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参考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3.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4.法制

(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5.法治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6.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7.法的原则

(法的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肉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9.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10.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1.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3.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

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 13.法律义务

(法律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 14.法的部门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15.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判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16.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址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17.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实现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 18.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祷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 19.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所构成的整体。) 20.—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21.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2.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23.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4.违法行为

(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25.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26.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7.法律监督(狭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8.法律监督(广义)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1.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当事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的前提条件) 3.司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 5.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6.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7.免责

(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行为主体已构成法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而不实际地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8.法律效力向法律实效的转化

(法律效力向法律实效的转化,是指法律的应然作用力在实际生活中现实化为实然的作用力,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事实力量,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具体化为人们现实的行为方式。) 9.法律的目的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在整个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它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应当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是怎样的权威性宣言。) 10.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即法律的功用和效能,指法

律作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11.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泛指法律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实际发生的影响。) 12.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通常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国家立法机构设置的制度。它主要说明\\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分别有权制定哪些规范性文件。)

13.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立法意图,通过法律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把抽象的、概括的、“应然性”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即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14.法律机构

(法律机构,即法律职业机构,是法律职业主体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组织。它是社会分工和进步的产物。) 15.语法解释

(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 1.法律调整

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 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的作用。

2.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

作的基本分类。 3.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4.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5.法律责任( 狭义)

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6.法理学

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7.法规清理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 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8.法律意识

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9.法的价值

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0.法的体系

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1法的实施

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12法律权利

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13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5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6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17法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8法学

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19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0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21法的(形式)渊源

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22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3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件有效的文件。 1.命令性规范

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 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1.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大陆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 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合法行为

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 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无害的, 从而为法律所保护 的行为。 1.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一国两制

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狭义的法律监督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法学

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的职业性

就是法学的专业性,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培养职业素养,而所有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或者说,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法学体系

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是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比较法学

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学科。

2、法系

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的法律义务和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权利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它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性质上说,民事责任是补偿性的财产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3、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3、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法律原则

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法律体系

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关系

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形式,法律主体基于一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功能,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3、双向法律关系

是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

4、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现实地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

即一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所作的分类。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立法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3、立法程序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4、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主体这里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

权的人或组织。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2、文义解释

又称文法、文理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法律解释一般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3、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

4、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1、正式法律渊源

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经常据以作为法的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法的渊源。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 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4、“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借口没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案件的原则。主要发生在民法领域,刑事法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各种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的通称。其针对的是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分为对象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三种。

2、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法律的失效时间

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消灭作用力。一般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等因素决定。

4、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如果不能适用,则称无溯及力。

5、法律的域外效力

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主权领域以外的效力。域外效力是域内效力排他性的例外。各国基于保护原则、互利原则和国际义务的理论,以条约、公约等形式确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2、法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1、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电大文学概论期末考试资料

法理学期末考试总结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电大《法理学》试题答案[定稿]

电大《演讲与口才》期末考试资料

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参考资料
《电大_法理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参考资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