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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7‟157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

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范围所称的财政支出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综合性财政资金。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方式科学,操作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类型。按不同的评价阶段分为项目前期评价、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结果评价。项目前期评价是指项目在列入年度预算前,对其可能产生的效果和经济性进行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进行评价;项目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财政支出项目均应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汇总各部门绩效评价情况,指导镇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市重点绩效评价计划,管理市级绩效评价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项目安排情况和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并负责实施,年度项目评价计划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评价计划,结合上级要求和管理需要编制重点评价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原则上不重复进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或指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机构,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成评价组;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组成评价组。项目评价组人员应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实施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有直接的关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要设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设定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评价目的及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要考虑现实工作条件和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要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和评价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明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明确提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主要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的必要性、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需求及构成、计划进度等。

2.下达评价通知。对于确定的评价对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工作顺序和时序下达评价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组成员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3.拟定工作方案。评价组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本项目绩效评价目的、依据、所参照的标准、评价方法、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价地点等。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经评价组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评价实施阶段

1.收集基础资料。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各项基础资料。

2.整理、核实评价基础数据。评价组对收集到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核查,确定其相关性、真实性、重要性、完整性。

3.分析评价。对整理、核实的基础数据,根据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分析计算出评价对象的初步评价结果,并辅之以

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形式进行定性分析。

4.提交报告。初步评价结果形成后,评价组应征求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意见有分歧的,评价组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再次核实分析调查取得的各种信息。评价分析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精确、分析入理、逻辑清晰、用语准确。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和结果须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组成员和其它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与之相关的不正当利益,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一)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后续资金安排拨付提出意见,经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

(二)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合理、绩效好的项目,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绩效差的项目,督促实施单位加强和改进管理,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从紧掌握,甚至取消安排。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分析诊断财政支出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完善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加强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管理水平。

(四)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公众评判,以

加强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监督,体现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参照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年度项目评价计划和上年度项目评价开展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可参照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绩效△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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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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