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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内部审计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审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受委托、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由统一管理,内部审计组具体负责,同时接受上级部门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部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胜任和服务内向性原则。内部审计应认真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防范运行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编制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

各类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向领导报告重要审计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与上级审计机构的沟通和联络;

(六)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有关运行管理会议,有权了解、收集、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全面、及时提供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股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有权要求被调查股室、个人进行确认和签字;

(四)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提出审计建议,做出审计决定,并有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股份相关规章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二)掌握现代企业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工程造价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以及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审计范围包括:

(一)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四)对合同管理、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六)上级审计机构或领导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组应当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股室业务活动、审计目标和范围,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股室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现场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计业务时,应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资料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组应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并上报内部审计组,内部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领导批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组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股室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计意见书(决定),应报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组对被审计股室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审计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组应当综合平衡内部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应当充分应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漏审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以及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向有关业务管理部门通报。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并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审计作业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责任,按审计意见(决定)规定时间要求,认真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内部审计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领导人员任用、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三)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影响审计客观公正性的;

(四)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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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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