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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业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 (二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 ( 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教学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九江职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职称评审、聘任和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依据。教学工作量核算遵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原则,以教学工作量计量的认定,核算课时费的发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我校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和兼课教师。

二、教学工作量内容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按照《九江职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根据课程分类,教学工作量以理论课教学、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三大类认定课型。

第四条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课件制作、讲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考查、补考、日志填写、学生考勤等教学环节产生的工作量。

第五条 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教学工作量,除包括理论课教学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包括实践课教学环节的各项准备与实践操作 1

工作量。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指导校内外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产生的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核定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核算单位进行计算。教师在一个标准班(50人以下)讲课一个课时(45分钟)所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作量,称为1个课时。

第八条 专职教师每周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0课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的规定不作额定课时要求。

第九条 各教学工作量按相应标准折算为标准课时,按学期进行核定。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授课课时数×人数系数×课型系数×其它系数。

第十一条 人数系数

每个标准班(50人及以下)讲授1课时计1课时;50人以上,200人以下,按每增加10人确定系数:每讲授1课时增加0.05课时,即系数1.05,再增加10人系数为1.10,以此类推;200人以上的,讲授1课时按2.0系数计算课时。 第十二条 课型系数

按理论课、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和实践课三大类确定课型系数。根据《九江职业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各院(部)按专业教学需要确定相应课程类别,报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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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课的课型系数为1.0,理论+实践课(教学做一体)的课型系数为1.15,纯实践课的课型系数按类型的不同确定课型系数:艺术实训类(美术、舞蹈、手工、器乐、声乐、书法等)系数为1.15;旅游、酒店、海乘及护理实训类系数为1.15;电力运动控制实训类(电力拖动、数控、模具、电工、金工等)系数为1.25;数字化实验实训类(模拟电路、单片机、数字电路、计算机操作、程序设计、机器人、物流、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零件测绘与组装等)系数为1.20;建筑工程类(建筑工地、装饰、维修、施工等)系数为1.20。

第十三条 其它系数

1.因课程需要开展的综合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学期初由各院(部)申报,经教务处审批立项后,按1.3系数计算课时量;

2.同时承担两门课程教学的,第一门课程的课程系数按该课程的性质确定系数,第二门课程的课时乘系数为1.2,第三门课程的(最多承担三门)课时系数1.3。以上为平行班的,以一个班级按分别按第

一、

二、三门课程的系数计算,其他班级的课时按该课程确定的系数计算。(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为同一门课程,因教材内容不同需要作一门课程认定的,须经教务处审核方可)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实习等指导教师课时的核算

1.指导校内停课综合实训的,按每30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不足30人以30人计),每名实训指导教师每个工作日计5课时,由院(部)进行考勤;

2.指导校外(九江市以外)停课实习实训的专职指导教师,按每30人(不足30人以30人计)配一名指导教师安排;每名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每天按5课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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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按每个学生0.2个课时累加计算课时量;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按每个学生0.4(理工类0.8)个课时计算。以上累计超过10个额定课时的计算超过工作量。如教师工作量不满,则由二级院(部)安排其他工作代替不满工作量的课时。

第十五条 二级院(部)按相关年度竞赛的项目建立常态化的学生参赛队伍,安排教师做好常规的训练辅导,一个项目可安排1-2名辅导老师,每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报送训练辅导计划,经批准后按实际计算辅导老师相应的工作量。

辅导老师的课外辅导按规定的计划进行,原则上每周训练辅导一次,其课时量计算方式为:训练辅导以两组为限(一般10人以下为一组),一组辅导一次,一小时以内计1课时,两小时以内计2课时;同时辅导两组的,一小时计1.5课时,两小时计3课时,每次辅导不超过两小时,以院(部)安排的时间并进行有关检查登记的情况为准。

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原则上比赛前一周为集中辅导时间,其课时量计算方式为:按实际辅导时间计算,但辅导一组一周总计不超过12课时,辅导两组总计不超过15课时。

五、教学工作量统计及课时费发放

第十六条 每学期排课工作结束后,各院(部)根据课表对本院(部)教师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并把核算结果报教务处校核。由教务处相关科室核准后,经领导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计入个人教学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填报和核算中出现的差错情况纳入教学工作考核,对蓄意超高虚报的个人或部门,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规定的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部门按月统计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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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造表,报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六、附则

第十九条 专职教师每周课时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8课时,按系数折算后的实际课时量计算不受此限;代课教师每周课时最大工作量(折算后)不应大于20课时。“双肩挑”教师规定:中层干部4课时、部门行政干事6课时、院部干事8课时,超出部分不再计发课时费(经审定批准的除外),按系数折算后的实际课时量计算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等的专任教师,其课时量按每周10个课时计入档案,不计超课时费。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避免因教学任务安排不均造成教师教学工作量不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公务、因私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时,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未经批准私自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教师如不服从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它情况产生的教学工作量,由安排教学的单位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和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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