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 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 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

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2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2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4、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25、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2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8、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9、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30、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31、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32、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33、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34、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35、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36、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37、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8、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39、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40、法律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41、法律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42、法律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4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4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4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 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49、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 定的行为。

50、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51、“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一定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i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52、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53、第一性义务与第一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54、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5、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5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5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8、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5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 资格。

6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

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63、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64、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5、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6

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67、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8、损害结果是指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69、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70、“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7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72、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 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73、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74、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75、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

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77、法律发展: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78、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 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79、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80、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 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和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8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8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83、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8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8

5、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86、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87、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88、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89、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90、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91、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 的推理。

92、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93、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94、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5、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

6、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97、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 9

8、系统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99、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00、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10

1、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行为当然应该纳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10

2、字面解释,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10

3、扩充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

4、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

5、狭义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10

6、广义解释,指不物泥于法律 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10

7、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0

8、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0

9、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 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110、社会正义: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合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

11、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1

12、“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

13、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作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 泛的社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1

14、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 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1

15、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

张文显法理学教材练习题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1]

张文显《法理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张文显版综合练习题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总结加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