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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实际上就是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11、法律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钮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2、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具有最高或最终效力。 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有一定选择自由,对权利主体不具有强制性。

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3)权利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4)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5)标准性规则: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

6)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7)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8)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9)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1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众多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直接体现法的本质,集中表现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与社会的价值观念紧密相连。具有广泛性、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非决断性。

14、法律体系: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5、法制体系: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16、法学体系: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17、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

18、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9、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0、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

21、法律程序: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立法、行政、调解、仲裁等活动的程序。

正当程序:程序的分化、对立面的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

22、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23、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新的类型的法都必然会对原有法某些因素加以承接、吸收、借鉴。

24、法律移植: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25、法律:特殊规范性文件,所有立法形式总称(广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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