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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省校组人[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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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准确反映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和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1.教学部门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340学时(新接收的毕业生前两年为320学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360学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380学时。

2.教学部门主任(支部书记)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130学时,教学部门副主任(支部副书记、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160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60学时、教研室副主任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90学时。

3.承担有教学任务的部门中,由学校核准的教学岗位人员,实行坐班的:处级人员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130学时;科级人员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20学时;无行政职务具有初级职称的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40学时,具有中级职称的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60学时,具有高级职称的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280学时。

4.在非教学部门按专业技术职务核定工资的兼职教师,处级人员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70学时;科级人员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100学时;无行政职务的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130学时。

为保障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以上

2、

3、4款所涉及的人员,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

1.5倍,超出部分不予计酬。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量采取标准学时计量(简称学时),以课内理论课时授课学时为准,1节课计1学时,其他工作均按此标准折算。

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为标准班上课,1节课计1学时。

标准班人数的规定为:美术专业40人,上机操作课40人,实验课30人,舞蹈课25人,集体钢琴课25人,体育课35人,其它课程50人。

每增加5人,系数增加0.05,增加不足5人,系数不增加。系数增加最大不超过2。10人以下的小班课每1节课计0.7学时。

2.带学生外出写生、实习,每位指导教师指导5个学生每天折合1个学时,1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

3.指导毕业作业(含论文、设计,下同)、社会实践每生每周折合为0.5个学时,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毕业作业15人以内,社会实践20人以内。

4.专业责任教师,负责1个新开专业,履行专业责任教师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每学期计27学时,每多出一个专业方向的按系数0.6计算学时,负责1个重复开设的专业按系数0.5计算学时,负责1个重复开设的专业方向按系数0.3计算学时。每位专职教师最多每学期担任2个专业(可多个方向)的责任教师,每位兼职教师最多每学期担任1个专业(可多个方向)的责任教师,同层次、相同专业不重复计算。

5.课程责任教师,管理1门新开课程,履行课程责任教师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每学期计30学时,重复开设课程按系数0.5计算学时,教材版本变化的课程按系数0.6计算学时;同学期课程名称相同、教材版本不同的课程按系数0.5计算学时。每学期每位专职教师最多担任7门课程的责任教师,每位兼职教师最多担任3门课程的责任教师。

6.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每天计6学时,巡考每天计3学时。

7.其他有关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实验、实训课1节课计1学时(含实验器材准备及实验、实训报告的批改,多人同时带1节课除以人数);答疑课1小时计1学时;体育课1节课计0.7学时;“电大在线”非实时文本答疑发、回帖每学期每门课程30条以上(不含30条)超过部分按每10条计0.5学时,每门课最多不超过10学时;直播课1节课计4学时;学术讲座(经教学部门同意,主管校长批准)1小时计8学时;教学业务培训1小时计4学时;教学督导员听课并完成相应工作1节课计0.5学时;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每学年计60学时;经系部安排指导新教师,完成规定的相关任务,每学期按指导1人最多15个学时计。

8.命题、监考、评卷、登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付报酬,不计教学工作量。制作课件和录像片,按立项方式操作,不计教学工作量。组织排练节目、美术展出、体育比赛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付报酬,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的管理

1.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每学期末,教师将教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向所在部门和有关教学部门报告。各部门核实汇总后,由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定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同时本部门留存备查。

在学校确定的经济责任目标任务部门和经费预算包干部门授课的非本部门的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组织人事处根据

授课部门统计上报的教学工作量,按相应酬金标准进行折合,从该部门账户划拨学校后,确认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2.学校派出人员,如脱产进修、借调等,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由派出部门出具证明,视为完成同期的教学工作量。

3.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教学工作量不能按时完成的,由所在教学部门说明原因,提出部分或全部减免处理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审定。

4.因校内师资力量不足,需外聘教师的,由相关教学部门提出外聘教师及酬金标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5.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虚报、多报等情况,要追究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奖惩制度

1.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每学年核发其相应职务的校岗津贴。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学校按教授40元/学时,副教授35元/学时,讲师30元/学时,助教25元/学时核发其酬金;第二条所指不得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所超工作量不再支付酬金。

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学校按照教授40元/学时,副教授35元/学时,讲师30元/学时,助教25元/学时核扣其相应职务的校岗津贴。

2.连续三年累计未能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得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3.连续两年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由组织人事处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上学期起执行,解释权归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2009年7月1日印发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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