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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确保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的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和各参建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中电投华北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三级控制”(企业、部门、班组安全控制)、“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的工程建设,公司和各施工方所有成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检查

第五条

针对每个新能源项目,公司建立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相关单位施工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管理项目安全施工工作,但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六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3.协调相关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根据工程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承包商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各施工承包商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安委会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主持的安全分析会。各施工承包商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第九条

公司安全检查的周期

1.每季度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委会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2.每月在月分析会后组织一次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依据。

3.每周由监理组织一次有关安监人员参加的周检查。 第十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基础管理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高空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及标识、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第十一条

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承包商对各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及影响安全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工程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和安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在项目施工中,任何人都有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施工承包商必须与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检查监督;建立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专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具备如下资质证明,经核对证件原件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工程建设部存档: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和安全监督体系情况;

5.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说明。 第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并报送公司审核,确认其符合消防、工业卫生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公司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与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施工承包商项目部须承担起对生产现场人员、设备、原材料、施工场所及施工临时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必须做好危险作业项目和恶劣天气施工的危险点预测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有效实施。施工承包商的危险点预测分析、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核、监理批准。

第二十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应做好防寒、防冻、消防、防汛及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设施和施工人员安全。做好春、秋、冬及特殊季节期间的林地、草地防火工作。

第三章 施工场所及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施工临时电源必须加装漏电保安器;行灯电源电压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正在施工的建筑设备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特殊作业场所(如:卷扬机操作棚、钢筋棚等)应有防护棚,当防护棚距离建筑物较近时,防护棚顶部要使用3--5公分厚的硬质木板做棚顶;在高压电源附近区域作业时,应搭设隔离栏或采取其他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场地应平整无杂物,施工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临时打的孔洞应及时封堵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对水、电源等系统进行接引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申请中应注明使用负荷、容量、使用时间等内容,严禁在使用中随意增加负荷。如必须增加负荷才能进行施工时,须经工程建设部重新核实容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大件设备吊装前,应先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或吊带进行载荷试验且合格。汽车吊的支撑脚必须垫上合格的枕木,起重物底部严禁有人通行或停留。

第二十七条

起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起吊重物前应做好防止机械倾覆的事故预想。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与证件相符),还应安排专人负责检修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有缺陷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绝缘必须定期检验,并确保绝缘良好。

第三十条

电动机械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火线、一零线、一地线),每个设备必须重复接地,并具备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第三十一条 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施工及安装必须制定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三十三条 施工使用的绝缘工器具、工作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

当施工中必须出现交叉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十五条 做基础坑挖掘或坑内施工时,应做好防止坍塌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电工、起重工等)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

第三十七条

患有电力生产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本施工作业。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在施工场所戏耍、打闹。

第三十八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帽带;电气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对高压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时,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第三十九条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必要时还应使用防坠器。作业人员严禁上下抛掷物件;严防发生高空落物。

第四十条

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登高作业人员不得穿易滑鞋。

第五章 消防、防汛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域内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对重点防火部位须挂“严禁烟火”标示牌,凡挂牌明确的重点防火部位,一律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 凡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8米。在危险区域焊、割时要有专人监护,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留观半小时以上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四十五条

各类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节日前公司对各单位进行专项防火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均应制定防汛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和响应程序,公布电话等联络方式。

第四十八条

在防汛期间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值班巡检制度,自行检查防汛重点部位和危险部位的防汛措施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单位防汛部门加强与气象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及水文变化的详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六章 现场道路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应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司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所有进入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工程车辆,必须具备机动车辆运输的必备条件。施工承包商对本单位为工程施工配套的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租赁运输机动车辆的单位对租赁机动车辆的车况、运输负责。

第五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中租赁的各种施工、运输车辆,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施工区域道路上,汽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弯道及载运特殊物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在施工区域内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违章车辆进行制止。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潜在危险因素(如高空坠落、起重机故障等),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并编制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组织对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在主要施工点、主要交通道路设置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和救援联络电话。

第八章 安全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制止“三违”等影响安全行为或偷窃、斗殴等不良行为,发现并消除或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抢救人员或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提出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中电投(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其它专项作业如主设备吊装、调试、升压站倒送电等安全管理按《中电投华北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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