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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电工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对农村电工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农村电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结合南乐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乐县农村电工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被聘用的农电工。 2 农村电工管理机构和有关岗位的相关部分职责

2.1 成立农村电工管理中心(简称农电中心)。设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下设农村电工管理专责、低压线损及农村电价专责、安全及统计专责、会计、出纳等4-5名专责人。农电中心通过供电所对农村进行用电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农电中心对供电所、供电所对电工班、电工班对电工的逐级考核制度。实现城乡电网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2.2 农电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电力的法规、条例及各种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电价。

2.2.2 负责农村低压整改资金、维护费和低压降损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2.2.3 负责农村电工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2.2.4 负责农村电工的年度考核、聘用和解聘。

2.2.5 负责农村电工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的发放审批。

2.2.6 组织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线路达标、双文明供电所及规范化供电所建设等。

2.2.7 负责对供电所、电工班、农村电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要和工资、奖金挂钩, 2.3 农电中心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2.3.1 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全面工作,在主任离职期间主持中心工作。

2.3.2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工主管的工作,并对中心主任负责。

2.4 农村电工管理专责职责:

2.4.1 贯彻上级有关农村电工管理的规定、办法,做好农村电工的统管工作。 2.4.2 制定农村电工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电工的考核发证工作。 2.4.3 制定公布并落实对农村电工年度考核内容、标准,履行聘用和解聘手续。

2.4.4 负责农村电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的标准制定,并审核签发每个月供电所的农村电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的发放表。

2.4.5 负责农村电工统一活动的监督检查,

2.4.6 负责农村低压小型维修(护)费用的使用审批和检查工作。 2.4.7 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台帐和帐目。 2.5 低压线损及农村电价专责职责:

2.5.1 负责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整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2.5.2 负责对供电所线损专责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其落实各台区的理论线损计算、线损考核指标的制定等工作。

2.5.3 加强对农村电工抄表率的考核,降低线损。

2.5.4 监督检查农村低压电价执行情况,保证省物价部门核定电价的执行。

2.5.5 负责检查农村电费受费手续的完善,检查电量、电价、电费、上墙公布情况。 2.5.6 配合供电所取消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

2.5.7 会同局用电中心管理农村有关客户的营业报装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供电所的营业普查工作。 安全专责职责:

2.6.1 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规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各供电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

2.6.2 负责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 2.6.3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 2.6.4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总结安全工作经验。

2.6.5 负责人身和设备事故、异常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报告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6.6 定期进行设备评级定级,及时消除缺陷及三类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 2.6.7 督促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家用保安器等保安设备的安装、试验和运行管理。 2.6.8 负责各项安全指标的考核和奖惩。 2.7 会计职责:

2.7.1 负责农村电工工资、奖金、农村低压整改资金,维护费和低压降损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2.8 凡用电乡镇都要成立供电所,供电所为县局派出机构,直接受农电中心领导,所长有农电中心选派、调配,并对农电中心负责。供电所人员数量有农电中心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乡镇农网设施、供电量大小、服务范围和用户多少核定。 2.9 供电所职责:

2.9.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政策和规章制度。

2.9.2 负责辖区内的电价管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

2.9.3 负责辖区内安全用电管理和宣传教育。

2.9.4 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和降损节能工作,加大反窃电力度。分别计算各台区的理论线损、线损考核指标的制定,努力降低低压线损,把低压线损指标作为供电所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全所人员工资和奖金挂钩。

2.9.5 依照《河南省农村电工管理规定》作好农村电工管理工作。 2.9.6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用电申请、报装,并组织施工和验收。

2.9.7 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配电台区的总表抄表和电费收缴工作。组织农村电工严格按照规定的农村电价标准做好用电户的抄表、核算和电费收缴工作。积极推行电费储蓄办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

2.9.8 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9.9 建立健全各项农电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基本资料的管理,按时分析和上报各种业务报表。

2.9.10 开展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搞好“双文明”供电所及规范化供电所建设、线路“达标”工作。

2.10 供电所根据行政区划、电工数量、工作量大小、工作性质等设立若干电工班,各班设立班长、副班长各一人,班长由供电所职工担任,副班长从农村电工中选拔聘任。 2.11 电工班的主要职责为:

2.11.1 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各种集体活动,并做好有关记录。

2.11.2 进行农村电力设施的安装、维护、巡视、检修和更新改造。 2.11.3 落实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措施。

2.11.4 加强低压线损管理,定期开展营业普查工作,努力降低低压线损。 2.11.5 加强计量表计的管理,按周期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计划,统一组织电能表的校验和轮换工作。 2.11.6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时抄表收费,定期定点张榜公布电量、电价、电费。杜绝“人情电”、“关系电”、“权利电”。

2.11.7 搞好电费回收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2.11.8 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各种基础资料,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做好各种有关记录。 2.11.9 认真做好对农村电工的各项考核工作。

2.11.10 做好供电所所长分配的各项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 2.12 农村电工职责:

2.12.1 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严格遵守《电业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农村电工服务守则》,要全心全意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12.2 在班长领导下工作,要听从指挥,自觉遵守纪律。

2.12.3 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搞好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严禁违章作业,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2.12.4 搞好分管的客户的节能降损工作,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2.12.5 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电价收费,不准代收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

2.12.6 取消无表用户,取消淘汰计量表计,取消私拉乱接线路,规范临时用电。 2.12.7 遵纪守法,执行政策,落实规章制度。

2.12.8 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加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12.9 积极参加供电所、电工班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各项任务和指标。

2.13 为了加强农村供电管理工作,各用电乡镇都应成立乡镇管电委员会,管电委员会委员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乡镇供电所所长担任,委员由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14 各村应成立管电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供电所派人参加。管电小组负责本村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好本村低压电网改造的资金筹措和施工中的协调工作,要支持和监督农村电工做好农村用电管理工作。

2.15 农村电工是农村用电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行政上受供电所、电工班和乡、村管电组织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供电所为主。

3 农村电工的选聘、解聘和配备

3.1 县电业局对农村电工采用亦工亦农管理办法,统一聘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统一组织使用、统一发放报酬。

3.2 农村电工是农村用电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农村电工的条件是: 3.2.1 热爱农电事业,工作积极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 3.2.2 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群众拥护。

3.2.3 现任农村电工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新任农村电工原则上不超过30岁,且身体健康。

3.2.4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县电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取全国统一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2.5 能坚决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遵纪守法,执行政策。 3.3 农村电工的选聘:

3.3.1 农村电工实行公开择优聘用的办法,符合农村电工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村管电小组、乡管电委员会和供电所推荐,报农电中心考试,审核后批准,并签定聘用合同,聘任期一年,颁发《农村电工聘书》,方可从事电工工作。

3.3.2 乡村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电工,由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中选聘,报县农电中心备案,并接受电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3.3.3 农村电工应优先聘用县局超编人员。

3.4 县电业部门应根据配电台区数量、供用电设备及用电量大小等合理确定农村电工数量。村电工要跨村工作,以集体活动为主。要严格控制电工数量,体现高效精干的原则。 3.5 农村电工的解聘:

3.5.1 电工队伍必须保持稳定,乡、村领导和用户须支持电工的工作,保护电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撤换电工。农村电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落实,农电中心批准后,可以予以解聘:

3.5.1.1 农村电工不服从供电所领导和管理,年度考核不及格。 3.5.1.2 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5.1.3 违反安规、技术规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3.5.1.4 有贪污、窃电、以权谋私行为者。 3.5.1.5 违法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5.2 农村电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村管电小组、乡管电委员会和供电所同意后,报农电中心批准,履行交接手续,收回《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履行解聘手续。新任电工按本办法的3.2、3.3条的所列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上岗。

4 农村电工的管理制度和考核

4.1 为了加强管理,把对农村电工的各项管理项目“量化”,实行百分制,并和工资奖金挂钩。

4.2 农村电工的统一活动:

4.2.1 每月供电所召开两次村电工例会,并安排十天的集体活动。 4.2.2 每月例会日供电所应安排学习,学习和活动的内容包括: 4.2.2.1 学习电力法规、规程、制度及业务技术。 4.2.2.2 分析本乡用电管理,安全运行情况。 4.2.2.3 班组建设的各项工作。 4.2.2.4 开展营业普查工作,由电工班长带领本班电工对所辖村的线路、配变、计量表计、用电设备等开展普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2.2.5 由供电所所长带领电工班长或有关人员对每个村的电价、电费收缴手续、上墙公布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评比。

4.2.2.6 实行集中抄表,开展定期的异地抄表、异地收费,,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

4.2.2.7 由电工班长带领全班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的农网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抢修故障线路和设备,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4.2.2.8 开展优质服务和“三为服务”活动。

4.2.2.9 供电所长、电工班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的集体活动。 4.3 考核内容: 4.3.1 劳动考勤:(10分)

4.3.1.1 电工例会、电工集体活动日,村电工必须在8:30前到供电所或指定地点签到,8:30—9:00为迟到,9:00以后按旷工处理。

4.3.1.2 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5分。连续旷工10天、年累计旷工25天者,按自动辞职处理,履行解聘手续。

4.3.1.3 有时必须向供电所长请假,请假一天扣1分(会后应主动补课,否则按无故不到处理),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4.3.1.4 无故不参加例会和集体活动每月累计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4.3.1.5 供电所布置的临时性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者扣2分,未有行动者1次扣7分,连续3次无行动或全年累计5次无行动者,解除合同。 4.3.2 优质服务:(10分)

供电所必须向社会公布优质服务承诺事项和《农村电工服务守则》 4.3.2.1 挂牌上岗、文明待客,服务热情周到,否则扣1—5分。

4.3.2.2 认真实践对客户的承诺事项,服务客户不及时一次扣1—5分。

4.3.2.3 因电工工作责任,同客户发生矛盾,引起吵架、打架者;因电工责任造成的客户上访、投诉,一次扣7—10分。

4.3.2.4 以电谋私,吃、拿、卡客户者发现一次扣10分。 4.3.2.5 私自对客户报复性停电者发现一次扣10分。 4.3.2.6 酗酒滋事者一次扣10分。 4.3.3 农村电价管理:(25分)

农村低压电价高低是农村电网状况、农村电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4.3.3.1 村电工必须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不准附加任何费用,不准代收、代缴电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实际收费标准发现每月每一户高出省核定电价0.01元/KWH者扣1分,并退回多收款项。

4.3.3.2 张榜公布少一月次扣20分,无固定公布栏扣8分,有一户用电不缴电费者扣5分,并追缴电费,村干部、电工不列榜首扣0.5分。 4.3.3.3 客户无收费单据一户次扣0.5分。低压台帐填写不实者,一户次扣1分,不及时、缺项者酌情扣分。

4.3.3.4 加收电能表表损者,每户次扣2分,并立即退给客户多收款项。 4.3.3.5 客户实际缴纳金额与单据填写不符者,发现一户扣1分,并退回或补交不符款项。 4.3.4 营业、报装和台区管理:(20分)

4.3.4.1 农村新增配变容量、新增10KV用户,须由客户提出申请,供电所核实,上报农电中心和用电中心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批准、建帐立卡,由局或供电所组织施工安装,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接火用电。

4.3.4.2 农村新增客户手续的办理,须由客户提出申请,村电工上报供电所批准,建帐立卡,由供电所派人组织施工安装,供电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火用电。发现一次私自送电或无表送电者,除扣10分外,按窃电处理。 4.3.4.3 电工窃电或伙同他人窃电、盗窃用电设备或材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追补电量、罚款、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4.3.4.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电业局的电能计量装置按窃电处理。 4.3.4.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电业局的供电设施者扣20分。

4.3.4.6 未经电业局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除进行相应处理外,扣责任电工20分。

4.3.4.7 供电所安排电工班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收费。电费发票、电费手册、公布榜、抄表台帐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缺一项扣1分,错一项扣1分并及时纠正。 4.3.4.8 各村应逐步建立营业室,实行集中收费,客户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到村营业室办理交费手续。

4.3.4.9 村电工收取电费后不准截留、挪用,发现截留、挪用一次除扣发全部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对等处理。

4.3.4.10 电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费,否则按供用电合同办理,按规定交纳滞纳金,且每迟交一天,每100元扣1分。 4.3.4.11 县电业部门应和县区邮政达成协议,推行各电力客户在邮政储蓄所预存电费(预存一年或半年)的方法。各电工班按时把所抄各客户电量输入微机,由用电中心和县邮政统一结算。

4.3.4.12 因欠电费造成停止供电的村后果自负,其责任电工工资停发,造成电费损失的电工予以解聘,并依法追回电费。

4.3.4.13 村电工必须抄表到每一户,每漏抄一户扣2分,估抄一户扣2分,错抄一户扣2分。

4.3.4.14 配电室门窗应牢、齐全、不漏雨,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物品摆放整齐,安全标语醒目,一项不合格扣1分。

4.3.4.15 配电变压器有一处渗漏油扣2分。

4.3.4.16 跌落保险、避雷器、配电箱存在缺陷,一处扣2分,高低压熔丝一处不合格扣1分,

4.3.4.17 各种记录、图表齐全,少一项扣2分,记录不安规定填写,一次扣1分。 4.3.4.18 安全警示牌、标示牌齐全,缺一项扣2分。

4.3.4.19 进出线管、室内外通道、盖沟板完好,一处不合格扣1分。

4.3.4.20 分户表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可靠上锁,防止窃电。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4.3.4.21 因电工责任造成的供电部门或用户的设备损坏,酌情扣5—20分。责任重大和损失严重者,酌情赔偿。

4.3.4.22 电工抄表户数在500户以上奖励3分,在超过100户,奖励1.5分。 4.3.5 线损管理:(15分)

4.3.5.1 整改后的村低压线损必须降至11%及以下,否则不予验收送电。各台区实行线损考核指标后,按考核指标执行。

4.3.5.2 杜绝安装上级明令淘汰的表计,否则发现一块扣5分,并限期更换合格表计。表计要统一集装,统一管理,按周期校验,未按周期校验者一块扣责任电工5分。 4.3.5.3 发现一户无表用电户,扣责任电工10—15分,并按窃电处理。

4.3.5.4 电工班每季开展一次营业普查,每月两次抄表,对个别用户可每月多次抄表、查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抄表和普查次数每少一次扣1分,少一次记录扣1分。

4.3.5.5 维护好用电设施,随时清除树障,取缔私拉乱接线路。线损下降时增加3分,线损上升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3分。

4.3.5.6 严禁窃电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条款处罚。

4.3.5.7 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线损增大者,酌情扣分。 4.3.5.8 上月线损管理已被扣分,本月仍未采取任何改进措施的扣7分,连续三个月线损超过指标的村停电整改,并由电工班长查处原因,整改期间责任电工工资停发,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连续6个月线损率超过考核指标的,由供电所报农电中心,立即解聘责任电工,并追回损失电量、电费。 4.3.6 安全管理:(20分)

4.3.6.1 供电所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例会,并有专门记录,电工班每月至少有一次安全活动并有记录,否则少一次扣2分。

4.3.6.2 没有按规定或上级电业部门的指示、要求,搞好安全宣传者扣1分。 4.3.6.3 对所管理的电气设备,不按规程进行巡视检查,缺一次扣1分。

4.3.6.4 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测试校验的电气设备或绝缘工具,缺一件次扣1分。 4.3.6.5 应具备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少一件扣2分。 4.3.6.6 发生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电工责任者,根据情况扣发1—3个月工资,情况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

4.3.6.7 发生一起设备事故,属电工责任者,除按有关规程处理外,外扣10—20分。 4.3.6.8 违章作业,一次扣10分,造成事故者按前两款处理。 4.3.6.9 农村临时性用电,有一处不合格者扣1—10分。

4.3.6.10 “三夏”麦场用电一处不合格者扣1—10分,发生一次因电引起的“三夏”火灾责任事故,根据损失情况扣发工资。严重者解除聘用合同。

4.3.6.11 大风雨、冰雹、雪灾过后,村电工应及时检查本村低压农网及责任段内的10KV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供电所汇报,由供电所组织人员抢修,若村电工未能及时查出故障或经由其他人员查出者,扣责任段电工3分,奖查出故障人员3分。

4.3.6.12 电工班每月对所辖各村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否则扣全班电工每人2分。检查内容为:

4.3.6.12.1 配变台高度必须达到2.5米以上(围栏高度达到1.8米以上),达不到规定的停电整改。台区必须挂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警示牌,一处不合格扣2分。 4.3.6.12.2 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每发现一处扣2分。

4.3.6.12.3 低压线路线杆拉线必须有绝缘子,否则一处扣1分,并限期整改。 4.3.6.12.4 发现一处私拉乱接线路扣责任电工1—5分。

4.3.6.12.5 配变总保护器安装投运率必须达到100%,却一台扣责任电工12分,班长6分,总保护不正确动作一次,扣责任电工4分,班长2分。家用保安器安装投运率达到100%,缺一户扣电工1分。

4.3.6.12.6 安全工具齐全、合格,缺一件扣2分,一件不合格扣2分。 4.3.6.12.7 三本低压安全规程齐全,缺一本扣2分。 4.3.6.12.8 根据季节特点,进行临时性项目的检查。 4.3.6.12.9 线路走廊不符合规程要求者,酌情扣分。 4.3.6.13 发生倒杆断线一处扣4分(不可抗力除外)。

4.3.6.14 未经电业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扣责任电工20分,并做相应处理。

5 农村电工的工资报酬及待遇

5.1 农村电工享受农民责任田、宅基地等待遇不变,其工资报酬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经供电所考核,报农电中心批准后发放。

5.2 农村电工的工资报酬标准,可根据劳动强度、成绩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年限、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因素由县电业部门确定。

5.3 农村电工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加浮动工资。基础工资可参考工龄、技能、职务和奖惩等因素,由县电业部门自行确定;浮动工资由供电所按用电量、线损管理、电价管理、电费回收率、抄表率、设备管理、服务作风、劳动考勤、安全管理、营业报装等项目逐月逐人进行考核,由农电中心审查批准。

5.4 农村电工的劳保待遇可参照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其费用从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电工报酬部分列支。

5.5 农村电工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5.6 农村电工应参加人身和养老保险,其费用从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电工报酬部分列支。

6 农村电工的年度考核

6.1 农村电工的奖惩:

对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农村电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晋升工资等。

对于各种不负责任、群众意见大、违章、违规、违纪的农村电工应给予处罚。其处罚主要有警告、经济处罚、解聘等。

以上奖惩由农电中心根据供电所的考核批准实施。

触及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2 年度考核时间和办法:

6.2.1 考核时间:每年年初,由供电所对农村电工上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6.2.2 考核内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业务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考试成绩、身体状况等。

6.2.3 考核办法:经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县局统一组织考试,供电所签署意见,由农电中心审批盖章,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7 附则

7.1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乐县电业局农电中心。

7.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电工维修保养管理细则

浅谈农村电工管理

农村财务收支管理细则

公司农村电工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细则

农村电工申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

农村中学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细则

值电工段考核细则

农村电工管理细则
《农村电工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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