附带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劳动纪律和考勤情况,将作为学院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各种奖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假期类别及期限

第十一条病假 经诊断教职工因病(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1)请病假须持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稳定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根据病情需休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病假休满仍须休假的,须持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及主治大夫的建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4)教职工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长期病假登记表》(附件4),持有效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或市第一医院,下同)复查身体,病假每满六个月持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院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报经人事部门并由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丧失工作能力者可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二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宜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三条婚丧假 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1)教职工本人婚假3天;初婚者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奖励婚假15天。

(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产假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女职工请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1)产假: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晚婚晚育的,产假延长至半年(遇寒暑假顺延)。

(3)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

① 怀孕两个月以下的休产假20天;

② 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休产假30天;

③ 怀孕四个月至六个月的休产假45天;

第十六条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

第四章各类假期的待遇及规定

第十七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津贴补贴(指财政统发工资的津贴补贴,下同)按100%的标准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的标准发放;满3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的标准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工作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的标准发放;满3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的标准发放。

(4)请病假教职工院内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当月病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30;8-15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15;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津贴。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

(5)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病假超过15天的,在核发各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

(6)病假工龄计算。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医院证明确已康复。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坚持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再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教职工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7)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学院指定的市级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批准。批准复工者,竞聘上岗后试工作三个月,试工作满三个月后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作未满三个月又病休者,其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试工作期间执行原病假工资,待试工期满后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再补发其试工期间的工资差额。

(8)病假累计两个月或连续病假1个月,年终考核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

(9)引进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10)教职工为休病假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利用病假去谋私利,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直至按自动退职处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当月事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30;8-15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15;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津贴。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

(2)事假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100%的标准发放,从事假起停发院内岗位津贴。

(3)事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60%计发,津贴补贴按100%的标准发放。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4)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在核发各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

(5)一年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考核优秀、先进的评选。事假超过半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6)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并报人事处,确有正当理由的,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利用事假谋私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教职工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的期限视为事假。

第二十条教职工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报销探亲交通费手续:教职工报销探亲交通费经人事处审核,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报销探亲路费规定:

①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年可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可报销1次,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②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均需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报销待遇。

③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报销待遇。

④教职工与配偶虽分居两地,但当年因各种原因在同一地居住6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报销待遇。

⑤教职工夫妇分居两地,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假的,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⑥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超的部分教职工本人自理,不足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⑦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不含动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票费,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可报硬席卧铺票费;乘轮船的,可报三等舱位票费;乘长途公共汽车(不含卧铺、豪华客车)的,凭据按实际支付额报销。飞机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女职工怀孕经诊断后需保胎休息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市级医院诊断后仍不能工作的,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停发院内津贴。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病假对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病假对待。

第五章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2)停薪留职期满未办复职手续或借调期满又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者;

(3)公派出国学习或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4)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6)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7)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的,累计六次按一次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扣发院内津贴的20%,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院内津贴。

(2)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因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

第六章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请假程序

(1)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请假单,其中请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市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农村)或市级(城市)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存查,此时,请假人员方可按批准的假期休假。否则,休假无效。

(2)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3)病事假期满后,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病、事假,提前病愈、事毕者,亦应提前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上次假满前(在外地写信请假,以邮戳为准),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六条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上,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级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教师请假还须报教务处备案。

(2)中层干部请假的: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正职批准,超过3天,15天以内由主管院级领导批准;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院级领导批准。正职请假超出3天、副职请假超出15天,按归口分别由书记、院长批准。

(3)请假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应及时返回并销假。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院内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教职工请假单;

2、教职工销假单;

3、邯郸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4、长期病假登记表;

5、开学报到情况统计表。

2009年6月30日

主题词: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送: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发:各系院部、各处室、各单位

邯郸学院党政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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